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南區文小 66 旁開闢工程(復興北路至大慶街二段)」
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061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十四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為開闢「南區文小 66 旁開闢工程(復興北路至大慶街二段)」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2 年 4 月開工,113 年 6 月完工。
(四) 主體工程:本案主體工程為道路工程,工程東起大慶街二段往西路寬 15M、開闢長度約 155M,轉南路寬 25M,開闢長度約 139M,銜接至復興北路。工程路寬 15M 部分,配置雙向 3.90M 混合車道、0.30M 路肩、0.80M 側溝及 2.50M 人行道;路寬 25M 部分,配置雙向 7.35M 各一快車道及混合車道、2.15M 停車空間及 3.00M 人行道,包含 0.80M 邊溝及 1.00M 公共設施帶。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已編列用地費用於臺中市政府之「111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內支應。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已依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作業辦理。
(二)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呈倒 L 型,東起大慶街二段,南至復興北路,北側毗鄰乙種工業區及停車場用地,現況多為住宅、工廠使用;南側及東側毗鄰文小 66 用地,現況已為臺中市南區樹德國小及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園使用,部分為空地;西側毗鄰公園用地,現況為空地及建築改良物使用。
(三) 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061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
(四)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範圍部分為已開闢既有巷道、部分地上有非合法鐵皮建物、部分為雜木林,該鐵皮建物與農林作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另有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為柏油路面及水泥地面)、其餘部分為空地未開闢。
(五)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徵收土地上之鐵皮建物及農林作物已協議價購;另有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為柏油路面及水泥地面),依法辦理拆除,故無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工程呈倒L 型,東起大慶街二段往西路寬 15M、開闢長度約 155M,轉南路寬 25M,開闢長度約 139M,銜接至復興北路。由 於範圍南側之文小 66 用地,現況開闢為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 園及臺中市南區樹德國小,並分別於 109、111 年啟用,兩校園之 出入校門口皆位於復興北路上,由於復興北路車流較大,上下學 時段學童接送時間相近,已有交通打結之情況發生,甚為危險,為配合校園完善各項設施並提高師生通行安全,後續預計取得文 小 66 用地中剩餘之第三期校地,未來供學生活動、上課使用,同 時增設校門提供家長由此路段接送小孩,引導車流往大慶街二段,藉此分散上下學大量車流,亦能避免車輛阻塞於校門口或因車輛 迴轉造成復興北路車輛通行不便,強化校園交通安全性。
隨著南區各項公共建設陸續開發完成,鄰近台鐵大慶車站及中捷大慶站雙鐵共構,同時鐵路高架化,雙邊已轉型為綠空廊道供自行車道及行人使用,近年吸引人口遷入,人車流遽增,本案工程銜接之大慶街二段及復興北路為xx主要通行使用道路,希冀工程完工後將減少上下學時間大量人車流阻塞,使大慶街二段及復興北路之通行更加順暢,亦可改善工程範圍內之既有巷道鋪面,減少巷道內迴車情形,人行道亦提供xx住戶步行使用,優化生活環境。另本案工程範圍外鄰近臺中市烏日九德地區區段工程範圍,如本案道路開闢後,可供未來區徵完工後之計畫道路串連使用,達應有服務功能,故本案道路開闢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復經臺中市政府 111 年 1 月 28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27201 號函簽奉核准開闢。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都市計畫劃設道路寬度,工程範圍東起大慶街二段往西路寬 15M、開闢長度約 155M,轉南路寬 25M,開闢長度約 139M,銜接至復興北路,兩條路之道路中心線交集形成倒 L 型範圍。工程範圍係已考量土地利用完整性及整體環境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完工後供臺中市南區樹德國小未來新建校門,增加師生出入之安全性,避免上下課時間與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園接送車輛回堵在復興北路,同時提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減少通行車輛迴車、會車時之交通潛在威脅。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均為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開闢所必須,用地範圍無法縮減,並已納入既有巷道,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範圍沿文小 66 用地開闢至復興北路之道路工程,主要提供一旁之臺中市南區樹德國小、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園及大慶街二段 35 巷居民之通行使用,故辦理本次道路開闢工程,其用地勘選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開闢工程為永久使用,為永續利用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且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故無法採用此方式。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且本案經本府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已辦理協議價面積比例為 93.94%,仍有所有權人部分土地有私權糾紛,所有權人受監護宣告、未提出xx意見亦未表示同意等因素,致使無法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理由如後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緊鄰之大慶街二段及復興北路同屬區域重要道路之一,因應整體南區人車流遽增,本府依據都市計畫及交通現況辦理本案開
闢工程,紓解復興北路現況之上下學之人車流回堵現象,改善x x交通瓶頸,並設置人行道增加提供步行居民之學生之交通安全。經本府盤點臺中市南區類此都市計畫瓶頸路段約有 44 件,目前
辦理開闢案另有「南區福田二街打通工程(福田路至樹義五巷 137弄)」、「南區德吉街延伸打通工程(建國南路一段至德祥街)」、「南區德富路跨柳川橋梁新建暨德富路及樹德一巷打通工程」、「南區文小 66 旁開闢工程(復興北路至大慶街二段)」、「南區福田一街打
通工程(樹義路至福義路)」共計 5 件,為因應地方需求及開發成熟,刻正辦理之案件將可加速區域路網之串聯,紓緩交通樞紐之人車流,完善南區整體路網。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範圍位於南區樹德里,工程總長約 394 公尺,道路寬
度規劃為 15 及 25 公尺,依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人口統計
111 年 07 月之資料,樹德里現況人口 9,964 人共計 4,063 戶,
同年 08 月之資料樹德里現況人口 10,004 人共計 4,081 戶,人
口有增加之趨勢,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5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3 人,占樹德里總人口 0.030%,用地範圍內無人設籍。透過本案道路開闢提升地區交通與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吸引外來居住人口,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將直接改善既有巷道鋪面及巷道內迴車情形,且工程配置之人行道亦提供xx住戶步行使用,優化生活環境;亦供文小 66 用地上臺中市樹德國小新設校門,改善復興北路 上下班時段之車流阻塞情形之主要道路,有助於周圍社會之用
路人整體行車之流暢及便利性。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經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111 年 6 月 9 日公所農建字第
1110011703 號函查復,本案工程範圍內經社政系統查詢皆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且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拆遷或安置需求,故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工程開闢後,人行道提供xx住戶步行使用,優化生活環境,增加居民步行之意願,同時完善該地區交通路網、提升消防救護安全,避免進入巷道後需花費時間迴車。另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對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應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增加xx土地之利用可能,亦提高附近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與商業活動,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土地,經勘察土地現況為空地、通行使用之既有巷道、少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為水泥地面及柏油路面)及農林作物,其中農林作物已全數價購,且非屬糧食作物,範圍內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故不影響糧食安全之產業鏈。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經現勘範圍內無營運中之工廠公司,無公司停歇業問題,故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道路開闢後有利該地區對外之連結性,對範圍內就業或轉業人口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準備金為 370,000,000 元,編列於「111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故本案用地徵收費用足敷支應,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勘察土地現況為空地、既有巷道、少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及農林作物,其中農林作物已全數價購,範圍內無大規模農林漁牧產業生產作物,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依都市計畫內容開闢,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土地使用之完整性,本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得健全鄰近巷道之服務功能,使土地利用更具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現況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且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1 年 6 月 30 日中市環綜字第
