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相关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客户填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APP 应用软件或多媒体终端填写的)的相关申请表、任何形式的确认函、我行不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的收费 表、积分规则、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和其他对我行信用卡客户适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重要提示
请仔细阅读本信用卡章程(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简称“本章程”)。
本章程、相关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客户填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APP 应用软件或多媒体终端填写的)的相关申请表、任何形式的确认函、我行不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的收费表、积分规则、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和其他对我行信用卡客户适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条款》、《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等)一并构成完整的客户协议(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统称“条款和条
件”),请在阅读本章程时注意阅读其他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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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行,客户可以登陆我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 查询离客户最近的营业网点以及最新的联系方式。
第一章 定义
1. 除非在本章程中另有定义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本章程涉及的下列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行”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继受者及受让者。
“客户”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或获得卡片核发的持卡人,依上下文确定其具体含义,包括主卡客户和附属卡客户。
“卡组织”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等卡组织或资金清算组织。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适用于该客户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客户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根据客户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定期对客户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客户应还款项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信用卡客户应该偿还其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客户,除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期账单日,客户累计发生的发卡行已经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等的总和。
“溢缴款”是指客户在偿还发卡行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后的剩余款项。
“预借现金”亦称取现,是指在客户未预先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的情况下,可在发卡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范围之内提取人民币或当地货币的服务。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
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分期付款当期还款额、发卡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
还部分的总和。
“逾期还款违约金”指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信用卡账户”指具有消费、取款、还款功能的账户,客户可在渣打银行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或非接触式脱机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
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具体功能以客户申请的信用卡为准。
“圈存”指通过信用卡账户或发卡行允许的其它方式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的交易,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超出发卡行设置的电子现金余额上限。通过信用卡账户发起的圈存金额将计入信用卡账户当期账单。
“圈提”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进行现金提取或转入指定账户或非指定账户的交易。
“余额转移”指在电子现金芯片发生损坏而不能使用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情形时,客户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向发卡行申请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进行转入信用卡账户的交易。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客户可通过发卡行提供的相应途径自行设置
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通过交易密码可进行 ATM 交易(如预借现金);如客户开通凭密消费,交易密码亦可用于在银联商户处的消费交易;如客户未开通凭密消费,则其所设交易密码仅适
用于预借现金。客户可以使用查询密码通过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查询发卡行规定时限内的相关交易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银行业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或要求。
2. 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及易于查阅而设,并不影响本章程的解释。第二章 适用范围
1.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简称“信用卡”或“卡片”或“卡”)是发卡行向
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信用卡。信用卡是具有消费、取款、还款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 信用卡包含信用卡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两个账户。信用卡账户支持联机贷记应用,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和脱机消费等功能。
3. 本章程适用于与发卡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有关的银行服务,发卡行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4. 发卡行和客户还应同时遵守其他对其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其修改和补充),包括但 不限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服务条款》、《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等。
第三章 选择适合的卡种和适合的服务
1. 为符合不同客户的不同用卡需求,发卡行为客户准备了不同卡种,并将根据发卡行的商业计划不时地向社会发行。信用卡按所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 VISA 卡、MasterCard 卡、 JCB 卡、银联卡或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不同级别的卡种(例如,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
2. 对于发卡行发行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相应领用合约的,发卡行和客户应同时受相应卡种的领用合约(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简称“领用合约”)和本章程的规范。领用合约为本章程的补充,如领用合约与本章程有冲突,应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
3. 若客户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需同时受该等其他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款所指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提供的积分/礼品兑换规则、现金分期、优惠和市场推广活动、分期付款、预借现金、操作发卡行的任何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服务等。
第四章 申领、换卡和激活信用卡
1. 客户申请信用卡,应当按照发卡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格,并且按发卡行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作为发卡行同意向客户签发信用卡提供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前,客户应当保证该等申请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和完整的。
