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广水市政府采购
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采购项目名称: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采 购 人: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 购 方 式 :竞争性磋商
日 期: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 录
文 件 备 案 表
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代理的“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同意送审备案。
采购人(签字盖章):
2022 年 9 月 19 日
【项目概况】
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0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1381-2022-00030
3、项目名称: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60(万元)
6、最高限价:60(万元)
7、采购需求:
本次核查工作范围为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遥感图斑,以及地方在核查工作中增补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
8、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的上限
(20%)给予评审优惠。
(2)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和《广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融资政策的通知》要求,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到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土地规划乙级、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0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3、方式:
3.1、本项目采用新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运行,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各供应商如对电子招投标存在软件使用方法有疑问请拨打软件使用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咨询。
3.2、完成注册登记后,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磋商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磋商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2年11月0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年11月0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网上递交(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五、开启
1、时间:2022年11月0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网上开启(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提出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湖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网上递交: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 “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xxxxxxxxxxx000x联系方式:0722-62968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广水市滨河公园社区医院旁5楼
联系方式:0722-62863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0722-6296865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1.1 采购人: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3 项目名称: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 1.4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1.5 项目内容:详见采购要求及内容 1.6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2 |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按照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的上限(20%)给予评审优惠。 (2)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和《广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融资政策的通知》要求,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到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土地规划乙级、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 |
3 | 磋商有效期:自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60 天 |
4 | 响应性文件份数为: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
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 份数:1 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当与导入电 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
6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
7 |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协商。 |
8 | 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及开启时间:2022 年 11 月 9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网上递交(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
9 | 竞争性磋商拦标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元)。投标人的磋商报价超过招标拦标价的按废标处理。 |
10 | 磋商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均是本项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 |
11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
企业)等政策。 | |
12 | 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评审办法按 15%的价格扣除。 4、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价格扣除比例为 3%。 |
1.适用范围:
1.1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项目。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定义
2.1“采购人”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 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磋商供应商”指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按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货物”指磋商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需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材料。
2.5“服务”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须承担的施工、维修、维护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响应性文件”指磋商供应商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文件。
2.7“成交供应商”指接到采购人签发的成交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 项”。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磋商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4]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相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相关服务、磋商程序、磋商标准和合同条款等,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供应商须知
(4)合同xx(参考样本)
(5)采购要求及内容
(6)磋商办法
(7)响应性文件格式 6.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
供应商一旦递交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条款。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7.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澄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4供应商应实时关注“电子交易台”上发出的澄清与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与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C.响应性文件的编写 8.基本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磋商文件内容的响应性文件且装订成册(响应性文件不得采用活页或散页装订,必须胶装),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使其响应性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其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异议
8.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包括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提出的,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8.2本处所称异议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磋商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供应商投标而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
8.3采购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第
7款、第8款规定办理。
8.4当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9.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9.1响应性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磋商书
二、报价组成情况表 三、货物(服务)清单
四、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五、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六、法人(负责人)代表授权书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八、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九、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十一、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相关名单网页打印件
xx、《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有)
十三、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如果有的话) 9.1.1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
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磋商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磋商供应商须对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性能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必须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否则,磋商小组将不予推荐。报价部分是指磋商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而作出
的书面报价明细。 10.磋商报价
10.1 所有价格均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须包括工程中的一切费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当地正式发票。
10.2磋商报价是以人民币为单位的综合报价,供应商应根据控制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不高于控制价的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轮只许有一个报价;
