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横琴琴心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横琴人寿[2020]疾病保险 00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1.4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4条
❖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7.1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5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3.2条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4.1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7.1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8.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有底纹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申请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4 保险金给付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3 投保年龄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犹豫期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2 宽限期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现金价值权益 | 8.4 未还款项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1 现金价值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2.3 保险期间 | 5.2 保单贷款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2.4 保险责任 | 5.3 减保 | 8.7 争议处理 |
2.5 责任免除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9.释义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1 效力中止 | |
3.1 受益人 | 6.2 效力恢复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琴心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
2.4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 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 9.5),本合同终止: | |
(1)身故或全残(见 9.6); (2)重大疾病(见 9.7)。 |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见 9.8),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的,我们继续承担可选部分列明的保险责任。 |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见 9.9),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的,我们继续承担可选部分列明的保险责任。 | ||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
2.4.1 | 基本部分 | 以下责任为基本部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9.10)并被医院(见 9.11)的专科医生(见 9.12)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出生满 28 天至 并被确诊患有重大 50 周岁至 60 60 周岁至保险期 50 周岁(不 疾病时的到达年龄 周岁(不含) 间届满含) (见 9.13) 基本保险金额的一 150% 160% 100% 定比例 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 |
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 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继续承担您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责任。 | ||
中症疾病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 ||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5%。 | ||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 ||
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 | ||
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 | ||
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 | ||
我们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 | ||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 ||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5%。 | ||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 ||
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 | ||
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 | ||
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 | ||
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
2.4.2 | 可选部分 | 以下责任为可选部分,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 |
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同时选择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 责任: | |
身故或全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 |
残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 | |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 | |
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
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 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
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 |
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范畴: | |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 |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 |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 |
上述“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 | |
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 | |
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 | |
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 |
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 |
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
本合同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 | |
止。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或您 | |
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但心脑血管疾病 | |
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后, | |
本合同终止。 | |
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见 9.14),且被保险人自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 |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一项或多项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 |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 |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 | |
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 | |
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 |
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本合同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 任终止。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或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但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见 9.15)(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9)的机动车(见 9.2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1); (9)遗传性疾病(见 9.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 险金、中症疾 病 保 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加油 包 保 险金、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全残时提供);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
5.3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
(见9.24)。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您可以通过 我们的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具体规定。减保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审批生效后为您提供变更批单,并在批xxx变更内容。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减保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减保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 ||
❻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 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值。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4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5 |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 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若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
9.6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9.7 | 重大疾病 |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9.2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9.2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9.2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 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见 9.28)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明。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明。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见 9.29)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语言能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经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
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七)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二十八)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3)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二十九)严重克隆病(Xxxxx’x 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一)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持续 180 天以上,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Ⅱ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Ⅲ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Ⅳ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三十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三十三)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四)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三十五)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①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②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③CREST 综合征。
(三十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三十七)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及 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三十九)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四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I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 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Ⅰ型(微小病变型) |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
Ⅱ型(系膜病变型) |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Ⅳ型(弥漫增生型) |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
Ⅴ型(膜型) |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 |
(四十二)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及 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四十四)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次;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七)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四十八)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
(四十九)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征)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 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十)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一)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五十二)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五十三)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 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严重疯牛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六)一肢及单眼缺失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七)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 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五十八)瑞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五十九)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六十)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六十一)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 节炎予以理赔。
(六十二)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三)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并且满足下列
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六十四)亚历山大病
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护理。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除外。
(六十五)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六十六)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六十七)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六十八)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
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九)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
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七十)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骼检查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 dl 或> 102μ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 L 或>为 3.5mg / dl 或尿量<500ml/d;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 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七十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 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且在医院由专科医生实施完成。
(七十三)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七十四)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五)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七十六)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七十七)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七十八)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七十九)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一)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八十二)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 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 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三)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四)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须经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八十五)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六)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七)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八十八)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八十九)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二十五 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
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九十一)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九十二)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单眼失明。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九十三)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 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四)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五)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 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六)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七)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九十八)室壁瘤切除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一百零一)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一百零二)独立能力丧失
指疾病或外伤造成被保险人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必须是永久性的。
(一百零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一百零四)特定年龄的脊髓肌肉萎缩症
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细胞核的退化病变,以近侧的肌肉无力和萎缩为主要特征,由腿部为最先开始并逐步扩展至远侧的肌肉。有关病变必须在不涉及任何其他因素下直接导致永久不能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其中最少 3 项。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并附有相应的神经肌肉检验如肌电图证明。
