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TAGHTG-20210820
协议编号:TAGHTG-20210820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
资金清算户:理财产品资金清算专户指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资金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资产的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户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2.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见附件七)及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资金托管账户,管理人需协助提供相关的开户资料,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资产托管账户的日常业务凭证等原件由托管人保管,资产托管账户的相关费用根据归属原则由各理财产品承担。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资金托管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
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需)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等事宜。证券账户由托管人开户的,管理人需协助提供证券开户费划款凭证截图和相关开户资料;销户时,由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销户的,管理人需协助提供证券账户销户相关资料。双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理财产品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在就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后的次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资料移交清单、估值办法等。
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资金到账并反馈管理人或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或邮件至管理人,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
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户时,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4.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5.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6.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7.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9.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投资禁止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资产时,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划款事由、支付时间、划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权限时,管理人应在变更前 1 个工作日以扫描件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过的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托管人收到该并更通知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管理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原件送交托管人。如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与原件不符,以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托管人无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传真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在指令发送后及时与托管人进
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托管人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或者为无授权人员签字指令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管理人更正。
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依据管理人指令,托管人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 2 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小时导致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四)网银直连划款模式
在管理人已开通我行托管网银且经双方确认可开通网银直连划款后,可启用“网银直连划款”模式,并确认优先使用“网银直接划款”模式。管理人通过直连系统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进行确认,由于管理人不确认导致电子指令遗漏的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类电子指令,管理人应同时发送相关背景资料,在头寸充足的前提下,托管人将依据投资类电子指令并结合投资背景资料在两小时(人行清算窗口时间)内执行指令。背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下表内容,未涵盖协议类型的背景资料,由双方通过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确定。背景资料仅作为电子指令的附件,说明划款用途,不作为指令要素依据。管理人提交电子指令应确保金额准确无误、清算路径真实完整、指令要素齐全(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出款信息、入款信息、组合名称、摘要),管理人应对提交的电子指令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确保电子指令发送的途径的唯一性,避免电子指令与邮件指令重复,如因重复发送造成的损失,托管行不承担责任。
表一:背景资料参考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背景资料
指令类型
银行间债券交易 | 银行间成交单 |
债券分销 | 债券分销协议 |
网下申购债券 | 配售缴款通知书 |
申购开放式基金 | 基金申购单 |
基金专户申购 | 养老金等申购单 |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投资 |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合同 |
申购信托计划 | 信托计划协议 |
网下申购股票 | 中签公告 |
启用“网银直连划款”模式后,原邮件指令模式保留作为应急划款模式。在无法实现原有的直连划款模式情况下,管理人须及时通过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启用应急划款模式,管理人和托管人按本合同关于“邮件划款指令”模式的约定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统一由托管人办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全部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托管人仅负责依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管理人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
如理财产品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管理人应先与总行托管部就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和业务流程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若理财产品交收日资金不足, 管理人必须于交收日上午 12:00 前补足交收款项。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理财产品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托管人、理财产品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清算交收安排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
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本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管理人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资交易,托管人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方面提供的结果。
2.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人应当督促管理人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如有需要,可以以双方盖章业务函件形式商定,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托管人函件有效印章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
管理人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核
算估值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则托管人反
馈意见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人、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发送给托管人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的基本依据。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管理人未提 供《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托管人在其交易监督系统可监测范围内进行投资监督。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上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托管行无法履行的监督责任,托管行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并及时发送托管人。更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生效时间以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时间为准,若托管人收到更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时间晚于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时间,则以托管人收到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合规。
因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财产所有。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
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 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5.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6.信息披露费、会计师x、律师x、诉讼费等
7.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人应收管理费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应收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C = E× 【X%】×T÷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应收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以运作函为准。
上述“(一)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3.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每日计提,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及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托管费。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
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自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具体计提频率、支付频率和支付均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执行。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费用划款指令于指令约定时间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三)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理财产品资产清算
理财产品终止,管理人向托管人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
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产品终止账务核对时,托管人与管理人及时核对双方约定的相关报表。如有需要,可以以双方盖章业务函件形式商定,托管人函件有效印章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托管人接受管理人通过系统直连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发送的销户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
理。
十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财务报表、报告,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去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具体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管理人、托管人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
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 有规定的除外。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及无效而免除。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含风险代理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管理人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管理人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二)本协议约定与其他协议或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四)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六)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
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托管人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由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页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样本)
泰安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料移交清单(样本) |
1、本次理财产品的产品代码为 ,募集金额为(大写) 元 整,实际划付金额为(大写) 元整。 |
2、理财产品类型 |
1)开放式 □ |
2)封闭式 □ 本次产品的成立日为 ,产品的终止 日为 。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估值办法(如需) |
2)本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
3)本期理财产品的兑付账户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xx)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乙方经办人(签字): (盖章) (用章样本) |
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回执交由产品管理人保管。
附件三: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第 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单位:元 第 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付款日期: | 年 | 月 | 日 | 时前划付。 | ||
备注:附件 | 张 | □加急 | ||||
划款用途(事由): | ||||||
发出人预留签章(印章): | 托管人预留签章(印章): | |||||
发出人预留签字(签章):复核人: 经办人: | 托管人预留签字:复核人: 经办人: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划款。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致: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代国玉 | 经办、复核 | ||
xx | 经办、复核 | ||
查xx | 经办、复核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 |
根据《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 ||
产品名称:泰安银行系列理财产品 | ||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 | ||
投资管理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内容 | 监督计量说明 | 依据 |
一、投资比例限制 | ||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等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4、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5、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6、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产的 4% | ||
7、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8、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
二、禁止投资范围监控 | ||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2、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 (收)益权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三、投资品种期限监控 | ||
1、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四、其他 | ||
1、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 |
备注: | ||
1、本监督表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 ||
2、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3、托管人在其交易监督系统可监测范围内进行投资监督。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上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托管行无法履行的监督责任,托管行不承担责任。 |
附件六:
业务联系表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岗位 |
泰安银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岗位 |
附件七
理财产品开户通知函(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根据《泰安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因业务需要,到贵行办理开立 个结算性专用存款托管账户的相关手续,相关信息如下:
1、账户名称为 ;
2、账户名称为 ;(如有)
3、账户名称为 ;(如有)
4、……(如有)
上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第 种方式预留银行签章样式:
(1)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人签章。
(2)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人签章。
(3)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人签章。
本通知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办妥上述事项为止。本单位承诺上述事项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由本人及本单位承担。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预留印鉴
本预留印章用于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项下相互发出的各类通知书、业务函件、变更事宜等,加盖下述预留印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预留印鉴 | |
乙方预留印鉴 |
附件九
估值办法(样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期/系列理财产品 ,持有资产的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估值的相关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➀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非标类资产按照成本估值,并定期根据非标类资产发行方提供的预期收益率计提收益。
➂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3、根据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估值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允价
值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➁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协议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非标类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如发行方未披露估值价格和预期收益率,按照成本估值。
⑦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它未尽事宜,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