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公開說明書 2019 年 5 月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依盧森堡法律之投資基金
境外基金重要事項說明
一、 受益人對境外基金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1. 受益人有權經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修正、終止境外基金信託契約。
2.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基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在一定金額以下,不得請求僅買回部分基金。
3. 除部分境外基金將因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至而自動終止外,境外基金信託契約得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於特定情況下終止,或經由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
二、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就境外基金募集銷售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1.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
2. 總代理人應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交付予投資人。
3. 總代理人應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4. 總代理人應負責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聯絡,提供投資人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5.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6. 總代理人就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為申報及公告。
7. 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金管會。
8.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間、計算及收取方式:詳見各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訊】第 3~4 頁之內容。
四、 因天達環球策略系列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紛爭之處分及申訴之管道:
1. 受益人得先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申訴。總代理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客服專線:(00)0000-0000、地址: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049 xxxxxxxx 0 x 00 x(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 8:30 至下午 6:00) 。
2. 受益人不接受前項申訴處理結果或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未在三十日內處理時,受益人得在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網址:xxxxx://xxx.xxx.xxx.xx、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xxxx)
3. 受益人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網址: xxxx://xxx.xxxxx.xxx.xx、電話:00-0000-0000、地址:xxxxxx 000 x 0 x。
4. 受益人得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 00-0000-0000、地址: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
五、 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投資人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若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六、 境外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七、 投資會受市場波動影響,因而無法保證子基金將可實現其投資目標,亦不能保證子基金股份的價值不會下跌以至低於其購入價值。投資子基金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目錄
第四節:投資評級公司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66
第五節:歐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69
第六節: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71
第七節:新興市場公司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第十節: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79
第十三節:環球動力股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85
第十四節:環球特許品牌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87
第十五節: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89
第十六節:美國股票基金(自 2018 年6 月 29 日起變更英文名稱為Investec Global Strategy Fund – American Franchise Fund) 91
第廿節:歐洲股票基金 99
第廿一節:環球能源基金 101
第廿二節:環球黃金基金 103
第廿三節: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105
第廿四節: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 107
附錄二:風險因素 109
附錄三:績效費 128
附錄四:總體風險及預期槓桿水平 131
子基金列表
貨幣市場子基金
美元貨幣基金英鎊貨幣基金
債券子基金
投資評級公司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歐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新興市場公司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目標回報債券基金
多元資產子基金
環球多元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策略管理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股票子基金
環球策略股票基金環球動力基金
環球動力股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環球特許品牌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國股票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變更英文名稱為Investec Global Strategy Fund – American Franchise Fund)
英國Alpha 基金亞洲股票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歐洲股票基金
環球能源基金環球黃金基金
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備註:
1.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原文內容包括盧森堡已註冊所有子基金之介紹。惟為避免造成台灣投資人誤解及閱讀上之困擾,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所列示之基金僅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其餘未經核准之子基
