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付租金,甲方除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立即收回租赁物,对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等)不作任何补偿,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应予赔偿。
4.租赁期间,若乙方守约,则在乙方腾退后十五天内,甲方一次性付还乙方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汕头市冷冻厂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码头租赁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中段的 500 吨生产码头(面积 311
㎡)一座及所属海域使用权(4460.234 ㎡)(以现状为准)出租给乙方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停靠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使用,乙方同意租赁上述标的物。甲方不支持乙方以联合体投标租赁上述租赁物。
二、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1.标的码头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x元(大写:),即每月租金 x元,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 5% ,即 万元(大写:),以此类推。
2.租金按 1 年为期缴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首期的租金人民币 x元(大写:)及租赁保证金(按第一年三个月租金标准计)人民币 x元(大写:),共人民币 x元(大写:)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下称恒益顺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账号:
账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星湖支行账号:693875198
恒益顺中心按《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以后每期租金应于上期最后一个月 10 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租金,逾期每天加收 3‰违约
x。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交付租金,均视同乙方违约。乙方超过三个月未按时交
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码头按期交付乙方使用。
2.码头地处海滨路风景带,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若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提出要求时,甲方有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乙方予以无条件配合,若被政府职能部门要求整改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要求给予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码头配套供水供电,甲方应确保码头的正常用水用电,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拖欠水电费达 1 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单方面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内依照政府职能部门许可的码头经营范围依法开展业务,对码头及所属海域享有使用和管理权。不得无证经营,因经营需要所需的有关证照由乙方自行申请。
2.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3.确保码头和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完整,租赁期间如出现码头建筑物破损情况概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未经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搭建、改变码头建筑结构或将码头及所属海域使用权转租、转借、转让他人。对因违规使用或超范围经营造成损失的后果负全责。
4.对码头及所属海域的生产经营安全、防火安全、治安安全和环境卫生负全责。
5.码头使用水电费按每月实际使用数(收费标准以甲方同时期支付水电部门收费价格并考虑漏损因素计收)于次月 10 日前缴交甲方财务部。
6.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调增海域使用权管理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若遇台风等恶劣天气,乙方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保证自身的
人财物安全。同时,要按市三防办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码头防洪水闸板的保存及防洪等工作。若因未及时做好防范措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码头,乙方已交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及甲方为了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1.擅自将承租的码头及所属海域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的;
2.擅自改变承租码头经营用途的;
3. 擅自改变承租码头建筑结构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三个月;
5.利用承租码头及所属海域进行违法活动的;
6.未遵纪守法经营的;
7.超过一个月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七、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如遇租赁物所在地金平区海滨路改造建设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无条件将码头归还给甲方,甲方负责退还未履行的合同期租金给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因合同内容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依据,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应保持码头完整交还甲方。乙方如要续租,需按有关程序重新参与竞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同乙方自动放弃续租权,并无条件退还码头,甲方有权将码头重新租出。
2、租赁期满后,若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书面合同,乙方不得继续使用上述物业作任何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原已办理的注册、登记、备案的,乙方必须办理解除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按时搬出码头全部物品。逾期 8 日未搬迁
或搬迁 2 日后,码头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单方对其作废物处理,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在此过程中若发生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履行合约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九、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与甲方签订《码头安全管理责任书》,《码头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码头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本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的,不将本合同约定内容视为甲方的格式条款内容,并且乙方已经仔细审阅过上述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鉴证单位:汕头市恒益顺资产托管中心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