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為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服務的地區言語治療隊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地區言語治療隊為特定地區內就讀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有需要輕度弱能幼兒提供言語治療服務,同時為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提供諮詢及示範訓練計劃及個別幼兒的治療,並向他們傳授相關知識及技巧,務求促進這些幼兒的言語及語言發展。
目的及目標
2. 地區言語治療隊提供直接的訓練、諮詢及教育活動,幫助輕度弱能幼兒克服言語及語言發展方面的障礙,保持甚至加強他們剩餘的溝通及說話能力,增加他們返回主流教育的機會。
服務性質
3. 這項服務透過下列方式提供,並以溝通、言語及語言發展作為重點。地區言語治療隊應盡可能為服務使用者提供現場服務,另在地區言語治療隊會址為有需要個案提供深入訓練。
(a) 言語治療師定期到幼稚園暨幼兒中心進行探訪
(b) 以個別及小組形式,提供深入的訓練活動
(c) 由言語治療師定期檢討訓練進度
(d) 為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提供諮詢服務
(e) 為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舉辦教育活動
(f) 提供合適的資源及訓練教材予家長及員工借用。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對象
4. 年齡 2 至 6 歲正在接受兼收計劃服務的輕度弱能幼兒,以及他們的家長
/監護人/家屬以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1 2 3 4 5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往區內每間幼稚園暨幼兒中心進行臨床探訪的次數(備註 1)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個別訓練的時數(備註 2) 六個月內完成幼兒語言/言語發展進度檢討的比率(備註 3)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的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提供諮詢服務的時數(備註 4) 一年內為家長/主要照顧者/相關員工舉辦教育活動的次數(備註 5) | 議定水平 12 18 100% 12 4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合資格言語治療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所有服務須遵守社會福利署(社署)發出的行政指引/營運手冊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0. 在指定時間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臨床探訪指純粹為提供臨床服務而到訪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一次臨床探訪相當於半日服務,而「半日」即指連續服務為時最少 3 小時。一次為時少於 3小時但多於 1.5 小時的臨床探訪可視作 0.5 次探訪,惟時數不能累積計算。
2. 個別訓練時數指言語治療師純粹為溝通、言語及語言發展方面的臨床訓練,而以個別形式對弱能幼兒進行訓練。言語治療師的準備及交通時間不應包括在內。
3. 定期檢討旨在因應在溝通、言語及語言方面的基線功能,對服務使用者於特定期間及次數內的進度進行評估。
4. 諮詢指為就讀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幼兒規劃及實行個人或小組言語治療計劃,而向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提供建議及作出示範。
5. 教育活動指向家長/主要照顧者/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相關員工傳授知識及技巧,同一兼收計劃單位的家長或就讀同區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且情況類似的幼兒(例如自閉症幼兒)的家長,均可參加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