金茲將其等省略未譯成中文。
2. 目前銷售於台灣投資人之股份類別僅限A 收益股份,A 收益-3 股份,A 累積股份,C 收益股份,C 收益-2 股份,C 累積股份,
C 收益-3 股份,F 累積股份,I 收益股份,I 收益-2 股份,I 累積股份及IX 收益股份。
1 基金主要特點
x基金結構
天達環球策略基金根據有關集體投資計劃(loi concernant les organismes de placement collectif)的 2010 年 12 月 17 日盧森堡法律(下稱「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份核准。本基金符合UCITS 指令下第 1 條第 2 段 a)及 b)項(「2009/65/EC 指令」)下有關投資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下稱「UCITS」)規定,並且因此得以在歐盟成員國內公開發售(惟須於除盧森堡以外歐盟成員國註冊)。此外本基金亦可於其他國家申請註冊。
本基金根據 2010 年法律,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委任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管理公司」)作為其指定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是一家於 2011 年 7 月 8 日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法文為société anonyme),其註冊編號為 B162485。管理公司已獲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核准,按照 2010 年法律第 15 章管理本基金業務及事務。
本基金根據 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份的註冊,並不構成盧森堡主管機構對於本公開說明書 的適合程度或準確度,或任何子基金所持有資產的認可或不認可。任何相反的xxx屬未經授權及不合法。
根據盧森堡法律,本基金擁有法律權利。每檔子基金應分別就收入、開支、資產及負債之目的而作獨立個案處理,但不擁有以盧森堡法律下之法律權利。每檔子基金只對其債務及責任負責。任何股東的負債只限於其在子基金持有的股份。
本基金已成立兩檔子基金,即美元貨幣基金及英鎊貨幣基金,為根據貨幣基金市場條例符合資格及獲 CSSF 認可的貨幣市場基金。
每檔貨幣市場子基金均視為短期可變資產淨值(VNAV)貨幣市場基金而成立。
如何認購
股份認購申請須於每檔子基金的任何評價日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進行。書面的股份認購申請須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提出,其地址載於本公開說明書的開始部份。有關部份管轄區,股份認購須向當地天達代表提出。詳情請參閱以下第 5 節。
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的附錄一有關每檔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詳情。進一步資料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您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如何贖回
有效的書面贖回申請應不可遲於每檔子基金的任何評價日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由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妥當接收。於某些管轄區內,股份贖回的申請須向當地天達代表提出。詳情請參閱以下第 5.5 節。
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的附錄一有關每檔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詳情。進一步資料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您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股份類別
董事局可決定在每檔子基金內成立不同股份類別,並按相關子基金之具體投資政策對該類別之資產進行投資,且可依照以下第 5.2
節內的不同特性為任意組合。
每檔子基金可包含A、C、D、F、I、IX、J、JX、S 及Z 股份類別,而載列於本公開說明書每檔子基金的章節內、適用於該等股份類別的最低認購額、最低持股量、投資資格、及費用與開支可能不同。
股份可分為收益股份與累積股份兩類。收益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帶有「收益」、「收益-2」或「收益-3」字眼,而累積股份的股份
類別名稱則帶有「累積」二字。持有收益股份的股東,可享有子基金中該股份應有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分配。持有累積股份的股東,無權享有收益分配。累積股份中產生的任何收益,將會每日累計於該股份的資產淨值中。
就任何收益-2 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無論其子基金的相關配息政策如何,該等股份類別的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該等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任何以上詳述的股份類別在不同子基金的供應情況可能有差異。請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近期的子基金合併
於過去 6 個月內沒有任何子基金合併。
本基金的增值天然資源基金(未於台灣募集銷售)將於 2019 年 6 月 7 日將其所有資產及債務轉移及合併至本基金的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近期的子xxxx
於過去 6 個月內沒有任何子基金清算。
公開說明書、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及組織章程
x基金公開說明書、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及組織章程可在上班時間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或於協調人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
報告及帳目
年度查核報告將於本基金財務年度結束,即 12 月 31 日後 4 個月內公告,其未經查核的半年報將於 6 月底後的 2 個月內公告。該等報告為本公開說明書整體的一部份。
年報及半年報告可在上班時間於本基金、管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的註冊辦事處索取,並可於協調人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下載。股東亦可免費索取年報及半年報的列印版本。倘您欲收取列印版本,請聯絡您慣常
聯絡的天達代表。
重大協議
x基金訂立的重大協議的副本,可在正常上班時間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供股東免費查閱。
貨幣市場子基金報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瀏覽:
i. 貨幣市場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期限分佈;
i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信用狀況;
ii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WAM 及WAL;
iv.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十(10)大部位資料,包括名稱、國家、期限及資產類型,以及交易對手(若屬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v.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總值;及
v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淨收益。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將於六月第二個星期四舉行,如日期有變,將另行通知。
投訴處理
