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的种子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2008);
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信农险上海市商业性优质稻米收入保险(2021版)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条 凡从事优质稻谷生产并签订优质稻谷订单合同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优质稻谷订单合同的粮食加工企业、大米经销商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
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签订订单合同,订单合同应包括优质稻谷的品种、收购价、数量、质量标准、稻谷交收地点、运输费用、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稻谷以及经加工后的优质稻米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当地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适合当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
(二)使用的种子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2008);
(三)优质稻谷的生产技术管理符合种植规范标准,包括绿肥种植、深翻晒垡、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等;
(四)优质稻谷的加工工艺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加工后的优质稻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下列稻谷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品种不属于优质稻品种;
(二)未签订订单合同的优质稻谷;
(三)不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稻谷。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生产主体进行赔偿: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导致稻谷品质达不到优质稻谷标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当保险优质稻米的实际销售单价高于约定单价(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约定单价为3.5元/斤。
优质稻谷标准以保险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载明的标准为准。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经营主体进行赔偿:
当保险优质稻米的实际销售单价低于单位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经营主体进行赔偿。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单位保险金额为3.8元/斤。
实际销售单价根据经营主体在整个理赔结算期间内的不同销售渠道实际销售数量与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不同销售渠道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根据保险优质稻米的销售订单确定。
责任免除
第七条 x保险合同仅对保险责任第五条、第六条造成的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给予赔偿,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优质稻米单位保险金额乘以保险数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
单位保险金额参照保险优质稻谷的订单收购价、出米率、加工仓储成本以及微利计算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数量参照保险优质稻谷亩均产量、种植面积与出米率计算确定,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且均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理赔结算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优质稻谷的生长、销售周期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赔结算期间根据保险优质稻米的上市销售期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优质稻谷,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导致保险优质稻谷减产,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量,对于差额部分的保险优质稻谷,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退还差额部分对应的保险费。除前款之外原因致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优质稻谷,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差额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选择种子、适合区域种植优质稻谷,优质稻谷的轮作休耕、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未按前述要求种植的稻谷将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不承担该部分稻谷的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退还该部分稻谷对应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保险优质稻米所有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规定变更相应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原件或保险凭证;
(二)保险优质稻米实际交易数量证明;
(三)保险优质稻米实际销售单价、销售量证明;
(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
(五)保险损失清单;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保险赔偿金:
(一)发生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向生产主体进行赔偿:
1、发生第五条第(一)项保险责任时:
赔偿金额=(保险数量-实际销售数量)(斤)×0.84(元/斤) 2、发生第五条第(二)项保险责任时:
赔偿金额=实际销售单价对应的单位赔偿金额(元/斤)×实际销售数量(斤)
注:(1)实际销售数量是根据生产者销售给经营者的优质稻谷数量乘以出米率计算得到的优质稻米xx(xx);
(0)实际销售数量最高不得超过保险数量(下同)。
保险优质稻米不同实际销售单价对应的单位赔偿金额表(单位:元/斤)
实际销售单价(X) | 单位赔偿金额(Y) |
X≤3.5 | Y=0 |
3.5<X≤3.8 | Y=(X-3.5)×80% |
X>3.8 | Y=0.24 |
注:(1)单位赔偿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上述表格中实际销售单价和单位赔偿金额对应的是保险优质稻米,非优质稻
谷。
3、上述第1、2款赔偿金额累加计算,赔偿对象为生产主体。
(二)发生第六条保险责任事故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向经营主体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实际销售单价)(元/斤)×实际销售数量(斤)
实际销售单价是基于经营者整体销售情况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非基于每一个生产者的销售情况计算得到。
注:上述第(一)、(二)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优质稻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干旱、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病虫害:指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病源生物、害虫侵害作物,造成作物产量损失的病害和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