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新興市場 ESG 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新興市場 ESG 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原名:元大寶來新興市場 ESG 策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貳、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
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參、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申購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投資人所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 當之調整。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指定專戶。 |
經理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貳(2.0%)。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左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曆月給付乙次。 |
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零點參壹(0.31%)。 | |
買回費 |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 1%乘以買回單位數,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 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x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 時本基金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 由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申請買回時,交付買回收件手 續費。 |
召開受益人 會議費用(註一) | 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但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則無此費用。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其他費用(註二)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本基金 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 |
(註一):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
肆、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伍、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0)0000-0000 、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0000-000-000 , 網 址 (xxxx://xxx.xxx.xxx.xx/)。
陸、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三)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五)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六)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年報。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柒、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x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以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並以符合 ESG 議題之新興市場企業為主要投資目標,由於全球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有價證券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故可能會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經理公司雖可透過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避險操作,但並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連帶新興市場股市的表現隨產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將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三、 流動性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已開發市場及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主要投資市場以新興國家為主,而新興市場之股市,若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或政經環境較不穩定,而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1)本基金投資地區中,包含已開發市場及新興市場。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2)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一籃子貨幣間匯率避險)之操作,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其中以一籃子貨幣進行匯率避險之風險在於,一籃子貨幣指數與新臺幣兌美元之間的差異(Tracking Error),當新臺幣貶值相對小於一籃子貨幣貶值幅度或一籃子貨幣升值相對新臺幣升值幅度低或貶值,則會產生避險損失。
五、 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為新興市場國家,然而世界各國的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化(例如罷工、暴動、戰爭等)或法令之變動,對其他國家均具有影響力,亦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此外,勞動力不足、罷工、暴動等亦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惟本基金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在從事投資操作時,可能面臨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故在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將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本基金投資過程均依循一套嚴謹的投資流程,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信用風險。
2.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無此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風險。八、 本基金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
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換言之,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公司債,流動性較差,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二)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因此違約風險較高,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
(三)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但因無擔保債權,可能面臨發行公司債信降低或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四)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係以「金融資產證化」為基本架構而發行。有資產支持之債務證券(ABS)、不動產抵押貸款(MBS),最主要的風險為利率風險、債信風險、再投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再投資風險較高,因為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如房貸戶)的借款(如房屋貸款),當利率下滑時,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reinvestment risk),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Prepayment Risk)。而全球各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系之消費與投資狀況、就業所得與支出、利率等,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屋意願、借貸能力等,進而影響資產證券化商品的市場供需,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區域及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
(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1.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然而此關連並非絶對相關,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尚包括其轉換成證券的風險。
2.匯兌風險: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重大訊息,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在國外與海外存
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設價通常有所差異,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股價通常較高,因而投資人在評估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六)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於此商品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若土地及建物價格波動將會影響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的價格,另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信用評等、市場利率的變動等都會影響持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而針對利率風險、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及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說明如下
1.利率風險:當利率上升時,投資人將比較衡量不動產投資信託與其他投資標的的相對報酬,在投資標的的比重上作調整。同時,利率升高預期將衝擊租戶租金確保率、不動產的開發毛利率及投資意願,影響債券殖利率及資金停駐在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願。
2.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不動產景氣較佳時,造成市場供給於短期內急速增加,在供過於求的情況之下,不動產的價格或租金收入可能因此下降。
3.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不動產產業個別風險較一般有價證券為高,可能因景氣急速變化導致經營不善或缺乏管理效率而造成虧損,經理公司將透過多樣化的資產,分散單一不動產景氣變化之風險。
4.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當自然或人為之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情事發生時,超過不動產保險契約上限之損害時,可能發生顯著的影響。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風險: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八)放空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股票來追蹤指數的報酬,放空 ETF 及商品 ETF 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分別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或指數的報酬,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的問題,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九)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因其係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本基金從事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前應詳細分析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並評估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之合理性,以降低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之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投資風險如下:
