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rr28)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rr28)
96 年 1 月 10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2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0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20002526 號函核定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與境外大學之學術合作與交流,並提供所屬學生至雙方學校修讀相關學程的機會,依據「大學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與「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含國外及大陸地區。
第二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大學雙方依簽訂合約規定,協助所屬學生至少於一方修業滿 1 學期後,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以下簡稱雙學位),或由雙方學校共同頒發 1 個學位(以下簡稱聯合學位)。
前項合作對象以與本校締結有姐妹校關係之境外大學為主,並須為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
大陸地區大學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第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至境外大學修讀雙學位或聯合學位應由所屬系(所)推薦,並透過本校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中心向境外大學提出申請,其申請期限與各項手續應依對方學校或合作計畫之規定。
申請案件經對方學校核准後,由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中心將入學通知影本分送教務處綜合教務組及所屬系(所)存檔,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四條 外國學生申請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其申請期限與各項手續應依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校學生依本辦法修習雙學位或聯合學位,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 4 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 2 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 4 學期。
其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就讀,由所屬系(所)明訂於協議書中。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請至境外大學修習雙學位者,在兩校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均得予併計。修習學士學位者,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進修碩士學位者,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2 個月;進修博士學位者,
在兩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在兩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 境外學校學生申請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其修業時間規定,依所屬學校及該國教育主管單位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得由各相關系(所)擬定「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決議,x請校長核定,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得實施。
第九條 本校與境外大學雙方所訂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合作雙方學校及系(所)之全銜。二、申請資格、名額及甄審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修業期限及在兩校修業時間規定。
六、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七、學位授予規定。
八、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費用之繳交標準及相關規定(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十、學生可獲得之社會福利、保險及獎助學金等規定。
十一、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十二、其他事項。
第十條 前條所稱銜接課程,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之境外大學另訂跨國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提經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大學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規定上課開始日 1 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教務組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大學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充)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境外學校學生申請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如因故未能於本校完成學業致無法取得學位者,其已修畢課程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
第十三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准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