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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
现货竞买和竞卖交易业务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竞买和现货竞卖交易业务,保障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现货竞买和现货竞卖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条 现货竞买交易是由销售一方发起,在特定时间内多方参与竞争购买其发起销售的商品,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确定成交对象、成交量、成交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期限等相关合同要素,并达成购销合同的交易模式。
现货竞卖交易是由购买一方发起,在特定时间内多方参与竞争向其销售其发起购买的商品,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确定成交对象、成交量、成交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期限等相关合同要素,并达成购销合同的交易模式。
第三条 按照确定成交对象的方式和流程不同,现货竞买和现货竞卖交易可以分为单向竞价交易和非公开竞价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中采用公开的方式确定成交对象并且一般遵循“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或“时间优先”的原则或前述原则的组合。非公开竞价交易中,竞价方的竞价方案不对外公开,并且确定成交对象方式和流程一般由发起方根据其确定的成交条件自行确定。
根据报价方式的不同,现货竞买和现货竞卖交易可以分为单价竞价交易和总 价竞价交易。单价竞价交易中,竞买或竞卖标的应为同一种商品或交易品种,竞 买或竞卖交易结束后产生的买受方或卖受方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总价竞价交易中,竞买或竞卖标的可以是不同种类的商品或交易品种,也可以是同一种商品或交易 品种,但总价竞价交易结束后产生的买受方或卖受方只有一个。
第四条 参与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的交易双方、第三方机构、其他参
与交易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交易中心承担组织现货竞买和现货竞卖交易的职责,依照本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六条 发起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的一方称为发起方,参与竞争以购买或销售商品的一方称为竞价方,与发起方成交并签署购销合同的一方称为买受方或卖受方。
发起方拟销售商品的,称为竞买发起方,参与竞争以购买竞买发起方商品的一方称为竞买方。发起方拟采购商品的,称为竞卖发起方,参与竞争向竞卖发起方销售商品的一方称为竞卖方。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以就不同商品、不同场次的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设置不同的发起方资质条件。
第八条 发起方可以选择是否要求以及如何要求竞买方或竞卖方的资质条件,发起方确定的竞买方和竞卖方的资质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对外公布。
第三章 单向竞价交易
第九条 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单向竞价交易包括单向竞买交易和单向竞卖交易。
第十条 按照回应方式的不同,单向竞买交易分为加价竞买和减价竞买两
种。
(一)加价竞买是指在单向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参与竞争购买商品时,以初始价为起点,由低至高依次按照最小加价幅度的整倍数加价进行回应,回应时可根据公告的约定报出对应数量的交易方式。
(二)减价竞买是指在单向竞价过程中,交易中心以发起方确定的初始价为起点,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间隔和价格降幅依次进行竞买。减价竞买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1、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竞买方以交易中心公布的初始价为起点,由低至高依次按照最小加价幅度的整倍数加价进行回应,回应时可根据公告的约定报出对应数量(不超过剩余可竞买数量),并根据事先约定的成交原则确定买受人和买受数量,剩余可竞买数量减少。每个时间间隔的初始价按照发起方确定的降幅依次递减并按前述流程进行竞买,直至所有数量均达成成交或整场交易到达结束时间。
2、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竞买方根据交易中心公布的初始价仅报出数量(不超过剩余可竞买数量)而无需报价格进行回应。竞买方报出数量后立即与发起人达成成交,剩余可竞买数量减少,先达成成交的竞买方可优先挑选发起方提供的商品。每个时间间隔的初始价按照发起方确定的降幅依次递减并按前述流程进行竞买,直至所有数量均达成成交或整场交易到达结束时间。
第十一条 单向竞卖交易是指在单向竞价过程中,竞卖方参与竞争以销售商品时,以初始价为起点,由高至低依次按照最小减价幅度的整倍数减价进行回应,回应时可根据公告的约定报出对应数量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发起方应确定每场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要素和交易流程, 并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主要包括:
(一)单向竞价交易的基本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交收期限、交收地点等;
(二)交易开始时间,交易结束时间或交易结束的条件;
(三)允许一方的回应次数。若允许多次回应的,还应明确回应有效性规则;
(四)初始价、最小加价或减价幅度、最大加价或减价幅度;
(五)回应的最小竞买或竞卖数量、最大竞买或竞卖数量、最小数量变动幅度;
(六)倒计时时长、报价或报量时间间隔等。
第十三条 发起方应确定每场单向竞价交易的成交原则,并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包括:
(一)发起方应确定筛选竞买方或竞卖方以达成成交的条件,如可以按照 “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或“时间优先”的原则或前述原则的组合;
(二)发起方应确认达成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方式;
(三)发起方可以确定该场竞买交易达成成交的最小成交数量门槛。只有全部竞买方或竞卖方有效回应的总数量大于或等于该最小总成交数量时,所有交易才按照前述成交原则达成成交,否则该场交易无成交。
第四章 现货非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四条 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现货非公开竞价交易包括现货非公开竞买
交易和现货非公开竞卖交易。
现货非公开竞买交易是指由发起方发起,在特定时间内竞买方参与竞争购买发起方提供的商品,各竞买方的竞价方案非公开,最终按照发起方确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对象、成交量、成交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期限等相关合同要素,生成购销合同的交易模式。
现货非公开竞卖交易是指由发起方发起,在特定时间内竞卖方参与竞争向发起方销售其约定的商品,各竞卖方的竞价方案非公开,最终按照发起方确定的成交标准定成交对方、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生成购销合同的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发起方应确定每场非公开竞价交易要素和交易流程,并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主要包括:
(一)非公开竞价的基本信息,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交收期限、交收地点等;
(二)提交竞价方案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三)最小竞买/竞卖数量、最大竞买/竞卖数量;
(四)发起方评选竞价方案时间、确认成交的时间。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十六条 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的发起方应提前确定好标的商品的基本信息、交易方式、交易要素、交易时间、竞价方的资质要求、竞价方的担保、成交原则、合同模板等,提交交易中心审核。发起方应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发起方提交的开展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的申请
进行审核,并可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发起方补充材料和各类信息及要素。
若发起方要求了竞价方资质条件并要求竞价方提前申请的,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潜在竞价方经发起方和交易中心确认后方有资格参与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发起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收取方式、标准和处理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发起人提交的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将在发起方提供担保后发布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公告。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价方应仔细阅读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公告。
第二十条 发起方可要求竞价方提交担保,具体的收取方式、标准和处理方式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在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公告中发布,并由交易中心根据公告的约定就该等担保进行管理和处置。竞价方在根据发起方的要求缴纳担保的前提下参与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
第二十一条 单向竞价交易开始后,竞价方的报价或报量一经回应,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协助发起方确定是否成交,以及成交的最终买受方或卖受方、成交数量和成交价格等交易要素。成交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签署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除非事先有特别约定,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中相关方达成成交后,任何一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限内签署合同的,按违约处理。交易中心将根据发布的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组织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可向发起方收取服务费。达成成交的,交易中心可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方式和收取标
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六章 结算与交收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后,即进入结算与交收流程。买卖双方选择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签署并履行合同的,应遵循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管理办法》完成结算与交收。买卖双方可以 选择采用的结算方式、交收方式和交收期限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买卖双方在结算和交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约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的违约金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现货竞买或现货竞卖交易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任意一方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提请交易中心进行调解,交易中心有权视争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持双方之间的争议调解。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中心将出具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易中心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予以执行。
第三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争议任意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向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一)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未申请或未获交易中心调解的;
(二)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
(三)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任意一方反悔的;
(四)其他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争议事项。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的,且交易中心已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执行的,交易中心不再进行执行回转,且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