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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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长安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xxx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xxx列宁主义、xxx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以规范的程序和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建设发展和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在学校制定影响学生重大利益的规定时,享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 (二)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强化依法治校意识,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其亲属或配偶)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须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学生管理与自律责任书》,之后再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新生按学校要求报到入学,经入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学习,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和学生档案。考核不及格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可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制。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年限两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规定,达到退学标准的应予退学,本科生退学可以申请试读。 第十四条本科生毕业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或相应的专业学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对在校修读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或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本科生可以参加我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具体管理参照学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xx、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社团管理、社会实践活动、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管理职责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部)、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第二十二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学生可依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为非法活动,学校应当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生年度综合考评制度、专项学风教育制度以及本科生周日晚点名等制度。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内公共场所的规则,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实行申请制度。 学校相关部门行使本科生奖励与资助的职责,研究生工作部行使研究生奖励与资助的职责。 第三十条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应当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与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助管等岗位,尊重参加勤工助学、助管的学生的人格,并给予公平、公正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助管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管活动应当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育人为本、教育与管理并重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 学校对学生奖励与资助的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奖励与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伤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学校提倡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保证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七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xx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xx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以适当方式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听证与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事宜,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十七条学校制定、实施学生申诉制度、听证制度和具体规定。学生应该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不断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决定; (二)违纪处分的决定; (三)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并提起申诉时,有权要求通过听证方式对原决定进行复查。学生要求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听证。 第五十条有关听证和申诉的具体规定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听证与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有关学生的奖励、资助、处分、申诉、听证、档案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考试纪律、网络使用及其他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教育和监督检查;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实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对在长安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