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PSALE 22 (CMAC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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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备忘录(22)中国海仲版
1. 船舶名称 | 2. 签订日期 | |
3. 卖方(名称及地址) | 4. 买方(名称及地址) | |
5. 卖方担保方(如有)(名称及注册办公地址) | 6. 买方担保方(如有)(名称及注册办公地址) | |
7. 船舶细节 (i) IMO 编号: (ii) 船舶总吨/净吨: (iii) 建造日期/建造厂/建造地: (iv) 船旗国: (v) 光船登记地(如有): (vi) 船级社: (vii) 船级符号: | 8. 检验 选择第6条第(a)款、第(b)款或第(c)款: 若第(a)款或第(b)款适用,请填入船舶检验和船级社记录检验(如适用)的地点和日期/日期范围: | |
9. 交易价格(金额及币种) | 10. 定金(填入交易价格的百分比) | |
11. 定金持有方(名称及地址) | 12. 卖方账户(银行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与账户信息) | |
13. 银行日(地点/国家) | 14. 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最早日期 | 15. 解约日 |
16. 交船地点/范围 | ||
17. 水下检验/干坞检验(注明适用第8条或第9条) | 18. 燃油、油料及润滑脂 (i) 燃油 (ii) 油料及润滑脂 | |
19. 文件交接(注明地点或以电子方式) | 20. 船级证书有效期限 | |
21. 给卖方的通知(名称及联系方式) | 22. 给买方的通知(名称及联系方式) | |
23. 买方船旗国 | 24. 附加条款的数量 | |
25. 条件(如有,请阐明条件内容与所有条件必须成就的最晚日期) | ||
26. 法律和仲裁(选择适用法与仲裁地。若已选择(b)项,第26条应适当填写或替换;若未选择,应适用(a)项(中国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本合同第一部分及其任何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与第二部分的相应内容之间存在冲突,仅在冲突范围内,以前者优先。
授权签名: | 授权签名: |
卖方(打印姓名和签名): | 买方(打印姓名和签名): |
卖方担保方(如有)(打印姓名和签名): | 买方担保方(如有)(打印姓名和签名): |
在第5栏中列明的卖方担保方根据其在本合同中的签名,保证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 | 在第5栏中列明的买方担保方根据其在本合同中的签名,保证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 |
行义务。 | 行义务。 |
1. 定义及解释
(a) 在本合同中:
“银行日”指除周六和周日以外,第13栏中列明的地点/国家的银行营业日期,若交易价格中的货币为美元,则地点视为纽约。
“燃油”指交船时在船上的燃油。
“解约日”指在第15栏中列明的,可能通过本合同中明示条款变更的日期。 “交船”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将船舶交付给买方。
“交船文件”指在本合同附件A(交船文件)中列明的文件。 “定金账户”指定金持有方为持有该定金开设的账户。
“定金持有协议”指在合同当事方与定金持有方之间订立的定金协议。 “除外物品”指附件B(除外物品清单)中列明的物品。
“所含物品”指:
(i) 在船舶检验时除了除外物品之外所有在船上的物品;
(ii) 在船舶检验时所有属于该船的备件和备用设备;
(iii) 交船时在船上的贮存品和补给品。
“检验”指在本合同第6条(检验)第(a)款或第(b)款下买方对船舶的检验。
“准备就绪通知书”指根据合同由卖方向买方出具的、确认船舶实际处于准备就绪可交船状态的书面通知。
“油料及润滑脂”指交船时,船舶指定储罐和船上未开封的桶、罐或容器中未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导热油和润滑脂。
“合同当事方”指第3栏中列明的卖方和第4栏中列明的买方,任何一方即合同当事方。
“技术性文件”指船级证书和其他与船舶有关的证书、船舶日志、航行计划、图纸和手册,原件或副本均可,不包括《国际安全管理手册》(ISM手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手册》(ISPS手册)。
“全损”指船舶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协议全损。
(b) 若无船舶检验,本合同中提及的所有“船舶检验时间”都应视为“合同签订日期”。
(c) 就本合同中关于各类证书应当“无批注/建议项”的要求,船级社接受的“无批注/建议项”的报告中的任何注释或备忘录都不应被考虑在内。
