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版本号:2021 年 7 月修订)
立约人:
(适用于“□个人客户银税快贷□个人客户新农乐贷□个人客户普惠易贷)”业务)
通用条款
甲方:贷款人名称见特别约定条款一乙方:借款人姓名见特别约定条款一
乙方因经营需求,向甲方申请循环借款;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额度
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见特别约定条款二。
2. 循环借款额度依据乙方资信、企业纳税及发票开具情况(如有)、经营情况等多因素由甲方审批给出最终额度。
借款额度是在借款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取的最高借款额度。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在借款 额度内循环提取借款,但是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点,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二条 借款期限
乙方使用上述循环借款额度的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三。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见特别约定条款五。
第四条 借款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用途见特别约定条款四。
乙方不得将借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借款 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借贷,不得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借款用于股权、股票、基金、期货、债券、外汇、贵金属以及各类理财产品及/或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将借款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等;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
将借款用于购置不动产、支付购房首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及归还已有房屋贷款)。
第五条 提款
1. 提款程序: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在循环借款期限内向甲方提出借款额度申请,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1) 乙方每次提款须按照甲方要求通过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甲方审核同意后同意放款的,甲方按约定将相应资金划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或受托支付账户,具体约定见特别约定条款八。甲方完成上述手续后,视为已向 乙方发放贷款,并且视为乙方已收妥贷款。
(2) 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
2. 提款方式:
(1) 提款申请中的借款日期、金额、利率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2) 每次提款最低金额见特别约定条款七。
(3) 每次提款的使用期限的约定见特别约定条款七。
(4) 乙方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主办理本合同项下提取借款的申请手续。
(5) 本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乙方未进行任何提款的,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循环借款额度。该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六条 放款条件
1. 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借 款,但乙方满足下列所有提款条件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仍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借款。如甲方决定不发放贷款,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账户;
(2) 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且甲方认为该资料、文件和信 息的内容符合甲方的放款要求,本条款项下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文件;
(3) 乙方未违反或未可能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 若甲方要求的,乙方按甲方要求签订有关借款资金监管的监管协议。
2. 乙方经由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据视为借款凭证。贷款从甲方账户划出即视为甲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 款日,甲方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
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循环借款额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年进行定期复评。如因监管 政策变动、乙方资信下降等原因导致复评额度低于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二所列额度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复评后的额度发放贷款。
第七条 借款的支付
1. 受托支付
(1) 受托支付要求见特别约定条款八。
(2) 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甲方有权在贷款资金 发放前审核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和相关的商务合同相符,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并有权审核乙方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以及乙方是否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甲方仅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有权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乙方申请 的支付,如甲方决定不同意支付,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乙方及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 自主支付
(1) 自主支付要求见特别约定条款九。
(2)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 甲方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3) 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甲方有权检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核查 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 其向甲方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其应配合甲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 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
4.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 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
(2) 因甲方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支付的;
(3) 任何其他因非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完成支付的。
5. 如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交易对象的账户由乙方在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提供给甲方。
第八条 借款偿还
1. 乙方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和结息日见特别约定条款六。
2. 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次日付息。如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乙方应当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的中午 12:00(含)之前存入相应的还款资金, 同时乙方正式授权甲方于每个付息日及/或还款日当天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如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乙方授权甲方自逾期之日起,直接从上述账户及乙方在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资金中扣收逾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应的罚息、复利及其他款项,直至清偿日止。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务时,甲方有权决定按照甲方要求的顺序扣减乙方在本合同下相应的付款义务。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按扣划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 提前还款
1.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提前还款。
2. 提前还款部分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 乙方提前还款的,还款时的还款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一。
4. 本合同项下任一单笔提款后的特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就该笔提款申请提前还款, 该笔提款后的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一。
第十条 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三。
第十一条 借款罚息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甲方要求提前收回的本金或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息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二。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部分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未按约 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息见特别约定条款十二。
第十二条 贷款提前到期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或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借 款及行使相关担保权利。
1. 乙方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所做的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3. 乙方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借款的本金或利息;
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 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或者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 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馈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财产代管人受馈赠人拒绝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的;
7.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 10 款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8. 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向第三人转移;
2.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3. 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等的最新变更;
