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宣佈,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與富靜偉女士(賣方)訂立該協議,據此,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已有條件同意向 賣方收購待售股份(佔Prime Glory Treasure Limited全部已發行股本 43%),總現金代價為15,000,000港元。該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有關業務之進一步資料載於下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備性亦無發表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79)
須予披露交易
董事會宣佈,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與富靜偉女士(賣方)訂立該協議,據此,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已有條件同意向賣方收購待售股份(佔Prime Glory Treasure Limited全部已發行股本 43%),總現金代價為15,000,000港元。該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有關業務之進一步資料載於下文。
根據上市規則,收購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該協議
日期: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
訂約方:
賣方: xxx女士,為Prime Glory之唯一實益擁有人,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連之獨立第三方。
買方: 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由本公司全資擁有。
* 僅供識別
待售股份
43股Prime Glory股本中每股面值1.00美元之已繳足普通股,佔Prime Glory於完成交易時之全部已發行股本43%。
於完成交易前,賣方實益持有Prime Glory全部已發行股本。根據該協議,賣方已同意出售而買方已同意購買待售股份,並不附帶任何申索、留置權、抵押、產權負擔、第三方權利、選擇權、優先購買權、欠妥、不利權益及任何類別之衡平權益。
於緊接完成交易後,賣方將繼續持有並無意出售於Prime Glory之餘下57%股權。本公司現無意進一步收購Prime Glory之權益。於收購前,富女士為Prime Glory之唯一董事。於收購後,本公司將委任一名董事加入Prime Glory之董事會。
於會計處理方面,本公司於Prime Glory之權益將當作於聯營公司之權益。
有關Prime Glory之資料
Prime Glory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其主要業務為投資。
Prime Glory為獨立第三方,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連。
Prime Glory之唯一投資為澳瑪III權益。
代價
購買待售股份之總代價為15,000,000港元,並將於完成交易時以現金支付。
代價乃由賣方與買方經公平磋商後,參考Prime Glory之賬面值(13,000,000港元)及Prime Glory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投資於澳瑪III權益所產生之純利(年度金額為1,450,000港元),以及Prime Glory對有關業務之注資而釐定。Prime Glory除對有關業務作出之注資外,並無任何資產。代價為截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八個月期間之年度溢利約23倍。董事認為,收購之代價乃公平合理。
中國大陸放寬對個人遊旅客之限制,直接令澳門博彩市場近日不斷擴大,而本公司已決定對博彩相關業務採取更積極之策略規劃。據此,本公司已準備收購一艘郵輪(澳瑪III)上之博彩中介業務中之少數權益。由於澳瑪III之開始啟航至今僅八個月,尚未能見到或體現其最大潛力。本公司投資於此項新業務,原因是其預見為來港之中國大陸之旅客開
發郵輪博彩中介業務之潛力龐大,由於該等旅客對於旅遊之品味要求日益提高,並在不斷尋求新體驗。
至於市盈率之比較,由於此乃新投資方式,故市場上並無同類投資可作比較。
儘管收購少數權益相關之市盈率存疑,惟本公司預期在上述業務範疇設立據點,將可讓本集團參與發展令人興奮而雀躍之郵輪博彩中介市場。
基於以上理由,董事認為收購之代價乃公平合理。
所支付之溢價百分比為168%。由於澳瑪III權益僅屬有關業務中之2.795%,故按比例計算溢價相對較高。賣方要求高溢價作為入場費,進入即使有關業務業績記錄較短,但已屬獲利之業務。
代價將以本集團之現金儲備支付,並將於完成交易後全數支付。
於完成交易後,本公司無意向有關業務下之客戶提供任何貸款服務。
先決條件及完成交易
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完成交易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
於該協議簽訂日期後十(10)個營業日內,買方完成對Prime Glory(包括澳瑪III權益)之盡職審查,並對Prime Glory之資產、負債、業務、前景、財務、法律及其他狀況及條件完全滿意。
倘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或雙方書面同意之較後日期)或之前尚未達成條件,該協議將成為失效及無其他效力(任何先前違反除外),雙方一切責任將結束及終結,惟其結束須無損有關雙方在終止前已累算之任何權利或補救。
董事已審閱賣方提供有關Prime Glory 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註冊成立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期間之管理賬目,並對盡職審查之結果表示滿意,有關條件已於簽訂該協議同日達成,而完成交易日期為翌日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
該協議其他主要條款
倘於完成交易後一(1)年內待售股份或澳瑪III權益之擁有權出現任何問題,而有關問題未能即時作補救,則買方有權向賣方發出14天事先通知而撤銷該協議。在該情況下,賣方須向買方退還全數代價金額(不計利息)。
有關業務及澳瑪III權益