(d) 各栏中的大写术语应视为定义性术语,并根据各栏内容予以考虑和理解。
2. 船舶买卖
(a) 根据本合同中的条款,卖方据此同意卖出,买方据此同意购买
(i) 船舶;
(ii) 所含物品;及
(iii) 燃油、油料及润滑脂。
(b) 卖方在交船前无需更换任何在船上替换用的备件,但已更换的物品应自动构成所含物品。
(c) 检验时在船上向第三方租用、租借或由第三方所有的、但未特别指定为除外物品的物品,应在交船前由卖方自担风险及费用更换,该类被更换的物品应自动构成所含物品。
(d) 直至交船前,卖方享有船舶所有权并承担风险。
3. 条件
(a) 若在第25栏中列明了任何条件,本合同在这些条件成就前不应生效。
(b) 当所有与任一合同当事方相关的条件都已成就时,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c) 若在第25栏列明的日期前条件未成就:
(i) 本合同视为无效,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且
(ii) 合同当事方根据本合同或与之有关的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应立即被解除。
(d) 即使在第(c)款第(ii)项的情况下,本合同中第23条(保密)与第26条(法律和仲裁条款)仍应有效。
4. 交易价格
(a) 第9栏中列明的交易价格是船舶及所含物品的应付总额。
(b) 交易价格不包含燃油、油料及润滑脂的费用。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燃油、油料及润滑脂的额外费用应根据第13条(燃油、油料及润滑脂)决定。
5. 定金
(a) 买方应向定金账户汇入定金,作为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
(b) 合同当事方应及时向定金持有方提供开立、维持和运营定金账户所需的所有文件和信息。
(c) 除以下两项规定外,合同当事方应在定金持有协议中列明定金的收取、持有和放款:
(i) 定金持有方在收取、持有定金和放款中产生的手续费应由合同当事方平均分摊,且
(ii) 除第18条第(d)款第(i)项的规定以外,任何由定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在放款时归买方所有。
(d) 定金应在下述事项完成后的3个银行日内汇入定金账户:
(i) 合同当事方已签署本合同并交换原件或电子版;
(ii) 合同当事方与定金持有方已签署定金持有协议并交换原件或电子版;
(iii) 定金持有方已通知合同当事方定金账户备妥可收受定金,且
(iv) 第3条(条件)下的所有条件(如有)已全部成就。
(e) 若买方预见下述不可归咎于其自身过失的原因,导致定金持有方无法在第5条第(d)款约定的时间内收到定金:
(i) 银行系统故障;
(ii) 买方银行或定金持有方银行(或任何相关代理银行)的疏忽、错误或遗漏;或
(iii) 定金持有方银行(或任何相关代理银行)对定金汇款的审查;
(任一“中断性银行事件”)
则买方应当在3个银行日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通知卖方该事件的发生,而后买方有权在额外的2个银行日内完成对定金持有方的定金汇款。
(f) 买方应承担第5条第(e)款下的举证责任,并有义务根据该款,在向卖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中提供相关“中断性银行事件”的细节。
(g) 若定金持有方未在第5条第(d)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当“中断性银行事件”发生时,未在第5条第(e)款约定的时间内)收到定金,则卖方有权根据第18条第(a)款解除本合同。
6. 检验
*第6条第(a)款、第(b)款及第(c)款皆是选项,请在第8栏中选择。
(a) *买方已经:
(i) 在第8栏中列明的日期和地点完成船舶检验;及
(ii) 检查船舶的船级社记录,
并已在检验后接受了该船舶,且受本合同约定的约束。
(b) *根据以下条款,买方应有权检验船舶(但不包括对船舶轮机、机器、设备或系统的调试)并检查其船级社记录:
(i) 卖方应在第8栏中列明的地点和日期/日期范围内备妥船舶以供检验。
(ii) 卖方应在第8栏中列明的日期范围内备妥船级社记录以供买方检查。
(iii) 买方应在第8栏中列明的日期范围内自费检验船舶及其船级社记录,不得无故拖延。
(iv) 在船舶检验中,卖方应备妥船舶甲板和轮机日志以供买方检查。
(v) 在(1)检验完成;或(2)第8栏中列明的日期范围内的最后一日(以较早时间为准)之后的5日内,买方应通知卖方是否接受该船舶。
(vi) 若买方根据第6条第(b)款第(v)项递交了接受船舶通知,买方应视为已根据本合同下的条款接受船舶。
(vii) 若(1)买方根据第6条第(b)款第(v)项通知卖方不接受船舶;或(2)无论任何原因,根据该项卖方未收到买方是否接受船舶的通知,定金及其利息(如有)应立即放款给买方,本合同视为无效。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且合同当事方应立即解除根据本合同或与之有关的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合同第23条(保密)与第26条(法律和仲裁条款)仍应有效。
