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民生保险[2023]两全保险 023 号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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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1.3条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2条
❖ 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 第4.1条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第7.2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3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8.1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9.1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10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1 保险单红利 | 9.6 | 失踪处理 | ||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 5.如何交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7 10.释义 10.1 | 争议处理 保单年度 | ||
1.4 保险期间 | 6.1 效力中止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
1.5 投保范围 | 6.2 效力恢复 | 10.3 | 周岁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现金价值权益 | 10.4 | 所交保险费 | ||
2.1 保险金额 | 7.1 现金价值 | 10.5 | 利息 | ||
2.2 保险责任 | 7.2 保单贷款 | 10.6 | 到达年龄 | ||
2.3 责任免除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0.7 | 现金价值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1 您解除合同的 | 10.8 | 醉酒 | ||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 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 10.9 10.10 | 毒品 酒后驾驶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0.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3.5 | 欠款的扣除 | 9.3 |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10.13 会计年度 | |
3.6 | 诉讼时效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
4. 保险单红利 9.5 合同内容变更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久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xxx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
1.5 | 投保范围 |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五周岁(见 10.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 2.2 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 |
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 10.4)(不计利息(见 10.5))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见 10.6)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7)。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 周岁以下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 10.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您 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 资料。 2、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为同一人,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欠款的扣除 |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借款及保单贷款,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3.6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单红利 | |
4.1 | 保险单红利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 10.13)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的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发生身故给付、合同终止等情形的,我们将不派发该保单年度及以后年 度的红利,在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合同届满时,若有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将一并给付。 |
❺ | 如何交付保险费 | |
5.1 | 保险费的交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
❻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不参加 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
6.2 | 效力恢复 |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 |
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 ||
❼ | 现金价值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7.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因保单贷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
❽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❾ |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3 |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身故保险 金、满期保险金或您退保时的现金价值多于应领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的身故保险 金、满期保险金或您退保时的现金价值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之间的差额无息退还。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 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他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
9.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
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9.6 | 失踪处理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9.7 | 争议处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其中护照的使用仅限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4 | 所交保险费 | 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
10.5 | 利息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利息一律按年复利方式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10.6 | 到达年龄 |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10.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8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10.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
10.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0.12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3 | 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