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受卖方委托,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CE”)开展竞价销售交易专场(以下简称:竞价销售)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且具有JCCE竞价权限的经营主体均可自愿参加。 第三条 JCCE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JCCE工作人员和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获取JCCE竞价权限:...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卖方委托,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CE”)开展竞价销售交易专场(以下简称:竞价销售)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且具有JCCE竞价权限的经营主体均可自愿参加。
第三条 JCCE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JCCE工作人员和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获取JCCE竞价权限:
1、在JCCE有摊位号,需联系市场部工作人员开通竞价销售权限。
2、若在JCCE没有摊位号,则联系市场部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开通摊位。
第五条 交易摊位、密码等为买卖双方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拟参加竞价销售的买卖双方须向JCCE预交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汇入JCCE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JCCE提供《交易委托书》、销售清单及JCCE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相关质量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 竞价销售的粮食信息以预告为参考,以竞价开始前公告中生成的带标的号的清单为标准。
第九条 JCCE通过公告的方式提前发布竞价销售相关信息,详见JCCE网站(中国玉米市场网 xxx.xxxx.xx)。
第十条 竞价销售时间如有临时变更,JCCE另行通知。竞价销售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JCCE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竞价销售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二条 竞价开始后,交易商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销售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整数倍递增报价。
第十三条 在销售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四条 买方如竞买,应点击交易系统应价,竞价数量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十五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六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应价,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十七条 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格(无升贴水、无出库费),卖方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 竞价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于交易结束次日起两个工作日签订竞价销售合同, 另行约定除外。请买卖方认真研读合同内容,每次竞价销售交易以最终签订《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合同》为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JCCE于竞价成交时按2元/吨的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从买卖双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交易中涉及各类通知、催告函及文告送达合同约定地址或发寄至如下信息系统中即视为送达:
1、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时视为送达该方;
2、以微信号方式发送的,信息发送至客户微信群或联系人微信时视为送达该方;
3、以邮寄方式寄送的,签收时视为送达该方;
以上任一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业务过程中进行过业务对接的电子邮件地址、微信用户、收件地址,如无书面更正、停用通知,均为接收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四章 交货与结算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交货方式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如是玉米标准注册仓单办理仓单变更手续即可)。实际出库时,若实际承储库索要额外出库费用则由卖方承担。如需装箱或包装,费用买卖双方另议。
第二十二条 货款和交货截止日期详见具体交易公告。出库期的起始时间是当期竞价销售日下一个工作日为首日。由于卖方办理出库手续时间影响出库的,以卖方正式通知可以出库当天为出库起始日。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JCCE结算,交货及结算以JCCE出具的结算书为准。买方在竞价销售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于最后货款缴纳日前分批或一次性汇入JCCE指定银行账户,成交后,清单中有约定按月增加费用或约定延期费用按月收取。提交出库申请,JCCE和卖方审核盖章后,买方携带打印的《出库通知单》、《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提货,JCCE按实际出库进度向卖方支付90%货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出库进度。
第二十四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办理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
第二十五条 买方提货时,出库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准,足量提货。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出库过程中,若卖方货物数量不够合同约定数量,卖方需要及时补足同等质量货物(如货物在非拍卖所在承储库点,则由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费差额),卖方无法补货,不足部分按违约处理;若出现不足最后一车部分,双方协商补货或退款,达成一致,以实际出库数量结算,达不成一致,按合同成交数量结算。
若产生延期费,买方需在出库完毕前,按照出库计划提前将延期费汇款至JCCE,出库完毕后,JCCE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卖方结算,如买方未提前支付全额费用,则卖方有权扣留买方与延期费金额相对等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卖方应根据JCCE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积极配合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库。如因卖方及卖方承储库原因导致无法出库,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办理出库手续延迟、实际承储库出库能力不足、实际承储库硬件设施短缺或天气原因无法作业等因素造成的延期出库,需向JCCE提交情况说明,经JCCE沟通协商,如买方同意,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出库期依照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卖方相应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及买方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JCCE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出现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JCCE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均有权至JCCE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粮食出库完成后20日内,买卖双方须将《验收确认单》盖章,卖方将货款发票开具完毕。
JCCE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货款发票开具后向卖方支付剩余货款。
第二十九条 买方保证金,JCCE留出5万元保证金用于溢装及手续费结清,多退少补。保证金剩余部分在结清完毕延期费用后,可冲抵最后一笔货款。
卖方保证金于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性释放。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JCCE有权判定买方违约:
1、未按规定时间内签订《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合同》;
2、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JCCE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未交纳货款的部分;
3、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违反具体《交易公告》和本《交易细则》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JCCE有权判定卖方违约:
1、未按规定时间内签订《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合同》;
2、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
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违反具体《交易公告》和本《交易细则》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如出现上述违约情形,JCCE有权按照违约方实际违约部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守约方实际损失,不足部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x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x细则与《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合同》不一致时,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x细则由JCCE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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