4. 应当遵循甲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甲 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性;
5.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向甲方及时提供与用途有关的证明,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6.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7.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
8. 乙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要资产、 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甲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上述行动;
9.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 乙方涉及重大诉讼、劳动仲裁、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2) 签署对其财务状况或信用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 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与本合同相关的交易行为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其向交易对象 支付的交易价款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且不会出现以虚假方式或非法手段套取本合同下甲方贷款的情况,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相关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进行虚假陈述、串通提高交易价格、虚构交易行为、以各种形式掩盖其真实交易目的等。若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作出充分的说明以证明其不存在前述情形。
11. 乙方承诺,如其提供的材料、信息、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采取一种或多种违约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身份信息等资料,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或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进行修改。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或未及时更新已变更的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有权机构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14. 乙方同意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开展尽职调查,包括提供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答复相应的问题。若在核实中发现相关异常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等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3. 有权了解乙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4. 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及提供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信用情况,且不必再行通知乙方。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报送该笔贷款的逾期信息。
5.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6. 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款项,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或征得乙方同意。
7.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清偿乙方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选择各项债务的清偿顺序。
8. 在乙方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
9.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 为或情形的,甲方可以停止发放借款和/或提前收回借款项下的本息、费用。
10. 有权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的前提下,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发放贷款。
12. 应当对乙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费用条款
乙方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甲方为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 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线上操作特别条款
就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进行线上签署文本、提还款(本条所述之“还款”包括“提 前还款”,下同)等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事宜,乙方在此确认和知晓以下事项:
1. 本合同所称“线上操作”系指,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定义见下)进行 本合同签署、本合同项下提款或还款(申请)及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之行为;其中“电子渠道”包括且不限于上海农商银行贷款微信小程序、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等,以及通过手机、Pad 或其他网络终端实现电子银行服务功能的金融服务系统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时提供及/或认可的其他电子渠道;
2. 乙方使用电子渠道进行本合同项下任何线上操作之前提是:乙方已根据上海农商 银行相关业务开办要求开通了电子渠道及线上操作的相关功能,妥为签署与此相关的所有业务文件,已领取有效的 Ukey 且符合线上操作要求;
3. 乙方在通过手机银行电子渠道进行任何线上操作之时或过程中,本条所述之相关 系统功能和相关业务文件以及有关 Ukey 仍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4. 乙方在此确认其已事先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与其签署的、与线上操作有关的上 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相关业务文件的全部条款(以下或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规则”),尤其是该等业务文件中以加粗进行特别提示的条款,该等条款均已由甲方向乙方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和解释,并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承诺在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线上操作时,始终遵循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规则及相关交易规则,并按照交易规则行事;
5. 乙方在此确认其了解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线上操作,系出于提高操作效 率目的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应业务操作的额外补充方案,乙方在电子渠道中的提交成功仅代表乙方的以电子方式向系统发出的线上操作的申请提交成功,并可转由甲方进入审核处理流程,但并不代表甲方已接受该等线上操作并因此负有
必然放款或清偿的责任或承诺,乙方该等线上操作的处理结果仍应以甲方的最终 审批为准;
6. 乙方确认其了解基于电子渠道的线上操作功能,仅是甲方为便利客户目的而在其 合理能力范围内于传统纸质申请、线下操作方式外额外提供的一种申请递交通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单独或批量放开和/或关闭有关电子渠道及线上服务,以进行维护或其他目的;电子渠道关闭期间,乙方仍需通过传统纸质申请方式执行本合同;
7. 乙方确认其有义务妥善保管与电子渠道业务有关的证书、Ukey 和密码,凡使用 乙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自身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的凭证。为免疑义,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关于提款指令的线上操作应视为借款借据;
8. 乙方确认其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提用和/或归还等线上操作时,还 应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
9. 对于任何有担保的情形,乙方确认并承诺其通过电子渠道进行任何本合同项下关 于借款提用申请的线上操作时,所有担保仍然继续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前述承诺应视为乙方于每次提款申请前向甲方单独作出;
10. 乙方确认本合同中提及的通知或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的,若乙方通过电子渠 道提交并经甲方接受的,应视为符合前述“书面”要求。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的,为乙方违约:
(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本金或利息;
(3) 乙方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虚假陈述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的;
(4) 乙方死亡、失踪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落实他人履行债务的,或者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的,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的;
(5) 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必须对债务履行做出安排后方可实施的行为,乙方擅自实施该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
(6) 乙方发生或即将发生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 10 款任一事项,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的;
(7)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一义务的;
(8) 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件的;
(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或规避受托支付的。
2.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措施:
(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对未发放的借款,有权暂缓、中止、终止发放;对于已经发放的借款,有权宣布部分或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和/或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和应收利息及相关费用;
(3) 对乙方逾期的借款或挤占挪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
(4) 对乙方的应付未付利息按上述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复利结息周期比照正常利息结息周期;
(5) 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不可撤销地 授权甲方可直接进行上述扣收,无需再另行通知乙方;
(6) 有权对特别约定条款十载明的指定还款账户进行借方冻结。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 甲方可直接进行上述账户借方冻结,无需再另行通知乙方。前述借方冻结是指控制特别约定条款十约定的账户借方发生额,即不能支付,但不影响收入;
