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甲方是合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拥有重庆黄金5号邮轮的经营权。
乙方是合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拥有餐饮业态的丰富经验和资源,乙方经营的火锅品牌在重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经友好协商后,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长江黄金5号邮轮”火锅餐饮项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定义
餐厅
“餐厅”指甲方所有的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位于“长江黄金5号邮轮”6楼阳光甲板(阳光休闲甲板区域、停机坪区域)以及5楼由甲方指定的17个包房作为火锅餐厅,内容包括:
餐厅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柴油等能源,排水、消防、电梯等附属设施,空调、卫生设备、冷藏冷冻等设备和必要的运输设备。
餐厅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及各项经营许可证均由甲方提供;
餐厅全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齐备。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本协议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指:
甲方餐厅内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餐厅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灯饰等装饰装修物(含形成附合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摆件和其他物品;
所有装置包括(若有)
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所有制服及其他餐厅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协议第一条第1、2款所列内容以餐厅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附件一)为准。
营业收入
本协议“营业收入”指经营餐厅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经营毛利
本协议“经营毛利”指营业收入减去餐厅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餐厅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
乙方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
其他非餐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商标及服务标识标志
“商标及服务标识标志”指餐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甲方的商标、标识标志、标记、图案或文字。
委托管理内容
甲方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直接收取营业收入,获得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为使餐厅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委托乙方对前述餐厅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具体的管理服务内容及方式详见第四、五、六条等条款。
管理期限
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期限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餐厅经理
乙方派驻餐厅副经理,甲方派驻餐厅经理。根据餐厅经营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经理及副经理人选。
乙方餐厅副经理是乙方在餐厅的总代表,协助甲方餐厅经理对餐厅进行经营管理,服从甲方餐厅经理工作安排。
乙方餐厅副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或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撤换,若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撤换,甲方有权直接撤换。
人事安排
乙方根据餐厅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意见,甲方结合乙方意见制定餐厅(火锅)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等方案,甲乙双方根据方案安排餐厅员工工作。
除餐厅经理、副经理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履行,餐厅乙方其他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由乙方自主决定,员工考勤情况报甲方审核。
乙方派往餐厅工作的工作人员劳动人事关系由乙方负责,乙方支付的员工薪酬以及社保等费用计入餐厅经营成本,由甲方承担。
餐厅的管理
乙方及其派驻的管理人员在餐厅正式开业日前,应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派出业务骨干筹备餐厅开业,配合甲方做好正式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到位;
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配合甲方建立岗位职责;
负责为餐厅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乙方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乙方及其代表在餐厅正式开业日后的日常管理期间,除前述第6条第1款约定的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餐厅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充分利用乙方现有管理模式和渠道优势,积极促销甲方“都市游”市场;
配合甲方设计餐厅的整体形象标识,以实现甲方餐厅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
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餐厅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餐厅常新、环境美好、配套不断完善;
乙方按照餐厅的设施设备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实施在甲方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提出调整和修改餐厅各项收费标准的意见;
协助甲方处理运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客户或消费者投诉;
全面负责餐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与甲方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二);
甲方负责餐厅的物料采购,乙方可提出餐厅营销方案和产品设置建议。
品牌授权、管理及宣传营销
营业收入及收益分配
餐厅营业收入是指在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范围内收取的所有经营性款项,餐厅运营过程中所收取的所有经营性收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银行或者甲方指定的收款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和效益费。
基本管理费:根据乙方派驻的人员工资情况浮动结算,乙方人员薪酬表详见附件
效益费:按经营毛利(餐厅(火锅)营业收入除去基本管理费用、菜品成本、酒水成本、岸电费、污水及垃圾处理费、运营耗品及日常运营维修成本等后的利润)的50%收取效益费用。
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基本费,效益费于每月财务报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均由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九、履约保证金
1. 为确保本协议项下项目的顺利开展,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收据为缴纳凭证,乙方须妥善保管缴纳凭证。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账户名称必须与乙方营业执照上之字号名称或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完全一致。
2.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经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赔偿金、补偿金或违约金等费用后(若有),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由甲方汇入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之账户。
3. 乙方逾期缴纳或未按甲方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协议第7.6条约定的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余额中扣除;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若乙方逾期补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负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因违约行为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径行解除本协议,且不负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十、指定银行账户
本协议项下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公司名称: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500114012018160072759
开 户 行:交通银行重庆南岸支行
行 号:301653000336
上述账户为甲方指定唯一收款账户,如有变更,以加盖甲方公章之书面通知为准。未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任何款项,甲方均有权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项下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公司名称:
收款账号:
开 户 行:
行 号:
