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HRT-DXH-FW-202230
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
项目编号:WHRT-DXH-FW-202230
采 购 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武汉荣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 购 方 式: 公开招标
项 目 日 期: 二○二二年十二月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二、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CA 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 CA 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
三、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四、供应商应按照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目 录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xxxx://00.00.00.00:0000/)获取招标文,并于 2023 年 01 月 0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WHRT-DXH-FW-202230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2119577-9318
3、项目名称: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544.32 万元
6、最高限价(如有):544.32 万元
7、采购需求: 餐饮服务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所需服务应由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微企业”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1、时间: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
(xxxx://00.00.00.00:000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CA 锁。方式为:打开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流程》。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采购文件(注:未办理 CA 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四楼大厅窗口办理 CA,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已办理 CA 证书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1、开始时间:2022 年 12 月 15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 年 01 月 0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本项目将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人无需
到开标现场 )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 027-83893519。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 027-83893519;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项目包信息:本次招标共分 3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
第 1 包:
项目包名称: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一包)
简要技术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采购预算:165.24 万元,最高限价:165.24 万元
第 2 包:
项目包名称: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二包)
简要技术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采购预算:217.08 万元,最高限价:217.08 万元
第 3 包:
项目包名称: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三包)
简要技术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采购预算:162 万元,最高限价:162 万元
3、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不得拆分投标;招标、评标和中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报价超过该项目包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该包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按项目(标)包进行送达;投标人有意参加多个项目(标)包时,请按照对应项目
(标)包提供文件获取相关材料。
5、多包规定:投标人可投多个标包,但最多只允许中标一个项目包。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项 目包中均排序第一,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包优选包号顺序选择排序第一的项目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在前面项目包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项目包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评标结束后如有某项目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项目包排序。
6、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户 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4200 1266 9390 5000 1540
开户行行号:10552100065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x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xxx
联系方式:13971607818
名称:武汉荣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佳柏现代城1栋26楼
联系方式:1580710213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1.2 | 采购人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武汉荣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1.1.4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1.5 | 项目名称 | 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 餐服务 |
1.1.6 | 项目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1.7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1.2.1 | 资金来源 | ☑ 财政性资金 □ 其他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服务期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1.3.2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 餐卡充值工作。自合同签订的第二个月起甲方于每月 5 日前支付上月 餐费,乙方每月 1 日完成当月餐卡充值工作。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中的《资格审查表》。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1 | 中标后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 品 | 第 1 包:□ 接受 ☑ 不接受; 第 2 包:□ 接受 ☑ 不接受;第 3 包:□ 接受 ☑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 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服务。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4.2 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 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1.11 条的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 〔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符合鄂财采发〔2021〕8 号文第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它符合鄂财采发〔2021〕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 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 策 |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 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x项目采购预算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3.5.2 | 投标文件的盖章与签字(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
3.5.3 | 投标文件的提交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政 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供应商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上传后系统会自动加密,供应商无需额外加密,否则有可能导致电子文件无法正常解密而打开失败)无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须提供与上传电子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套供存档。 |
3.6.5 | 是否需要提交纸 质投标文件 | 不需要,只需递交电子文件 |
3.6.6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4.1.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
4.1.3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1.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7.1.1 | 定标原则 | 1.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2. 多包规定: (1)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的所有项目包投标。采购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 1 个项目包。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项目包中均排序第一,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包优选包号顺序选择排序第一的项目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在前面项目包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项目包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评标结束后如有某项目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不影响其他项目包排序。 |
7.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一)湖北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0/)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7.3.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
8.1.1 | 质疑期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投标部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佳柏现代城 1 栋 26 楼 |
8.2.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 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9.1.1 | 履约担保 | ☑ 无; □ 有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 2%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 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 □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计价格[2015]299 号文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一包 24786 元、二包:32562 元、三包 24300 元。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5)银行账户信息: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6)其他事项: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 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
