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投资者):
指定交易协议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乙方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
甲方的身份证号码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x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无权在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甲
方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乙方对于其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依法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第十三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四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乙方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