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暨签署项目入区协议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建设的“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雄塑”或“乙方”),该项目的有关具体合作,投资安排、进度等尚需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若广西雄塑最终未能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将影响《项目入区协议书》的正常履行,因此该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面临行业周期、市场环境、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签署的《项目入区协议书》(以下称为“投资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3、本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且项目建设期需要公司承担项目相关的融资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4、本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项目投资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项目运作的具体金额以后续实际结算为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5、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对公司当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6、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全面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西雄塑拟投资建设“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项目,并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入区协议书》,该投资协议生效后,广西雄塑将在南宁xx空港经济区内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建设运营该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7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包括对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三大生产基地:高分子颗粒材料生产基地、市政管网管材生产基地、高分子材料研发中心等。
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 心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项目入区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雄塑实施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广西雄塑签署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项下相关投资协议、合同等,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直至相关事宜办理完毕。
该投资项目及投资协议签署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项目投资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23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甲 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230号
x次交易对手方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南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
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任何交易,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
2、建设内容:规划建设三大生产基地:第一是高分子颗粒材料生产基地、第二是市政管网管材生产基地、第三是高分子材料研发中心等。
3、项目总投资估算:该项目总投资约7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包括对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
4、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具体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以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5、项目用地:该项目用地位于南宁xx空港经济区内,占地面积约185亩,按自然资源部门最终审定面积为准。乙方将通过“招、拍、挂”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
乙方通过“招、拍、挂”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各项款项。若乙方办理土地及证照过户须经甲方同意,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本项目地块按净地出让:
1、场地交付条件达到五通一平,满足施工需求以及正式运营所需的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及平整土地,并具备项目使用的接驳条件。
2、拟选址地块已通过合法程序完成了土地征用手续,完成了征地拆迁及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高压线移除、坟墓搬迁、安置补偿,且地块有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无任何未解决争议或诉讼;甲方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地下管网图纸,如拟选址地块地下存在电缆、光纤、燃气管、油管、水管等可能妨碍正常使用地块的设施设备,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拟选址地块上不存在文物、林地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地块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妨碍项目进行的障碍。如果存在,相关清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参加项目土地“招、拍、挂”的,投资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须按照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出让金、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所约定有关的条款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若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内容、方案或进行股权、产权、项目用地等资产的抵押、质押、转让等(为项目融资建设、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须得到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违约处罚。
4、因甲方以外的原因,该项目未能核准通过取得项目用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在建设期项目停建或项目终止一年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并有权提请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受法律保护,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股东(即: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该投资协议签订后,若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战略布局,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二)该投资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形成依赖。
(三)该投资项目尚处于计划实施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投资协议仅为《项目入区协议书》,具体合作,投资安排、进度等尚需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若广西雄塑最终未能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将影响投资协议的正常履行,因此该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本项目投资协议涉及的项目投资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项目运作的具体金额以后续实际结算为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后续的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项目入区协议书》;
(五)《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分子材料生产基地及科研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