10.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讫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13.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一)信用承诺: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 (武财采〔2019〕344 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 号)的规定,投标人需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9-2。 |
(二)合同信用融资: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 [2019]55 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市东西湖 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 ||
(三)其他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指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2)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中不应出现 “赠送”的内容。 | ||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 日。 2)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1.1.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交 货 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质 保 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2.1 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1.12.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投标人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1.1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己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4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本招标文件第 1.12 条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
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 2.2 款规定办理。
2.1.5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将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通知及网上公告公布的形式告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实时关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函及附件
3.1.2 报价文件
3.1.3 商务文件
3.1.4 技术文件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保险、装卸、仓储、保管、安装指导、检测、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投标人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投标人的风险。
3.2.2 本项目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各类材料、配件和人工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
3.2.3 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或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2.4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采购预算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
3.3.3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5.1 本项目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1.1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若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备选方案,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3.5.1.2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下载“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并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投标。
3.6.2 投标人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投标内容,合成投标文件,并通过 CA 上传投 标文件。投标人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投标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3 如招标文件有分包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
3.6.4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6.5 因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 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6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分散采购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4.1.1 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需提供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投标文件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4.1.2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
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文件封面中投标人落款处需填写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单位的名称,投标文件封面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应由联合体各方盖单位章后将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4.1.3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支持投标文件一键签章功能,投标人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投标人认可投标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
4.1.4 投标人应按照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包号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4.2.2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4.2.4 如该项目需递交纸质文件,纸质文件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
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
4.3.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4.3.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
5.1.1 本项目将按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开标;投标人可在能够保
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并实时在线关注开标情况;投标人无需参加现场开标。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开标/评标”进 行在线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4)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解密投标文件;
(5) 读取已解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生成开标记录;
(7) 询问投标人是否对开标记录有疑义;
(8) 开标结束。
5.3.1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
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如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5.3.2 如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且未得到解答,可以在开标结束后 1 小时内通
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疑义。否则系统将自动视为投标人确认。
5.4.1 因“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6.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7.1.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项目质疑部门:招标部技术组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
8.1.2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8.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8.3.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9.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9.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9.1.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2.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3.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9.3.4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0.1.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0.2.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招标代理服务费。
11.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2.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12.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2.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2.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2.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
果。
12.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2.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2.2.1 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2.2.2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3 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2023 年度金银湖街社区工作者、综治服务队、消防队、安全专管员供餐服务
第 1 包:金泰社区:29 人、xxx社区 42 人、亲湖社区 29 人、学府社区 25 人、 严家渡社区 28 人。
共计 153 人。
第 2 包:碧海社区 19 人、恒大城社区 31 人、花城社区 24 人、金口社区 27 人、丽水社区 28 人、恋
湖社区 23 人、鑫桥社区 24 人、银湖社区 25 人。共计 201 人。
第 3 包:安全员 17 人、禁毒专班 3 人、消防员人 14 人、综治服务队 44 人、综治中心 3 人、金湖社
区 22 人、潇湘海社区 19 人、园博社区 28 人。共计 150 人。
(1)食堂成员中至少有 1 名以上(包括 1 名)取得厨师证,且全员应有健康证;
(2)配送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
(3)配送人员须满 18 周岁;
(4)配送人员不得收取小费;
(5)保质期:配送时保质期不能超过总保质期 1/3,无保质期标准的必须是新鲜产品;
(6)配送时间:早餐、中餐。
(1)不得超过 900 元/人/月;
(2)花色品种,不低于一主荤两小荤一素一汤标准,汤可置换水果或酸奶,至少每周搭配变换菜品。具备风味特色餐;在此基础上,可以开设特色菜肴。
类别 | 货物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大米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大米》(GB 1354-2009)中的二级及以上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具备 QS 认证标志、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面粉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筋小麦粉》(GB/T 8607-1988)中的一级质量指标 2、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的卫生要求 3、面粉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粉纸袋》(GB/T 28120-2011)的要求 |
