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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 52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现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信基金”)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在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基础上,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用于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品种范围、交易限额、期限,增加关联交易穿透审核、报告的原则。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范围调整为:
(1)我司认(申)购、赎回工银瑞信基金旗下开放式基金及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我司委托投资,参与、退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双方债券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回购。
2.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上述关联交易年度限额:
(1)认(申)购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用年度发生额上限不超过 12 亿;
(2)委托投资,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年度发生额上限不超过 8 亿;
(3)债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日交易峰值不超过 5 亿。 在任何时点,上述三项业务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合计不超
过 20 亿元。前述交易日常限额由我司负责控制并遵照执行。 3.原《统一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在《统一关
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调整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累计可顺延两次。
4.我司在《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了
2017 年 52 号文对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的要求:
我司xxxx《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按
照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穿透底层基础资产进行审核。如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我司关联方的,将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未发生改变。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工银瑞信基金与我司同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我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17856308U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 0 xx 0
x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公司股东:中国工商银行(持股 80%)、瑞士信贷(持股 20%)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未发生改变。
(一)定价政策
x项关联交易定价的商业原则:适用行业惯例,按照公平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
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按照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基金产品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参考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确定,统一适用于基金产品的所有投资者。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收费标准依据适用于所有客户的因素厘定,同时将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类似资产管理项目的费率水平。
债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定
价。
其他日常交易定价原则,有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
准;如无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协议的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未发生改变。
(一)交易价格
x协议为统一协议,协议内各类投资业务的交易价格,将基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二)交易结算方式
我司认(申)购工银瑞信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认
(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我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工银瑞信基金将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支付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
我司委托工银瑞信基金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计提、支付。
债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合同书等。
其他日常交易:按交易逐笔结算。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补充协议是《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组成部分,与《统一关联交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在《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生效之时同时生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经我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除本次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外,2018年至今,我司与工银瑞信基金在签署完统一关联交易协议后共发生过 2 笔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均为委托投资划款,累计
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特此说明。
七、关于独立董事书面意见的说明
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司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暂未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 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