(c)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买方在未检验船舶的情况下已接受该船舶及其船级社记录。
7. 买方的随船代表
(a) 在定金已汇入后,买方有权最多派遣2名随船代表上船直至交船,前提是买方应在其随船代表登船前,向卖方提供买方及每一位买方指派的随船代表正式签署的、卖方保赔协会建议格式的保函(原件或电子版)。
(b) 买方随船代表的往返和登船应由买方自担风险和费用。
(c) 在买方随船代表在船期间,他们应:
(i) 被授予使用船舶通信系统的合理权限;
(ii) 仅作为熟悉船舶情况的观察员;及
(iii) 不得在任何方面干预船员的工作或船舶的操作、维护和服务。
8. 水下检验
(a) 交船前,卖方应自费备妥船舶以供水下检验,并安排一名船级社验船师参加。
(b) 水下检验是对船舶最深载重线以下水下部分的检验:
(i) 水下检验应由买方指定并由船级社认证的潜水员执行;并且
(ii) 水下检验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船级社验船师的要求。
(c) 买方应负责安排水下检验,除第8条第(h)款第(ii)项另有规定外,买方应支付水下检验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的费用。
(d) 除第8条第(f)款另有规定外,水下检验应在交船地进行。
(e) 在不干扰船级社验船师的作业和决定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安排一名代表仅作为观察员参加水下检验。买方应承担其代表为此登船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并在其代表登船前向卖方提供由买方及其代表正式签署的、卖方保赔协会建议格式的保函(原件或电子版)。
(f) 若船级社验船师认为交船地的条件不宜进行水下检验,卖方应自费在最近的合适地点备妥船舶以供水下检验,此时:
(i) 水下检验完成后,卖方应自费将船舶直接驶回交船地;且
(ii) 解约日应根据将船舶驶往合适验船地点及驶回交船地所需额外时间而顺延。
(g) 卖方备妥船舶以供水下检验后2日内,若买方:
(i) 未开始水下检验,则视为买方放弃进行水下检验的权利;或
(ii) 已经开始水下检验但未能在前述2日内完成,解约日应根据完成水下检验所需时间而顺延。
(h) 若船级社验船师认为船舵、螺旋桨、船底或最深载重线以下的其他水下部分存在影响船舶船级的失灵、损坏或缺陷(“水下检验瑕疵”),则:
(i) 除非能够在船舶漂浮状态下对水下检验瑕疵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修正,使船级社满意且无船级批注/建议项(“维修作业”),否则卖方应安排船舶进坞,并适用第9条(干坞检验);且
(ii) 卖方应支付水下检验和船级社参加的费用。
(i) 无论本合同中是否存在其他任何相反规定,若船级社未要求在下一次干坞检验前对水下检验瑕疵进行维修或修正,卖方应有权交付带有水下检验瑕疵的船舶,并从交易价格中扣减进行维修作业的预估直接费用,此后,买方不得就水下检验瑕疵和/或维修作业索赔或享有任何其他权利。
(j) 维修作业的预估直接费用应是交船地或其附近的两家信誉良好的独立船厂或修船厂的平均报价,合同当事方应各自在船级社提出批注/建议项之日起3个银行日内获取报价。
若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获取报价,另一方及时获取的报价则为维修作业预估直接费用的唯一依据。
(k) 根据第8条第(i)款,若船级社未要求在下一次干坞检验前对水下检验瑕疵进行维修或修正,则解约日应顺延3个银行日。
9. 干坞检验
(a) 本条款仅在以下情形中适用:
(i) 根据第8条第(h)款第(i)项,船舶进干坞;或
(ii) 合同当事方已在第17栏中列明适用第9条(干坞检验)。
(b) 卖方应将船舶置于干坞以供船级社对最深载重线以下水下部分进行检验(“干坞检验”)。
(c) 干坞检验应在交船地进行。若交船地没有合适干坞设施,卖方应自费将船舶驶往有合适干坞设施的地点,无论该地点(“干坞替代地点”)是否属于第16栏中列明的范围。
(d) 若在干坞替代地点进行干坞检验,卖方应自费在干坞检验完成后将船舶驶回第16栏中列明范围内的地点,且为履约目的,该地点为新的交船地。在此情形下,解约日将根据干坞检验、进干坞和航行所需额外时间而顺延,但不得超过21日。
(e) 干坞检验的范围和程度应符合船级社规范。
(f) 在不干扰船级社验船师的作业和决定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安排一名代表仅作为观察员参加干坞检验,买方应承担其代表为此登船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并且应在其代表登船前向卖方提供由买方及其代表正式签署的、卖方保赔协会建议格式的保函(原件或电子版)。
(g) 除第9条第(h)款另有规定外,买方应承担因船舶进出干坞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干坞和船级社的费用。
