第 一 组 1-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 X银渝观授字第2015070号); 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3:被申请人一借据 拟证明被申请人向XX银行 重庆分行申请授信500万元。借期内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1.40,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还款,银行按照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与复利。 第 二 组 2-1:被申请人一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TBZ[2015] 084号); 2-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银渝观保字2015070-1号); 拟证明申请人...
证据清单(申请人)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第 一 组 |
1-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 X银渝观授字第2015070号); 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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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明被申请人向XX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授信500万元。借期内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1.40,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还款,银行按照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与复利。 |
第 二 组 |
2-1:被申请人一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TBZ[2015] 084号); 2-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银渝观保字20150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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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约定违约金为担保金额的5%,即25万元。同时,被申请人未按时清偿贷款导致申请人代偿,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0%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申请人行使追偿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
第 三 组 |
3-1:被申请人二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BZFDB-PT[2015]084号); 3-2:被申请人二正式担保函(合同编号:X保[2015]反委字第[0012]号); 3-3:被申请人三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BZFDB-ZRR[2015]084-1号); 3-4:被申请人四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BZFDB-ZRR[2015]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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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反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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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组 |
4-1:代偿通知书 4-2:付款回单 4-3:代偿证明 |
拟证明申请人代偿了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事实。 |
第 五 组 |
5-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 5-2:律师费发票 5-3:律师费支付凭证 |
拟证明申请人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