倘您欲對本基金的運作提出投訴,請以書面方式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表達意見(註明監察部門主管收)
1. 直至 2019 年 6 月 00 x
XX Xxx 000, Xxxxxxxx X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 Xxxx, Xxxxxxxx, XX0 3QH, Channel Islands 2.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PO Box 250, 1F Dorey Court, Xxxxxxxxx Avenu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2HT, Channel Island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詢,亦可在正常上班時間內,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投資人權利
x基金的董事局請投資人留意,倘任何投資人親自及以其名義於基金的股東名冊上登記,則該投資人將可直接向本基金完整地行使其投資人權利,特別是參與一般股東會議的權利。當投資人透過中介人並以其名義代表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投資人或會未能直接向本基金行使部份股東權利。我們建議投資人就其權利徵詢意見。
準投資人須知
準投資人應仔細及完全審閱本公開說明書,並應徵詢您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稅務與財務顧問:(1) 投資人所屬國對於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贖回或處置股份的法律與法規要求;(2) 投資人所屬國對於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贖回或處置股份的外匯限制;(3) 對於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贖回或處置股份的法律、稅務、財務或其他後果;及(4) 上述行為的任何其他後果。股東在購買本基金任何股份之前,應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股東有責任自行徹底了解並全面遵守有關司法管轄區域內
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於該司法管轄區域取得任何可能所需的政府、外匯管制或其他方面的同意,或遵守其他必要的正式手續及支付任何發行、轉讓或其他稅項及費用。任何股東需要對任何發行、轉讓或其他稅項或向任何其他人繳付款項負責,如本基金(或
其代表)被要求支付此等發行、轉讓或其他稅項或徵費,該股東向本基金(或其代表)就有關稅項或徵費保證賠償及確保本基金(或其
代表)毋須承擔有關責任。
董事局 (彼等姓名列於以下第 2 節)承擔本公開說明書所載資料的責任。就董事局(已採取合理之審慎確保如下情況)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載資料均與事實相符,並無遺漏任何會影響該等資料意思的資料。董事局就此承擔責任。
任何人士提供任何未包括在本文或於其他可能被公開審閱的文件的資料或任何xx均應被視為未經授權及不應以此為依據。本公開說明書的傳遞及其股份發售、發行或銷售均不應在任何情況下被視作本公開說明書中的資料於所列明日期後仍然正確。
無經銷商、代理、銷售人員或其他人士獲授權提供或代表xx本公開說明書及本文引述文件所載關於銷售股份以外的任何資料,若被提供或代表xx,有關資料或xx不應視作已獲授權而被加以信賴。
股份乃根據本公開說明書所含資料及本公開說明書所提及之文件發售。應將股份視為中長線投資。
股份價格及任何股份收益可能有升有跌,投資人可能無法取回其投資於本基金的金額。本基金、董事局、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
者或其任何分支機構、其董事或職員或其授權交易者並不保證本基金的未來表現或未來收益。另外,適用的首次認購費之扣除,表示投資人未必能取回全數之投資款項。在投資前,準投資人應考慮該項投資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第 4.3 節及附錄二。
於同意分發本公開說明書前,某些管轄權領域要求將其翻譯成適當語言。除非管轄權當地另有規定,否則如對翻譯中任何字句的
意義有不一致或有語意不清的情況時,應以英文版為準。
本公開說明書於其他管轄權發送亦可能受限制,擁有本公開說明書的人士須知道及注意此等限制。本公開說明書於未經授權出售
或出售為非法的管轄權領域內,並不構成對任何人的出售行為。
只適用於美國股東的部份
股份並未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美國聯邦或州立證券監管機關認可或不認可,並且上述委員會或監管機構亦未通過此項股份發售的利弊或本公開說明書的準確性或充足性,且預期沒有任何委員會或監管機構會這樣做。任何與之相反的申述於美國屬刑事罪行。
以下所定義的股份,並未或將不會根據 1933 年法案或依照美國任何州、州以下次級政府或其他美國領土、所有地或其他美國有管
轄權的領域,包括波多黎各(下稱「美國」)的法律註冊,且上述股份只在遵從 1933 年法案或其它證券法律時可作出售、銷售或移轉。此等限制也適用於隨後於美國的移轉或是當為美國人帳戶移轉或移轉至「美國人士」帳戶的情況(美國人指 1933 年法案下規則S 所定義),包括任何美國居民、或任何於美國成立或按美國法律組成的公司、合夥公司或其他個體(包括此等人士於美國成立或組成的資產)。投資人須注意以下第 5 節所示某些適用於美國人的強制贖回條款。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並未、亦將不會根據 1940 年法案註冊,依據此法案 3(c)節,任何美國人士的實益擁有權可能會受限制。
儘管有上述規定,禁止在美國或向美國居民或為其利益提呈發售或出售股份,股份仍可向若干美國人士作私人配售,但該等美國人士必須為認可投資人及同時須為合資格買家(受本基金董事局釐定之最低投資額規限)及條件為:
(a) 股份的有關發行或轉讓並不違反 1933 年法案或其他證券法;
(b) 有關發行或轉讓毋須本基金根據美國 1940 年投資公司法註冊;
(c) 有關發行或轉讓不會導致本基金任何資產成為美國 1974 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經修訂)或美國 1986 年國內稅收守則(經修訂)第 4975 條的「計劃資產」;以及
(d) 有關發行或轉讓不會對本基金或其股東產生任何不利的監管或稅務後果。
每位擁有美國人身份的股份申請人或承讓人須根據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關xx、保證或文件,以確保於發行股份或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前已符合上述要求。
只適用於加拿大股東的部份
基金股份將不會在加拿大公開發售。任何於加拿大的股份銷售將只會透過私人配售方式進行:(i)按照載有若干訂明揭露資料的加拿大發售備忘錄;(ii)根據基金獲豁免無須向相關的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擬備及提交公開說明書的基礎,及遵循相關加拿大司法管轄區的適用規定;以及(iii)向屬於「認可投資人」(此詞彙的定義根據國家文件 45-106 公開說明書及註冊豁免)及(如有需要)「特
准客戶」(此詞彙的定義根據國家文件 31-103 註冊規定、豁免和持續註冊人責任)的人士或實體銷售。
本基金並沒有以任何身份於任何加拿大司法管轄區註冊,並可依據若干加拿大司法管轄區內不同註冊規定的一項或多項豁免。除作為「認可投資人」外,加拿大居民股東亦可能需要成為「特准客戶」。若有加拿大居民股東或在認購股份後成為加拿大居民,必須成為「特准客戶」;若不符合「特准客戶」或失去「特准客戶」的資格,有關股東將不可認購額外的股份,亦可能需要贖回其已認購的股份。
只適用於澳洲股東的部份
x公開說明書及任何與股份出售或銷售、或邀請認購或購買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澳洲公眾或任何公眾人士或澳洲籍人士傳閱或配發,亦不可向該等人士出售或賣出,或邀請認購或買賣股份,除非該等人士屬於 2001 年公
司法(Cth)第 761G 節所定義的「零售客戶」,亦無須根據 2001 年公司法(Cth)第 6D 章或第 7.9 部份的規定揭露資料。本公開
說明書由基金刊發。本基金並無獲許可於澳洲就股份提供金融產品建議。本股份的投資人將不會享有冷靜期權益。
2 通訊錄
註冊辦事處
49,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2-4,Avenue Xxxxx-Xxxxxxx L-213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協調人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
董事局
Xxxxxx Xxxxxxx
Partner, Xxxxxx & Xxxxxxxxx S.A.
