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CRL Finance(作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為借款人之擔保人)訂立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載有一項條款,規定本公司控股股東須履行一項特定履約責任。CRL Finance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規定而作出。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193)
對本公司控股股東施加 特定履約責任之融資協議
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CRL Finance(作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為借款人之擔保人)訂立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載有一項條款,規定本公司控股股東須履行一項特定履約責任。CRL Finance為本公司之直接全資附屬公司。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規定而作出。
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CRL Finance(由本公司直接全資擁有)(作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為 CRL Finance之擔保人)與若干 銀行訂立融資協議。 據此, CRL Finance可得到金額最多達 1,500,000,000港元之5年期循環信貸/ 定期貸款。CRL Finance可把上述借貸金額用於(a)為二零零二年融資及二零零四年融資進行再融資;及(b)本集團之一般企業資金所需。上述貸款為無抵押及計息貸款,結欠金額須於融資協議訂立日期後滿六十個月之日悉數償還。
融資協議載有一項條款,規定本公司須促使華潤集團(由於其實益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 70.39%,故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其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繼續作為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大多數實益擁有人, 以及繼續擁有本公司之管理控制權(「有關華潤集團之特定履約責任」)。如有關華潤集團之特定履約責任不獲履行,即作違約事項處理,屆時借款銀行可限令全數或部份貸款( 連同累計利息)即時到期應付。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21條之規定,於隨後的中期報告及年報繼續披露有關資料。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執行董事 | : | xxxxx、xxx先生、xxxxx及xxxxx |
非執行董事 | : | xxxx、xxxxx及xxxxx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 | xxxxx、xxxxx、xxxxx及xxx先生 |
承董事會命
華潤勵致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釋義
就本公告而言,以下詞彙具下列涵義:
「二零零二年融資」 | 指 | x公司(作為借款人)與若干銀行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訂立之 融資協議。據此,本公司可得到金額最多達800,000,000港元之5年期循環信貸/ 定期貸款 |
「二零零四年融資」 | 指 | CRL Finance( 作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為CRL Finance之擔保人) 與若干銀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訂立之融資協議。據此,CRL Finance可得到金額最多達500,000,000港元之3年期循環信貸/ 定期 |
貸款 | ||
「本公司」 | 指 | 華潤勵致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 |
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 ||
「華潤集團」 | 指 | 華潤(xx)xxxx,xxxxxxxxxx特別行政區註冊成 |
立的公司 | ||
「CRL Finance」 | 指 | CRL Finance Limited,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由本公 |
司直接全資擁有 | ||
「融資協議」 | 指 | CRL Finance(作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為CRL Finance之擔保人)與若干銀行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訂立之融資協議。據此,CRL Finance可得到金額最多達1,500,000,000港元之5年期循環信貸/ 定 |
期貸款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信報刊登的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