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 WXBH202111001-X0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评定分离)
2021 年蠡湖街道雨水管网(设施)专项整治项目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 WXBH202111001-X0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09 月 30 日
目 录
一、“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 24
二、评标程序 30
三、定标程序 32
四、发布中标人公告 33
五、签订合同 33
六、相关参考表式及评审因素设定 3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7
详见招标公告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地 址 : 联系人:江工 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599 号 4 幢 803 室联系人:xxx、裴洲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2021 年蠡湖街道雨水管网(设施)专项整治项目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预付款 10%,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施工期间付至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 60%,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60%,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60%,审定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 80%, 第二 年付款 17%,第三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最后 3%。 |
1.3.1 | 招标范围 | 2021 年蠡湖街道雨水管网(设施)专项整治项目施工,整改内容包括对缺陷管道进行开挖及非开挖修复,对立管私接错接、管道混接进行分流改造,对部分雨水排放口实施末端截流措施等。具 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180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5 月 13 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离 | □√ 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 /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 偏差调整方法: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0:00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00 |
2.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金额(含税金): 53365293.48 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元 暂列金额(含税金): 4462024.00 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 投标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项目管理机构表(格式自拟),拟派项目组人员符合xxx管 (2014)701 号文要求,上传至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2、承诺书: 1、自 2020/09/30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09/30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 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 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2022/06/30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 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上述承诺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标人提供的 3 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中进行选择。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并由招标人同意。(承诺书格式自拟) 3、投标诚信承诺书:投标文件中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4、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深基坑工程。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需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及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需上传扫描件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5、我公司承诺所建设的智慧截流泵站必须接入市区现有管理平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台,接受市区监管。提供上述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格式自拟。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B 证;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2021 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6 月-2022 年 8 月)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6 月-2022 年 8 月)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评标及定标阶段的其他证明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xxxx: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 | ||
3.4.3 | 投标担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说明》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11 月 01 日 9:30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本次招标无 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2 (无锡 市xxxxxx 000 x)。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 交 流 、 澄 清 、 提 疑 以 及 文 件 传 送 等 活 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ion/hall/login)。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得到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 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 xxxx://00. 215.18.247:560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 gin 。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 作手册 |
5.2.2 | 解密时间 | 60 分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构成:5 人。 | |
6.3 | 评标方法 | 评定分离 |
评标方法 |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办法 | |
定标方法 |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评标结果的公示期间提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文件及招标施工图纸为准)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 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 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 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 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 4 号)等有关规定。 10.3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 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4 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担保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担保缴纳后及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担保确认函,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担保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10.5 本项目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0 号〉第 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在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为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如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或者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指出的问题予以确认,将视为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无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评审结论。 10.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xxxx.xxxx.xxx.xx\ztzl\wxsggzyjyzxzl\index.shtml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0.7 疫情期间,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开标时将邀请行业监管人员全程监督,同时减少建设工程交易系数抽取、清标的参与人员,投标人无需到现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 10.8 根据【2018】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 (2019)233 号〉及《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 (苏建招办(2022) 2 号)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10.9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2 份。 10.10 因系统设置,经济标在第一阶段开出,评标分两阶段进行。 10.11 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受现有招投标系统限制,本次开标阶段将同步开启商务技术文件和经济文件,评标活动严格执行两阶段评审方式。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
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
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投标人。
(1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 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
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
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人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本项目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 ||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 ||
第一阶段: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投标人为 12-15 个(含) 的,取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 的,取前 5 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 | ||
1.1 | 评标入围 方法和数 | 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
量 |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 | |
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名(少于 5 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 | ||
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全部入围。)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 | ||
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 | ||
人。 |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 | ||
☑是 □否 | ||
竞争性判断方式: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5 名为中标候 | ||
选人(不排序),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5 名 | ||
1.2 | 竞争性判 断 | 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 |
推荐中标候选人,全部入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 | ||