2. 当客户收到信用卡(包括换发的信用卡)之后,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信用卡背面签名并激活卡片。客户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或使用信用卡,即表明客户已同意接受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条款和条件。
3. 发卡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申请文件,依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向客户发放信用卡。除非另有约定,若发卡行决定向客户发卡,则卡片种类、给客户的信用额度和卡片使用限制等
由发卡行确定。若发卡行决定不予发卡,则发卡行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也无须向客户说明理由。无论信用卡是否被发卡行批准,客户同意发卡行无需退回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格、相关材料和证 明文件等文件亦无需删除客户的申请记录。
4. 当信用卡申请被发卡行批准后,发卡行可选择以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客
户寄送信用卡(包括换发的信用卡)或要求客户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信用卡。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有寄送及在途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5.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即到期换卡手续。在客户的卡片到期之前,客户也可因挂失、卡片损坏、被冒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要求换卡。若 客户因该等原因要求换卡的,发卡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换发新卡,并根据发卡行的收费表收 取相关费用。但客户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不因卡片过期或无法使用而受到任何影响,信用卡过期或无法使用后客户仍须按时足额清偿该等债务。
6. 发卡行仅就已经激活的信用卡向客户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客户同意,如客户在原卡到期的至少二个月之前没有通知发卡行到期不续卡,则视为客户同意到期换卡。若客户同意到期换卡且符合发卡行到期换卡条件,则发卡行将向客户换发新卡。
7. 对于办理换卡手续的客户,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应继续适用于客户新的信用卡。无论客户是否激活新卡,客户均有义务偿还原卡项下的债务。
8. 客户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激活信用卡。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发卡行将不收取任何费用。激活信用卡后,客户可以在信用卡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
第五章 账户管理及交易限制
1. 除另有规定外,客户在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银行网点、ATM或特约商户支取外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均记入其外币信用卡。客户在中国银联和发卡行指定的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银行网点、ATM 或特约商户支取人民币现钞或购物消费时,或在发卡行指定的境内 ATM 进行电子现金账户圈存时,均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
2. 客户了解,客户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等卡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客户使用信用卡及发卡行向客户提供信用卡服务(包括电子现金服务)时均将受到该等卡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客户在中国大陆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商户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中国银联、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信用卡组织、商户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发卡行与任何该等卡组织、商户及/或收单银行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发卡行不应对任何该等卡组织、商户及/或收单银行的决定和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 若客户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除发卡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服务,在使用该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如有)并须确认同意受其约束。除非发卡行明确告知,发卡行与该等第三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亦不对该
等第三方的任何服务或者货物作出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承诺或保证。若发生任何与该等第三方
的争议,客户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客户不得以与该等第三方的争议为由拒绝偿还发卡行欠款,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发卡行退款,客户对发卡行的义务不应因
为客户与该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客户可能针对任何第三方所享有的反诉、抗辩或抵销权而受到影响。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因使用信用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操作任何第三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网络、应用程序、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银联、支付宝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4. 发卡行有义务协助中国有权机构查询或冻结客户的信用卡账户或扣划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如有)。
5. 因供电、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发卡行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客户不能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卡行不对因前述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 客户不得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进行恐怖融资活动、或有其他任何违法、
违规以及不诚信的行为。客户应确保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当是
客户的合法收入。人民币信用卡人民币的资金以客户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合法收入转账存入。外币信用卡的资金以客户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
账户的转账及存款以及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等交易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
7. 发卡行将不允许信用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的信用卡交易。对发卡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发卡行保留拒绝处理的权利。
8. 发卡行有权对境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9. 发卡行有权按照其业务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根据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相关要求,或为保障客户权益而自行决定限制信用卡在某些或某类商户使用,或使用不得超过一定限额。
10.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发卡行提供的信用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卡消费、取现或在线
账户服务等)可能受到限制或无法提供,客户可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查询不时变更的具体通知。
第六章 指令的授权与操作
1. 电子现金交易(即通过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无需使用密码或签字的支付交易)、使用密码及/或签字进行的信用卡交易,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卡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2. 发卡行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3. 发卡行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为客户办理的存款、取款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基于客户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根据具体交易性质,某些信用卡交易无需输入密码(即使客户设置了密码)或签名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或没有交易单据,除非发卡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户不得以未凭密交易或单据上无签名或单据上签名非本人所为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还款。
4.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卡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客户有权向发卡行申请协助调阅
签购单副本,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客户所为,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七章 客户的知情权和投诉建议权
