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 本契約中甲方所承租之各標的物(以下簡稱「租賃標的」)名稱、型號、數量詳如出租單(附件一)所示。
第二條: 契約及租賃期間
一、 本契約於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契約期間」至甲方將租賃標的返還乙方驗收無誤,且於甲xxx所有可能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違約金、維修費用及損害賠償)後屆滿。
二、 甲方承租本契約第一條租賃標的之「租賃期間」參照本契約第十九條。
第三條: 租金、質押證件及本票
一、 租賃標的之總租金金額參照本契約第十九條,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支付全部之租金予乙方。
二、 甲方知悉乙方為於租賃期間內保留甲方完整之租賃權利,無法再另為出租,因此甲方若於租賃期間到期前提早歸還租賃標的,乙方無須退還租金予甲方。
三、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質押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則提供相關身份認證之居留證及護照正本),並且提供手機門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等個人資料予乙方,乙方得複印並留存甲方身份證(相關身份認證之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影本或其他相關資訊,惟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之個人資料,且僅得於租賃相關事由中使用之,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第三方使用。
四、 乙方應於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所載「契約期間」屆滿時,歸還甲方身份證(相關身份認證之居留證或護照正本)正本。
五、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交付或簽署乙方到期日為租賃期間結束日之本票一紙,本票面額為甲方租賃之器材實際價格(由乙方事前估價指定),由甲方簽名及蓋大拇指指印為憑。乙方應於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所載「契約期間」屆滿時作廢該本票。
第四條: 保管義務
一、 甲方於收受租賃標的起,至實際返還乙方止,應擔負保管義務,並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及手段。
二、 甲方應自行理解租賃標的之使用、操作方式,若因不當使用造成損傷,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賠償之。
三、 租賃期間發現租賃標的功能異常,甲方應於第一時間通知乙方,禁止私自進行拆解、維修。
四、 甲方不得將租賃標的轉租他人。
五、 甲方違反本條任一義務,租賃標的如有任何損傷、功能異常或遺失,除因可歸責於乙方外,其餘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賠償之。
第五條: 租賃物返還與違約罰款
一、 甲方應於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所訂之「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標的返還乙方。
二、 甲方若有展延租賃期間之需求,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六個小時告知,並取得乙方之同意,否則若有延誤返還期限,仍以逾期及違約論之,甲方知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展延租賃期間。
三、 甲方遲誤租賃期間後返還租賃標的,應於乙方營業時間為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於非營業時間內收受租賃標的。違約金以「乙方於營業時間內實際收受租賃標的」之時間計算之,甲方不得異議。
四、 違約金計算方式:
I. 甲方返還租賃標的,得有一小時優惠緩衝期。
II. 甲xxx滯一小時優惠緩衝期後仍未歸還租賃標的,自第二小時起(亦即第一小時緩衝期結束後),每一小時加收
「該租賃標的一日租金之百分之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未滿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算之。
III. 甲方若在優惠緩衝期限後延滯五小時以上(含)未滿二十四小時,仍未歸還租賃標的,應以「該租賃標的一日之租金」作為違約金。
IV. 甲方若在優惠緩衝期限後延滯二十四小時仍未歸還租賃標的,每延滯二十四小時應以「該租賃標的一日租金之兩倍」作為違約金。若經本款計算後,有未滿二十四小時之餘額,該餘額以前三款加計之。
V. 甲方若在優惠緩衝期限後延滯三十六小時仍未歸還租賃標的,並未主動連絡乙方告知原由,乙方將視為器材遺失,則應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賠償並尋求法律途徑處理。
第六條: 租賃期間之展延
一、 若甲方因故須展延租賃期間,需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六個小時通知乙方,並應經乙方同意。甲方知悉乙方有租賃期間展延與否之最後決定權,乙方有權拒絕。
二、 若乙方同意展延,甲方與乙方應另簽訂新契約,展延期間之租賃標的租金及其他約定,以該新契約為準。
第七條: 租賃標的之點收
一、 甲方應於乙方交付租賃標的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測試,如發現功能異常或外觀有明顯損壞時應即時通知乙方,本契約經甲方簽名後視為甲方確認所交付之租賃標的無任何瑕疵。
二、 點收完成後,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四條負擔保管義務,租賃標的之功能異常、損壞,除因可歸責於乙方,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賠償。
第八條: 返還測試
一、 乙方應於甲方返還租賃標的後,當場就外觀及功能進行測試及檢查。
二、 經乙方測試完成後,除因甲方遲誤返還期限或租賃標的有所損壞外,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歸還甲方之證件正本或影本並將本票作廢。惟,倘甲方遲誤返還期限或租賃標的有所損壞,則應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十條辦理之。
第九條: 所有權
一、 租賃標的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處分之。
二、 甲方不得對租賃標的任意拆解或更換零件,惟單眼數位相機與之可替換鏡頭和其他承架零件,在不損壞及相容情況下,不在此限。
第十條: 損害及遺失賠償
一、 若甲方發現租賃標的故障,包括但不限於移焦、入塵、失常、泡水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租賃標的之損壞、功能異常或遺失,除因可歸責於乙方外,乙方得視情況委託乙方指定之商家維修、或要求甲方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或請求甲方給付租賃標的新品時價等值之現金。
二、 除前項之賠償外,甲方應全額負擔租賃標的維修期間或遺失期間之租賃費用,該期間之租賃費用以該租賃標的平日出租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租賃標的經乙方指定之店家進行維修、調校並送回乙方檢測確認無誤後,方屬維修完成。
三、 乙方有權指定維修之店家,惟乙方需出示維修校正費用之發票影本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影本予甲方。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
一、 若拍攝特殊內容或可能涉及危險環境,如:路跑活動、車拍、水上活動、賽車、運動競賽……等,甲須主動事先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出租。
二、 如因拍攝活動造成租賃標的損壞,則應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賠償。
第十二條: 完整契約
一、 本契約之所有附件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
二、 本契約構成雙方對本契約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十三條: 契約之修改與補充
一、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就修改或補充之事項應做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蓋章後,始成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資料儲存
一、 乙方對於記憶卡等儲存裝置應於甲方承租前測試,確認使用狀況及功能良好,並告知甲方。
二、 乙方對於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的任何資料,無保管義務或備份責任。
三、 乙方對於記憶卡等儲存裝置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甲方應自行儲存或備份資料,若甲方因記憶卡等儲存裝置損壞造成資料遺失、毀損造成任何損失與乙方無涉,乙方亦無賠償責任。
四、 租賃標的(包含線材)若造成甲方財產或其他形式上直接或間接之損害,乙方不負責甲方之損失,乙方亦無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
一、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第十六條: 權義轉讓
一、 甲方在本契約中任何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七條: 條文名稱
一、 本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十八條: 契約留存
一、 本契約由乙方保存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