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疏導東港溪水系支流溪州溪排水之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崁頂鄉人民解決目前低窪地區逢雨即淹水之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乃籌備規劃辦理屏東縣 崁頂支線改善工程。又依經濟部核定工程明細表包括三階段:第一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北勢橋)、第二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 北勢橋~洲子一號橋)」、第三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洲子一號橋~187線)」。本工程興辦事業計畫前經屏東縣政府107年6月12日屏府水工字第107 19727500號函同意辦理。
徵 收 土 地計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039301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 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且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08 年8 月9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82961900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屏東縣政府為疏導東港溪水系支流溪州溪排水之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崁頂鄉人民解決目前低窪地區逢雨即淹水之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乃籌備規劃辦理屏東縣崁頂支線改善工程。又依經濟部核定工程明細表包括三階段:第一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北勢橋)、第二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第三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洲子一號橋~187線)」。本工程興辦事業計畫前經屏東縣政府107年6月12日屏府水工字第10719727500號函同意辦理。
第一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北勢橋)」業經內政部107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70451703號函核准徵收,本次為第二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申請徵收,符合經濟部所訂本工程分期之優先順序。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 0.039301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本案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合計面積
0.039301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4.357602公頃)0.01%。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屏東縣政府107年6月 12日屏府水工字第10719727500號函同意辦理「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為改善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每遇颱風大雨易發生倒灌及溢淹情形,為減少洪水災害擴大之情事而威脅堤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農作物損害,地方期盼儘速辦理疏濬,亟需進行整治,爰規劃辦理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並分三期工程辦理。本工程屬第二期部分,主要辦理崁頂支線中游易淹水之之瓶頸渠段(北勢橋至洲仔一號橋中游渠道整治工程),施作範圍為1K+449北勢橋~3K+055洲子一號橋。因北勢橋至洲子一號橋通行河槽寬度現況僅能容納2年洪水重現期左右洪水量,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之狀況,
經評估有必要改善既有水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水路排洪容水量,故將進行右岸拓寬整治、設置水防道路及護岸等搶修險必要之構造物,左岸並採加高方式辦理。範圍內所需私有土地皆為整治工程所必須,無法避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依據「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規劃檢討報告」指出,溪州溪河道寬度至少應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 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為解決北勢橋至洲子一號橋排水整治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之狀況,經評估有必要改善既有水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水路排洪容水量,本期工程乃規劃採右岸拓寬整治至計畫渠寬19公尺,並設置單岸水防道路計1,580公尺、側溝及護岸等搶修險必要之構造物提供防汛搶險使用,共計用地寬度需約28公尺,計畫改善長度共計1,580公尺,另左岸既有護岸,目前護岸高度不足,故採加高方式改善,可達到減少徵收私有土地,完工後通水面積可達成溪州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其工程範圍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水道沿線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工程具有公益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
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無償使用: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107年7月3日及108年7月26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部分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惟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且於xx意見期限內未同意價購或提出xx意見,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通行河槽寬度僅能容納2年洪水重現期左右洪水量,每逢豪雨或汛期河道兩岸地區即因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爰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之狀況,乃經評估確有必要規劃改善既有水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水路排洪容水量,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河防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用地範圍為xxxxxxxxx0000xxx等13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4.270743公頃,土地所有權人數共10人。本案擬徵收頂信段464-1地號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039301公頃,土地所有權人數共6人。
本案工程坐落範圍xxxxxx,xxxxxx000年6月份統計資料,北勢村人口數為1,852人,年齡結構以9~65歲人口居多。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位於屏東縣崁頂鄉境內,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本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改善加深及拓寬工程,工程施作完成,可改善淹水情形,降低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以農民居多,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頻率,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2)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農作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之情事,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劃。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原排水路拓寬將可增加水道休憩景觀綠帶,附近居民也可利用景觀步道做散步運動,有助於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降低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且防汛道路於非汛期可供農產品及或運交通運輸,減少人力成本,有助於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私有土地主要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案工程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堤後農業用地,減少農業生產損失,增加農作收成量,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