1. 发卡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当时有效的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向客户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客户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发卡行向客户提供查询信用卡申请进度和结果的途径。
2. 客户享有发卡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行的服务质量,以及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3. 受限于发卡行的营业时间、地点、服务范围等限制条件,发卡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信用卡账户的对账服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相关收费以发卡行收费表的相关规定为准。
4. 发卡行有关客户、任何信用卡交易、客户的信用卡和/或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的所有事项的记录(包括计算机的记录)是该等事项的终局性证据并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除非存在明显错误或经发卡行纠正。
5. 如发卡行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亦称“账单”),客户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行查询。客户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6. 如发卡行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客户应当仔细阅读及核查信用卡账户对账单,如发现任何不当或错误信息应立即通知发卡行,如发卡行于到期还款日前未收到客户的该等通知,则视为客户对该账户对账单所示的债务金额无异议。
7. 客户同意,发卡行有权在任何时候以通知客户的方式对该等账户对账单中的任何不当或错误进行纠正。如因纠正错误导致客户未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就增加的部分客户仍需负有还款义务,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用于充还客户的未还债务。
8. 在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前,若客户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金额大于美元 5 万元或等值人民
币时,发卡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并提交发卡行要求之相关文件等。
第八章 信用额度
1. 发卡行有权设定、复核、调整、取消客户/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超授信额度、单笔透支等其他额度。为避免疑问,信用额度包含预借现金额度。客户开通信用卡预借
现金功能的,可在发卡行规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不论该等预借现金额度是否已通知到客户),通过 ATM 或发卡行允许的其它方式提取现金。
2. 如银行主动调高额度将提前通知客户,如客户五天内未告知发卡行不同意调高额度,客户同意发卡行将于第六天起调高额度。在前述额度被调高后,客户可以随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以下简称“在线账户服务”)或发卡行所提供或认可的其他方式要
求恢复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接受。无论是否接受,客户仍应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3. 如客户同时拥有外币和人民币信用卡,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信用额度应是人民币和外币信用卡合计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
4. 客户应在发卡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经客户授权并经发卡行同意,可以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5. 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行有权调减客户适用于该卡片的信用额度,发卡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知客户。
第九章 收费
1. 发卡行有权对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收费详情见发卡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各营业网点统一公示的收费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2. 发卡行有权收取的费用以发卡行不时以适当方式公布的收费表为准,在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卡行有权不时变更收费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发卡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布收费表,该收费表经发卡行对外公布后生效。客户可以根据本
章程第十二章的规定选择是否接受该等变更。发卡行可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借记该等经变更 的利息、费用和收费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和/或要求客户根据付款要求支付该等经变更的利息、费用和收费。发卡行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3. 对于办理换卡手续的客户,发卡行有权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因卡片质量问题导致的换卡除外)。
4. 发卡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等(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费用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收,律师费按照不低于诉讼地当地的行业标准计收)。
第十章 计息和免息
1. 发卡行对客户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余额均不计付存款利息。
2. 每笔交易的透支利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按月记收复利。发卡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调整利率和利息计收方式,并提前 45
个自然日以短信、邮件、电话、信函、账单以及其他银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不接受调整后的利率,可在调整的利率生效日前终止信用卡账户,客户仍须全额支付各项欠款。如果客户在发卡行向客户调整利率生效日前未终止信用卡账户并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将被视为客户已经同意接受该等利率变更。
3. 客户如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之前偿还了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
到期债务(包括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则消费部分的金额(预借现金除外)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即该等消费部分的金额将自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起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的期间内(最长为 51 天)享受免息待遇,无须向发卡行支付透支利息。
4. 若客户发生预借现金交易,则预借现金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并且客户应按发卡行不时修订的收费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5. 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发卡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本章第 2 条规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须按收费表的规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信用卡还款
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必须向发卡行全额支付其信用卡(包括人民币卡、外币卡、主卡及 附属卡)项下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并且不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提(不论是因为抵销、反索、税收、收费或其他原因)。在发卡行收妥结清的资金并且其上不附有任何抵销、诉求、条件、限制、
扣除或预提时,该等向发卡行进行的付款才可视为被发卡行收到并被贷记至信用卡账户。如客户持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客户需就每个信用卡账户分别还款。
2. 在每个账单周期截至到期还款日,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当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额。
3. 客户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或之前支付账户对账单上显示为至该等账户对账单之日期未付的最低还款额。前述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载明的数额为准,发卡行有权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最低还款额作出调整并以本章程所要求的方式通知客户。最低还款额将就外币和(或)人民币当期应还款额分别进行计算。若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客户未能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视为客户违约。逾期将影响客户的信用记录且客户需向发卡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4. 一旦超出发卡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分资金立即全额还清。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该超授信额度未能全额还清的,本章程的规定对于该部分应付款项同样适用。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5. 尽管本章程有任何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如经发卡行同意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则一旦超出发卡行核定的适用于该卡片的信用额度使用该信用卡时,客户必须立即根据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发卡行另行要求将超额部分资金(包括任何利息和费用)全额还清。
