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J249-5.2022-018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温岭市礁山渔港渔业码头工程
招标编号 J249-5.2022-018
业 主 温岭市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商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2 年 11 月
签订地点 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 88 号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温岭市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xxx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温岭市礁山渔港渔业码头工程;
2. 工程地点: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渔港西港区;
3. 工程规模:本工程为温岭市礁山渔港渔业码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礁山渔港 西港区现有高桩码头 1 座、浮码头 3 座;新建渔业码头 1 座,泊位总长 688m,共有 12个泊位;新建工作船码头 1 座,泊位总长 83m,共有 2 个泊位;疏浚港池、停泊水域及航道等土方约 111.21 x m3;新建驻港综合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房、变电所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937m2;同时配套建设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给排水、消防、绿化等附属设施。新建渔业码头采用锚块、锚链系与钢撑杆及撑杆墩固定趸船,钢撑杆长 20.7m,采用箱型钢结构,共 24 根。相邻趸船之间采用钢联桥联通,钢联桥长 7m,宽 8m,采用实腹式结构,共 11 座。趸船通过活动钢引桥与陆域连接,钢引桥长 26 米,宽 6 米,共 6座。新建工作船码头趸船间钢联桥 1 座,钢引桥 2 座,钢撑杆 4 根;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x 18000 万元。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付海龙,注册号:33019229。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贰佰柒拾伍万肆仟xxx拾xx整(小写:¥2754695 元)。监理费率:1.53%(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18000 万元×100%)
包括:
1. 监理酬金:2754695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
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
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
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4)通用条件;(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工程的监理及 2.1.2 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配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配合结算审核及保修阶段的监 理。以上监理工作内容不计入监理服务期。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
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1 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施工期间必须 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考勤)。2、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 3 人[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港口(或港口与航道或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至少 2 人,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 1 人],要求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及以上资格;3、监理员至少 2 人[港口与航道或水运相关专业监理员及以上资格至少 1 人,安装专业监理员至少 1 人],需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及以上。
职务 | 姓名 | 证书号码 | 须提供的证书 |
总监理工程师 | 付海龙 | 33019229 | 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港航) | xxx | JSJ1103556 | 交通部水运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港航) | xxx | 20210504833000002300 | 交通部水运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x x) | xxx | xxx监 2019295 | 温建协监 |
监理员(港航) | xxx | 培证字第 22010248 号 | 水运工程监理培训证 |
监理员(安装) | xxx | xxx监 2017299 | 温建协监 |
监理机构组成要求符合各部门相关要求。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 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
(2)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监理人员在竣工验收前不得更换,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 的,需经委托人同意,并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技术 方案的确认权;(2)、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检验权;(4)、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5)、在保修期内对承包人的维修具有督促权;(6)、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8)、对工程的索赔、违约事件及费用、工期顺延的确认权;(9)、对承包人不称职人员的调换建议权;(10)、对工程开工通知、停工通知、复工通知的发布权。以上(6)、(7)、(8)、(9)、
(10)的最终确认权与签证权须经委托人同意。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
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 理通知。(2)、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 7 天通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14 日向委托人提供 2 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 在每月的 5 日前向委托人提供 1 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向委托人提供 2 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
方式为: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在施工现场交接。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xxx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率(1.53%)。
(2)监理人员到位率、出勤率: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率应达到 80%以上,其它监理 人员的月出勤率(月出勤率均按日历天计)应达到 90%以上(均以委托人要求的考勤方式和考勤记录为准),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其中总监 10000 元/月、监理工程师 5000 元/月、其它监理人员分别 3000 元/月,如达不到 70%,则分别加倍支付,按月考核计取,并在支付当期监理酬金时扣除。如监理人员工作不称职,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监理人员(且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对严重违约或监理人员到位率、出勤率达不到 50%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
责赔偿。
(3)监理人必须对本工程的现场工程量签证单、联系单及竣工图进行严格把关,如发现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每发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监理签约酬金5%的违约金,并在支付当期监理酬金时扣除。
(4)监理人不得更换监理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承担5000元/
人·次的违约金;监理人单方更换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监理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支付当期监理酬金时扣除。
(5)监理人不得更换监理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若监理人擅
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
理人承担5000元/次·人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人承担3000元/次·人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支付当期监理酬金时扣除。
(6)监理工程师有委托代检工程质量行为的,或隐蔽验收通过但经委托人复检不符
合要求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7)监理人未按第2.5条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报告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次的
违约金。
(8)监理部必须对现场签证、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发出的设计变更、设
计人出具的设计变更、委托人为加快进度和现场xx而签发的指令、竣工图纸等等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
出实际工程量,将对监理人处以扣罚超出部分费用两倍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
果少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少于实际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不能冲减超出部分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监理费率=监理中标价÷工程造价(18000 万元)×100%。
监理费结算价格=被监理部分的工程造价×监理费率;被监理部分的工程造价以招标 人与各施工承包人的经相关部门审计后的结算价为准。
监理费率按中标监理费率一次性包定,不作任何调整。
(2)①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支付签约酬金的 5%;②施工期间每季度支付一 次,在拨付月份的 10 日前拨付上个季度计量工程量价款的监理酬金(按比例)的 70%;
③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付至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监理酬金的 80%;④竣工验 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审定后 10 天内付至监理费结算价格的 97.5%;⑤保修期满后 10 天内xxx款(不计息)。
(3)停工期间不计取酬金。停工期间,不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服务期相应顺 延。
(4)工程保修期间:保修期间,监理人须根据工程保修需要随时到位服务。费用已 包括在监理酬金内,不另行计取。
(5)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 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如果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超过监理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则超 过部分按每月 10000 元计取附加工作酬金(超过监理合同期限的工作酬金若在结算价中
已计取的,不再累计计取)。如不足半个月不计附加工作酬金,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 计取。如果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超过监理合同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则超过一个月以上部分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月。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台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0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件执行。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件执行。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件执行。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照通用条件执行。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不得放弃承包、不得转包及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
理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约担保不予返还,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监理人赔偿。
9.2本工程双方约定履约担保事项如下:
①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金额:55093.9元。
②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不计息退还。
9.3本工程双方约定支付担保事项如下:
①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金额:55093.9元。
②现金(转账或电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不计息退还。
9.4 监理人的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及时到位;监理所需的所有检测仪器和工具由监理人
负责并及时配备。
9.5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参考信息价,如无信息价的则由监理人提
出明确的意见(附详细依据)上报给委托人。
9.6 监理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7 因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督不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委托人将按照《温
岭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监理人信用情况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