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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财产运用风险,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原则第三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宗旨,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第四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
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五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
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第六条 投资行为必须符合规模适度的原则。
不得因投资而影响本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待拨付项目资金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且保证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投资或金融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
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进行委托投资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投资金额超过 40 万以上人民币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直接购买股票或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可能是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会成立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投资委员会。
一、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二、投资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三、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活动。由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投资工作按照《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运作的管理层级及职责
管理层级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秘书处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重大投资项目(40 万元以上);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委员会经理事会批准,成员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主管财务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投资、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5-10 人组成,行使投资咨询之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投资管理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讨论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提供投资建议,讨论年度投资规划方案,投资计划须投资委员会成员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实时评估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向理事会提供合理止损建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六)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运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需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九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二十条 投资操作流程:
(一)秘书处在投资委员会指导下提出投资运作年度计划,经投资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
(三)年度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委员会的建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各类投资运作(具体由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并负责资金投资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
(五)投资审批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反馈。
第五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
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 20%的;
(三)偷税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六章 投资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个投资文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理事会任何成员有询问基金会投资理财工作进展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办法和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相关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广州悦尔公益基金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