上述账户为乙方指定唯一收款账户,如有变更,以加盖乙方公章之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变更账户信息未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后期投资
根据餐厅运营需要,如后期产生餐厅项目投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权利义务
按时审批乙方报送的餐厅人事方案、经营及管理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等。
协调好餐厅经营与船舶航运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餐厅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确保餐厅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和各项经营许可证,并保证在餐厅经营期间合法有效。
为保证乙方品牌口味的稳定性、一致性,甲方向乙方采购各类物资,其中餐厅定制产品按甲方项目经营需要进行优化完善,并按时支付采购款。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管理,及时审查餐厅经营必需的各项文件,并按时支付相关款项。
由甲方决定其他须由甲方决策的有关事项。
乙方权利义务
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协助双方运营餐厅。
每日向甲方餐厅经理汇报并提供前日经营情况及相关报表,并按时提交餐厅人事方案、经营及管理方案、财务预算与决算等。
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餐厅的管理不低于乙方同类餐厅的管理水平,并尽快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
协助甲方编制和健全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
协助甲方做好餐厅运营工作。
乙方及其关联方应当保证按照品牌最优惠的加盟商产品价格向甲方供应货物,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加盟商或其他买方。如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从乙方及其关联方采购物资,并要求乙方退还该部分产品差价。
根据甲方餐厅项目需要,优化完善项目预定系统、后台管理系统等,甲方有权进行管理和监督。乙方有权查阅系统信息,了解餐厅的营业收入等情况。
十二、餐厅产权及其处置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餐厅的全部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出售、出租或抵押等可能影响甲方产权的行为,本条第3款约定的餐厅财产除外。
2.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调配餐厅财产。
3. 甲方在处置餐厅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为原则。
十三、税务、财务管理
1. 餐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2. 餐厅员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和社保费用。
3. 甲方对餐厅的财务情况有审查、稽核权利。
十四、保险
1. 双方同意餐厅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种及险项,餐厅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种及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如餐厅员工在船发生工伤,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员工的工伤风险。
2. 甲方投保的餐厅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餐厅财产账面值。
3.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贵用,均由餐厅支付,但不作为餐厅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十五、监管机制
1. 甲方派驻代表听取餐厅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餐厅经营计划,拟定餐厅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2.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经理签字。超过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3. 乙方不得以餐厅的名义对外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借款(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等。
4. 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经营毛利、利润等方面対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5. 若因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限制载客率等,政府或政策原因造成单航次无法提供足够客位的,应扣减相应乙方承担的管理目标。
十六、解除或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管理费及效益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甲方不能提供餐厅经营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所需证件、执照、许可等。
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目的的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本协议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同意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违约方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3个月基础管理费计算(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
乙方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权利义务或从事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所收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除本条前述特别约定外,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守约方通知整改,违约方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3个月基础管理费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损失。
本协议项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应获得的营业收入、航运成本、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因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洪水、低枯水位、航道阻塞、沿岸滑坡、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政府征用、政府明令禁航、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以及疫情、罢工、骚乱等突发、应急事件。
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任何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尽全力阻止损害的发生或将损害减少到最小。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出要求后20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迟或未能履行超过60日,则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以立即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本协议附件所列必游景点的游览安排的,甲方保留更换游览景点、调整行程的权利,届时以甲、乙双方商定的实际安排为准。
十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包括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讨论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为保密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批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计划保底销售收入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十、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通知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尾部约定的电话及地址履行通知义务,任意一方电话或地址发生变更,则应自变更前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即确认前述电话及地址为通知方能收到信函的有效联系方式,因联系障碍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任意一方、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按前述联系方式向各方寄送函件、发出通知、送达公证文书或司法文书等,无论出现收信一方实际未收到、他人代收、拒收或邮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有效送达。采用特快专递通知的,自寄送特快专递之日起的第4日即视为已送达;采用短信、电子邮件或当面送交等方式通知的,通知当日即视为已送达。
二十二、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可以对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各条款乃个别独立之条款,某条款如被确认为无效,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之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内容,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重庆长江黄金游轮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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