10.3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报价表格式填写磋商报价;
10.4磋商过程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不超过二轮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10.5供应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将被拒绝,磋商报价不允许修正和涂改,出现错误或涂改的将以无效报价处理;
10.6 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7 响应性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各项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磋商将可能被拒绝。供应商服务承诺书应按不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标准
做出响应;
11.响应性文件有效期
响应性文件从响应性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起,响应性文件有效期为 6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磋商,将被拒绝。
12. 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2.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如有)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2.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履约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2.3电子响应文件制作
(1)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供应商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电子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诚信库中选择,交易主体诚信库中没有的“复印件”,应以附件形式直接导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5)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后缀名为.HBS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后缀名为.NHBSTF)。
(6)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2.4 响应文件为: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13.响应文件的加密
13.1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第12项要求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3.2响应文件的递交
13.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2网上递交: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 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包)将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 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
采购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3.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3.1在本章第 13.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13.3.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
13.3.3 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按本章第 13.3.2 项的规定撤回响应文件,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章第12条、第13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14.响应性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响应性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性文件;
14.2响应性文件应以中文编制,计量单位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14.3响应性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响应性文件未按规定提交,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性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4.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性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项目结束后,采购单位有权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磋商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有违反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D.响应性文件的递交与开标
15. 响应性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15.1 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1 采购人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5.1.2 采购人通过互联网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 30分钟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相应标段进行签到,做好开标的准备工作。
15.1.3 供应商可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 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入“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包)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采购人的操作情况。
15.2 开标程序
1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电子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主持人、采购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响应文件的递交情况;
(4)供应商根据提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
(5)读取已解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6)公布供应商名称并生成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15.2.2 在本章第 15.2.1(5)目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交易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已解密的响应文件不少于三个,开标继续进行。
15.3 3 开标异议
15.3.1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采购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 “开标大厅”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对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响应程序、响应记录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15.3.2 供应商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磋商小组评审确认;供应商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15.4 特殊情况的处置
15.4.1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投标的,交易中心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15.4.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采购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15.4.3 “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E.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程序及相关说明
16.磋商说明
16.1由采购人组织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
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6.2 磋商全过程中,供应商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参加。 17.磋商原则
17.1 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程序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磋商;
17.2 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7.3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磋商供应商的各项指标,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
17.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8.磋商程序、内容
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本项目首次报价;
18.2磋商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性、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阅,以判定各供应商资格、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审阅结束后,要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名单;
18.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项目经理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最终报价需在湖北省云平台上提交),若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没有按要求进行最后
报价,则作自动弃权处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8.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8.8磋商小组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 的排列名次,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得分且投标报价 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18.9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9.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1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性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项目经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项目经理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2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将作为响应性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性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其响应文件。
19.3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0.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评议 20.1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的产品参加磋商的,给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比例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产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或非监狱企业生产的货物。
20.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的,应出具所提供产品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0.3对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比例进行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联合体按比例进行价格扣除。
20.4对于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原件,或声明函内容不能说明所提供产品、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的企业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1.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及标准方法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磋商办法”。 F.授予合同
