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竹縣新埔鎮公所為辦理「新埔鎮中正路517巷道路拓寬工程」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004160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8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新埔鎮中正路517巷道路拓寬工程」之工程規劃施工,必需使用本案土地。本案道路拓寬工程係位於「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依照都市計畫路型作為拓寬原則,加強中正路517巷道縱向道路功能,改善交通現況,提供車輛有足夠安全行駛寬度,遂辦理本案工程。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2筆土地,合計面積0.00416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道路新闢工程用地皆位於「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都市土地範圍內,合計全部工程用地面積計0.054232公頃。
(三)依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並已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本
於權責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促進新埔鎮整體地方之發展,道路計畫完工後,可強化新埔鎮內道路,並可改善原有道路路幅狹窄等行車限制,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以保障附近居民與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配合「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導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權利,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達成使用目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新埔鎮中正路517巷為既有道路之拓寬工程,經考量現場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及便利性等進行規劃設計,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改善效益必須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盡量利用xx公有土地。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用地範圍屬線性帶狀,為既有道路之拓寬工程,為新埔鎮中正路517巷提升交通安全性及xx交通系統便利性,勘選之土地已無其他區域可茲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為道路工程,為考量永久使用性質及配合工程施工、整體後續維護管理需要,若以其他方式取得:
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故未予採用。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所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租用: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方式取得。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所無適合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以上五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擇期通知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者,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配合新竹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中正路517巷現況為3~4公尺不等的路寬,因此拓寬成8尺的車道,改善道路服務品質,地方極盼本案道路拓寬工程能儘速完成。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本案徵收土地共計2筆土地,面積為0.004160公頃,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為4人,年齡結構以50、60歲以上為主,本案所影響之所有權人約僅占新埔鎮人口(約32,838人)之0.01%,不致產生人口外移問題,工程完工後可使鄉民及鄰近工作人口受惠,爰此,本案對當地人口無顯著影響。
(2)本次辦理徵收係為既有道路xx土地,惟徵收合法之建築改良物,共 2棟,一戶非所有權人居住地,一戶僅拆除住宅之玄關、遮雨棚,故無涉及人口搬遷問題,徵收後對當地人口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1)道路拓寬工程範圍內土地之地勢平坦,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場多為既有道路、建物,因此仍維持原有社會紋理及生活機能。
(2)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完成通車後,除可改善原道路服務機能、安全性外,亦能健全區內、區外之交通網絡,有助於新埔鎮內通行使用,促進地方產業與觀光經濟,提升整體區域發展,因此對於周圍地區社會現況應有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計畫屬低度開發土地,惟徵收合法之建築改良物,共2棟,一戶非所有權人居住地,一戶僅拆除住宅之玄關、遮雨棚,經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非屬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經社工人員查明非屬情境相同之情形。
(2)道路拓寬完成後,通行安全品質提高,對於弱勢族群之交通便利性能有正面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路段所經地勢平坦,工程xx部分地區有住家分布,於施工期間按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之環境保護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對居民之健康風險影響;另於完工通車後,可增進行車安全,有助於生命財產之保障。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道路拓寬後,將提升地區運輸條件及生活環境品質,提高土地合理利用與附近居民居住意願。並活絡新竹縣新埔地區之觀光產業,同時增加相關經濟產值,有助於提高當地觀光產業及地方性產業之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位處地勢平坦,案內無農業區。鄰近地區多為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等,農業區種植水稻等農業活動為主,亦無漁、牧業活動,屬低度開發土地。道路拓寬完成後並未改變附近週遭之農業生產型態,故無糧食安全上之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計畫地區附近目前以種植水稻等農業活動為主,並無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2)施工期間除可增加勞工就業機會外,完工通車後,可落實「新竹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目標,健全交通及整體觀光旅遊網絡,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提供區內就業人口或通往至附近其他地區工作機會,故應屬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辦理道路徵收用地費編列500,000,000元。分別由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新竹縣新埔鎮公所109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公共工程」項下編列及新竹縣政府特別統籌款下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計畫臨近的農業區種植水稻等農業活動為主,屬低度開發土地,其中並無漁業及牧業等產業,因此本案徵收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顯著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徵收範圍內土地儘量以工程或非工程方式設計檢討,將徵收私有土地面積降至最小幅度,避免畸零地之產生,拓寬道路屬線型帶狀完整使用,不致影響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案徵收計畫用地勘選係以都市計畫道路為拓寬原則,整體而言屬線性帶狀小面積工程,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城鄉自然風貌及當地環境改變衝擊甚小。
