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C 款条款阅读指引
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20]定期寿险 033 号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C 款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7.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构成
2. 合同效力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责任免除
8. 其他免责条款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10. 豁免保险费申请资料
11. 宣告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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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C 款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构成 | 《招商信诺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C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2. | 合同效力 |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无剩余应交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3. | 投保范围 |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
4. | 保险责任 | 一、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xx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二、 身故及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豁免约定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具体的约定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们将不承担保险 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1 全残:指下列 8 种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
6.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 ||
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承担给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4;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8.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7.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 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9.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10. | 豁免保险费申 | 一、申领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
请资料 | 原件: | |
(1)保险合同;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
二、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 | ||
件: |
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全残定义出具的全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11.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附加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豁免了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