22.成交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22.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分散采购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 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 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文件)、磋商 记录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 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22.2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并迅速组织货源保证如期供货。
22.3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交由他人完成,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4 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处成交金额的5-10‰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2.5采购人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予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处分,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2.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将把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7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3.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3.1磋商小组将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磋商程序开展工作。
23.2在磋商过程中,参加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3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询问正在进行的磋商情况,不得进行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
23.4磋商小组不向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的原因,不退还响应性文件。
24.腐败或欺诈行为
在采购和合同实施期间,要求采购人以及供应商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为此,特定义如下词汇:
24.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4.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在提交响应性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采购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采购人无法从采购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24.3如果认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宣布该供应商在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该供应商为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的,则将同时取消其成交资格。
25.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25.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5.2 监狱企业: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规定的企业。
25.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8〕141号)的规定的单位。
第四部分 合同书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货物 :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 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 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服务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货物 ,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4.2 中标的投标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分散采购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6 附件;
4.6.1 甲方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乙方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乙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 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 货物 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 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7. 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9. 工期和交货(服务)地点。本合同中货物 的工期、交货(服务)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 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使用单位: | ||||||
项目名称: | ||||||
供应商: | ||||||
合同总金额(万元) | ||||||
合同编号 | ||||||
验收日期 | ||||||
清 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响 应 条 款 打 √ | □ 1.供应商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颜色、等是否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的需求、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以及采购合同的货物相符 □ 2.供应商是否按照投标文件上的时间、地点交货 □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在验收现场开箱、拆封 □ 4.货物安装调试是否完毕 □ 5.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 6.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是否真实 □ 7.供应商是否有违规及超出投标文件的行为 (使用单位公章) 采购单位使用人: 采购单位财务部门: 采购单位纪检部门: (根据需要,采购单位相关技术部门):验收小组人员:(签名) |
第五部分 采购要求及内容
查明广水市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形成标准统一、信息可靠的数据库,为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规划、部署生态修复工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政策等提供决策支撑。
本次核查工作范围为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遥感图斑,以及地方在核查工作中增补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本辖区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工作后,应及时登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填报本行政区内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信息。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的信息后,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审核和确认,由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填报信息进行审核。
以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后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为基础,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 7.成果分析汇总
对本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六、质量标准
满足采购人的采购要求,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并满足湖北省有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部分 磋商办法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 |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 | |
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
资格性评审 | 行为记录名单。 |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1)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 | |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中小企业政府采 | |
购货物服务项目,按照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 |
价格参加评审。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 | |
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 | |
的上限(20%)给予评审优惠。 | |
(2)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和《广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融资政 | |
策的通知》要求,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到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 |
6、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土地规划乙级、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 | |
1、响应性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的。 | |
2、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 |
3、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表中出现两个报价的。 | |
4、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5、供应商未满足磋商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
磋商细则
评分项 | 评分细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报价部分 (10 分) | 供应商采购报价 | 10 |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 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分 | ||
商务部分 (40 分) | 认证体系 | 3 分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得 1 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 分,共 3 分。 (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
高新企业 | 2 分 | 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证书得得 2 分,其他不得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
计算软件著作权 | 6 分 | 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类似)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份著作权得 1 分,最多得 6 分。(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12 分 | 近三年来(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投标人承担过与本项目类似的核查或调查核实类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 12 分。(提供项目合同 或中标通知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
拟投入技术人员 | 12 分 |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2 分; 2.拟派项目组人员中(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管理或土地规划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土地整治或土地规划培训证书的每个得 2 分, 本项最多得 10 分。 (以上内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 |||
