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基準利率係依基準利率選取 期間之「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三個月期」平均值為計價基礎加計 2.50%訂之,並經依規定公告。)加碼年息 %,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