(7) 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8)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若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以虚假方式或非法手段套取本合同下甲方贷款的情况,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作出充分的说明以证明其不存在该等情形。若乙方存在该等情形或未向甲方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说明,将视为乙方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反。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外,还有权按照本合同下借款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一次性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在甲方系统中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前述款项。
4.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资产处置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凭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相关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即可向乙方主张该笔费用,乙方对费用的金额不持异议且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支付。
5. 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放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但相关修改不会加重乙方在贷款金额、利(费)率和期限方面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另行协商确认外,乙方不得要求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 乙方确认并知悉,如果因适用法律的任何颁布、实施或变更,或为了遵守监管机
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要求(“法律变动”),导致或将导致甲方继续履行或 维本合同不合法、不合规,甲方在知悉后尽快通知乙方,且甲方有权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宣布相关贷款提前到期且要求乙方归还贷款本息, 2)要求乙方补足全额保证金或类似款项以备对外支付,3)取消或缩减相关授信贷款额度,及 4)终止相关合作关系。该等权利不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事件,乙方无权据此要求甲方行任何赔偿。
2. 特别约定
(1)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 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保存乙方的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并使用、保存乙方的外部信息。
(2)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3.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 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其它有关款项。
5.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6. 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
7. 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电子终端(包括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将作为本合同项下信息通知及争议解决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争议解决阶段。
8. 如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 除上述约定外,受诉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争议解决期间送达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后的地址。
10.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
1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向甲方通知,乙方是否与甲方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分支行行长、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资深业务经理、二级支行行长及其他对银行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存在与该等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相关
的各类经济和业务的利益关联。如果乙方未做出上述通知的,甲方将假设乙方无上述利益关联。在本合同签署后若发生该等利益关联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3. 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系统”是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14. 本合同项下所称之“贷款”与“借款”为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作此区分仅为合同条款表述所需。
15. 定义
工作日:指为甲方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1.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和有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3. 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以及收入状况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 乙方在甲方业务平台注册的账号和密码是甲方识别乙方的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 志,所有使用乙方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乙方的操作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及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 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
3. 若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办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承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进一步认可,如签字人为自然人的,除签名、 盖章方式外,亦可以采用按指印方式签署。
2.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对本合同的线上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已同意’、 通过其他数据电文形式等方式)具有与其通过线下方式有效签署的同等法律效力。但贷款资金仅在乙方通过甲方审核后才会划入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3.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并认可其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
1.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 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 乙方确认已签署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的授权书。甲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乙方的信用信息。
3. 甲方将尽可能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乙方可以向上海农商银行各网点咨询和反馈,甲方将尽快答复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上海农商银行在业务申请阶段、存续期间及后续业务管理阶段,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其信息,并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予与相应业务有关的第三方。
本条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乙方身份或反映乙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无效或解除而失效。
合同编号:
一、 对立约人的说明
甲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编号: 移动电话:
二、 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 本合同约定的循环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四、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 五、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 %(单利)(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适用的,即 年 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勾选)□加/□减基点 )。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利率维持不变。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为免疑义,前述单利的约定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涉及应付未付利息计算时采用复利的计算方式及相关约定。
六、 还款方式。乙方按以下方式还款: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
七、 乙方每次提款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
写金额)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乙方每次提款的使用期限不得短于 日,□不得超过 365 日(“个人客户新农乐贷”勾选),到期日不晚于 年 月 日。本合同生效后的 日内乙方未进行任何提款的,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循环借款额度。
八、 单笔提款超过 万元□或经甲乙双方事先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个人客户新农乐贷”勾选),本合同下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及提供下列资料,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贷款资金直接支付至交易对象的账户:
(a) 乙方签订的与贷款资金使用相关的资料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b) 甲方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
九、 单笔提款低于 万元(含),经甲方事先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乙方账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累计自主支付金额达到 万元时,七个自然日后才可再次自主支付。
十、 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则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并作为指定还款账户;如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则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乙方指定还款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十一、 提前还款方式:
乙方按以下方式提前还款:本合同所称的线上提前还款是指乙方可通过甲方认可的电子渠道办理该笔借款部分或全额还款,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实施提前还款处理(非工作日顺延)。本合同项下任一单笔提款后的 日内,乙方不得就该笔提款申请提前还款。
十二、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75%。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双重违约的,罚息利率按规定择其重处。
十三、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免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组成,乙方对本合同各印制的通用条款及填写 的特别约定条款已全面、准确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自然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