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300933 证券简称:中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8 号)同意注册申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705,370 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
金共计人民币 57,053.7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776,894.20 元(不含
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1,760,105.80 元。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将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后划入公
司指定账户。xxx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XYZH[2022]NJAA2013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银行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元) |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51287500001158 | 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 | 260,537,000.00 |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78050122000308929 | 工业自动化用高柔性电缆和轨道交通用信号电缆建设项目 | 150,000,000.00 |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9400069301300019 831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3,946,244.34 |
合计 | — | — | — | 564,483,244.34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1,760,105.80 元,与截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甲方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及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变 更材料)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因乙方原因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 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22NJAA20135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