只有在被保险人五周岁后首次获确诊患上本项疾病才可获得保险赔偿。
(一百零五)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一百零六)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
(1)急性发作(原疾病起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氧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一百零七)心脏黏液瘤
指经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的心脏原发性良性心脏肿瘤,并经术后病理或细胞学诊断。
(一百零八)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零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的限制。
(一百一十一)疾病或意外导致的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
(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一百一十二)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一百一十三)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9.8 中症疾病 (一)一肢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所致的单肢缺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一肢缺失”和“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中度克隆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克隆病”的给付标准。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中度克隆病”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三)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慢性,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2)持续肉眼血便;
(3)贫血,血红蛋白<9g/dl;
(4)已经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180 天以上。
本公司对“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中度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五)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一肢缺失”和“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六)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七)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所致的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公司对“中度克隆病”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本公司对“中度溃疡性结肠炎”和“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两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一项中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九)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十)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十一)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二)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十三)中度脑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HIV 感染引起的脑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十五)中度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中度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罕见的主要发生在老年人之间的可传播的脑病。受感染的人可以有睡眠紊乱,个性改变,共济失调,失语症,视觉丧失,物理,肌肉萎缩,肌阵挛,进行性痴呆等症状。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因人类生长激素治疗所致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十八)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遗留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满足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TIA) 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九)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二十)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二十一)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 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二十二)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二十三)中度面部 III 度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及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我们不承担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十四)昏迷 72 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 72 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五)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接受了骨髓移植。
9.9 轻症疾病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不在保障 范围之内。
(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本公司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不典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本公司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不典
(四)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本公司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不典
(五)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六)慢性肾功能障碍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 < 25%;
(2)Scr>5mg/dl 或>442umol/L;
(3)持续 180 天。
因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慢性肾功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七)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血管瘤。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肝叶切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九)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
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十)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一)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但未超过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人工耳蜗植入术”、“听力严重受损”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二)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三)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四)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 3 周岁以后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角膜移植”、“单目失明”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本公司对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
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轻
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六)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 III 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七)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但尚未达到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十八)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 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十九)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本保障的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有医院的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二十)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二十一)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 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二)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心肌病”的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为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是由于病理性的自生抗体及免疫综合体出现沉积,而导致身体组织及细胞受损。其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3 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四)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4)变性手术。
(二十五)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 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六)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肝叶切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七)肾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肾动脉狭窄(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 50%或以上狭窄)而实际接受了肾动脉支架植入手术。
肾动脉分支血管的支架植入除外。
(二十八)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轻度颅脑手术”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所致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九)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此病症须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 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三十一)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 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本公司对“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 III 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本公司对“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不
(三十三)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三十四)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 行。
(三十五)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病历 及手术记录以证明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有必要性及已确实施行了手术。
(三十六)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 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认 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八)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预防性睾丸切除;
(4)变性手术。
(三十九)心脏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除颤器为医疗所 须。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四十)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
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或有关的肝病并不受此保障。
本公司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肝叶切除”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十一)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本保单障范围内。
(四十二)轻度面部 III 度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我们不承担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 III 度烧伤“”“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十三)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血肿,实际接受了头部开颅或钻孔手术。
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 情况下进行。
(四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病
指一种持续性气流阻塞的肺部疾病,由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引起,胸片检查显示胸廓容积增大、前后径增大、肺纹理增粗,肺功能提示持续性的气流阻塞,确诊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呼吸系统科的专科医生确认,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COPD 肺功能分级 III 级,即 30%<EFV1<50%;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4)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 FEV1/FVC<0.7;
(4)PaO2<60mmHg, PaCO2>50mmHg。
(四十五)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 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轻度颅脑手术”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 性脑肿瘤”所致轻度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四十六)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于 2cm 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四十七)昏迷 48 小时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 48 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医院的神经科专
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或中症“昏迷 72 小时”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本保障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份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有关 诊断必须由医院的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本公司对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 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四十九)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3)诊断及治疗均须在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五十)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 在保障范围之内。 | ||
9.10 | 初次发生 |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
9.11 | 医院 |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
9.12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9.13 | 到达年龄 |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9.14 | 心脑血管疾病 | (一)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二)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 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五)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达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 肌病变除外。
(九)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十)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十一)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十二)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9.15 少儿特定疾病
(一)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组织的恶性疾病,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且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白血病。
(二)恶性淋巴瘤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81-
C85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三)瑞氏综合症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四)神经母细胞瘤
指起源于肾上腺髓质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中恶性肿瘤参考 9.7条中恶性肿瘤释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五)肾母细胞瘤
又称 Wilms 瘤、肾胚胎瘤、肾胚胎母细胞瘤、肾胚胎性癌肉瘤,是来自胚胎性生肾组织(后肾始基)的恶性肿瘤,其中恶性肿瘤参考 9.7 条中恶性肿瘤释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继发性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六)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在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七)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九)疾病或意外导致的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
(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
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一)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十二)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十三)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四)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 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七)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 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十八)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 节炎予以理赔。 | ||
9.1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1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9 | 无有效行驶 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2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2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
9.2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23 | 先 天 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9.24 | 与基本保险 |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 |
金额减少部 | 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 | |
分相对应的 | 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万元,您申请减保时对应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为8万 | |
现金价值 | 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10万元减保至5万元,那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 | |
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8*[(10-5)/10]=4万元。 | ||
9.25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9.26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9.27 | 六项基本日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常生活活动 |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9.28 | 永久不可逆 |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9.29 | 三大关节 |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