41A, avenue J.F. Kennedy
L-208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Xxxx Xxxxxx
19, rue de Bitbourg L-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Xxxxx Xxxxx
c/o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United Kingdom
Xxx XxXxxxxxx (主席)
c/o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
Xxxxx Xxxxxxx
c/o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 Glategny Court, Glategny Esplanad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3QH
Channel Islands(直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F, Xxxxx Xxxxx, Xxxxxxxxx Xxxxxx Xx Xxxxx Xxxx, Xxxxxxxx
XX0 0HT
Channel Islands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Xxxxxxx Xxxxxxx
c/o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
管理公司
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2-4, Avenue Xxxxx-Xxxxxxx L-213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的執行人
Xxxxx Xxxxxxxxx (常務董事)
c/o 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2-4,Avenue Xxxxx-Xxxxxxx L-213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Xxxx Xxxxxxxx
c/o 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2-4,Avenue Xxxxx-Xxxxxxx L-213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Xxxxxx Xxxxxxxxxx
c/o 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
2-4,Avenue Xxxxx-Xxxxxxx L-213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36 樓 3609-3614 室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666 5th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03 U.S.A.
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36 Xxxx Strijdom Avenue, Foreshore Cape Town 8001
South Africa
Compass Group LLC 135 East 57th Street 30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U.S.A
天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
25 Duxton Xxxx #03-01 Singapore
089608
保管機構
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49,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行政管理人及註冊地代理人
道富銀行盧森堡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49,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
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14, porte de France
L-4360 Esch sur Alzett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
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
Glategny Court Glategny Esplanad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3QHChannel Islands(直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F, Xxxxx Xxxxx, Xxxxxxxxx Xxxxxx Xx Xxxxx Xxxx, Xxxxxxxx
XX0 0HT
Channel Islands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代表
博茨瓦納代表
天達資產管理博茨瓦納(私人)有限公司
Plot 64511 Unit 5 Fairgrounds Gaborone Botswana
香港代表
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36 樓 3609-3614 室
愛爾蘭代理人
J.P. Morgan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J.P. Morgan Hous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1
Ireland
新加坡代表
天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
25 Duxton Xxxx
#03-01
Singapore 089608
西班牙代表 Allfunds Bank S.A. Caxxx xx xx Xxxxxxxx, 0 00000 Xxxxxxxxxx Xxxxxx
Xxxxx
南非代表
Investec Fund Managers SA (RF) (Pty) Limited
36 Xxxx Xxxxxxxx Avenue Foreshore
Cape Town 8001 South Africa
瑞士代表及付款代理人
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Esch-sur-Alzette, Zurich Branch
Bliecherweg 7 CH-8027 Zurich Switzerland
英國代理人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
簽證會計師
KPMG Luxembourg, Société coopérative
39, Avenue Xxxx X.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法律顧問
Xxxxxx & Xxxxxxxxx S.A.
