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法人提供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法人)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订立: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债权人”)
保证人: (以下简称“保证人”)
鉴于:
1. 债权人同意按照其与 (以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可以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以下称“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的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2.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保证人、债权人就最高额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合同:
第 1 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指主债权发生期间,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2 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被担保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保证人均承担担保责任。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授信期限。但被担保主债权范围内的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债务人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是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若根据主合同的到期日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 2 条保证方式
2.1保证人同意在最高债权额内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确定后,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
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放弃对任意一个保证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变更任意一个保证人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其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第 3 条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用、催收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用、催收费用等);和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主债权”。以上被担保主债权包含增值税。
3.2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主债权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 4 条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还款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还款日晚于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还款日;
(3)前款所述“还款日”包括主合同还款日期,还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涉及任意债务多次提款的,还款日依据单笔提款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如主合同项下涉及债务分期还款的,还款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或提前到期之日计算。
第 5 条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及实现
5.1 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根据法律规定及主合同、本合同约定债权人判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主债权范围;
(2)自被担保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若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3)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 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币种的应付未付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按照扣划当日债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第 6 条保证的性质和效力
6.1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对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更导致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2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为被担保主债权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债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被担保主债权项下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6.3 如果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存在其他担保权利的,债权人放弃任意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未免疑义,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对任意一个保证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变更任意一个保证人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等),并不影响和免除其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亦不对保证人是否能够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第 7 条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7.1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交以下文件(经过债权人审查同意后可以豁免):
(1) 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 保证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保证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证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3) 保证人的股东(大)会或者有权决定本保证事宜的保证人其他内部机构同意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如须公示,则提交的文件须与公示内容一致);
(4) 经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反应其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等);
(5) 债权人合理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 8 条保证人的xx与保证
8.1 保证人向债权人xx并保证:
(1) 保证人系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 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保证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和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登记、备案均已适当取得和完成并且充分合法有效,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保证人或其资产的,对保证人的运营、业务、资产或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 保证人未违反适用于其或其资产的可能对其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对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授权、协议或义务。
(6) 未发生保证人主动进行的或由第三方任何针对保证人提起的清算或破产程序。
(7) 保证人最近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经审计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一贯使用的会计原则和准则编制的,真实恰当地反映了在该报表所述财务期间内或该期间截止日时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该财务期间截止日,保证人并无未经披露或未在相关财务报表中予以记录的重大负债(或有的或非或有的)、未实现或预期的任何损失,并且保证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自该报表之日起未出现严重的不利
变化。
(8)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债权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而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8.2 保证人的上述xx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 9 条保证人的承诺
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
9.1 保证人将立即通知债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涉及保证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2) 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或对外提供担保、负债或签订对其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
(3) 停业、歇业、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4) 以联营、承包、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变更其经营方式和股权结构。
9.2 保证人将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给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其它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资产处置行为(因日常经营所需的处置行为除外),不得订立任何可能给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
9.3 保证人应定期向债权人汇报其财务状况,经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反应其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等)。
9.4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在变更后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债权人。
9.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只要被担保主债权或其任何部分仍然未清偿,保证人将向债权人提供债权人随时合理要求的财务或其它资料。
9.6 如果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规定支付任何到期或提前到期应付的被担保主债权,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立即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债务。
9.7 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债权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扣,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进行上述扣划。
第 10 条费用及补偿
10.1 因本合同强制执行所发生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均由保证人承担。以上相关税项、费用包含增值税。
10.2 保证人需补偿债权人因保证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 11 条违约责任
11.1 以下情形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 债务人发生了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
(3) 因保证人未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决议文件影响本合同效力或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的;
(4)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5)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xx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xx与保证;
(6) 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或保证人处置自有资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
(7) 发生任何针对保证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足以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
(8) 其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有关保证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或其他危及债权人本合同项下权利事件。
11.2 在发生第 11.1 条项下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2)宣布主合同项下新债权不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4) 有权停止向债务人继续发放贷款;
(5)要求保证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7)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 的任何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币种的应付未付款项,为
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按照扣划当日债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8)调减或终止债权人对保证人在其他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额度,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11.3 被担保主债权确定后,如被担保主债权项下有多笔贷款的,就保证人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多笔贷款的清偿顺序;就单笔贷款而言,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用以支付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 用以支付债权人因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5) 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债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处理顺序。
第 12 条通知
12.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债权人变更营业地址、落实监管规定等)下,债权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保证人。本合同各方的下列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送达信息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信息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信息:
致保证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致债权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
为送达日。
12.2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条所约定的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
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第 13 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适用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14 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且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债权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5 条其他
15.1 债权人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亦不影响债权人对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5.2 无论被担保主债权是否确定,债权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证人上述行为。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保证人,即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3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清偿被担保主债权,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债权人持 2 份、债务人、保证人各持 1 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5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_ _(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对债权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其他约定:
_ 。
15.5 特别约定
保证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在办理关于保证人相关银行业务、作为担保人和进行贷后管
理的情况下,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为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止及在债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且授权债权人可将保证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担保情况等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送,报送授权期限为自业务发生之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主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保证人撤回授权前借款人需结清贷款。若保证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保证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保证人愿意承担因保证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债权人已经应保证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保证人: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债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债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