(h) 若船舵、螺旋桨、船底或最深载重线以下的其他水下部分存在影响船级的失灵、损坏或缺陷,则:
(i) 卖方应承担修复缺陷的费用,使船级社满意且无船级批注/建议项;且
(ii) 卖方应承担因船舶进出干坞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干船坞和船级社的费用。
(i) 在干坞检验中,若船级社要求检验尾轴系统:
(i) 卖方应安排抽出和重装尾轴;
(ii) 检验应由船级社验船师执行,且由其根据船级社的尾轴检验规范和现阶段船舶检验周期确定检验范围。
(iii) 若尾轴系统的任何部分存在影响船级的失灵、损坏或缺陷,卖方应承担对其进行更换或修复的费用,使船级社满意且无船级批注/建议项;且
(iv) 卖方应承担与尾轴系统检验相关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j) 在不干扰卖方或船级社验船师的作业和决定且不影响及时交船的前提下,买方有权自担风险和费用清洁船舶的水下部分并上漆。
(k) 若卖方已根据本合同完成所需作业,而买方仍在进行第9条第(j)款中的作业时:
(i) 买方应承担因完成作业所需额外船舶在坞时间的风险和费用(卖方仍承担出干坞费用);且
(ii) 船舶在干坞内时卖方可以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10. 交船状况
(a) 除第10条第(b)款另有规定外,交船应于船舶在安全可通航泊位或锚地安全漂浮时进行,该
泊位或锚地应是卖方在第16栏中列明的地点或属于该范围。
(b) 若根据第9条第(k)款第(ii)项,当船舶位于干坞时,卖方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交船应于船舶在干坞时进行(在此情形下,干坞视为交船地)。
(c) 除正常损耗和第8条第(i)款的情形外,交船和接船时的船舶状况应与检验时一致:
(i) 保持船级,无批注/建议项;
(ii) 不存在影响船级的海损损坏;
(iii) 在第20栏列明的最短期限内,所有船级社证书保持有效且未延期,无批注/建议项。
(iv) 所有船旗国证书有效、未延期,且未附相关当局的任何条件;
(v) 在检验时船舶具有的全部其他证书有效、未延期,且未附相关当局的任何条件;
(vi) 未载货;且
(vii) 无偷渡者。
(d) 卖方保证交船时船舶无以下状况:
(i) 租约、雇佣合同和其他航行承诺;
(ii) 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
(iii) 船舶优先权、占有留置权和其他留置权;
(iv) 押记和负担;及
(v) 任何其他债务。
(e) 卖方保证交船时船舶未被:
(i) 扣押;或
(ii) 港口国滞留或其他形式的滞留及限制。
(f) 卖方特此承诺,向买方赔偿船舶交船前产生的索赔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1. 交船通知
(a)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应将船舶的航行日程告知买方。
(b) 卖方应分别提前20日、10日、5日及3日通知买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预计日期和预计交船地。
(c) 在下列时间点前,不应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i) 第14栏列明的日期;
(ii) 根据第8条(水下检验)完成水下检验(如适用);
(iii) 根据第8条第(j)款和第(k)款完成对维修作业直接费用的预估(如适用);
(iv) 根据第9条(干坞检验)完成干坞检验(如适用);且
(v) 船舶到达交船地。
(d) 除第11条第(c)款另有规定外,当船舶依本合同的约定已实际备妥以供交船时,卖方应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e) 除非本合同明文规定顺延解约日,否则不得晚于解约日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12. 船舶延误
(a) 无论卖方是否已尽勤勉义务,若预计无法在解约日当天或之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则卖方可以根据第12条(船舶延误)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新的解约日。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的3个银行日内选择解除合同或接受新的解约日。若买方没有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银行日内宣布其作出的选择,或选择接受新的解约日,则卖方通知中提议的日期应视为解约日。
(b) 若合同当事方根据第12条第(a)款修改解约日,本合同中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应保持不变且完全有效。
(c) 若本合同根据第12条第(a)款被解除,则第19条第(b)款应适用。
13. 燃油、油料及润滑脂
