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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版)
客 户 须 知
尊敬的客户:
在您签署本合同前,请详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含表单,下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存疑或不明之处,请立即向我行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说明。无法自行阅读本合同内容或使用方言的客户,请及时向我行提出。您也将获得我行为您提供的优质金融服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二、为办理本合同业务,您向我行提供的所有个人/企业金融信息,我行将予以严格保密。但因我行办理业务需要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的除外。
三、为办理本合同业务,您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
四、如您对我行的产品或服务有意见,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投诉,我行将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1、现场向各网点公示的投诉联系人投诉;
2、拨打 24 小时客服热线 000-000-0000 或各网点的投诉电话; 3、发送电子邮件到 0000000000@xxxxxxxx.xxx;
4、书信投诉至各网点行长信箱。
五、为更好地向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您办理业务或向我行客服咨询过程中,我行可能需要您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进行录音录像。
感谢您对我行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祝您办理业务愉快!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立约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款。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
甲方向乙方提出借款授信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给予借款授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一)本合同所称授信额度,系指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的最高余额。
(二)授信额度的调整或取消
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向乙方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查同意后予以调整。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调减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一义务。
2、担保人未履行担保合同或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具有担保效力的书面文件项下任一义务或担保人(担保物)出现可能影响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情形,且甲方无法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3、甲方未履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承诺。
4、甲方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该等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或仲裁、个人经济状况恶化等。
5、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额度首次使用期限届满,甲方仍未开始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可用授信额度。
6、根据客观情况需调减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其他情形。
第二条 授信期间: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条 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与乙方放款时借款借据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不一致,以借款借据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为准。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乙方提出借款申请,乙方经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
(二)授信项下甲方申请的每笔借款称为具体借款,具体借款的有关事项由本合同规定;本合同未做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在具体借款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和借款借据中规定(如《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与借款借据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具体借款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和借款借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具体借款的利率
(一)具体借款的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在《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中记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确定。
(二)具体借款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如 LPR 发生变动,则按下述方式执行(具体采取第几项执行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定):
1、具体借款的利率不作调整,继续执行《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中记载的借款利率。
2、当月公布 LPR 前(含公布当日)放款的,借款利率按上一月公布的 LPR 为基数,并按《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计算。当月公布 LPR 后(不含公布当日)放款的,借款利率按当月公布的 LPR 为基数,并按《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计算。
(三)具体借款发放后,如 LPR 发生变动,《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不变,借款利率按下述方式执行(具体采取第几项执行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约定):
1、借款利率不作调整,继续执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
2、每月公布 LPR 次日相应调整利率。
3、每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上年 12 月公布的 LPR 相应调整利率。
4、放款日每年对月对日起(如遇 LPR 公布日,则次日起)按当日所适用的 LPR 相应调整利率,无对月对日的于当月最后一日按当月 LPR 相应调整利率。
(四)具体借款的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约定的违反借款用途的罚息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
(五)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变动时,乙方可以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具体借款的发放
(一)具体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1、具体借款的申请符合申请时的国家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指标及乙方要求。
2、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手续已经办妥并持续保持有效。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制并提交甲方签名并捺手印的相关借款借据。
4、借款发放的其他前提条件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划款方式
乙方将具体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偿还
(一)还款原则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的,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2、结息方式
结息周期由甲乙双方在《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中约定,放款当日为起息日。
(1)以“周”为结息周期单位的,每个结息周期届满之日为结息日。
(2)以“月”为结息周期单位的,当月 20 日前(含 20 日)放款的,首个结息日为
第一个结息周期届满日上一月的 20 日。当月 20 日后放款的,首个结息日为第一个结息
周期末月的 20 日。此后结息周期从首个结息日次日开始计算,结息周期最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3)以“一季”为结息周期的,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以两季以上为结息周期的,每个结息周期的最末一季的结息日即为当期结息日。
(4)按“半年”为结息单位的,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
(5)按“年”为结息单位的,每年的 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
结息日当日起乙方可以扣收当期利息,甲方最迟应于结息日次日(还息日)支付当期利息,逾期未付乙方可以计收复利。借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3、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对于甲方偿还的款项,乙方按照“期前所欠利息(含复利)—期前所欠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依次划收。甲方确认,乙方可以改变前述还款顺序。
4、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应于还本日和还息日 18:00 前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用于归还应还本息,否则构成逾期还款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还本日和还息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本息的,不足部分可宽限至其后的第一个法定工作日 18:00 前,宽限期间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借款利率计息。
宽限期满甲方仍未足额归还本息的,则自宽限前还本日和还息日起按本合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甲方同意乙方从还本日前一日 18:00 起可以扣划甲方应还本息,甲方同意乙方从结息日 18:00 起可以扣划甲方应还利息。
(二)还款方式
甲方采取以下第几种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 1、一次性还本付息: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
2、一次性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甲方按结息周期付息,并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剩余利息。
3、按期归还等额本息:甲方按结息周期结息,并从借款发放后第一个还息日起每个
结息周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一个结息周期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还本日与还息日相同。借款发放之日至第一个还息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并支付利息,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还息日,甲方应将全部本息偿还乙方,不受本合同第三条及《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限制。每期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YI (1 + I ) N
