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208 单元;
证券代码:002238 证券简称:天威视讯 公告编号:2018-020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视讯”或“公司”)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股票代码:300264)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签订了《关于签署共同创新试播虚拟现实业务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参与,在公司网络内选择试点地区及部分试点用户,先行开展虚拟现实(以下简称“VR”)相关业务的试播,广泛收集用户的反馈,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积累必要的运营经验。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的 2017-022 号《关于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共同创新试播虚拟现实业务的合作协议>的公告》。
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VR+广电”业务的落地实施及用户扩容,公司与佳创视讯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 2018 年第十四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VR+广电产业高峰论坛”上签订了《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网、宽带网为传输通道,以有线数字电视相关的终端为平台与载体,通过广电网络开展超高清全景视频、VR 视频等新媒体形式的虚拟现实内容播出,共同推动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2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金:人民币 41,310 万元;
经营范围:有线电视多功能设备、有线及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凭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经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经营广告业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系统集成和购销以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办)网络通信产品销售。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产业化合作共识双方一致认同:
1、虚拟现实技术是长期的发展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通过广电网络普及 VR 业务具备多重优势。
3、虚拟现实产业是新型的传播手段。
4、在协议签署后,公司将与佳创视讯积极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网络资源等优势资源,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积极开展虚拟现实业务。
(二)合作目标和原则
1、把 VR 送进千家万户。
2、建设开放式系统,构建 VR 产业生态链。
(三)业务系统建设
1、本协议签署后,佳创视讯将针对性地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端到端 VR 内容传输及终端收看技术解决方案和内容合作方案,公司配合佳创视讯对项目产业化实施的相关评估工作,包括相关技术及业务交流、技术评估、系统测试、招投标、系统维护服务等需求,佳创视讯派出专人对公司项目实施的相关实施条件进行转型评估,双方评估工作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完成,并达成明确结论。
2、佳创视讯承诺如果公司具备实施条件并提出明确要求,免费向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VR+广电”业务播出系统并配备佳创视讯具有完整版权的优质播出内容,支持公司进行展示、测试和业务试播,佳创视讯委派专人完成技术调试和上线测试。试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用户不超过 1,000 户。在系统上线期间
双方根据业务推进情况积极商讨商业化合作模式。
3、公司同意在机顶盒、智能电视等终端软硬件选型及部署计划中,重点考虑部署 VR 业务的终端性能要求,确保终端软硬件平台、资源符合 VR 终端软件的运行要求。同时,结合未来 4K 内容的发展趋势,公司将优先选择具有 AVS2、
H.265 等新一代高性能解码能力的终端平台,进一步提升 VR 业务传输能力,推进 VR 业务的普及。
4、佳创视讯承诺在向公司提供的 VR 业务解决方案中,在终端技术方面,是以终端嵌入式软件实现业务支撑,仅对公司选择的终端的计算、处理能力提出一般性的性能要求,或者必须的标准传输能力要求,不对终端芯片、配件等硬件在型号、品牌、厂家等提出任何绑定性要求,并支持多种第三方主流终端芯片平台的应用和 VR 眼镜等终端的应用。
5、佳创视讯承诺向公司提供的 VR 业务解决方案中,是对第三方内容完整开放的,而无论公司是否启用了第三方内容。
6、佳创视讯承诺向公司提供的 VR 业务解决方案是符合现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如果未来国家或行业推出新的强制性标准,佳创视讯负责及时响应和满足标准要求。
7、公司负责协调、佳创视讯负责提供技术并与第三方机顶盒、ROM 提供商进行技术对接,并完成相应的终端软件集成测试。
8、佳创视讯承诺支持公司进行 VR 终端选型(包括 VR 头盔、VR 手机盒子等),具体选型结果由公司决策,佳创视讯只提供相关测试及技术支撑。佳创视讯不定期提供前端及终端软件的升级服务,由双方共同制定软件升级方案,确保升级工作平滑、稳妥进行。
9、佳创视讯应逐步扩展 VR 系统与平台现有 EPG、VOD、OTT、CAS、DRM、 BOSS、数据中心、广域网传输、第三方支付、智能家居、智慧城市等必要的业务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口,逐步做到与现有业务系统无缝对接与平滑升级,以应对不断扩大的业务与运营规模。
10、佳创视讯应充分利用其视频领域的行业优势与研发优势,逐步推动 VR技术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脑机接口、图像识别、机器视觉、语音识别、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不断融合,不断扩大 VR 系统的外延与广度,产生新的
技术、产品与复合型新业务形态,以维持系统应用的行业先进性。
(四)内容制作与整合
1、内容的开放性。基于构建开放性系统的原则,双方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制作和引入更多优质的内容,充分满足 VR 运营的内容要求,并不断丰富 VR 平台的内容与业务形态,增加平台的吸引力。
2、基础内容保障。佳创视讯承诺,在公司完成试播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时,可向公司提供不少于 100 小时具有完整版权的 VR 及全景视频内容。内容合作的商业模式另行协商。
3、本地化内容制作。佳创视讯承诺将根据公司的需求提供本地化内容制作服务。对于本地化内容的制作,公司负责本地有特色的资源引入并负责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综艺等资源。佳创视讯委派北京市意景技术有限公司(佳创视讯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意景技术”)相关人员负责完成相应内容的拍摄、制作及后期内容的加工、存储与发行。双方制作的本地化内容,可用xx创视讯在其他网络公司平台的播出使用,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发行方式等由各方另行协商,共享收益。
4、直播业务。佳创视讯承诺,如公司业务已正式开展 VR 业务产业化运营或者有特别的项目需要,佳创视讯将派出专业团队为公司提供 VR 直播业务。直播业务的内容选择,传输条件,商业费用及收入分配由双方另行协商。