(a) 在交船前,合同当事方应进行联合检验以确定交船时由买方接管和支付的燃油、油料及润滑脂的数量。
(b)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燃油费用应为:
*(i) 买方所接管的燃油数量净价(不包括过驳费用),以卖方提供的发票、租约对帐单或收据为证;或
*(ii) 交船日当天,买方所接管燃油数量在交船地的最新市场净价(不包括过驳费用),若无法适用该价格,则为最近加油港或加油地的最新市场净价。
(c)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油料及润滑脂费用应为:
(i) 买方所接管油料及润滑脂数量的净价(不包括过驳费用),以卖方提供的发票或收据为证;或
(ii) 交船日当天,买方所接管油料及润滑脂数量在交船地的最新市场净价,若无法适用该价格,则为最近港口或地点的最新市场净价。
*第13条第(b)款第(i)项和第(ii)项二者择一,第13条第(c)款第(i)项和第(ii)项二者择一,请在第18栏中选择。若第18栏留白,则默认适用第13条第(b)款第(i)项和第(c)款第(i)项。
14. 付款
(a) 以下内容应在交船时履行,最晚不迟于根据第11条(交船通知)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的
3个银行日:
(i) 第10栏列明的定金应根据定金持有协议放款至卖方;
(ii) 定金产生的任何利息应放款至买方;且
(iii) 交易价格的余款、燃油、油料及润滑脂的应付款项及交船时的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应支付到卖方账户。
(b) 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和交易价格应以相同币种计价,并以即刻可用的资金全额支付,且不包含银行手续费,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性质的扣减、抵销或预扣。
(c) 若一方根据本合同有义务向另一方付款,而付款方因准据法的要求对款项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则付款方应将有关款项反计还原,以确保另一方收取未作扣减或预扣的全部金额。
(d) 与下列情形相关的任何税款、费用和开支:
(i) 与买方购买船舶并在买方船旗登记机关登记船籍相关的,由买方承担;且
(ii) 与卖方出售船舶并在卖方船旗登记机关注销船籍相关的,由卖方承担。
15. 交船文件
(a) 本合同第11条第(b)款中的最早交船通知递交后5日内,合同当事方应交换交船文件的副本、草稿或样本供对方审查及提出意见。
(b) 若任何交船文件非以英文记载,则应附符合以下条件的英文译本:(i)由经授权的翻译员准备的英文译本或(ii)经律师或公证人认证的准确译本。
16. 交船
(a) 在卖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合同当事方代表应根据第19栏列明的方式以电子远程或当面进行文件交接。
(b) 交船时,一旦买方根据本合同支付交易价格和所有其他款项,卖方应向买方:
(i) 转移对船舶及所含物品的实际占有;
(ii) 提交卖方的交船文件;及
(iii) 提交在船上的技术性文件。
(c) 在卖方履行第16条第(b)款义务的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提交交船文件。
(d) 交船时,合同当事方应签署并向对方交付一份记载交船地点、日期和时间的交接协议,一式两份。
17. 交船后义务
(a) 卖方保证向船舶的卫星通信系统供应商发出即时且不可撤销的系统停用通知。
(b) 买方保证在交船后立即对船舶进行更名并修改标识。
(c) 交船时,若买方索要由卖方占有但不在船上的任何技术性文件,且该文件也未以其他方式交付给买方,则卖方应在交船后自担风险和费用立即转交给买方。
18. 卖方解约权
(a) 若买方未按照第5条(定金)汇入定金,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b) 若卖方根据第18条第(a)款解除本合同,则应有权:
(i) 向买方索赔与定金等额的费用;且
(ii) 在定金不足以覆盖卖方直接损失、费用及利息的情况下,进一步向买方索赔。
(c) 若买方未按照第14条(付款)支付交易价格,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d) 若卖方根据第18条第(c)款解除本合同,则:
(i) 定金及任何应计利息应立即放款给卖方;且
(ii) 在定金及任何应计利息不足以覆盖卖方直接损失、费用及利息的情况下,卖方应有权就其直接损失、费用及利息向买方进一步索赔。
19. 买方解约权
(a) 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i) 若卖方未按照第11条(交船通知)在解约日当天或之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或
(ii) 若卖方在解约日当天或之前未准备好完成船舶的有效合法转让。