41A, avenue J.F. Xxxxxxx L-2082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3 定義
下列摘要的完整性須參考本公開說明書其他章節更詳細的說明。
1933 年法案 指美國 1933 年證券法,有可能不時經修訂。
1940 年法案 指美國 1940 年投資公司法,有可能不時經修訂。
ABCP 指資產抵押商業票據。
合資格投資人 指任何按 1933 年法案條例D 定義為「認可投資人」的投資人。
累積股份 指其股東不獲支付收入的類別。
行政管理人 指道富銀行盧森堡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所有中國或大中華 指就本公開說明書而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及台灣在內的地區。
組織章程 指本基金組織章程。
亞洲借貸人 指亞洲企業借貸人及/或亞洲主權借貸人。
亞洲公司 指(i)在亞洲市場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在亞洲市場以外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在亞洲市場或重大部份的收益或盈利來自亞洲市場,及/或(iii) 由在亞洲市場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亞洲企業借貸人 指亞洲公司的借貸人在亞洲市場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或在亞洲市場以外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在亞洲市場;及/或由在亞洲市場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公司。
亞洲主權借貸人 指以亞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或其債券證券由以亞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所擔保的借貸人。
董事局 指本基金隨時指派的董事局。
債券通 指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計劃。
營業日 指盧森堡與英國銀行均開放的正常銀行業務上班日,除每年 12 月 24 日外。
此外,就下列子基金而言,下述日子將不被視為營業日。此等例外日期清單可向管理公司索取,亦載列於公開說明書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站的法律文件項下。本列表隨時
變更:
亞洲股票基金 | 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的農曆新年公眾假期 |
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 | 任何巴西狂歡節公眾假期 |
CCASS 指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CCDC 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中國或中國大陸或PRC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開說明書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國A 股 指以中國為基地的公司,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以人民幣計價的「A」股。
中國借貸人 指中國企業借貸人及/或中國主權借貸人。
中國公司 指(i)於大中華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於大中華以外的地區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在大中華或重大部份收益或盈利來自大中華;及/或(iii)由於大中華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中國企業借貸人 指中國公司的借貸人。
中國主權借貸人 指以大中華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或其債券證券由以大中華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所擔保的借貸人。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 指一項中國大陸投資計劃,據此個別境外機構投資人可在無須特定牌照或額
度之下,透過境內債券結算代理,於該等債券結算代理向相關中國機關(特別是PBOC)提交相關文件及開立帳戶後,直接投資於在中國銀行同業債券市場交易的人民幣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類別 指於個別子基金中,區分股份類別(下稱「類別」或 「股份類別」),該等股份類別的資產將作一般性投資,但適用特別的銷售費用架構、費用架構、最
低認購額、股息政策或董事局隨時決定的其他可區別特徵。如子基金中發行不同類別,個別類別的細節列載於附錄一的相關章節。
執行人 指管理公司的執行人。
應急可轉債(CoCos) 指應急資本證券(在特定事件發生時自動減值)及應急可轉債(在特定事件發生時自動轉換為股本證券)(亦請參考附錄二的具體風險因素「應急可轉債或Cocos」)。
股份轉換 指股東將子基金中任何股份類別的全部或部份轉換為該子基金的其他存續類別或其他子基金的股份,而該轉換以兩者資產淨值為基礎。
協調人 指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CSDCC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CSRC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CSSF 指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
CSSF 第 11/512 號通告 指 2011 年 5 月 30 日CSSF 第 11/512 號通告,決定(i)繼 CSSF 第 10-4 號條例及
ESMA 釐清公佈後,有關風險管理的主要條例修改的xx,(ii) CSSF 對風險管
理條例的進一步釐清及(iii)向 CSSF 通佈風險管理程序的內容及形式的定義。
CSSF 第 18/698 號通告 指 2018 年 8 月 23 日的CSSF 第 18/698 號通告,有關盧森堡法例管轄的投資基金經理的認可及組成。
CSSF 第 10-4 號條例 指按照 2010 年 7 月 1 日委員會第 2010/43/EU 號指令所定,實施歐洲議會及
委員會指令 2009/65/EC 的 CSSF 2010 年 12 月 24 日第 10-4 號條例,有關組織要求、利益衝突、商業操守、風險管理及保管機構與管理公司之間協議的內容。
貨幣單位 指子基金類別的計算與報價所用的貨幣。
保管機構 指道富銀行盧森堡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註冊地代理人 指道富銀行盧森堡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新興市場借貸人 指新興市場企業借貸人及/或新興市場主權借貸人。
新興市場公司 指(i)於新興市場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於新興市場以外地區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於新興市場或重大部份收益或盈利來自新興市場;及/或(iii)由在新興市場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新興市場企業借貸人 指屬新興市場公司的借貸人。
新興市場主權借貸人 指以新興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或其債券證券由以新興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所擔保的借貸人。