(2)於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14日環發字第1085005197號函核定,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用地範圍無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所定著土地或其保存區;倘日後在進行施工之際,發現地下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工程以都市計畫道路為拓寬原則,並考量現場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及便利性等來進行規劃設計,施工期間造成附近部份住戶臨時性出入影響,並不致居民之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2)因本工程計畫完工後,改善交通之安全性與便利性,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促進地方公共建設的推動,改善當地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面的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已是既成道路及建築改良物,施工廢水責成廠商處理後排放,避免影響附近水域,故本工程對於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甚小。經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14日環發字第1085005197號函核定,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
x計畫範圍兩側為商業、住宅密集之區域,雖施工期間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干擾,將對沿線居民造成出入不便與環境品質下降之影響,但影響範圍僅及於施工沿線之小範圍,且施工階段屬短期間、具回復性,並不至於造成該區xx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另完工通車後,除可健全地區性之交通服務路網,周圍交通服務水準亦提高,可增進交通運輸、旅遊之便捷性與可及性,促進當地零售性、服務性商業及運輸業之發展,有助於整體生活水準之提高。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交通運輸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除了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應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及重視行的安全,本工程之規劃建設,符合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中交通議題之指標。
3、國土計畫
經新竹縣政府95年3月27日府工都字第0950044311B號函「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執行國土計畫下之都市計畫,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將有效改善交通設施之服務水準,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
(五)其他:
1.本案係執行都市計畫法第48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2.為因應新竹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串連交通網絡,健全新埔鎮道路系統安全及便利性,提升整體居住、通行之生活品質。
(六)綜合評估分析:綜合前述各項說明及評估,本案徵收計畫實屬必要及可行之分析如下:
1、公益性
(1)維護公共安全:透過本案拓寬道路將改善中正路517巷道原路幅狹窄、不便通行之現況,依交通需求規劃設計適合路幅寬度,並依安全考量設置相關交通號誌設施等,將可增加交通安全性、降低事故、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以保障附近居民與用路人之生活、生命及財產安全。
(2)健全交通網絡:為因應新竹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藉由中正路517巷道拓寬工程強化服務水準,串連新竹生活圈交通網絡,提升運輸交通便利性、機能性與效益性,促進整體地方之發展。
(3)促進產業發展:交通建設乃是地方發展之重要基礎,經由交通系統之聯結、服務水準之提升,能有效強化地方聯外通行及運輸等能力,可
帶動地方產業活絡與休閒觀光之蓬勃,促進整體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2、必要性
(1)建構健全之生活圈道路系統:提升「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新竹生活圈內運輸交通便利性,促進新埔鎮內之發展,完善新竹外環道路路網,增進區域整體發展。
(2)促進地方整體發展:道路經拓寬後,讓來到新埔鎮內的遊客能夠便利與鎮內景點相互來往連結,亦可將更多遊客導入,促進觀光旅遊之發展。
3、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為執行「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依照都市計畫路型作為拓寬原則,計畫範圍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便利性及道路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區等,拆除建築物及影響人口最少,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道路係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核定之工程,為解決中正路517巷行車安全之情形,健全往返新埔鎮之區域交通路網,增加交通之聯結及便利性。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計畫屬既有道路之拓寬工程,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
4、合法性
(1)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第2款、交通事業。
(2)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第1款、徵收。第2款、區段徵收。第3款、市地重劃。
(3)本案屬交通事業為公共建設或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需,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適當性,且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等法令及其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自有其法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徵收土地之使用現況為建築使用,既成道路均納入徵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四周毗鄰多為既有道路建築物。向北xxxx,xxxxxxx,xxxx皆臨商業區、住宅區之建築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x計畫用地範圍無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所定著土地或其保存區,現場勘查並無發現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所業於108年6月14日、108年7月8日分別辦理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之通知。舉辦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新竹縣議會、新竹縣政府、新埔鎮民代表會、新埔鎮公所及新埔鎮xx里、新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且於本所網站公布,並依照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第一次、第二次公聽會公告另分別於108年6月15日、108年7月10日刊登於
