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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捐赠”,即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性捐赠。是指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统称各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协 调公司的各项捐赠与公益活动;稽核部负责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目的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对外捐赠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捐赠;
(二)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严禁虚假宣传和轻率许诺。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应诚实履行;
(四)自愿无偿原则。不参与任何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者以慈善、公益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的捐赠。不得谋求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而进行捐赠;
(五)责权清晰原则。公司应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协议。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六)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以下公益性目的: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七条 对外捐赠包括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和由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两种形式:
(一)公司直接对外捐赠。公司根据本办法直接实施的对外捐赠,包括公司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施的对外捐赠,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对外捐赠;
(二)公司公益基金会统一捐赠。由公司公益基金会代表各单位实施对外捐赠。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捐赠行为:
(一)政治性捐赠;
(二)向实施犯罪、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捐赠;
(三)由公职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指定、摊派性的捐赠;
(四)任何基于洗钱、贿赂等非法目的的捐赠;
(五)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向营利性活动提供捐赠;
(六)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的捐赠;
(七)有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声誉以及违背公司核心价值观的捐赠。
第九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公司依法发起设立的深圳市招商证券公益基金会;
(二)其他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其他公益性机构、
政府部门或者根据所适用法律依法可以进行慈善筹款的机构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与受赠方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各单位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受赠方审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受赠方的受赠主体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受赠资格的主体,不应当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各单位应当从受赠方的诚信记录、背景、资质、从业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审查受赠方义务履行能力。
第十三条 除向公司公益基金会捐赠外,各单位应对受赠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赠方的基本信息、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应资质证书;
(二)受赠方符合受赠资格与免税资格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通过信用查询机构、其他相关慈善组织或活动管理机构和公共信息平台等检索受赠方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四)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受赠方在其住所地和主要活动地的活动情况和社会反映;
(五)捐赠方及其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是否与受赠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配偶、血亲和姻亲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应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一)对外捐赠年度预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0.2%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0.2%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因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外,原则上不安排 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捐赠项目。确需超出当年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的,需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对外捐赠项目,须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公益基金会对外捐赠项目,按照公司公益基金会管理规定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单位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协议,明确约定捐赠财产、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方查询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权利、捐赠方的检查与审计权限、受赠方的合规承诺、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约定实物交接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要求受赠方在捐赠协议或承诺函中确认遵守专款专用、反商业贿赂、接受合规检查和审计、公平采购等方面的合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捐赠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捐赠款项。
第二十四条 采用实物进行捐赠的,所捐赠财产应为各单位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所有权或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捐赠物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由受赠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依法组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有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的项目类捐赠,捐赠方在交付捐赠财产后,应对所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所捐赠财产用于特定目的和专项用途,所捐赠项目的进展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对所捐赠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一)审核受赠方主动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或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现场走访、访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情况向受赠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四)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受赠方定期汇报,提供有关 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项目执行资料与财务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依法取得捐赠财务凭证,如实、准确入账,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
单位应要求受赠方接收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七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经办和实施捐赠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守规、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开展有关捐赠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员工作为捐赠方代表获邀请参加捐赠活动的,应遵守公司xxx和接待合规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时,如与受赠方存在以下利益冲突关系的,应主动如实披露并申请回避:
(一)在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兼职或担任任何实质或名誉性职务的;
(二)与受赠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存在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的;
(三)自己、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受赠方及其关联企业(单位)有业务往来的;
(四)其他与受赠方有任何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员工履行捐赠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员工不得在捐赠活动中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贿赂为目的,对外提供捐赠;
(二)实施贪污、不当得利、侵占等行为;
(三)在参与和实施捐赠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文件;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披露利益冲突;
(五)假借捐赠的名义向任何组织或个人行贿、提供不当利益;
(六)假借捐赠的名义参与任何洗钱或协助洗钱活动;
(七)虚构捐赠活动或以其他欺诈或不诚信的手段套取款项,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索要或者收受受赠方、受益人或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九)将公司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