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的标的物是: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大划停车区(K161+558 两侧)、和盛停车区(K179+958 两侧)含外环、内环对站场区内的房地产使用权及其经营权(仅含餐饮、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沿线停车区租赁经营合同
甲方: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崇州市羊xxx阳大道 1456 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甲方是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的项目法人,享有该路段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具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的能力和优势。为给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提供优质、安全、完善的配套服务,提高停车区的经营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大 划停车区(对站)、和盛 停车区(对站)的商业用房地产租赁及其小卖部、餐饮、加水服务的经营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经营的标的物
一、本合同的标的物是: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大划停车区(K161+558 两侧)、和盛停车区(K179+958 两侧)含外环、内环对站场区内的房地产使用权及其经营权(仅含餐饮、
小卖部、加水服务)。标的物总建筑面积计为 676.48 ㎡,包含其应分摊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另外,乙方在自行与高速公路执法单位沟通并获得执法单位同意后,二绕公司允许其充分使用房屋后方共计
383.69 ㎡的场地用于搭建厨房使用(详见附件),其余场地及附属设施的权属仍归二绕公司所有。乙方不得在停车区场地范围内发布任何广告信息,乙方相关人员享有场区内如厕、停车的相应权利。
崇州大划、温江和盛停车区资产租赁明细清单表
序号 | 位置 | 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 房屋后方可利用的土地 面积(㎡) |
1 | 崇州大划停车区 (内环) | 商业,经营餐饮、 小卖部、加水服务 | 169.12 | 82.96 |
xxxxxxx (xx) | xx,xxxx、 小卖部、加水服务 | 169.12 | 74.3 | |
2 | 温江和盛停车区 (内环) | 商业,经营餐饮、 小卖部、加水服务 | 169.12 | 94.67 |
温江和盛停车区 (外环) | 商业,经营餐饮、 小卖部、加水服务 | 169.12 | 131.76 | |
计 | 676.48 | 383.69 |
注:房屋后方可利用的土地,由乙方自行协调执法单位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以本 同约定的方式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 和盛停车区(对站)、 大划 停车区(对站)内为过往车辆、人员提供服务。作为回报,甲方将上述标的物内的商业用房地产使用权及其经营权(仅含餐饮、小卖部、加水服务)按一定年限提供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并由乙方在经营期内向甲方缴纳一定
金额的租赁费用。乙方经营期满,上述标的物(含经甲方允许乙方的新增建部分的建构筑物)由乙方无偿移交甲方。租赁具有期间所有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经营期限与方式
一、乙方经营甲方所属上述 2 个标的物的期限为 8 年,自本同签订之日算起。在经营期内,乙方在满足甲方对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含沿线设施)统一管理的要求下,自主经营上述停车区经营项目。
二、8 年经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对上述标的物续租经营。续租经营的租赁费用及年限根据相关规定届时再定。
三、乙方承租后按本同约定经营上述标的物,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就本同经营范围内的标的物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与本同冲突的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权同,但以下情形例外:
(一)经乙方同意(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
(二)乙方发生本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情
形;
(三)因国家公共需要被政府征用。第三条 租赁费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一、上述大划停车区(对站)、和盛停车区(对站)的商业
用房地产及其经营权计租赁费第一年度为 元(大写
元)。乙方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前三年度保持不变,第四年
度期开始递增,每年递增 5%,8 年计租赁费用为 元(大 写 元)。具体每年度费用金额见附表。
二、第一年度租赁费由西南联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账户代甲方收取后再转给甲方。乙方原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乙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保证金转为首年租金,乙方需在本同双方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度租赁费补齐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西南联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乙方向交易所索要代收租金的收据并递交甲方存档。
三、第二年度及以后的租赁费乙方于每年度起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账户信息见签署页)。
四、本同所称“年度”的含义是指本同签订之日起到次年对应的月、日。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除上述租赁费用之外,乙方还应按实际发生金额,按期向甲方缴纳经营范围内的水、电、气费用以及治安、消防、排污等其它费用。其中,水、电、气费按月缴纳,计量设备由乙方自行安装后报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在乙方经营中发生的排污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若相关部门向甲方收取时,由乙方及时向甲方补交。
第四条 停车区经营项目建设和装修工程
一、乙方在签订同后应立即开展标的物所涉的餐饮、小卖部、加水服务的配套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需报甲方备案审核并获得执法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甲方予以监督和协助,其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所涉区域范围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停车区装修完工后,乙方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格后方可开放营业。营业前,乙方应确保所需证照齐全。
三、本同所约定标的物停车区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租房建里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餐饮厨房的建设工程。
(三)场区管道的增设(涉及乙方经营范围内)。
(四)加水点设施设备的安装工程。
(五)上级主管部门为提升服务质量而要求增设的有关餐饮、超市及加水点区域的相关设施设备。
上述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原值需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保证在停车区区域内的所涉的建设和装修工程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影响高速公路的运营。
五、停车区的整体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应积极予以配。
第六条 停车区经营管理
一、经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规定,服从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项目业主公司、执法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管理,遵照执行甲方精神xx和行风建设各项规定。甲方对沿线停车区的管理制度作为本同的一部分,甲乙双方遵照执行。同时,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停车区的餐饮、小卖部、加水服务独立自主经营,其经营行为应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区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开始正式经营前,应提前 1 个月制定详细的经营管理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以作为甲方检查乙方经营行为是否规的依据。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负责经营停车区的小卖部(便利店)、餐饮、加水服务功能,若乙方拟增加新的经营范围,应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增设。
三、经营期内,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本同所涉及停车区经营项目而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责任。乙方经营项目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在本同所涉及停车区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证照(甲方协助)。若因乙方未办理或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等政府批文、证照非法经营,导致甲方连带承担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自行负责所经营商品的采购、运输和销售等日常经营业务,切实保证停车区商品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计量准确、价格理、提供优质xx服务。
六、经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检测频率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饮用水水质出具检测报告,确保餐饮用水质安全采用(采用桶装水可提不提供水质监测报告,但须提供桶装水供货证明)。
七、经营期间,经营范围内产生的餐饮垃圾及污水,乙方负责自行处理或缴纳相应排污费。
八、经营期内,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应自行承担与之有关的安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经营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乙方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行政责任。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后果,也应由乙方先行承担,再向责任方追偿。