A=
(1 + I ) N − 1
其中 A 为每个周期还款额,Y 为借款本金总额,I 为每个结息周期利率,N 为借款期数。根据现行适用的合同利率计算,每个周期归还的借款本息金额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间,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利率或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乙方可以相应调整每期还款额。
4、按期归还等额本金:甲方按结息周期付息,并从借款发放后第一个还息日起每个结息周期偿还相等金额的借款本金,每个结息周期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每一个结息周期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还本日与还息日相同。借款发放之日至第一个还息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并收取利息,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还息日,甲方应将全部本息偿还乙方,不受本合同第三条及《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限制。
5、自由还款: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本金,按结息周期付息,但在每期还本当日所有已产生但未结利息应同时结清,不受结息周期规定的限制。具体的还款计划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起始日与借款借据记载的实际放款日不一致的,还款计划以实际放款日为准相应提前或顺延。
6、弹性还款:甲方根据本合同之约定选定结息周期,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的还款间隔周期与结息周期相同。甲乙双方同意对部分本金和利息采用等额本金方式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采用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具体还款方法由乙方决定,并另行制作还款计划表。具体
的还款计划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
7、其他方式:若甲方还需要其他个性化的还款方式的,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后予以确定。具体还款方式(包括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于《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
(三)还款
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中划收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承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本日或还息日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甲方因银行卡(或存折)更换而需要变更上述还款账户卡号(或账号)的,应立即与乙方重新确定还款账户事宜。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提前还款
1、甲方提前还本时,应在还款日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甲方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对甲方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剩余本金部分,乙方按合同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在提前还款当日所有已产生但未结清的利息应同时全部结清,不受结息周期规定的限制。
3、甲方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4、如甲方借款未满 6 个月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可以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不超过甲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的 1%。
(五)甲、乙双方同意可由不特定的第三人向乙方申请代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乙方接受申请的,可以与第三人就代为履行事宜签署相关协议(以下简称相关协议),若相关协议与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授信担保
(一)为确保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乙方和甲方或甲方提供的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人出具具有担保效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担保本合同债务的抵押物或质物发生或可能发生被拆迁、征收、征用情形时,甲方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征用、征收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在抵押人或出质人在与拆迁、征收、征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之前,甲方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提前行使债权。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需要改变借款用途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为二人以上的,甲方各当事人对乙方承担连带债务。
(四)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身份、家庭、职业、收入、资信、财产等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五)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的情况以及资信状况的调查,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六)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该等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或仲裁、个人经济状况恶化等。若甲方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及担保。
(七)甲方变更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八)在未还清乙方所有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发生对其履行担保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事件,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市场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一)甲方有权就本合同向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甲方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履行的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可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可以检查借款的使用情况。
(三)乙方可以调查甲方的资信状况,并可以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其资信状况相关的资料。
(四)在甲方向乙方申请授信以及本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
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金融信息与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或追索债权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本合同所称个人金融信息与信用状况,是指乙方开展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甲方个人身份信息(甲方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个人财产信息(甲方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个人账户信息(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管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甲方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衍生信息(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其他个人信息等。
(五)乙方可以就本合同向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甲方应当予以配合。本合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
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的,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六)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
3、甲方未履行其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承诺。
4、甲方未履行对乙方的其他到期债务。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
6、担保人未履行担保法律文件项下任一义务或担保人(担保物)出现可能影响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情形。
7、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人代其履行债务(含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等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担保人未及时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或展期手续。
9、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仲裁、财产被保全、被执行、被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失信、停产、歇业、合并、分立、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股权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发生重大损失、财务状况恶化等。
10、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诉讼、仲裁、被采取司法措施、被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失信、失联、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入境。
11、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冻结、查封、扣划、扣押,被财产保全或被执行,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未经乙方同意被转让、出租、赠与、置换,被设立担保权利、居住权、地役权及其他权利负担。
12、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行使下述一项或(和)几项权利:
1、取消对甲方的借款授信额度,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2、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含当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上浮(上浮比例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3、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具体借款本金(包括提前到期的具体借款本金)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本合同具体借款利率上浮(上浮比例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称为“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