(b) 若根据第19条第(a)款或第12条第(a)款,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
(i) 无论买方是否解约,卖方均应向买方赔偿因其过失导致的买方直接损失、费用及利息;且
(ii) 若买方解约,定金及任何应计利息应立即放款给卖方。
20. 船舶全损
若船舶在交船前全损,则:
(a) 定金及利息(如有)应立即放款给买方;
(b) 买方收到定金及利息(如有)后,本合同无效,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赔。
21. 制裁
(a) 就本条款而言:
(i) “受制裁的活动”指受制裁当局制裁的任何活动、服务、运输、贸易或航行。
(ii) “制裁当局”指联合国、中国、欧盟、英国、美国或其他适用的主管当局或政府。
(iii) “受制裁方”指制裁当局指定的任何个人、实体、机构或船舶。
(b)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船之日为止:
(i) 不是受制裁方;且
(ii) 作为责任主体而非受制裁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被指定人行事。
(c) 卖方向买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船之日为止,船舶不是受制裁方,现在和未来都不会从事任何受制裁的活动。
(d) 若一方违反本条款,则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或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22. 反腐败
(a) 合同当事方同意,在履行本合同时,当事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b)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
(i) 其应就另一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任何罚金、罚款、责任、损失或损害进行抗辩并予以赔偿;
(ii) 若此类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非违约方应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随后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害。
23. 保密
(a) 除非法律要求,或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律、监管当局或证券交易机构要求,或为行使、执行或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所需,合同当事方应将本合同及其条款和获取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视为机密,且确保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表将以上信息视为机密。
(b) 违反第23条第(a)款不应赋予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c) 本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
24. 通知和通讯
(a)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用英语表述。
(b) 除非第26条第(f)款的规定适用,否则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通过第21栏和第22栏中分别列明的买卖双方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络人。
25. 完整协议
(a) 本合同构成合同当事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当事方之前就某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
头协议、谅解书和安排。
(b) 各方承认,本合同的签订没有依据合同中未明文规定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担保,并对上述▇▇、声明、保证或担保无任何救济措施。
(c) 在合法的情况下,在此排除本合同中任何根据适用惯例、成文法或法律可构成默示的条款、条件、▇▇、声明、保证或担保。
(d) 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排除任何欺诈责任。
26. 法律和仲裁条款
合同当事方可在第26栏选择法律和仲裁方案并适用本条款。
(a)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 本合同适用当事方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6栏选择的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6栏约定的方式解决。