标。 | ||
竞争性判断依据: | ||
有效投标文件且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在该项分值 60%以上的,即认为具有竞 | ||
争性。(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初步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 其他要求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 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 „„ | ||
其他要求: | 如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 | 分值构成 | 施工组织设计:16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3.6%、3.7%、3.8%、3.9%、4.0%分,随机抽取确定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4-6%时,按 0.2%划分进行取值,即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4.0%、4.2%、4.4%、4.6%、4.8%、5.0%、5.2%、5.4%、5.6% 、 5.8% 、6.0%;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2-3%、3-4%、4-5%、5-6%,按 0.1%划分进行取值; 例如:两千万以下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时,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3.0% 、3.1%、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取值详见(《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8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文,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 此文件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
2.2.1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 97%,97.5%,98%,98.5%,99%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12%、13%、14%、15%、16%随机抽取确定;(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3% 、 4% 、 5% 、 6% 、 7%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9%、10%、11%、12%、13%、14%、15% |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绿化工程:15%、16%、17%、18%、19%、20%、21%、22%)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否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相同(或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2.2.2 | 施工组织设计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第 4 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 1 页的,扣 ☑0.01 □0.02 分。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页数 要求 | 评分标准 |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2 | 2-5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 路布置 | 2 | 2-4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3 | 5-10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2 | 6-12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 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3 | 15-28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2 | 6-15 | 由评委酌情打分 | ||
☑项目负责人xx及答辩 (采用书面暗标形式) | 2 | / | 答辩采用书面暗标形式,答辩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综合 |
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总分值 2 分(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20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经理答辩,本评分项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为 0 分。注:a、参加本次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该项得分为 0 分;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该项得分为 0 分;c、答辩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本人姓名及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全称。(在系统暗标格式中上传一张空白 A4 纸,不 得填写任何文字内容。) | |||||
2.2.3(1)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 准 |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
2.2.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 | x项目采用市政类信用考核结果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 |
价评分标准 | 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其中园林绿化项目,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具体政策执行《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 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
相关参考表式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设计文件)相关评分点得分 | 商务标(定量评审)相关评分点得分 | 总分(技术标和商务标) | 是否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技术标定量评审表(设计文件)及商务标(定量评审)(样本)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值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标段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势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的技 术咨询建议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备注:1、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2、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5 名中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法。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
准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详细评审
根据评标方案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如具备竞争性,少于 5 名全部推荐)。
5.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规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公示。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7、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6.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重新推荐或者补充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含)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5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宜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以此类推(N=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3、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项目企业实力【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机构成员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答辩、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
(1)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优先);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3)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机构成员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
(4) 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近三年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有效期三年。
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5) 项目经理答辩:定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进行答辩。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在定标当天在规定的时间前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采用书面形式,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出 2 题(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项目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a.参加本次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答辩内容与题目切合程度高的优于低的。
(6) 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信用分高的优于信用分低的。 4、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人公示,公示期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公示期内对中标候选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6、发布中标人公告
中标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相关参考表式
附件 1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附件 2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
投 标单位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 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投标单位 6 | 投标单位 7 | |
评委 A | 定标因 素 1 | |||||||
定标因 素 2 | ||||||||
定标因 素 3 | ||||||||
定标因 素 4 | ||||||||
定标因 素 5 | ||||||||
„ | ||||||||
评委 B | 定标因 素 1 | |||||||
定标因 素 2 | ||||||||
定标因 素 3 | ||||||||
定标因 素 4 | ||||||||
定标因 素 5 | ||||||||
„ | ||||||||
评委 C | 定标因 素 1 | |||||||
定标因 素 2 | ||||||||
定标因 素 3 | ||||||||
定标因 素 4 | ||||||||
定标因 素 5 | ||||||||
„ | ||||||||
得票总数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
人签名:
附件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 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 若评标价在 A 值的95%(及以上) 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 若在A 值的95%
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95%-92% (含) | 0 、1 、2 |
2 | A 值的92%-89% (含) | 0 、1 、2 |
3 | A 值的89%-86% (含) | 0 、1 、2 、3 |
4 | A 值的86%-83% (含) | 0 、1 、2 、3 |
5 | A 值的83%-80% (含) | 0 、1 、2 、3 |
6 | A 值的80%-77% (含) | 0 、1 、2 |
7 | A 值的77%以下 | 0 、1 、2 |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 值外)中随机抽取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下浮系数K | 96% 、96.5% 、97% 、97.5% 、98% 、98.5% 、99% | |
下浮率 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 、4% 、5% 、6% 、7% 、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 及钢结构工程 | 5% 、6% 、7% 、8% 、9% 、10% 、11% 、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 、7% 、8% 、9% 、10% 、11% 、12% 、13% | |