ESMA 指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 x引 指於 2014 年 8 月 1 日發表,就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其他UCITS 事宜(ESMA 2014/937)的 ESMA 指引。
「歐盟」 指歐洲聯盟。
歐洲借貸人 指歐洲企業借貸人及/或歐洲主權借貸人。
歐洲公司 指(i)於歐洲市場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於歐洲市場以外地區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於歐洲市場或重大部份收益或盈利來自歐洲市場;及/或(iii)由在歐洲市場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歐洲企業借貸人 指屬歐洲公司的借貸人。
歐洲主權借貸人 指以歐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或其債券證券由以歐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所擔保的借貸人。
惠譽(Fitch) 指惠譽國際評級(或其任何法定繼任者)。
金融服務及市場法 指 2000 年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
本基金 指天達環球策略基金。
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 指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
公司集團 指隸屬於同一企業體,必須根據修訂後 1983 年 6 月 13 日關於綜合帳目之 83/349/EEC 理事會指令與根據經認可的國際會計規則或其修訂制定綜合帳目。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收益-2 股份 指任何收益股份其股份類別名稱於「收益」二字後加上「2」。
收益-3 股份 指任何收益股份其股份類別名稱於「收益」二字後加上「3」。
收益股份 指其股東可獲分配全部或部份該股份所屬子基金收益的類別。
首次認購費 指附錄一所訂明的就認購某些股份類別徵收的費用,此費用可能適用或由董事局酌情全部或部份免除並支付給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支付給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的首次認購費的全部或部份(如有),可能將支付給並由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機構、經銷商及投資人保留。
機構投資人 指根據盧森堡法律慣例所定義的機構投資人,而此慣例於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作進一步詳述。
息差 指兩種類似附息資產之間的利率差異。
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 指管理公司為釐清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及 ABCP 的信用品質而建立、執行及持續採用的審慎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考慮工具發行人和工具本身的特性,詳情載述於第 6.12.7 節「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
天達集團 指與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關或相關聯的公司。
天達代表 指此公開說明書內特別提及之代表,以及本基金可不時委任之當地代表。
投資評級 指在投資時,證券的評級(或當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未能提供評級時,由一具代表的評級機構提供同等評級)至少達到 (i) 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級、或穆迪的Baa3 級(或不時經修訂的評級);或(ii)商業票據的評級達到標
準普爾的A-2 級、惠譽的 F-2 級、或穆迪的 Prime-2 級(或不時經修訂的評級)。
本定義亦應包括未獲評級但由投資經理界定為品質與上述評級相當之證券。
投資經理 指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IRD 股份類別 指投資經理利用貨幣避險交易,以減低子基金參考貨幣與IRD 股份類別貨幣單位之間匯率變動的影響的股份類別。此與用於參考貨幣避險股份類別的方法相似,進一步詳情載於第 5.2 節。此外,IRD 股份類別的配息金額可能包含因投資經理進行貨幣避險交易而產生的息差。投資經理進行貨幣避險交易而產生的息差是基於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間同業利率的差異所致。
拉丁美洲借貸人 指拉丁美洲企業借貸人及/或拉丁美洲主權借貸人。
拉丁美洲公司 指(i)於拉丁美洲市場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 於拉丁美洲市場以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於拉丁美洲市場或重大部份收益或盈利來自拉丁美洲市場;及/或(iii)由在拉丁美洲市場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拉丁美洲企業借貸人 指屬拉丁美洲公司的借貸人。
拉丁美洲主權借貸人 指以拉丁美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或其債券證券由以拉丁美洲市場為基地的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所擔保的借貸人。
2010 年法律 指 2010 年 12 月 17 日關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律,以及經修訂本。市值計算(Mark-to-Market)方法 指符合貨幣市場基金條例第 29(3)條所列明要求的市值計算方法。
算術模式(Mark-to-Model)方法 指相關模式符合貨幣市場基金條例第 29(4)條所列明要求的算術模式方法。成員國 指歐盟成員國。
貨幣市場工具 指通常於貨幣市場中交易的工具,該工具於正常市場條件下流通,且在任何時間可準確地參考市場價格以決定其價值。
貨幣市場基金 指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的認可之貨幣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子基金 指美元貨幣基金及/或英鎊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條例 指有關貨幣市場基金及相關補充授權法例的 2017 年 6 月 14 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歐盟條例 2017/1131 及相關補充授權法例。
穆迪(Moody’s) 指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其任何其法定繼任者)。
資產淨值 指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或相關子基金的負債後之價值。
每股資產淨值 指根據本公開說明書 6.5 節釐定之每一股份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
非投資評級 指就有關證券而言,評級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的證券及未獲評級但由投資經理界定為品質與評級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相當之證券。
