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
1. 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或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养老金产品”)直销交易账户的委托人。“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直销中心开立账户、交易账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 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
推广期参与(申购)、存续期参与(申购)、退出(赎回)、变更分红方式、变更联系方式、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转托管(如适用)和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转换(如适用)。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 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2. 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账户和交易账户且该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3. 甲方办理申请推广期参与(申购)或存续期参与(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 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推广期参与(申购)或存续期参与(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办理退出(赎回)、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转换等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账户中有足够的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4. 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
5. 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 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 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业务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
2. 甲方办理业务申请时,应按照乙方直销业务要求传真给乙方相应资料。
3.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开放日9:00—15: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4. 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
法律、相应合同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 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推广期参与(申购)、存续期参与(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
6. 乙方收到甲方退出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计划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退出申请。
7. 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甲方可在T+2日10:30之后通过电话或亲临直销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8. 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9. 乙方直销中心传真电话号码公布在乙方网站,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传真号码。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 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
2. 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 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合同或说明书或者乙方计划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7. 对于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揭示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的通知公告于乙方
的网站。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协议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合同、说明书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书面终止。
(2) 甲方死亡、破产、被撤消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计划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
(4) 乙方作为管理人退任。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7) 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运作终止清算。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特别条款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发布的集合计划或养老金产品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计划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第1 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 任何要求。
甲方进一步确认,鉴于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传真方式向乙方作出有关交易指令,如果因此对乙方造成任何损失、费用、损害、索赔、诉讼或其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就上述损失、费用、损害、索赔、诉讼或其他法律责任向乙方进行全额赔偿。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授权经办人:
乙方地址及传真电话:以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甲方(预留印鉴及签章):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机构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