Prime Glory於一博彩中介人業務資本中擁有6.5%權益,而該中介人業務為向澳瑪III郵輪上娛樂場經營商推薦客戶之獨家代理。根據Prime Glory與博彩中介人訂立之協議,就若干扣除款項作調整後,Prime Glory有權自經營商在澳瑪III郵輪提供博彩中介活動所產生之收益收取若干百分比。提供澳瑪III郵輪上活動及業務涉及之一切成本概由經營商承擔。
澳瑪III郵輪由獨立第三方擁有,該獨立第三方將澳瑪III郵輪上之博彩業務出租予經營商。澳瑪III郵輪停泊於香港接載乘客。澳瑪III郵輪之主要業務在香港海域以外進行。澳瑪III郵輪提供各式船上活動、服務及設施,包括餐廳、酒吧、的xx、麻雀耍樂、美容院、按摩設施、零售商店、健身室及娛樂場。為遵守香港法例,澳瑪III郵輪上之娛樂場設施待澳瑪 III郵輪離開香港海域後方會開始運作。
有關業務並無涉及香港境內之任何博彩相關業務。
PRIME GLORY之管理層
待收購後,本公司將委任一名董事加入Prime Glory之董事會。Prime Glory之董事會將包括兩(2)名董事,其中一名將為富女士,另一名將由本公司提名。
香港法例及上市規則之含意
根據本公司所取得之香港法律意見,根據香港法例,尤其是香港法例第148章博彩條例,收購及有關業務本身概不構成非法活動。
董事會確認,買方將會並深信能夠遵守,以及將致力促使有關業務符合香港不時生效之所有有關法例及規則。倘買方、Prime Glory或有關業務不能符合香港不時生效之所有有關法例及規則,本公司將無意繼續於有關業務之投資。股東須注意聯交所就發行人博彩業務所頒佈之指引,倘買方違反香港任何法例或規則,聯交所或會暫停或取消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收購之理由
x集團主要從事(其中包括)旅行社業務,專營港澳渡輪票務酒店預訂,銷售特設之港澳兩地假期套票。收購與現有業務產生協同效益,並符合本集團之策略,加強其核心娛樂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增值服務。
收購之業務與本集團現有之旅遊業務相似,亦可鞏固本集團現有之旅遊業務,博彩相關業務更可擴闊本集團上述業務之範疇。
董事會認為,收購可使本集團參與及定位於迅速增長的港澳旅遊及博彩業務。
鑑於上述各點,董事會深信收購將可為本集團帶來溢利貢獻,並使本集團躋身於旅遊及博彩行業中,而董事會認為有關行業前景可觀。董事會亦有意於日後遇到合適的投資商機時,調配更多資源至有關業務發展。
一般事項
根據上市規則,收購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載有有關收購詳情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本公佈所採用之詞語
「收購」 | 指 | 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收購待售股份; |
「該協議」 | 指 | 賣方與買方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就買賣待售股份訂立之協議;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之董事會;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之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
「英屬處女群島」 | 指 | 英屬處女群島; |
「本公司」 | 指 | 世紀建業(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
「完成交易」 | 指 | 根據該協議之條文完成待售股份之買賣; |
「完成日期」 | 指 | 於達成條件後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或之前(或有關各方可能以書面同意之其他時間及/或日子); |
「條件」 | 指 | 該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 |
「代價」 | 指 | 根據該協議就買賣待售股份而須支付之代價;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澳門」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富女士」 | 指 | 富靜偉女士,Prime Glory全部已發行股本之唯一實益擁有人及 Prime Glory之唯一董事; |
「管理賬目」 | 指 | Prime Glory之未經審核賬目,包括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資產負債表及自其註冊成立日期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未經審核收益表; |
「澳瑪III權益」 | 指 | Prime Glory 於博彩中介投資中擁有6.5%業務權益,博彩中介為澳瑪III 郵輪上娛樂場經營商之獨家代理; |
「有關業務」 | 指 | 澳瑪III 郵輪於公海時船上娛樂場內之博彩中介人活動; |
「Prime Glory」 | 指 | Prime Glory Treasure Limited,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例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於完成交易前由賣方全資擁有; |
「買方」 | 指 | 港澳博彩中介人投資有限公司,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全資擁有; |
「待售股份」 | 指 | 43股 Prime Glory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合共佔Prime Glory 全部已發行股本之43%;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 | 指 | 根據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買賣待售股份; |
「賣方」 | 指 | 富女士;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世紀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xx,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
截至本公佈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六名董事,其中三名為執行董事,分別為xxxxx、xxxxx及xxx先生;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xxx先生、許人傑先生及xxx先生。
請同時參閱本公佈於香港經濟日報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