设备 配置 | 5 分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设备情况,每提供一个相应设备证明得 1 分, 满分 5 分。(提供证明复印件) | |||
技术部分 (50 分) | 工作方案 | 10 分 | 根据项目的需求对本项目提出服务工作方案及综合分析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1.提供的方案完整、针对性强、合理规范的得 7-10 分; 2.提供的方案较完整、正确、合理规范的得 4-6 分; 3.提供的方案不够完整、规范的得 1-3 分,没有不得分; | ||
组织保障 | 10 分 | 根据投标人具有完善的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齐全,岗位职责及制度健全情况进行打分。 1.方案制度科学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可行性高、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 7-10 分; 2.方案制度方案较科学合理、职责分工较明确的得 4-6 分; 3.方案制度不够完整的,职责分工不够合理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
重难点分析 | 6 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重难点提供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和有用性进行评分。 1.重点、难点梳理全面,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具有效的实际解决方案得 3-6 分; 2.重点、难点梳理较全面,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 具有有效的实际解决方案得 1-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进度保证措施 | 8 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进度安排合理、工作流程清晰、技术任务明确和时间控制点到位情况进行评分。 1.提供的工作计划完善、合理的得 6-8 分; 2.提供的工作计划较完善、合理的得 3-5 分; 3.提供的工作计划不够完善的得 1-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 8 分 | 根据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情况进行评分。 1.提供的方案完善、合理的得 6-8 分; 2.提供的方案较完善、合理的得 3-5 分; 3.提供的方案不完善的得 1-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及保密 | 8 分 | 根据投标人项目的售后服务及保密要求,对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与详细程度进行评分。 1.售后服务及保密方案完善、合理的得 6-8 分; 2.售后服务及保密方案较完善、合理的得 3-5 分。 3.售后服务及保密方案不够完善的得 1-2 分,没有不得分。 |
1. 磋商方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比较与评价
1.1 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最终报价,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1.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资信实力; (2)质量技术; (3)售后服务; (4)商务响应;
1.3 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
(1)低价高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后,以打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分办法。
(2)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
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1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服务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服务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 在磋商评审期间,服务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磋商标准详见附表《磋商细则》说明:
1、以上各项打分均由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如磋商小组在认定上出现意见分歧,由磋商小组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原则确定,并作记录。
2、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供应商进行解释。如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对该供应商将不予推荐。
3、评审过程中,所有数值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计算的最终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评审标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磋商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磋商细则;
(2)商务评审:见磋商细则;
(3)技术评审:见磋商细则;
(4)其他评审:见磋商细则。
2.2.2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磋商细则;
(2)商务评审评分标准:见磋商细则;
(3)技术评审评分标准:见磋商细则;
(4)其他评审评分标准:见磋商细则。
3. 磋商程序
3.1 磋商准备
3.1.1 由采购人组织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其中评审专家 2 人,采购人代表 1 人。
3.1.2 磋商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磋商。
3.1.3 磋商小组成员签到
磋商小组到达磋商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4 磋商小组的分工
由磋商小组首先推选一名磋商小组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负责磋商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磋商小组负责人在与其他磋商小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3.1.5 熟悉文件资料
3.1.5.1 磋商小组负责人应组织磋商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目标和履约期限要求,掌握磋商标准和方法,熟悉磋商流程。未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磋商的依据。
3.1.5.2 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磋商文件内容。采购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磋商小组提供磋商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一)磋商文件;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响应文件;
(三)开标记录;
(四)最高投标限价。
3.1.6 磋商程序
3.1.6.1 检查响应性文件的解密情况,供应商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行首次报价的先后顺序,供应商自行对本项目首次报价;
3.1.6.2 磋商小组审阅响应性文件,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名单;
3.1.6.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3.1.6.4 供应商根据随机抽取的磋商顺序逐家讲解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相关承诺等,并回答磋商小组的提问。
3.1.6.5 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磋商。
3.1.6.6 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1.6.7 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2 磋商纪律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标工作严肃有序地进行,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及工作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以下纪律: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采购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
益。
2、遵照磋商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3、磋商工作按规定程序,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
预或影响。
4、磋商小组成员与磋商供应商应当执行《采购法实施条例》回避制度。
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磋商供应商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磋商供应商、中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7、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磋商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将评审资料带出评审会场。
8、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应关闭通讯工具入柜保存;在评审工作结束前,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不得单独活动。
9、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
3.3 初步评审
3.3.1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①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投标
的。
②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4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 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5 磋商小组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4 详细评审
3.4.1 磋商小组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4. 2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4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4. 计分方法及定标办法
4.1.计分办法
4.1.1 分散采购机构对各评委的总分进行复核。各项统计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1.2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4.1.3 磋商小组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
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4.2.最终供应商确定办法
4.2.1 磋商小组根据排名顺序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进行服务质量,价格上的面对面磋商,若符合磋商单位磋商文件要求则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最终供应商。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放弃、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候选人为最终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供应商候选人为最终供应商。
4.2.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次磋商活动由采购人按照磋商报告上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中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2.3 对未中标的候选人,采购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4.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5.1 关于磋商活动暂停
5.1.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磋商的原则,按磋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磋商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磋商工作无法继续时,磋商活动方可暂停。
5.1.2 发生磋商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磋商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磋商。
5.2 关于磋商中途更换磋商小组成员
5.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磋商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磋商中途退出磋商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4.2.2 退出磋商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已完成的磋商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磋商。
5.3 磋商争议处理