1110066225 號函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
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110006376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地上建物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完工後,將直接改善既有巷道鋪面及迴車情形,改善復興北路上下班時段之車流阻塞情形之主要道路,提供用路人更為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對目前xx居民與社會整體實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開闢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1 年 6 月 30 日中市環綜
字第 1110066225 號函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完工後主要提供往返臺中市南區樹德國小及臺中市樹德非營利幼兒園之師生擁有更加安全的通行環境;同時亦增加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鄰里間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依臺中市政府 75
年 2 月 22 日府工都字第 12291 號公告「變更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 10 月 17 日
府授都計字第 1070240566 號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業經臺中市政府 111 年 6 月 27 日府
授都測字第 1110164218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屬都市計畫,為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其他因素:
地上有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為柏油路面及水泥地面),非屬居住使用之雜項工作物,無因徵收至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 同之情形,故無需安置拆遷戶。有關拆遷補償費部分,業依臺中 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11 月 17 日、110 年 12 月 15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及樹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 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 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報紙(中國時報中 彰投版 110 年 11 月 18 日、110 年 12 月 16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
政府網站,並於 110 年 12 月 1 日、111 年 1 月 6 日於南區區公所
(四樓簡報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
111 年 1 月 1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及樹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12 月 1 日第一場公聽會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
後附 111 年 1 月 13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1237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1 年 3 月 8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57432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並通知給予xx意見期間及協議價購期間至 111 年 4 月 8 日止,通知皆已合法送達,並於 111 年 3 月
22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土地協議價購金額:
104,000 元/㎡、121,000 元/㎡、177,000 元/㎡,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皆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通知,經寄送後無退回或無法送達等事宜,均已合法送達。
(二)為保障各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以 111 年 4 月 12 日府授建
新地字第 1110089378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其會議紀錄及給予所 有權人xx意見機會皆已合法送達,冀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
(三)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有 27 人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合計面積為 0.319228 公頃,約占私有土地面積比例 93.94%,未協議價購同意比例為 6.69%,其中所有權人王○賢表示剩餘土地因有私權糾紛,致使協議價購不成,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6.04%;所有權人洪○義受監護宣告,致使協議價購不成,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0.48%;所有權人林○滄未表示同意意見,導致協議價購不成,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0.17%;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本府戮力協助及詢問後,上述所有權人無法順利同意協議價購,且經評估以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租用、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取得皆不適用,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王○x等 3 人於 111 年 3 月 22 日等提出xx意見,本府 111 年 4月 1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10095560、1110095562、1110095564
號函以書面回覆所有權人等 3 人在案。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雖有部分屬非合法附屬雜項工作物(為柏油路面及水泥地面),非 屬居住使用之雜項工作物,未影響居住亦無拆遷情形及安置需求。後 續將依法辦理拆除,並經函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轄區公所訪查結果,並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人口或情境相同者,故尚無符合土地之 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110006376 號函查詢本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1,434,400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21,434,400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04,000元/㎡,估價基準日 111 年 3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370,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工程總經費約 3 億 7000 萬元編列於臺中市政府之「111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內支應。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係臺中市政府 75 年 2 月 22 日府工都字第 12291 號公告「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10 月 17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70240566 號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業經臺中市政府 111 年 6 月 27 日
府授都測字第 1110164218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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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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