「聯合報」竹苗版。並於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23日假新埔鎮公所舉行第一次公聽會、第二次公聽會。
(三)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現場亦展示相關圖籍,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四)經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108年6月12日新縣稅土字第1080119626號函及xxxxxxxxxxx000年6月11日新埔戶字第1080000842號函復後,遂據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期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均能與會。公聽會已將可能影響本案之土地所有權人函請戶政、稅捐查址,故本案用地均於公聽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權人。
(五)公聽會會議紀錄分別於108年7月4日、108年8月1日公告於新竹縣議會、新竹縣政府、新埔鎮民代表會、新埔鎮公所及新埔鎮xx里、新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適當公共位置,並郵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及於本所網站公布。
(六)已於108年7月23日第二次公聽會針對108年6月24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申請徵收前,以108年9月17日新埔建字1083500562號函併同開會通知單、會議說明資料(含xx意見書格式、委託書格式)等資料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協議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或查址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與會。
(二)並於108年10月8日召開協議會,續於108年11月4日新埔建字1083500727號函寄本案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會之會議紀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讓售者,得於108年11月20日前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交本所辦理價購事宜,擇期辦理土地移轉買賣事宜,逾期未提出者,基於工程需要,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等法令規定申請徵收,如於會後對徵收有意見時,請於108年11月20日前表示意見。
(三)協議價購經過情形,本案土地所有權人x○○、朱○○、羅○等18人業依協議會議紀錄所載期限內出具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擇期辦理土地移轉買賣事宜;其餘所有權人未於108年11月20日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本案用地無法達成協議價購者為祭祀公業(管理人2人均歿),經查該祭祀公業未經縣府及鎮公所登記在案。本案公聽會、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均以公示送達方式依法送達,惟因祭祀公業無人出面申請合法登記致無法辦理協議價購作業,故須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併上開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本案協議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均完成合法送達手續,並已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協議價購不成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一定期間xx意見,所有權人x○○等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部分退
回信件,已於108年11月21日新埔建字1083500772B號公告公示送達,復以 109年4月24日新埔建字第1093500339B號公告第2次公示送達,並於新埔鎮公所網站公布,業已合法送達。
(六)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該市價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針對本案標的進行評估,除參考週邊土地買賣案例外,並蒐集篩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條件相近之實價登錄資訊後綜合評估,是該價格已趨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範圍經查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範圍內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且須拆遷,經新竹縣新埔鎮公所109年1
月30日新埔建字1093500090號函,查明改良物所有權人非屬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並經新竹縣政府109年5月26日府社工字第1093818849號函查明非屬情境相同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完工後,除可改善原有道路路幅狹窄、行車限制,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以保障附近居民與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另可xxxxxxxx,xxxx生活圈交通網絡,提升新竹生活圈運輸交通便利性、機能性與效益性,促進整體地方之發展。
(二)計畫範圍: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109年7月開工,109年12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458,819元。(以實際公告清冊為主) (二)地價補償金額:4,451,200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007,619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500,000,000元。(中央款8,397,006元,新埔鎮配合款31,602,994元,縣特別統籌款1,0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總經費500,000,000元,中央款8,397,006元業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新埔鎮配合款 31,602,994元於新竹縣新埔鎮公所109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公共工程」項下編列,及縣特別統籌款1,000,000元於新竹縣政府特別統籌款下支應。
(三)本案已提送新竹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估價基準日為108
年9月1日,無需依市價變動幅度調整。
需用土地人:新竹縣新埔鎮公所代表人:xxx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既有道路,及兩側建築
木造建築
磚造建築
磚造建築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