(2)本案為溪州溪排水防洪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溪州溪排水附近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多數經費係行政院同意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經費不足部分才由本府本於權責籌措,不致造成本府財政支出之負擔。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改善工程,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淹水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使用,惟可改善崁頂鄉北勢村淹水情形,對促進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美化景觀,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並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本案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16日屏環綜字第 10733048900號函回覆,本次「溪洲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本工程對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且河岸整修可改善該地區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為防洪排水工程,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崁頂鄉北勢村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且新開闢之防汛道路可兼作改善地區交通,防汛道路旁側溝亦可增加附近農田排水功能,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排水改善工程符合行政院106年2月2日第3534次會議通過之「國家發展計劃-106至109年四年計劃暨 106年計劃」下篇第三章區域均衡與永續環境第六節開發及保育水資源第四點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目標:「推動防災減災、環境營造等工程與非工程措施與自主災害防備,辦理防災減災工程、水岸景觀及棲地環境改善」。
2.永續指標: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議核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陸、重點政策一、「永續的環境」面向二:水所敘述,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
(IPCC)2007年發表之氣候變遷第四次綜合評估報告,證實氣候變遷衝擊的情勢已無可避免,只能積極去適應。觀諸近年國內遭逢多次颱風及單日超大豪雨雨量威脅,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頻繁,考量極端氣候所帶來的暴雨量隱然是未來趨勢,本案係針對溪州溪排水部分河段進行疏濬,防止河水溢流,進而改善溪洲溪之排水系統,降低天然災害對國人所造成的損失,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建設堤防及防汛道路,達成排水改善及降低淹水頻率,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環境破壞。本工程之施作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本案工程用地徵收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10點規定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水利用地」,專作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崁頂鄉北勢村,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屏東縣崁頂鄉境內溪州溪排水及其xx低漥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當地居民因氣候變遷暴雨所帶來之災害損失,間接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及轉變產業發展型態。
(3)本工程鄰近北勢村聚落,工程完工後可提供該地區民眾一親水河岸空間,改善農村環境視野及景觀,有助於提昇整體生活水平及安定感。
(4)本溪州溪排水為縣管河川東港溪排水系統之一環,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為根治目前崁頂鄉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淹造成溪州溪排水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規劃報告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本工程用地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又民眾期盼整治當地水患已久,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東、西側現況為種植檳榔及果樹等農作物;南、北兩側為現有排水道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屏東縣政府業就屏東縣崁頂支線改善工程範圍即「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於107年3月21日、 107年4月30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崁頂鄉公所、潮州鎮公所及其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
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107年3月22日、107年5月1日之臺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於107年3月30日、107年5月14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1、2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堪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
「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之載明事項、現況、位置圖等,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做適當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7年4月23日、107年5月24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107年5月14日第二次公聽會內,針對107年3月30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107年5月24日屏府水工字第1071849970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屏東縣政府因經費預算問題,第一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北勢橋)」業經內政部107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70451703號函核准徵收,本次就上揭兩場公聽會範圍內屬第二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辦理徵收作業。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 一) 本案係就「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辦理協議價購相關事宜,第一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北勢橋)」業經內政部107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70451703號函核准徵收,本次就第二期「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北勢橋~洲子一號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2筆,面積0.039301公頃部分辦理徵收。
(二)以107年6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1456500號函及108年7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826078500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107年7月3日及108年7月2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皆同意價購,其餘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且於xx意見期限內未同意價購或提出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三)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107年8月3日及108年8月25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x○○、x○○、蘇○○、xx○、xx
○、x○○等9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地上物僅有農作物,尚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藉由拓寬河道,增加崁頂鄉溪州溪排水系統通洪容量及新建右岸護岸等,解決目前屏東縣崁頂鄉部分地區淹水情形,保障崁頂鄉越溪村、北勢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109年3月開工,於110年3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554,112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544,651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9,461元。 (四)遷移費金額:0元。
(五)其他補償費:0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40,000,000元。
(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 行政院以 106 年 2 月 10 日院臺經字第 1050046781號函同意辦理梅姬颱風緊急等工程及屏東縣崁頂支線改善工程經費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本府規劃溪州溪排水崁頂支線護岸改善工程(0K+000~187線),已依「經濟部水利署
105年梅姬颱風緊急工程及屏東縣崁頂支線改善執行作業要點」,報經經濟部106年3月1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1350號函及108年3月15日經授水字第10820204170號函,原則同意經費,經費不足部分才由本府本於權責籌措。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辦理工程所需用地費1億4,000萬元,已編列於本府108年度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科目預算項下,本案第二期工程用地費於預算範圍內應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潘孟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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