OECD 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持續性收費 指根據 2010 年 7 月 1 日委員會條例(歐盟)第 583/2010 號,在一段既定的時期內,由相關子基金資產支付的所有年費及其他費用,此乃根據之前一年的數據。
其他受監管市場 指一被管制、有規律操作而且公開的市場;亦即指一個市場:(1) 符合下列標準:流動性、符合多邊對盤(即為了建立單一價格而對買入價與售出價作一般配對)、透明度(即完整資料的傳遞以便為客戶提供追蹤交易之可能性,藉此確保其指示得以在目前狀況下執行);(2) 證券於某一固定頻率下交易的市埸;(3)為一成員國或一國家或一公共主管機構所承認的市埸,該公共主管機構為已
獲該成員國或國家或該成員國或國家或該公共主管機構所承認的其他機構,如專業協會,所委派;及(4) 一般大眾均可在該市埸進行證券交易。
投資組合貨幣避險股份類別或PCHSC 指基金經理(或其代理)將利用避險交易,減輕以PCHSC 的計價貨幣與相關子
基金投資組合的主要貨幣之間的貨幣變動的影響的股份類別,進一步詳述於第 5.2 節。
PBOC 指中國人民銀行。
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指本基金的現行公開說明書,包括任何補充文件。
合資格買家 指任何按 1940 年法案及據此公佈的規則定義為「合資格買家」的投資人。
參考貨幣 指子基金帳目作報告之用的貨幣,並列載於附錄一中有關各子基金的詳細說明。
參考貨幣避險股份類別或RCHSC 指投資經理(或其代表)將利用避險交易,以減輕RCHSC 的計價貨幣與相關
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的股份類別,進一步的說明請參閱第
5.2 節。
註冊處及過戶證記代理 指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受監管市場 指 2004 年 4 月 21 日歐盟議會與理事會 2004/39/EC 指令及其修訂所定義的市場。
監管機構 指CSSF 或其繼任者,於盧森堡負責監管集體投資計劃的主管機構。
人民幣或RMB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
RESA 指盧森堡大公國中央電子平台,the Recueil Electronique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RQFII 指獲中國核准及受其適用法規監管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人。
RQFII 額度 指有關中國監管機構*不時就RQFII 的規則及條例下配與投資經理的投資額
度。
*倘您需要有關投資經理的RQFII 額度的進一步資訊,請聯絡您的天達代表。
RQFII 子基金 指運用RQFII 的額度,投資於中國大陸發行的證券的子基金。
SAFE 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SCH 指上海清算所。
證券化項目 指一項交易或計劃,其相關資產或相關資產池的信用風險分為多個組別,並具以下兩項特性:
a) 交易或計劃的付款依相關資產或相關資產池的表現;
b) 交易或計劃年期內的虧損分攤依組別償付。
聯交所 指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 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股份 指以記名形式而無憑證足額支付的每一子基金股份。零股將會發放至小數點三位數。
股東 指一子基金的已登記股份持有人。
短期可變資產淨值(VNAV)貨幣市場基金 指股份以相等於每股資產淨值的價格發行或贖回的貨幣市場基金。
短期期限 指(i)三百九十七(397)日或更短的發行時法定期限,或(ii)三百九十七(397)日或更短的剩餘期限。
短期貨幣市場基金 指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的合格及獲認可為短期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子基金。
主權實體 指依文意及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所述之以下一個或多個實體:歐盟、成員國的國家、地區及地方機關或其央行、歐洲央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穩定機制、歐洲金融穩定措施、歐洲投資基金、為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或 20 國集
團(G20)成員國的國家、新加坡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
央機構或央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歐洲開發銀行理事會、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國際結算銀行、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之任何其他相關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標準普爾或S&P 指標準普爾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或任何其法定繼任者)。
國家 指非成員國的國家。
滬港通/深港通 指(i)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 – 投資人可透過聯交所及在香港的結算所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指定股票(即為北向交易) 的市場互通計劃;(ii)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 – 海外投資人可透過聯交所及在在香港的結算所買賣於深交所交易的指定股票)的市場互通計劃
(即北向交易)。
滬港通/深港通股份 指在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二滬港通/深港通風險內所賦予的定義。
子基金 指本基金中一檔或多檔子基金,其最大區別在於其特定的投資政策與目標,及/或其參考貨幣,除非另有排除,否則包括貨幣市場子基金。。每一子基金的特點載於附錄一中。董事局可能隨時決定增加子基金,在此情況下,本公
開說明書將會更新。
次投資經理 指不時由投資經理為子基金指定的每個次投資經理。
股份認購 指以每股資產淨值認購股份。
深交所 指深圳交易所。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指相關子基金載於附錄一的時間。
可轉讓證券 指:
公司股份及其他等同公司股份的證券;債券與其他債務工具;
任何其他有權以認購或交換以取得任何可轉讓證券的可轉讓證券;技術或工具除外。
UCI(S) 指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UCITS 指令第 1 條第 2 段 a)及 b)點及其修訂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令 指 2014 年 7 月 23 日歐盟議會與理事會 2014/91/EU 指令將修訂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法律、條例、行政規定的協調的 2009 年 7 月 13 日歐盟議會與理事會 2009/65/EC 指令內的保管機構職務、薪酬政策及制裁,未來亦可能作出進一步修訂。
UCITS 條例 指未來以 2015 年 12 月 17 日歐洲委員會建議為基礎的《委員會授權條例》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與有關保管機構責任的歐盟議會與理事會 2009/65/EC 指令有關。
UK 指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組成。