市政工程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绿化工程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轨 道 交 通 主 体 土建 工程 | 2% 、3% 、4% 、5% 、6% 、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 时不再另行计算。
2. 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3. 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滨湖区蠡湖街道辖区内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自筹。
5. 工程内容: 。
6.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7.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 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澄清;5、投标函及附录;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用地、仓储用地、装配加工用地、临时道路、施工围挡用地等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江苏省工程 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工程技术标准与要求及现行国家、地方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
定“较严格者”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份 数 : 如 有 涉 及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约 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3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不含业主竣工图四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完善细化投标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其它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合法手续,
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并实行出入口人车分流设置。(3)承包人负责实施出入口人、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限制出入。(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关于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的各类检查,对监理人提出的不合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釆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承包人按照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与编标人完成核对工作,包括工程量的漏项,核对工作完成后,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格重新调整,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针对招标图纸中的工作内容因承包人原因未提出漏项均视作承包人让利,结算时仅作工程量减少调整,综合单价不调整,总价相应调整(措施费、规费、税金中以费率形式报价的相应可参与调整,费率不调整,以包干报价的项目不调整)。(2)针对承包人在本项目招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已认真核对, 存在问题已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在此之后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明确的内容如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疑义或不明确的,认为已在投标报价中相关子目中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 12.1。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电电源, 发包人提供正式用水水源前的先期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承包人自理, 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工程含在合同价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到位。(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需要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收集。(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前。(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 现场交接。(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合同金额的 10%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 每月 20 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2) 临时设施区内应统一考虑监理办公用房的布置。(3)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在报价中考
虑。(4)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将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有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损坏的,须赔偿三倍的经济损失给管线产权单位。(5)按照《无锡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6)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xx卫生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在施工过程中如没有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材料堆放杂乱,发包人有权按 5000 元/次扣款,直至合同价的 2%。(7)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工程结算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合同双方须遵守无锡市滨湖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相关规定。(8)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9) 承承包人宗旨:保证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优质、快速地完成该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10) 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其费用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现行的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不合格的仍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11) 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12)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监督实施。(13) 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4) 中标人必须遵守无锡市滨湖区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及工程审计的有关规定。(15) 承包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交通、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xx施工要求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发包人无偿提供定点线内土地可供临时用地)、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工 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行驶线路认真踏勘,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村道、镇道路须发生的修复费用的,均可列入。凡未列的一旦发生,由中标人自理。发包人不提供超过定点线外的临时用地。若需租用土地,费用视为已纳入合适的报价项目中。
(16) 为做好工程建成通车后道路的环卫保洁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将道路建成通车至交工验收通过期间的道路保洁费用纳入报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并负责向当地环卫部
门办理保洁委托手续,报价的包干费用不足部分则由承包人自理。(17)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条例,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18) 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照管期间, 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 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19) 承包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公用管线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用管线的保护小组,及时联系公用管线产权单位(管养单位)对全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线进行现场交底,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每日不间断现场巡视。确保各公用管线顺利迁移(需要时)和正常运行,直至工程交工。若工程施工期间有公用管线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承包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当场查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罚款。(2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承包人将优先考虑采用湿化装卸,使用符合密闭条件的工具,按照核定的载重量,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完成对本标段原地面地形的复测工作,并经监理人、发包人抽测确认,结果作为土石方工作量的计算依据。此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工地现场,外人倾倒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均由承包人清运,费用自理。(21) 对于施工期间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22) 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 N(具体数额见《系数 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系数 N 取值表 序号工程合同造价 M$MARK$(万元)系数 N 取值 1 M< 500 1.5 2 500≤M<1000 1.3 3 1000≤M<5000 1.2 4 M≥ 5000 1.1 (23)承包人、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如有)见附件。(23)将“2021 年蠡湖街道雨水管网(设施)专项整治项目”中 LH-04 x ZHJL-01、LH-07 x ZHJL-01、LH-09 x ZHJL-01、LH-15 x ZHJL-01 共 4 座智慧截流泵站纳
入第一批实施,将 LH-03 x ZHJL-01、LH-06 x ZHJL-01、LH-46 x ZHJL-01、ZHJL-02 共 4 座智慧截流泵站纳入第二批实施;第二批按第一批实施效果再施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天天到现场且每周到现场不少于 20 小时,由总监和发包人代表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 2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10 万元/人的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2 万元/人的罚款,限期整改,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以经发包人认可的保函的方式按签约合同价的 10%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并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退还投标担保,逾期未能提供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担保不再退还,期间承包人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上述保函的有效期均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后一个月内(如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质量、进度、安全xx、信息处理,参与投资控制、付款签证等,具体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人对外发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批准、确认等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①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②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④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批准或同意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确认暂估价金额;⑤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⑥工程进度款的批准、拨付及任何付款凭证等的签证、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⑧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⑨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监理人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 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监理人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监理人的该行为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索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以便承包人清楚知晓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若因承包人未及时索要监理合同导致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存在错误理解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査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 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 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万分之八的罚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计量方法按约定。