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網上銀行服務「網上章則」
( 2010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 )
1. 服務章則
1.1 本行之網上銀行服務乃根據閣下於登記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時 與本行所簽訂協議 (「 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 ( 如適用) 及 /或申請條款( 包括但不限於本行賬戶章則第 VII 節之條文) 之規 定,以及本網上章則及本行不時發布或發出之任何運作規則及
/ 或政策( 所有經改動及 / 或修訂之賬戶章則第 VII 節之條文、本網上章則、運作規則及 / 或政策於下文統稱為「 服務章則 」)而向閣下提供。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 行賬戶章則第 VII 節或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所用詞彙及用語之涵義與本網上章則所用者均相同。
1.2 閣下每次於本互聯網網站(「 網站 」)使用網上銀 行服務,均 須遵守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及當時有效之服務章則。本行可給予閣下合理通知,透過更新本網頁, 不時修訂服務章 則。
1.3 閣下承認,本行可全權酌情單獨決定,在通知或毋須通知閣 下之情況下,
(a) 修改任何部分或全部網站及 / 或供閣下使用之任何 網站服務;及
(b) 暫停或中止任何部分或全部網站及 / 或供閣下使用 之任何網站服務。
2. 雙重認證
2.1 在無損本行於網上銀行服務協議(如適用)或服務章則項下其他條文之一般 權利和酌情權下,就有關由或代表(或看來是由或代表)閣下、閣下之授權人或代表所提供的要求(等)或指示(等)而言,若該(等)要求或指示是附有或依據任何委託、證書(不論屬電子、數碼或其他何
種方式)、數碼/ 電子簽署、一次性短訊密碼、任何(a)由本行不時指定或接納或(b)如獲本行許可,其後由閣下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其他認證方式、形式或技術所簽署、核實、證明或提供,則該(等)要求或指示將被視為已由閣下妥為提供並已獲閣下妥為授權/ 批准,而相關之交易亦對閣下具約束力。
2.2 就上述第 2.1 條 目的而言,如某數碼 / 電子簽署可參照列於某證書內的公開密碼匙得以核實,而該證書的登記人是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人或代表作為簽署人,則該數碼 / 電子簽署將被視作獲該證書簽署或證明。
2.3 閣下要求本行進行需要任何以一次性短訊密碼認證的交易時,閣下被視為已授權本行透過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方,藉着以文字短訊方式傳送到閣下已在本行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或任何(a)由本行不時指定或接納或(b)如獲本行許可,其後由閣下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其他方式,傳送一次性短訊密碼及完成交易提示短訊。
2.4 閣下要求本行進行需要任何以電子證書認證的交易時,閣下被視為已授權本行透過任何電訊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方,藉着以文字短訊方式傳送到閣下已在本行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或任何(a)由本行不時指定或接納或(b)如獲本行許可,其後由閣下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其他方式,傳送完成交易提示短訊。
3. 他行轉賬
3.1 任何指示一經銀行接納及執行,均不能被取消、修改或撤銷。
3.2 如因任何難以由銀行控制之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遺漏或延誤傳訊關於撥賬、付款或通知付款;傳遞或傳送當中所發生之錯誤、殘缺、遺漏、中斷或延誤;訊息、訊號、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在寄發或傳送途中所發生之錯誤;其他同業機構之疏忽行為;其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包括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 / Electronic Clearing System 之疏忽行為;戰爭、檢查、封鎖、叛變或騷亂;本地或外地政府或其行政機構施行一切法律、規令、條例、管制或任何電腦、機構或電子儀器之損毀或故障及其他難以控制之事故,除因銀行之疏忽或欺詐所導致外,銀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障及其他難以控制之事故,本行概不承擔任何遺失或損失。
3.3 有關滙款指示之一切訊息,銀行可視乎適合者使用淺白言語、代碼、密碼或任何形式之電子傳送訊號發出。對獲客戶授權或批准之同業、代理行、客戶或第三者之一切任何行為、遺漏、違約、錯誤、疏忽或過失,銀行概不負責。
3.4 客戶須全部支付及補償一切因該客戶給予或提供錯誤的資料而引致有關本行的同業或代理人之支出及費用。
3.5 本條款及條件受本行之賬戶章則補充,若兩者條文有明顯抵觸者,則以本條款及條件為準。
4. 服務章則之修改
4.1 本行保留權利,於任何時間向閣下發出( 在可行情況下)合理事先之更改通知後,改動及補充與使用網站及網上銀行服務之 有關服務章則( 包括但不限於本網上章則)。每次進入或使用網站及 / 或網上銀行服務,均須受網上銀行服務協議及當時有效之服務章則管轄。為免生疑問,閣下如於該通知期屆滿後 仍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或保留可使用網上銀行服務之賬戶,即表示閣下接納此等服務章則。
5. 一般事項
5.1 倘若根據適用法律,服務章則( 包括但不限於本網上章則) 之任何部分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須盡可能予以 施行,而服務章則之其餘部分根據其各別條款將仍具十足效 力及作用。
5.2 就關於網上銀行服務而言,服務章則( 包括但不限於本網上章則)須與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及賬戶章則之條文一併閱讀及詮釋。
5.3 服務章則及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乃附加於一般章則之 上,而一般章則於賬戶之交易及操作方面仍繼續適用,但假使其條文之間有任何抵觸,將以本網上章則之條文為準,而並 非其他服務章則及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就網上銀行服務而言,如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之條文與一般章則之條
文有任何抵觸,則以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 之條文為準; 除非本網上章則、服務章則及 / 或網上銀行服務協議( 如適用)另有明文規定,則作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