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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前海人寿[2016]疾病保险 0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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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倍安心母婴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妊娠疾病 7.3 全残 7.4 专科医生 7.5 先天性畸形 7.6 净保险费 7.7 医院 7.8 毒品 7.9 非处方药 7.10 酒后驾驶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2 无有效行驶证 7.13 机动车 7.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5 遗传性疾病 7.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本页内容结束]
前海倍安心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倍安心母婴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我们接受的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投保时年龄为 20 周岁至 40 周岁; (2) 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xxx 28 周的健康女性。 |
1.4 | 保险期间 |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附属被保险人。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
险金限制 |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所以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也 | |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罹患本主险合同 | |
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见7.2)或者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或 | ||
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妊娠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 ||
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妊 | ||
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本主险合同终止。 | ||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7.7)初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项 |
保险责任终止。 | ||
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 险金 | 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见7.3),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如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导致全残; (2)被保险人因分娩导致全残。 |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身故。 | |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 险金 | 附属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见 7.5),且自被分娩之日起 30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 | |
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畸形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 ||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罹患妊娠疾病,或导致附属被保险 |
人身故、先天性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8); | ||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 ||
7.9)不在此限; | ||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 | ||
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见7.13); | ||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4); | ||
(8)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见7.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 ||
7.16); | ||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 ||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1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附属被保险人于分娩前 | ||
已患先天性畸形; | ||
(12)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 | ||
保险费(见7.6)。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和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
被保险人妊娠 及分娩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 ||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 | ||
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 ||
资料。 |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死 | ||
亡证明; | ||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 ||
资料。 | ||
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申请 | 由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但尚未履行、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
6.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妊娠疾病 |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损伤或手术。该疾病、损伤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 7.4)明确诊断。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 | |
侵蚀性葡萄胎 (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 |
胎盘早期脱离 |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 |
子痫症 |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mmHg/110mmHg、蛋白尿≧ 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xx); (0)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 ||
羊水栓塞 |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 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 |
7.3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7.4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7.5 | 先天性畸形 |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损伤或手术。该疾病、损伤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脊柱裂或颅裂 |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
先天性脑积水 |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 | |
方式治疗。 | ||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 指心房间隔上存在缺损,导致血液自左心房流入右心房,引起附属被保险人发育迟缓和体力活动耐受力下降。附属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房间隔修补手术 | |
治疗。 | ||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 | |
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 ||
法乐氏四联症 |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 |
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 | ||
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 ||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 ||
(2)室间隔缺损; | ||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 ||
(4)右心室肥厚。 |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 | |
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 | ||
脉血。 | ||
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 瘘 |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 |
(3)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 ||
唇腭裂 |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 |
先天性肛门闭锁 |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6 | 净保险费 | 对于 10 万以下基本保险保额,净保险费= 保险费× (1 − 35.0%); 对于 10 万及以上基本保险保额,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 29.1%)。 |
7.7 | 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 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7.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9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
7.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 ||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7.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4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15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6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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