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信泰人寿[2011]定期寿险 0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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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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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7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2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2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7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豁免保险费申请
5.3 保险费豁免
5.4 诉讼时效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金给付
6.5 诉讼时效
7.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8.1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9.释义
9.1 周岁
9.2 全残
9.3 意外伤害
9.4 保单年度
9.5 毒品
9.6 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8 无有效行驶证
9.9 现金价值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投保年龄以周岁 9.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9.2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9.3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9.4开始,豁免主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交
保险费,本保险责任终止。
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前款保险责任项下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前款所豁免的保险费金额额外给付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5;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9.8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❹价值 9.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❹价值。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减二年。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附加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❺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5.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豁免保险费申请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我们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您应补交我们
已豁免的保险费。
5.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关爱保险金受益人
x附加合同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被保险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关爱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❼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8.1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我们未承担过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列明的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相关内容变 更的申请。
❾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4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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