食用油 | 1、植物油原料应为非转基因油料作物。 2、菜籽油、茶籽调和油制油工艺应为压榨工艺。 3、菜籽油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菜籽油》(GB 1536-2004)中二级压榨成品菜籽油。 4、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的卫生要求 5、采用合格的 PET 一次性包装桶装交货,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每桶净油含量 5L。(误差率符合国家标准) |
鲜、冻肉及肉制品 | 1、满足《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 2、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 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厂家,具备厂家验收单及 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 |
冷食冻品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2、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清晰可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3、解冻失水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蔬菜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卫生要求以及运输要求。 2、蔬菜外观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水分含量适中,叶面无明显积水。 3、蔬菜来源可靠,属有机、无公害蔬菜。农药残留、硝酸盐含量、“三废” 等有害物质不超标。 |
水果 | 水果外观新鲜、安全。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及机械损伤,水分含量适中。 |
蛋类 | 新鲜蛋蛋壳比较毛糙,壳上附有一层霜状的粉末,没有裂纹,色泽鲜明,清洁。 |
禽类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2、新鲜光禽:光禽是指经宰杀去毛以后的鸡、鸭等禽类,质量好坏,是否新鲜,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来判别: 1)喙有光泽、干燥、无粘液; 2)口腔:新鲜的光禽口腔粘膜呈淡玫瑰色,有光泽、洁净、无异味; 3)新鲜的光禽眼睛明亮,充满整个眼窝; 4)皮肤:新鲜的光禽皮肤上毛孔隆起,表面干燥而紧缩,呈乳白色或淡黄色,稍带微红,无异味 5)脂肪:新鲜的光禽脂肪呈淡黄色或黄色,有光泽,无异味; 6)肌肉:新鲜光禽肌肉结实,有弹性,有光泽,颈、腿部肌肉呈玫瑰红色, 变质的光禽肌肉松驰湿润发粘,色变暗红,有明显腐败气味。 |
鱼类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 2、新鲜、活鱼。 |
干货调味品 | 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指标与卫生要求。 2、干爽, 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 无虫蛀、无杂质, 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 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
奶制品 | 1、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 2、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 19302-2010) |
坚果类 | 1、满足《坚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6326-2005)》 |
(备注:以上内容请投标人提供相关承诺,逐条响应)
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配送以下不合格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供货单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1、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2、报价的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运输、装卸、仓储、人工、税金、各类劳保、保险、利润、售后及相关的全部费用。
3、服务期内如同一供货商被书面投诉三次及以上的,以合同约定的处罚为准。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具体评审因素见《资格性检查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见《符合性检查表》。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见《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2.“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3.“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所需服务应由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 |
7. | 审核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
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
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 名称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投标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标项目 | 评审因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10分) | 价格 | 10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比重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保留两位小数) |
商务得分 (22分) | 投标文件 | 2 | 投标文件有目录、逐页有连续页码、有导读表、页面整洁字体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
类似业绩 | 6 | 投标人自2019年以来有过类似采购项目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注:转包、分包合同不予计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
公益活动 | 2 | 投标人在 2019 年至今参与过社会公益活动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用户评价 | 5 | 投标人自 2019 年以来有与上述类似项目业绩对应的服务质量反馈意 见书,反馈意见书良好的,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5 分。需提供服务质量反馈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时间以反馈意见书时间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备注:同一服务单位的连续年度或跨年度服务质量反馈意见书不重复计分。) | |
拟派项目人员 | 7 |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的得基本分4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本项最多得7分。(提供人员名单、健康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技术得分 (68分) | 服务方案 | 20 | 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总体服务方案(服务规范、运行管理方案、菜单设计方案、应急预案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 合理、针对性强得20分;合理可行得10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5分; 未提供不得分。 |
食品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 15 | 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从人员、食品、运输等方面)方案: 合理、针对性强得15分;合理可行得10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5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食品留样方案 | 5 | 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食品留样的相应要求、制度、实施方案: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 合理可行得3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1分; |
未提供不得分。 | |||
加工方案 | 15 | 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加工操作制度等技术保障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15分; 合理可行得10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
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 | 5 | 各投标人根据所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服务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合理可行得3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1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疫情防控措施 | 3 | 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科学、完善的防疫措施及处理方案。合理、针对性强得3分; 合理可行得2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配送方案 | 5 | 有科学合理配送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 合理、可行得3分; 欠合理、基本可行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
合计:100分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餐供应时间、地点、数量:
1、乙方负责按以下时间,向甲方员工供餐:早餐:7:30--8:30
中餐:11:30--12:30
2、乙方负责将甲方工作人员预约订单,将工作餐送到双方确认的取餐点,并对工作餐进行相应的保温等措施以及做好向甲方员工供餐的各项准备工作。
3、乙方每天供餐数量,以甲方员工实际点餐人数为准, 食堂根据数量提前备餐,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乙方,餐费结算应以实际供餐数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工作餐供应标准:
乙方按 元/月/人标准为甲方提供早、中餐。第四条 结算及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餐卡充值工作。自合同签订
的第二个月起甲方于每月 5 日前支付上月餐费,乙方每月 1 日完成当月餐卡充值工作。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万元,乙方中标价为 万元,故本项目乙方工作餐总费用=采购预算金额× %来进行结算 。
每次付款前甲、乙双方应就餐费具体金额进行核对,并且乙方应按照核对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付款信息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作餐费用。
2、甲方员工应尊重乙方食堂工作人员,不可对乙方工作人员提出无礼要求。
3、甲方有权按照招标文件中配送服务要求、用餐标准、所用食材标准、其他要求等内容对乙方进行考核并且要求乙方整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员工保质保量提供供餐服务。
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着统一工作服,注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打菜时应正确配戴工作帽与口罩。
3、乙方采购的供餐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按批次提取菜品留样,每种存放冷藏室保管 24 小时,以备抽查之用。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如在合同期内出现由乙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甲方将视情节在乙方的餐费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合同期限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有异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合同期内乙方违约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可在履行过程中协商决,或者达成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八条 x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x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东 西 湖 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正本/副本)
项 | 目 | 编 | 号 | : | |
项 | 目 | 名 | 称 | : | |
项 | 目 | 包 | 号 | : | |
投 | 标 | 内 | 容 | : | |
投 | 标 人 名 称 | : | |||