6. 发卡行对于客户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用于偿还当期应还款项;还款顺序为:逾期 90 天及 90 天以下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及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7. 对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发卡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客户信用卡之使用。发卡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客户直接催缴欠款,向客户提供给发卡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
8. 客户应按照与发卡行之间的约定,按时偿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
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款项。如遇信用
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客户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9. 客户若选择以发卡行存款账户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行有权直接接受客户授权账户所扣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10. 如果客户进行的一项信用卡交易采用人民币,客户必须以人民币向发卡行支付本章程项下所有到期款项。
11. 如果客户进行的一项信用卡交易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在发卡行将该等货币借记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之前,发卡行将以发卡行在记账当日公布的该等货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将该等货币兑换成美元(以美元进行的交易除外)。如果任何付款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给发卡行,发卡行将以发卡行在兑换当日公布的该等货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将该等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兑换成美元并有权收取国际交易接入手续费。客户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费用及收费。
12. 如客户经发卡行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发卡行同意按具体分期业务规定
和分期付款计划分次偿还相关应付款项。如客户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客户账户被终止,或发卡行认为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发卡行可以自行决定停止客户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客户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剩余本金及手续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客户立即完全清偿。客户亦同意受发卡行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13. 发卡行可在任何时候且在给予客户事先或事后通知的前提下将客户开立于发卡行的任何
一个或多个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扣划用于偿付当期应还款额。若该扣划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发卡行有权根据发卡行在兑换当日公布的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进行该兑换并收取手续费,且客户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14. 当发卡行在中国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任何付款或其他应向客户支付的款
项,并且(如需要)根据本章的相关规定转换成人民币或美元之后,发卡行将在其根据发卡行的通常惯例决定的时间将该等退款,付款或支付款项贷记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除非发卡行另有决定,任何该等贷记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的退款、付款或支付将首先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当期应还款额。
15. 客户还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如客户还款方式、资金来源等被认定为不符合前述规定,发卡行有权对该等还款做相应处理(如拒绝接受该等款项或将该款项原路退回等),且发卡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信用卡账户的中止或终止
1. 如果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客户可以终止信用卡账户:
·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发卡行允许的其他方式申请终止信用卡账户;
·向发卡行全额支付对发卡行的全部欠款(含利息和未付费用,包括当期应还款额、在发卡行收到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终止申请之前客户已进行的、但尚未被借记至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的任何信用卡交易金额);且
·信用卡账户没有其他溢缴款项。该等终止将仅在发卡行收到全额支付的全部欠款之后方为生效。
2. 发卡行有权在下列情形发生时视严重程度自行决定立即中止或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和/或要求立即清偿当期应还款额或全部应还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 60 日;
客户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
客户死亡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的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累计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过到期还款日 90日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情况等;
根据客户的信用卡交易记录,发卡行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或骗取积分等;
客户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领用合约的规定;
未能履行与发卡行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融资、担保合同)之义务;
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发
生变更或身份证件过期,且未能在上述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按照发卡行的要求更新个人信息或身份证件的;或
开卡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上述个人信息变更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本行
风险控制需要、市场整体状况及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如果发卡行因上述任何理由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客户必须全额支付全部应还款额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在发卡行实际终止客户信用卡账户之前客户已进行的但尚未被借记入客户的信用卡账户的该等信用卡交易)。
4. 发卡行的权利不因客户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或其他丧失
法律行为能力的事件而丧失、受影响或受侵害,并且在此情况下当期应还款额将立即到期和应付,客户(或其他根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承继客户在本章程项下义务的人)有义务立即向发卡行全额支付当期应还款额(包括在任何前述事件发生之后客户发生的或发卡行被通知的该等当期应还款额和所有的义务)。
5. 不论发卡行或者任何政府或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以及领用合约的规定以任何理由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客户仍应继续履行和承担客户在该等终止之前在本章程项下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x章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且客户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本章程项下和/或与领用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客户与发卡行就管辖权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如客户与发卡行发生法律纠纷,客户向发卡行提供的卡片、账单及其他资料的最新中国境内递送地址将同时作为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相反规定,只要相关司法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如果客户提供的该地址不准确、或客户未能及时告知发卡行变更后的地址,客户需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其他