27. BIMCO 2021电子签名条款
(a) 本条款“电子签名”指附在其他电子形式数据上或与上述数据逻辑相关的电子形式数据,签字人使用该数据进行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中键入名称、将签名(以图像的形式)插入合同或使用基于网络的电子签名平台生成手写签名或使用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
(b) 合同当事方同意,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待签署文件可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且就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接受性而言,一方使用电子签名应为该方意图受法律约束的决定性证据,效力与手写签名等同。
(c) 若电子签名因任何原因未被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相关人士、实体或机构认可,各方承诺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在任何相关文件上提供手写签名。
(d) 本合同可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带有电子签名的副本应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附件A(交船文件)
第一部分——卖方交船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提供原件):
1. 根据买方船旗登记机关要求,经正式公证、合法化或认证并按买方船旗登记机关要求的数量和形式出具的法定卖据,用以转让船舶所有权,声明船舶不存在任何抵押、财产负担、船舶优先权或任何其他债务。
2. 所有相关公司文件和证据的副本,证明卖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股东和其他行为,以授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和定金持有协议。
3. 经正式公证、合法化或认证的卖方授权委托书,委托一名或多名代表代表卖方履行本合同和经正式公证、合法化或认证的定金持有协议。
4. 船旗登记当局在交船日出具的证书或登记副本的电子邮件副本,证明卖方享有船舶所有权,并证明船舶不存在登记抵押和其他登记财产负担,并在交船后尽快将原件发送给买方。
5. 船级社声明或在交船前3个银行日内签发的船级保级证书(取决于船级社),确认船舶保持船级,无批注/建议项(本合同第8条第(i)款允许的任何批注/建议项除外)。
6. 交船时船舶从船旗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证明或船旗登记机关相应的其他官方注销证据,或者,若船旗登记机关未按常规立即签发此类文件,卖方作出的、立即从船旗登记机关注销船舶登记的书面承诺,并在支付完交易价格和交船后的4周内,立即向买方提供注销证书或其他官方证据。
7. 该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证明该船舶停止在船旗登记机关登记的日期,或者,若船旗登记机关未按常规立即签发该证书,卖方作出的、在本证书签发后立即提供副本的书面承诺,并提交正式签署《连续概要记录(表格2)》的证据,证明船舶在船旗登记机关的登记停止日期。
8. 船舶的商业发票。
9. 燃油、油料及润滑脂的商业发票。
10. 卖方通知其卫星通信系统供应商解除船舶通信合同的副本,该通知将在交船后立即发送给该供应商。
11.买方船旗登记当局因船舶登记而合理要求的且卖方可能合理获得的任何其他文件,前提是买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后尽快通知卖方提供任何此类文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买方收到卖方根据第11条(交船通知)递交的最早交船通知后2日。
第二部分——买方交船文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提供原件):
1. 所有相关公司文件和证据的副本,证明买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股东和其他行为,以授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和定金持有协议。
2. 经正式公证、合法化或认证的买方授权委托书,委托一名或多名代表代表买方履行本合同和经正式公证、合法化或认证的定金持有协议。
第三部分——交接协议
根据本合同第16条第(d)款,交接协议。
附件B(除外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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