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A 款)注册号:C000179309120230222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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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A 款)注册号:C0001793091202302223271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4】(主) 050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组织者”指有计划性活动的召集者或承办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凡属于前述组织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在组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组织活动的参与者(xxx)(以下简称“参与者”)、第三者(释义二)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开展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活动不一致的活动;
(二)被保险人组织的活动违反法律或政府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xxx)、火山爆发(xxx)、海啸(xxx)、雷击(xxx)、洪水(xxx)、暴雨(xxx)、台风(xxx)、龙卷风(释义十)、暴风(释义十
一)、雪灾、雹灾(释义十二)、冰凌(释义十三)、泥石流(释义十四)、崩塌(释义十五)、突发性滑坡(释义十六)、地面突然下陷(释义十七)等自然灾害;
(六)高风险活动(释义十八);
(七)参与者的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自身疾病造成的自身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参与者不服从活动区域管理方或组织者的管理规定造成的自身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被保险人委托组织活动的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机动车辆、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十)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可按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为一年。
按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活动参与者约定的活动时间,即自活动参与者集中之时开始,至约定的活动解散之时截止,但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并就活动安全情况事先对参与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改变活动计划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组织活动,或其他变更保单约定活动标准的情况,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其负责接待的参与者出行前将团队清单发送给保险人,列明每个参与者的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活动行程起迄时间及其他基本信息,作为保险人确定应付保险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责任或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与活动参与者所签订的合同、活动成员清单;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或事故鉴定书;
(五)活动参与者支出医疗和看护费用的,提供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释义十九)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六)活动参与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活动参与者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若活动参与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七)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其中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险费的 3%作为退保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一.参与者
指参与被保险人组织的活动的,并纳入被保险人提供的活动参与人员清单内的人员。二.第三者
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活动参与者以外的第三人。三.地震
指地壳发生的震动。四.火山爆发
指火山口或火山裂缝排出熔岩、火山喷发碎屑(火山灰、火山砾、火山弹和火山块)以及各种气体的过程。
五.海啸
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六.雷击
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七.洪水
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
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八.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
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九.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十.龙卷风
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十一.暴风
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十二.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十三.冰凌
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十四.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五.崩塌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六.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七.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八.高风险活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活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活动,在进行此类活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参与者进行此类活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滑板,探险性漂流,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热气球,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十九.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