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 苏国土 2024-WG-X 号
2024 年 月 日
为坚持土地资源紧凑集约利用发展方向,保证区域产业发展目标实现,促进产业用地的有效监管,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乙方: (土地竞得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丙方: (甲方委托方)地址:
宗地编号: 苏国土 2024-WG-X 号
地块坐落: xx街道经一路南、xx路东土地用途: 工业(研发)用地
用地面积: 35022 平方米
出让年限: 50 年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51640 万元
第一条 甲方应在职权范围内为本协议项下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依法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条 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核验结果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条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项目履约情况。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项目年均实缴税收进行整体测算,测算周期为自乙方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满两年后,连续测算 3 年,该期限即为监管期。计算标准以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企业实缴税收总额(建筑税、一次性税收除外)除以出让宗地总面积。
第五条 乙方项目需符合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并达到以下条
件:
1.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980 万元(地块亩均固定资产额度
包括楼宇、设备等)。
2.甲方对乙方项目年均实缴税收进行整体测算,项目取得 “竣工验收备案表”两年期满后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测算亩均
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第二个完整自然年度测算亩均税收
不低于人民币 120 万元,第三个完整自然年度测算亩均税收不低
于人民币 150 万元;入园企业每年度总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总销售额的 3%。
3.乙方须在监管期内引进 1 家上市公司、不少于 10 家xx技术企业。
4. 乙方须在拿地后 60 日内引入一家中国房地产TOP10 研究组、中指研究院联合发布的近三年“产业园区运营优秀企业”前十强企业或其子公司,该机构需参与地块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
5.符合产业业态、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建设开发过程中须按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出让宗地挂牌文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签订出让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
的 6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见索即付型的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支付,保函应按照不同的履约项目分开开具,有效期应涵盖履约考核时 点),其中,20%作为开工履约保证金,20%作为竣工履约保证
金,25%作为达产履约保证金,25%作为第五条第 3 款中引入优
质企业的履约保证金,10%作为第五条第 4 款中引入开发、建设、运营机构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如期开工建设和竣工。自交地之日起算 12 个月内,该出让宗地须取得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所有土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总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基本相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开工履约保函;乙方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24 个月内,取得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竣工履约保函;乙方在监管期内可向甲方申请达产考核,考核通过后,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达产履约保函;经甲方书面认定,乙方按第五条第 3 款要求引入优质企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相应部分的保函;经甲方书面认定,乙方按第五条第 4 款要求引入开发、建设机构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相应部分的保函。甲方需在乙方符合履约保函索回条件后 3 个月内予以退还相应部分履约保函。
第十条 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研发)用地,工业(研发)计
容建筑面积不小于 98061 平方米且不大于 105066 平方米,其中不超过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可分割转让,其余的工业(研发)可出租,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配套性生活设施面积不
超过工业(研发)总建筑面积的 4%,该部分在土地出让期内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
第十一条 该地块在整体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 案表”后,乙方方可出租或转让,且承租方或受让方须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同意。同时,承租方或受让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是在地块所在街道注册登 记、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分支机构;(2)须满足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业态定位,须经专项服务产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3)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功能和土地用途。受让方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1)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低于 1000 平方米,且只能整层或整幢分割转让;(2)入驻后须满足连续两年测算年均入库税收不低于 55 万元/1000 平方米(计算标准以该出让范围内当年度企业入库税收总额除以相应 计容建筑面积),且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分割转让手续;(3)受让方发生退出、转让、出租行为的,新受让方或承租方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或出让宗地的开发建设主体、运营主体须在地块所在街道依法注册登记,注册地、纳税地、经营所在地“三地合一”。在出让宗地的使用期限内,乙方或出让宗地的开发建设主体不得迁出地块所在街道,如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确保本协议目的实现不受妨碍、不对本协议的履行和项目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针对乙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乙方须确保转让受让方和承租方不改变用地功能
用途、达到出让宗地产出效益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投产后,乙方须设置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报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前,乙方须进行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估,如检测和评估不合格的,乙方须负责土壤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如乙方拒绝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为承担修复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本协议和出让合同内容履行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如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如未能按期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出让宗地土地出让金的 2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法提请市资规部门对土地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未能按本协议和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政府原因除外),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对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处置。
第十八条 如乙方在每个测算周期内未能达到第五条约定税收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差额部分以违约金形式,在每个测算
周期从达产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 3 年整体测算税收达到约定税收标准,但因年度测算税收未达到要求缴纳违约金的,甲方应在整体测算后 3 个月内予以退还。如乙方 3 年整体测算税收未能达到约定税收标准,年度测算时已扣除的违约金抵扣作为整体测算应扣除违约金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针对乙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在由甲方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甲方有权向征信主管部门进行推送,将其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失信企业;同时,甲方有权提请资规部门要求其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姑苏区土地竞买,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六、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