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所公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2. 本章程由发卡行负责制订,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 如客户在申请表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资料、职业资料、联系人信息等)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并根据发卡行的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 发卡行如对本章程、相关领用合约、其他条款和条件进行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应通过发卡行官方网站或发卡行营业场所放置或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过发卡行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该等修改或变更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客户不接受该等变更,客户可在发卡行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 45 日内根据本章程第十二章的内容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如果客户在发卡行向客户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未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客户的信用卡账户并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将被视为客户已经同意接受该等变更。
5. 发卡行可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将发卡行在本章程或任何信用卡账户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
予任何第三方,但应当通知客户。
6.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将不影响发卡行在将持续适用的其他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均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7. 本章程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施行。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收费一览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渣打真逸银联金卡(银联人民币金卡)及渣打真逸 VISA 白金卡(VISA 美元白金卡) | 收费标准-渣打臻程银联白金卡(银联人民币白金卡)及渣打臻程 VISA 信用卡(VISA 美元Signature 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信用卡年费 | 主卡(含人民币及美元卡):人民币 300 元附属卡(含人民币及美元卡):免年费 优惠政策:首年免年费。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当年消费次数合计满 10 次免次年年费 | 主卡(含人民币卡及美元卡):人民币 2500 元附属卡(含人民币卡及美元卡):免年费 优惠政策: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当年消费合计满 25 万元等值人民币免次年年费 | 市场调节价 | x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激活主卡人民币卡或美元卡中任一即收取,但不重复征收 |
2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境内: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 3%,且不低于人民币 30 元/笔; 境外: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 3%,且不低于 5 美元/笔 | 境内: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 3%,且不低于人民币 30 元/笔; 境外: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 3%,且不低于 5 美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
3 | 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 每笔取现金额的 1%,且不低于人民币 10 元/ 笔或 2 美元/笔 | 每笔取现金额的 1%,且不低于人民币 10 元/ 笔或 2 美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
4 | 交易分期手续费 | 分期期数可选 6、9、12、18、24 6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 一次性收取交易分期本金总额的 2.9%; 9、12、18、24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收取交易分期本金总额的 0.75% 直至分期结束 | 分期期数可选 6、9、12、18、24 6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第一期账 单一次性收取交易分期本金总额的 2.9%; 9、12、18、24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收取交易分期本金总额的0.75%直至分期结束 | 市场调节价 | |
5 | 账单分期手续费 | 分期期数可选 6、9、12、18、24 6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 一次性收取账单分期本金总额的 2.9%; 9、12、18、24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收取账单分期本金总额的 0.75% 直至分期结束 | 分期期数可选 6、9、12、18、24 6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第一期账 单一次性收取账单分期本金总额的 2.9%; 9、12、18、24 期分期手续费:于分期成功后的每期账单收取账单分期本金总额的0.75%直至分期结束 | 市场调节价 | |
6 | 挂失手续 x | 免费 | 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
7 | 补换卡手续费 | 人民币 50 元/卡 | 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x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
8 | 到期换卡 手续费 | 免费 | 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
9 | 境外补发 紧急替代卡手续费 | 免费 | 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仅适用于美元卡 |
10 | 境外紧急 现金服务手续费 | 免费 | 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仅适用于美元卡 |
11 | 调阅签单 手续费 | 人民币 20 元/单或 3 美元/单 | 人民币 20 元/单或 3 美元/单 | 市场调节价 | |
12 | 争议核查 手续费 | 人民币 50 元/单或 8 美元/单 | 人民币 50 元/单或 8 美元/单 | 市场调节价 | |
13 | 补印账单手续费 | 补印 12 个月(含)以内纸质对账单每年免费补 印一次;补印 12 个月内纸质对账单超过一次 或补印 12 个月之前的对账单:人民币 10 元/ 每份/每月。最高人民币 100 元/次 | 补印 12 个月(含)以内纸质对账单每年免费 补印一次;补印 12 个月内纸质对账单超过 一次或补印 12 个月之前的对账单:人民币 10 元/每份/每月。最高人民币 100 元/次 | 市场调节价 | x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
14 | 国际交易接入服务费 | 每笔交易金额的 1.5% | 每笔交易金额的 1.5% | 市场调节价 | 交易币种与持卡人外币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时收 取 |
15 | 逾期还款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且不低于人民币30 元或 5 美元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且不低于人民币30 元或 5 美元 | 市场调节价 | 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
16 | 电子现金圈存手续费 | 人民币 2 元/次 | 人民币 2 元/次 | 市场调节价 | 针对人民币卡指定账户圈存时收取 |
17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 20 元/份 | 人民币 20 元/份 | 市场调节价 | x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
18 | 快递费(仅限境内) | 人民币 20 元/封 | 人民币 20 元/封 | 市场调节价 | x收费项目人民币卡与美元卡均以人民币收取 |
备注
1.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一览表(简称"一览表")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一览表现经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一览表可随时因法律,法规之变更,第三方收费的调整,行业惯例,或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同业协会及/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或指导意见而修改,或由本行根据市场情况或本行商业决策作不时之调整,具体以相关服务条款或本行不时公布的最新的一览表为准。如本一览表发生任何变化和调整,本行将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xxx.xx.xxx/xx)xxxx。
2.除非另行规定,人民币收费适用人民币卡,美元收费适用美元卡。
3.上述收费标准所载之收费项目若以人民币标价,等值外币的收取或等值人民币的计算以服务时本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4.年费优惠有效日为即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行会根据市场及客户综合情况推出更为优惠的年费减免活动,以相关产品合同和市场宣传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