5、内容合作。意景技术致力于 VR 内容制作、内容整合,具备海量自有版权内容,具备 VR 内容直播技术能力,具备专业资质和核心团队。基于对未来业务的发展预期,如果公司要求,佳创视讯将积极促进更多深度合作,包括商业交流、技术学习、头部片源分享体验、合作拍摄、股权投资等。
6、内容的审核与播出管理。公司依照自身管理要求和规范,对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并安排播出计划,佳创视讯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五)平台运营
1、佳创视讯将组织资源,引入专业团队,负责 VR 平台的日常运营,逐步建设全国性 VR 运营平台,以全景视频和 VR 视频的业务模式,通过轮播与直播两种播出方式进行播出。
2、公司与佳创视讯将充分利用 VR 直播事件的影响力,共同宣传与扩大 VR
业务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线上线下资源,做好市场宣传、展示、用户开通、服务、市场调查等工作,服务好客户,逐步形成良好的口碑和良性的循环,引导用户的使用和付费意愿。双方将充分利用开机广告、营业厅、开机广告、套餐打包、微信群等业务载体,让用户知晓 VR 业务及其特点、优势、用户价值等等。充分利用呼叫中心、营业网点、微信平台、网格平台等多种手段,与用户建立广泛的联系与互动,感知用户的需求与反馈,以此作为技术研发和业务改进的重要参考。
3、佳创视讯将逐步提供基于双向网络的 VR 点播、飞屏等业务,并逐步引入 VR 游戏、医疗、教育、旅游、房地产等相关 B 端应用,逐步实现单双向相结合、大小屏相结合、平面视频与全景和 VR 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丰富 VR 平台的业务形态,提供更多的运营手段。双方将共同根据市场的反馈和用户数量的变化探讨 VR 的业务模式,包括并不限于:频道收费、点播收费、分销 VR 一体机、分销配件、广告、植入式广告,以及其他可能的后向收费模式。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协议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因没有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或不作为等原因而导致的泄密,另一方均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3、双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另一方的技术秘密;任何一方、在职或己离职的员工、任何一方合作单位及其他与任何一方相关的人员,均不试图采取任何反向工程的方法,获取另一方的技术机密;也不会采取任何方法,试图非法复制另一方的硬件和软件或抄袭、仿制另一方的硬件和软件。任何一方一旦发现
另一方有类似的行为,即有权立即终止合作,要求另一方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相关的侵害行为,并有仅要求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4、本协议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协议目的之达成而终止。不因本协议的失效而终止。
(七)非授权许可
1、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协议目的之权利外,本协议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2、本协议及之后佳创视讯所交付的全部软件、硬件、各类内容等等,均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归属于原持有方。
3、本协议及之后佳创视讯所交付的全部软件、硬件、各类内容等等,仅限于本协议公司现在所拥有的网络范围内使用,未经佳创视讯书面许可,公司不可以将相应的软件、硬件、各类内容以任何的形式转交给除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4、因本协议的签署所导致的,佳创视讯以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形式向公司所提供的文档、方案等等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未经佳创视讯书面许可,公司不可以将上述资料以任何的形式转交给除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八)不可抗力
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电邮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以取得对方的理解和配合,减少双方的损失。
(九)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后即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本协议过期自然失效。但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及非授权许可条款仍然继续有效,有效期限为本协议过期自然失效之日起五年。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具体项目上的具体合作模式、分成模式等等,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充分考虑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本协议正文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为公司与佳创视讯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共同开展虚拟现实业务的产业化运营,有利于促进公司在“VR+广电”领域的发展,加速推动虚拟现实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培育、构建虚拟现实产业的生态链,带给公司的数字电视用户更优质的全景及 VR 视频体验,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佳创视讯形成依赖。
3、本协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亦不会产生重大经营费用。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与佳创视讯签订的《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是在前期 VR 业务试播的开展与总结的基础上,对新业务、新技术的需求和家庭端用户的市场空间,为加快推进“VR+广电”业务的落地实施及用户扩容,并为未来 VR 业务规模化开播而开展的合作。未来 VR 业务规模化开播的具体商业模式、商业费用及收入分配、具体项目的合作细节,双方仍需进一步磋商、协调和推进,实施过程和完成时间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和佳创视讯在“VR+广电”的产业化运营合作是否在未来产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佳创视讯将在协议签署后,共同推动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共同探索虚拟现实业务与传统业务结合、大小屏结合、单双向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等新的业务模式,共同探讨付费 VR、VR 广告、植入式广告、 VR 直播、VR 点播、活动运营等新的运营模式,争取实现共赢。
3、本次合作存在由于虚拟现实内容提供的不确定性、软硬件兼容性、行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而造成合作未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公司将联合佳创视讯、
意景技术充分沟通协调,为广大用户提供符合广电播出要求的多种题材和场景的内容。
4、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5、本公司xxxx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天威视讯——佳创视讯” 《广电虚拟现实业务产业化运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