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 4.1 合同内容变更 | 7.1 意外伤害 |
1.1 合同构成 |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1.2 投保范围 | 7.3 酗酒 |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4 毒品 |
5.1 受益人 | 7.5 酒后驾驶 | |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3 保险金申请 | 7.7 无有效行驶证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8 潜水 |
2.3 保险期间 | 5.5 诉讼时效 | 7.9 空中运动 |
2.4 保险责任 | 7.10 攀岩 | |
2.5 责任免除 |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7.11 探险 |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2 武术 | |
3.投保人的义务 | 6.2 地址变更 | 7.13 特技表演 |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3 失踪处理 | 7.14 战争 |
3.2 保险费的交纳 | 6.4 争议处理 | 7.15 军事冲突 |
7.16 暴乱 | ||
4.投保人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7.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7.17 现金价值 |
条款特别提示
x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
⯎ |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4.2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1 |
⯎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4.2 |
⯎ |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
⯎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 |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投保范围 | 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7.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7.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在基本保险金额 20%范围内,按 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 |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 长以 90 日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 ||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0)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1)健康护理、疗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12)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3)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8)、滑水、滑雪、空中运动(见 7.9)、攀岩(见 7.10)、登山、探险(见 7.11)、摔跤、武术(见 7.12)、特技表演(见 7.13)、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战争(见 7.14)、军事冲突(见 7.15)、暴乱(见 7.16)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❹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❹价值(见 7.17)。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❹价值。 |
3 投保人的义务 | ||
3.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3.2 | 保险费的交纳 | x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
4 投保人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
4.1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4.2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x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残疾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医疗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xx); (0)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
6.2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
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
6.3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6.4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7 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7.1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2 |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
7.3 | 酗酒 |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
7.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8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9 | 空中运动 |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
7.10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1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2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
7.13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7.14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
7.15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7.16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7.17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按 1 日计算。 |
(条款正文结束)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 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 ||
二十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
二十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十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二十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十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十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十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 | ||
二十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十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 失的 | 15% |
三十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十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十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 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十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 ||
注: | |||
1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 ||
2 |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
3 |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4 |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5 |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
6 |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
7 |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 ||
8 |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
9 |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
10 |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 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
11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
12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 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 ||
13 |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 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