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3.22 元, 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359,699,93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080,448.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19,491.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1]0008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成都奥特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65276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东莞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65154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广州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67890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厦门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69015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上海奥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 | 337180100100365398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深圳前海奥特迅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北京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 73060122000293455 |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xx: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xx。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乙方可在事先告知xx且确保专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专户开设网银和/或其他支付及账户管理功能。
二、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xx作为甲方和乙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和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xx的调查和查询。xx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伏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如发现甲方和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告知xx,并配合xx进行调查和核实。xx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乙方对xx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者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xx可以要求甲方和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