5.3.1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3.2 在任何磋商环节中,需磋商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5.3.3 磋商小组成员对集体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集体决议或磋商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集体决议或磋商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在磋商报告中做出说明。
(项目名称)
响应性文件
(采购编号:)
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磋商书
二、报价组成情况表
三、货物(服务)清单
四、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五、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
六、法人(负责人)代表授权书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八、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九、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十一、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相关名单网页打印件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等(如有)
十三、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及资料
致:
1、根据贵方号采购公告,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采购的有关事宜。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及澄清修改部分(如有)的全部条款(包括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资格条件、评审、成交标准以及采购需求等其他所有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2、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首次
(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4、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同意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
6、我方承诺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标书一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否则,将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综合评分法),接受磋商文件 19.4 项关于磋商小组可以判定明显不合理,低于个别成本、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最后报价为无效报价的规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账 号:
附件 1-诚信报价承诺书
为维护广水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
三、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报价。
四、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者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我单位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关于“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的有关规定。
五、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以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牟取中标或成交资格。
六、不以伪造、变造响应文件资质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资格。七、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八、我单位首次(总)报价包含本次采购需求的服务,服务分项报价表中如有漏项或缺项,缺漏项的相关服务作为对采购人的优惠(免费提供),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无需为该项服务另行支付费用。我单位承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服务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并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九、我单位承诺:如果我单位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向采购人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将按照磋商文件 23.1、23.3 的时间要求办理成交通知书及签订合同事宜,否则视为放弃成交、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十、积极配合广水市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广水市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 2-书面声明函
致: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审所需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管理、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以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四)我方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项目。
(五)我方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以本项目磋商会议当天正在公示的名单为准)
(六)到本项目磋商会议当天,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到本项目磋商会议当天,我方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我方声明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以本项目磋商会议日期往前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一)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三、我方以上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 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金额单位:元
采购内容 | 投标总报价(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小写: | ||||
大写: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价格构成表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明费用的组成,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明服务清单,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自拟
42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 包号:/
序号 | 评审项目 | 技术评审要求 | 技术参数响应 | 偏离 | 页码/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 | 备注 |
1 | ||||||
2 | ||||||
3 |
说明:投标人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所投产品的具体技术评审参数,注明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备注中注明偏离的具体内容。技术指标参数响应栏如果原文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有负偏离未如实注明的,将视为虚假投标。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4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兹授权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的投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身份证号码: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1、此授权委托书需另备一份单独递交!
2、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独递交!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签发的代理期限必须涵盖代理人所有签字为有效的时间。
4、委托书内容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粘贴身份证反面
粘贴身份证正面
特此证明。
自拟
九、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文件、资料等
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的加盖公章复印件
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⑴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⑶ 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新成立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⑷ 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供应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⑸ 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⑹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⑺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供应商自参加磋商之日起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印章。)(附件十四)
⑻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五条供应商资格条件须提供的文件材料。
说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条款提供文件资料的,将被视作无效响应。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自拟
自拟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项目编号:HBGS-202210ZC-153)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签章):
日 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序号 | 行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
1 | 农、林、牧、 渔业 | ≥20000 | ≥500 | ≥50 | <50 | ||||||||
2 | 工业 | ≥40000 | ≥1000 | ≥2000 | ≥300 | ≥300 | ≥20 | <300 | <20 | ||||
3 | 建筑业 | ≥80000 | ≥80000 | ≥5000 | ≥5000 | ≥300 | ≥300 | <300 | <300 | ||||
4 | 批发业 | ≥40000 | ≥200 | ≥5000 | ≥20 | ≥1000 | ≥10 | <1000 | <5 | ||||
5 | 零售业 | ≥20000 | ≥300 | ≥500 | ≥50 | ≥100 | ≥10 | <100 | <10 | ||||
6 | 交通运输业 | ≥30000 | ≥1000 | ≥3000 | ≥300 | ≥200 | ≥20 | <200 | <20 | ||||
7 | 仓储业 | ≥30000 | ≥200 | ≥1000 | ≥100 | ≥100 | ≥20 | <100 | <20 | ||||
8 | 邮政业 | ≥30000 | ≥1000 | ≥2000 | ≥300 | ≥100 | ≥20 | <100 | <20 | ||||
9 | 住宿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0 | 餐饮业 | ≥10000 | ≥300 | ≥2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1 | 信息传输业 | ≥100000 | ≥2000 | ≥1000 | ≥100 | ≥100 | ≥10 | <100 | <10 | ||||
12 |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10000 | ≥300 | ≥1000 | ≥100 | ≥50 | ≥10 | <50 | <10 | ||||
13 | 房地产开发经 验 | ≥200000 | 或,≥1000 0 | ≥1000 | 且,≥5000 | ≥100 | 且,≥2000 | <100 | 或,<2000 | ||||
14 | 物业管理 | ≥5000 | ≥1000 | ≥1000 | ≥300 | ≥500 | ≥100 | <500 | <100 | ||||
15 | 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 | ≥300 | 或,≥1200 00 | ≥100 | 且,≥8000 | ≥10 | 且,≥100 | <10 | 或,<100 | ||||
16 | 其他未列明行 | ≥300 | ≥100 | ≥10 | <10 |
序号 | 行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 | 总资产 (万元) | ||
业 |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十三、本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