4、无论具体借款本金是否到期,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具体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5、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甲方应付而未付的具体借款的本金、利息、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款项,或对前述账户进行冻结、止付。
6、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7、行使担保权利。
8、解除本合同。
9、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具体借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不得篡改、违法使用,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双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权部门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一)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本合同而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具体借款到期,甲方如需延期,应在具体借款到期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落实担保事项。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具体借款的展期合同,并办理相关展期手续。
(三)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甲方。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但应当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发出通知后十五日内,甲方未书面表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通知与诉讼(仲裁)送达条款
(一)通知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给对方的通知,可以按本合同所记载的住所或诉讼(仲裁)
送达地址、经办人等,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等书面文件)送达对方。若为传真,传真到达对方即为送达,若为信函,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还可以通过报纸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告示、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送达。
(二)诉讼(仲裁)送达
1、甲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或仲裁,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本合同记载的诉讼(仲裁)送达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评估拍卖文书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依该地址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如有变更诉讼(仲裁)送达地址,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实际收到的,亦视为已送达,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送达日。
2、甲方确认,本合同记载的传真、电子邮箱作为在诉讼(仲裁)中甲方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传真和电子邮箱。采用传真、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本合同所记载的住所、诉讼(仲裁)送达地址、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经办人或联系人等,变更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通知或送达,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通知或送达到对方,如被退件则以退件日为通知或送达日。
第十七条 声明条款
甲方确认自己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一)甲方签名并加按手印;
(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乙方印章。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二十条 立约人
(一)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诉讼(仲裁)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二)贷款人(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授信额度为(币种) (大写) 。第二十二条 授信期间
本合同的授信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授信期间向乙方提出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使用申请,且甲方应在 日起 天内提出首次授信额度使用申请。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所发生的借款不因授信期间的届满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具体借款的利率
(一)具体借款的《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如 LPR 发生变动,则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 项执行。
(二)具体借款发放后,如LPR 发生变动,《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不变,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 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发放
(一) 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 4 项所称的“借款发放的其他前提条件”包括:
。
(二)划款方式
乙方将具体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第二十五条 还款账户及借款偿还
双方指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下列账户作为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存折账号:
或银行卡卡号:
甲方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将不适用本合同关于到期日遇节假日宽限至下一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约罚息利率
(一)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违约罚息,按本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计收。
(二)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具体借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具体借款利率上浮 %计收。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申请仲裁。各方同意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
一、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
根据乙方的提示,甲方已经详尽阅读本合同关于乙方收集、保留、使用以及为实现债权对外披露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或信用状况的条款约定,甲方无任何异议。甲方接受因此可能发生的所有后果。
二、乙方已经就免除、减轻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甲方做了详尽的提示,并应甲方要求作了详细说明。
三、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编号为:
个人授信额度使用合同
编号:
贷款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借款人 | 授信合同编号 | ||
核准授信额度 | 授信期限 | ||
已使用授信额度 | 担保方式 | ||
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现就授信项下本次具体借款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借款金额:(币种) (大写) 二、借款期限: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为 %【该利率为 年 月公布的 (选填“一年期”或“五年期以上”)LPR (选填“加”或“减”) 基点(一基点为 0.01%)】。五、资金支付 (一)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支付应采取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应自贷款人发放贷款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否则,贷款人可将借款人行为视为挪用贷款,并按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执行。 2、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的支付委托以《委托支付申请书》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委托支付申请书》上具体载明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 《委托支付申请书》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支付方式,贷款人均有权对借款人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要求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借款资金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借款资金转账凭证、购销发票、第三方物流运输发票、提货单等)或其他证明材料(如购买的商品实物、劳务成果等)。对于借款人未提供的,贷款人可将借款人行为视为挪用贷款,并按《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执行。 (四)借款人提交签名并捺手印的借款借据向贷款人发出提款申请。 六、结息周期: 。七、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约定采取如下第 种还款方式(还款方式的解释详见《个人借款授信合同》: 1、一次性还本付息。 |
2、一次性还本,按结息周期付息。 3、按期归还等额本息。甲方每个结息周期应归还的借款本息金额为(币种) (大写) 。如借款期间,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利率或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乙方可以相应调整每期还款额。 4、按期归还等额本金。甲方每个结息周期应归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币种) (大写) 。 5、自由还款。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6、弹性还款。甲方按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7、其他还款方式: 。 八、其他约定事项: 。 | |
借款人(签名及手印): |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
本授信额度使用合同是授信项下本次具体贷款的借款合同。 本授信额度使用合同是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授信额度使用合同壹式 份,贷款人执 份,借款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授信额度使用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