(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作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3)如承包人未能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变更签证单(或索赔通知的),视为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工作,发包人无需就此变更支付任何费用。(4)施工图纸中的施工项目,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施工条件、进度、施工配合等具体情况决定由承包人或其它承包人施工,或按变更增加工作内容由承包人完成,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保证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本合同条款 12 条。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釆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12. 1 条。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釆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釆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釆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 12.1 条约定可以调整以外,其他均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格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②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③当出现工程变更、项
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时,调整方法如下: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按该适用的投标单价执行;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类似的投标单价执行;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重新组成新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乘以折减系数(折减系数
=中标价/最高限价)。新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编制原则:a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九本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
《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等各专业工程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调整相关文件、江苏省及无锡市关土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执行。b 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施工期间的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建材信息价,建材信息价中无参考的,由承包人自报价格、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监理及审计审核。c 人工价格按照施工期间的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④有两项及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 其余不变。⑤若材料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单价, 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⑥ 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报价中,中标价虽已被发包人接受,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发现投标方投标报价中有故意或非故意采取了不合理报价,当投标报价的某一清单子目中的工、料、机含量、费率超过《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等各专业工程定额(除设计要求外)的任何一项或几项,及材料价格超过投标截止前 28 天《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信息指导价(无信息指导价按市场价)所组成的综合单价的 5%时,视为不合理报价。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对该清单子目,发包人将根据无锡市公布的信息指导价(缺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以市场价为准)套用现行相应专业的计价表组成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中标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依据。投标报价中报价低的清单子目不作调整⑦在施工期间,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产生差价时,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10%(或 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调整办法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应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调差计算公式: 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
±10%(或 5%)];根据xx价[2008]67 号文规定: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调整: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准期的人工价格与施工期内各期指导价的差额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差
额由承包人收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差额由发包人收益。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大于 10%而小于等于 15%,按审减额的 5%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15%而小于等于 20%, 按审减额的 8%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审减率大于 20%按审减额 10%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比例范围:10%-3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 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预付款,按照合同价的 10%支付,对方须同时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金额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 25%,直至 80%进度款付到位后扣完。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 年)、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著)、《江苏省修缮建筑定额》(2009 年)、xx价〔2016〕
154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函价 2019_178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2019〕第 19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
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公告》〔2018〕24 号)。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釆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比例范围:60%-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 30%(比例范围:10%-3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补充说明 12.4.1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预付款 10%,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施工期间付至经审核完成工程量的 60%,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60%,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60%,审定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 80%, 第二年付款 17%,第三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最后 3%。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由承包人每月 25 号提交。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监理人审査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 30 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后 28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中标价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釆用以下第(2)种方式:(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比例范围 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 3%的工程款:(比例范围 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与上面的百分比同步)
(3) 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釆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项目整体设备质量保修期为 2 年,项目维保期 1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 天。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发给发包人,无上限。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扣除承包人中标价的 5%作为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保险合同解释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28 天)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 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1)若发包人已为本工程购买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1)其范围已包括此承包工程,但相应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承包人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办公室查阅。对发包人保险条款中的特别除外部分,承包人应以自己的义务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每次索偿事件的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交的有关索偿事件所需要的一切证据和资料,承包人确认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所购买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不能解除或减少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3)有关一切险的索偿在提交给承保人后,承包人须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2)向无锡市人民法院起诉。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
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 的(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号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x元作为投标担保。
8、 。
投 标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地
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按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