九、经营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与本同相冲突的任何同。乙方不得将本同涉及的相关经营权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十、经营期内,除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店招、商标形象 LOGO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停车区及其xx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发布、经营广告。服务区的广告权属由甲方所有,但甲方的广告行为原则上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为前提。
十一、乙方负责的停车区经营项目应具备的其它经营设
备、设施由乙方添置并承担费用。
十二、经营期内,乙方工作人员应妥善使用停车区的其他免费设施、设备。经营期满后,若标的物不再由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 3 个月编制移交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移交方案必须包括所有移交设施(乙方对标的物进行的所有建设和装修工程的设施)、验收内容,确保移交甲方后能正常使用。乙方应在经营期满前十五日内向甲方移交乙方对标的物进行的所有建设和装修工程的设施。
第七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对本同所约定停车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服务经营权的权属法性承担责任。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照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将予以积极协助,办证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承诺
一、甲方对沿线停车区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为本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诺在承租期间严格遵照执行。
二、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经营方案和组织开展本同约定的停车区服务项目。接受甲方的正常监管,配做好停车区检查考核,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xx服务,维护停车区的xx窗口形象。
三、接受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服
从、执行甲方有关高速公路停车区的管理制度、xx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和检查制度。本同约定的停车区的经营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运营要求,给甲方经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具有履行本同权利义务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五、负责完成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安全保障。如出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其它检查,接受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
六、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七、停车区内乙方聘用的管理或工作人员按国家相关劳动法执行,如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涉及甲方特许经营权转让的约定
在本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或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原则上不得影响乙方履行本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甲方保证不将本同约定的停车区商业用房地产经营权单独转让给第三方。如本同约定的停车区商业用房地产经营权与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特许经营权捆绑向第三方转让或甲方的特许经营权同期届满,乙方应
予同意,但甲方必须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同时乙方应对本同的所涉及服务设施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使服务设施满足特许经营权同约定的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以保证特许经营权受让方按照本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同。
第十条 免责条件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同时,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同义务,若发生前述第七条、第八条及本条第二、三款所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当年经营权租赁费 30%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同。
二、甲方违约情形:
本同有效期内,在乙方严格履行同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同相冲突的承包或租赁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除外)。
三、乙方违约情形:
(一)未及时提交经营方案并按照经营方案执行的。
(二)未按时支付经营权租赁费且经甲方催收仍未按要求支付的。
(三)未经甲方许可将餐厅、小卖部、加水服务的经营
权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或对上述经营权进行两次及以上转包的;在停车区公共场所私自搭设违章建筑;故意损毁甲方在停车区的附属资产的。
(四)在甲方书面通知其整改安全隐患、或转达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同约定经营项目的理增设或整改要求后。乙方拒不执行的。
(五)乙方违反甲方关于沿线停车区管理制度,在约定的理期限内两次整改仍未达标的。
(六)因经营的餐饮或食品不格不卫生,导致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等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
(七)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达 3 次以上(含 3 次);未按时执行
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一年内累计次数达 3 次以上(含 3 次)。
(八)租赁期届满之后,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之内撤出货物等财产,将租赁物归还甲方,拖延归还的。
(九)发生其它的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情形。四、履约保证金
在成交确认单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违约罚金。同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在缴清水电费用以及治安、消防、排污等其它费用及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当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 10 万元时,乙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部分的 5‰/天计收乙方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同终止和解除
一、本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或解除。
二、经营期满,停车区内乙方负责建设和装修的附属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经营期内,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同的,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停车区内乙方负责建设和装修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三、在经营期满前,甲方违反本同约定擅自解除本
同的,甲方除按本同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停车区内乙方负责建设和装修的附属设施剩余价值按本条第四款计算后由甲方按实际价值,补偿给乙方,同时,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四、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或政策性因素,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按实际履行部分结清款项费用后,终止本同,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按剩余价值收购乙方在停车区内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其中:建筑物剩余价值按 8 年折旧期
限以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其它设备的剩余价值按 5 年折旧期限以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同约定经营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经营同的权利。具体经营权费用及同条件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另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以及自身需要,在停车区外新增拓展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拓展区的经营权,具体条件另签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停车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组成及职责另行约定。
三、本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及齐缝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条款约定,补充同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书面约定,本同不得变更。
五、本同共十二页,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沿线停车区租赁费用支付一览表
甲方:四川蓉城第二绕城高速公路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签字): |
公司账号: 4402922009084595840 | |
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永丰路支行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附件
经营时间 | 递增金额基数(元) | 递增率% | 当年支付费(元) | 备注 |
第一年 | 0% | |||
第二年 | 0% | |||
第三年 | 0% | |||
第四年 | 5% | |||
第五年 | 5% | |||
第六年 | 5% | |||
第七年 | 5% | |||
第八年 | 5% | |||
计 |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沿线停车区租赁费用支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