日 | 期 | :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是法人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投标人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投标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 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 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2.“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3.“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项目所需服务应由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承诺)。 |
序号 | 审核内容 | 对应页码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
3.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4.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
5.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
6. | 投标人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
7. | 投标人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审查结论: |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响应 | 投标文件 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投标 报价 | ||||
中小 企业 | /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节能 产品 |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环保 产品 |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
1.为方便评委评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2.未在上表中标注对应页码,导致评委评标时漏看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致:(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投标函文件;
2. 报价文件;
3. 商务文件;
4. 技术文件;
5. 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货物(如有)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 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接受本招标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由投标人填写) 个日历天。
5.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 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单位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针对本项目我方为 :☑独立投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见 页);
2)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3)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4)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是,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4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无”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③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我方在本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
果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其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此项必填)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 包 号 :
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单 位 : 人民币
项 目 | 内 容 |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包号 | |
投标总价 | |
合同履行期限 | |
付款方式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并按照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签字。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职务: | 职称: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职务: | 职称: 电话: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传 真: | 电 话: 邮 箱: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 号: |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具体组成以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资格审查表》要求为
准)
2、资格证明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 1《资格审查表》对应的要求编制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xxxxxx::
一、本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本单位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
三、本单位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本单位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供应商)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二)项的,则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备注:
1.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每个采购标的均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为准。
7.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要求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供应商如不属于上述中小企业情况的,无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9.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的规定“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谨慎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投标文件电子版中应提供该声明函的扫描件。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供货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注:投标人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8-1 信誉证明文件
企业或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8-2 信用承诺书(如有)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2 号)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 款项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遵守声明: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投标人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投标人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投标人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加以纠正。
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2-1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编号: 标 包 号 : (如有多包,分包填写)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的 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 技术条款 | 响应/偏离 | 支持材料 所在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逐条应答,表明拟供货物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如有偏差和例外,应予以说明。不可简单复制粘贴或缺漏项应答。
(2)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或技术支持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拟供货物的具体(实际)参数值及技术支持资料,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明确技术支持材料所在页码,以便评标委员会逐项对应评审。未按上述要求制作或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将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相关指标可能被视为偏离。
(3)如果投标人应答内容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不一致且技术支持资料指标不满足招标要求的,评委会可依据技术支持资料直接判定该项指标为偏离;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为谋取中标恶意篡改《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产品响应栏中应答的技术指标与其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明显不符还仍然标注为无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行为为弄虚作假而认定其投标无效。
(复印件)
投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拟供货物必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如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如有)、3C 认证(如有)、注册证(如有)等。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1)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节能产品品目类别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
2)环境标志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环境标志产品品目类别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
特别说明:投标人应将所投产品中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1.12 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填写本表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便携式计算 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 计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 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 机 | |||
5 | A020519 | 泵 | X00000000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空调机组 |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 调设备 |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 调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 备(电视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xx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 备 |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 | ||
15 | A060805 | 便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A060806 | 水嘴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xxxx认证有限公司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供货计划,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验收方案至少包括:
1、投标人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详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案、程序、要求和时间;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投标人名称[xx]: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