1.信用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
佳可能無法履約,故投資時應慎選發行人,避免信用風險。
2.時間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含內在價值(標的股票市價-履約
價格)及時間價值(權證市價-內在價值),愈接近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到期日,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價格波動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認購 (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且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漲(跌)幅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幅來計算,因此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十)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運用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操作其所面臨之風險如下:
(一)投資衍生自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股價指數與期貨或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間之關連性並非絕對正相關,通常情形下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成正向關係,然而,可能因市場參與者對衍生自股價指數之商品供需不同,或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超漲或超跌之異常價格,即使從事此類交易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益之目的,亦可能造成本基金三檔子基金損失。
(二)投資衍生自股票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衍生自股票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與股票之間的連動性亦非絕對正相關。由於衍生性商品擁有時間價值與持有成本,而此價值之決定左右該項商品與標的物價格之價差,可能出現股票價格與衍生性商品價格反向的走勢。
此外,個別股票之衍生性商品參予者相較於股價指數之參予者為低,流動性不足的情形可能較高,也會造成連動性降低。同時,公司個別的風險也會影響衍生自該公司股票相關商品之價格,價格波動性因而偏高。因此,由於影響市場價格因素以及公司個別風險眾多,突發狀況往往亦超過原先之預期。
(三)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之風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為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相關商品,因此,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流動性風險及折溢價風險,以及投資期貨可能面對之基差風險以及選擇權之價格變動、價格波動度變動、到期日以及利率風險等,均為投資衍生自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商品之風險。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走勢錯誤,或衍生性商品與標的物關聯性不高,雖已作為避險交易,仍可能造成基金損失。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並無從事借券之操作,故無此風險。十一、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
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十二、其他投資風險
(一)大量贖回之風險: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
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二)市場停止交易的風險:交易所或政府機關,當遇不可預知的情況,如地震、風災、雨災、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市場之風險:
1.市場風險: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市影響程度鉅大。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將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另外,大部分中國公司仍未採用國際會計、審核及財政申報準則,故中國在會計及資訊揭露方面的慣例仍存在顯著分歧。中國的中央政府奉行社會主義,本基金資產價值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稅項、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中國及本基金擬投資之其他地區的法律或規定的發展。中國直至最近才推行綜合公司法,然而外國投資者所關注的某些重大事項(如無力償債、董事職責及疏忽或欺詐)卻未獲妥善處理,或僅某些國家及地方的法規有所規定。
2.匯率風險: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以人民幣交易為主,故人民幣的匯率亦
將影響本基金資產。
3.股價波動風險:大陸地區股市參與者民眾與法人眾多,股市週轉率偏高,因
此股價波動性相對較高。
4.大陸 A 股交易額度風險:
經理公司得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及交易額度或在法令允許前提下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如滬港通等)或其他法令許可方式
為本基金進行大陸地區 A 股交易,故大陸地區對 QFII 或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例如:依大陸地區 QFII 制度之規定,QFII的 A 股交易額度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若本基金投資 A 股市場金額超過本公司獲准的 QFII 額度時,則需再向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追加 QFII 額度,新額度核發之前,本基金 A 股交易將受到限制;而就追加的額度,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此外,若本公司 QFII 資格或 QFII 額度被取消,或本基金 A 股投資額度可能因任何原因被縮減,也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之交易。而依目前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規定,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投資大陸 A 股之交易額度仍採每日限額控管機制,故基金如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管道進行大陸 A 股市場投資,仍需承擔市場交易額度控管的風險。此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而本基金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稅項、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5.大陸稅務風險:
依據目前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大陸官方得對非大陸居民企業就源自大陸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雖然大陸官方目前仍未實際就買賣A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但本基金仍依將大陸稅務政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撥備
(如有)(註:根據中國財稅﹝2014﹞79號公文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 QFII或RQFII從A股交易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該豁免將不 適用於QFII或RQFII於2014年11月17日前進行的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增值。),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本基金實際及預撥之各項稅款後所計算得出的。投資 人應注意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實際施行與A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 率,甚至可能溯及既往徵收相關稅款,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公佈的實際適 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預繳稅款,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仍 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故本基金投資仍需承擔來自中國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6.利用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如滬港通等)的管道交易A股之投資風
險:
(1)交易限制之風險:
A.交易額度之限制: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交易為人民幣跨境投資,並設置每日額度上限之總量管理。因此當股票交易量觸及總額度或每日額度限制時,基金 A 股交易將會受到限制並可能因此造成交易延遲、委託失敗等情況。
B.提前撥券之限制:依中國法規之規定,投資者賣出股票前帳戶內應有足夠之股票,否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將拒絕該標的之賣出,故香港聯交所將就其參與者(股票經紀)的股票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並無賣超之情況,為此,除透過交易所或保管銀行提供庫存查核機制情況外,基金可能須於賣出A 股之交易當日開盤前將該等股票撥轉至委託交易之證券商帳戶,否則無法於交易日賣出該等 A 股。
C.投資 A 股限制:依中國法規之規定,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管道僅可買賣中國證監會核准的 A 股股票(即並非所有的 A 股均可交易)且對海外投資者投資單一 A 股股票設有持股比重的限制,因此當基金交易單一 A 股比重超過法規限制時,可能面臨無法再買入或被迫處份超限部位。
(2)交易日差異之風險:由於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日時才會運作。因此有可能出現中國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使基金無法進行 A 股買賣時而產生的 A 股價格波動風險。
(3)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運作需要相關市場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資訊系統的運作,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將可能影響到基金進行大陸 A 股之交易。此外,股票交易係透過中、港兩地之結算機構間之相互作業完成進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約之情況時,均可能對整體股票市場交易產生影響。如違約方為中國結算機構,則可能影響基金A 股交割作業或衍生需向中國結算機構追討股票或交割款項之風險。
(4)不受中、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香港與大陸地區雖都有相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因此基金透過此管道交易 A 股時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5)交易對手之風險:基金需委託證券商進行 A 股交易,交易過程尚牽涉到中港兩地證券交易所及其相關機構(如:中、港兩地結算機構)之作業,如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均會使基金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6)法規遵循之風險: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同時受到中國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管單位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規管,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更新或改變,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強制賣出或廢除之情況,因此基金 A 股交易需隨時因應中、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