英國公司 指(i)於英國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ii)於英國以外的地區上市或擁有註冊辦事處,但重大部份的營運均在英國或重大部份收益或盈利來自英國;及/或(iii)由於英國成立的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公司。
評價日 指任何日子而該日為決定股份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的營業日。
評價時間 指於任何評價日的美國紐約時間下午四時。當任何評價日的評價時間不早於美國紐約時間下午四時的情況下,評價時間即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十時。
加權平均到期日或WAL 指貨幣市場子基金內所有相關資產法定期限的平均時間長度,相關資產反映每項資產的相對部位。
加權平均有效期或WAM 指貨幣市場子基金內所有相關資產之法定期限,或下一次利率重訂至貨幣市場利率的平均時間長度(以較短者為準)。
4 投資政策
4.1 本基金的一般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的目標是在 2010 年法例及貨幣市場基金條例(若適用)允許的情況下,把資產投資在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包括近似現金)、現金、在交易所買賣及店頭市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單位 (也可能包括採用證券借貸、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避險及其他投資技巧),達致分散投資風險及讓股東取得管理該資產帶來的益處。
本基金根據附錄一所列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投資每檔子基金的資產。子基金的名稱本身若與某一投資範疇 (債券或股票工具等)、國家、某一大洲或地區、貨幣、個別市場或市場界別有關連,子基金將「主要」投資 (即其資產的最少三分之二) 在相關投資項目中。子基金的名稱本身若與多於一個投資範疇、國家、任何大洲或地區、貨幣、個別市場或市場界別有關連,子基金將以累計方式「主要」投資 (其資產的最少三分之二) 在相關投資範疇中。如貨幣在「基金」字眼後或之前以括號表示,此規則將不適用;該貨幣乃指示參考貨幣,而不一定指子基金的資產將以該方式投資。
若投資的公司位處某一國家、某一大洲或地區,或在該國家、大洲或地區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對該公司的投資應相應為在該國家、大洲或地區進行。如投資項目將永久以某種貨幣為單位,該投資應相應為以該貨幣進行。
除環球多元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及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外,子基金的名稱本身如有
「債券」(“Bond”)、「收入/收益」(“Income”)或「債券」(“Debt”)等字眼,將須遵守下列各項對財務資產(累積額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三分之一)作出投資的限制。這些限制僅限於當有關子基金在獲得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容許的條件下(除非於附錄一有關子基金的投資政策相關章節內另有說明),投資在有關的資產類別:
(i) 最高 25%的子基金資產可投資於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債券(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受第 10 節所列的限制);
(ii) 最高三分之一的子基金資產可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
(iii) 最高 10%的子基金資產可投資於股票。
每一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惟貨幣市場子基金除外,其可只為避險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其他投資所涉及的固有利率或外匯風險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若因應投資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將清晰地列明於附錄一的相關子基金內。
當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風險預計會因該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使用而產生。
除非於附錄一的相關子基金相關章節及/或第 10.1 節(如為貨幣市場子基金)內列明,否則任何子基金投資於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的比重,均不可超過其資產的 20%。
子基金(貨幣市場子基金除外)於結構性產品的任何投資,特別是交易所買賣商品,將遵循 2008 年 2 月 8 日Grand-Ducal Regulation,
有關 2002 年 12 月 20 日經修訂法律,就集體投資計劃的部份定義,及履行 2007 年 3 月 19 日歐盟委員會第 2007/16/EC 指令,履行會議第 85/611/EEC 指令內,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法律、條例、行政規定的協調的部份定義釐清下進行。貨幣市場子基金於結構性產品的任何投資將遵循貨幣市場基金條例。
除若干可透過滬港通/深港通、RQFII 額度、債券通及/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把最多 10%及最多 100%淨資產投資於中國 A 股、滬港通/深港通股份及/或於中國大陸發行的債務證劵及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子基金外,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的所有其他子基金可不時透過滬港通/深港通、RQFII 額度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或債券通,把最多 5%淨資產投資於及直接參與中國A 股、滬港通/深港通股份及/或於中國大陸發行的債務證劵及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此項投資須視乎相關子基金的一般投資授權的文意,或當子基金擬投資於一家中國公司,而該公司業務的重大部份與相關子基金的主要投資市場有所關連。投資人應注意和考慮透過滬港通/深港通及/或RQFII 額度及/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大陸證劵及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涉及的風險,有關風險載於附錄 2。
4.2 個別子基金的具體投資目標及政策
董事局已決定每一檔子基金之投資目標及政策,並列載於附錄一之相關章節。並不保證任何子基金之投資目標均可達成。投資政策與目標必須遵守下列「投資限制」中的限制。
4.3 風險因素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及考慮所有於附錄二所載的「風險因素」。倘若您對投資於任何子基金的適合性有任何懷疑,或您並沒有信心已了解所涉及的風險,請聯絡您的財務或其他專業顧問,以獲取更多資訊。
投資人應留意,附錄二所載之「風險因素」將在適當時候作出更新,故需要您作進一步的考慮。以下一般風險及具體風險適用於本基金之所有子基金:
4.3.1 一般情況
● 你無法肯定能夠獲利;你可能損失金錢,而收益亦非固定 – 你的投資及任何由此產生之收入可能上升或下跌。
● 貨幣間匯率之變動可導致你的投資及由此獲得的收益升跌。
● 股份通常被視作中至長線投資。
● 所述的稅務處理可能變更,投資人享有的任何隱含稅款抵免會有不同,而未來亦可能改變。
● 若收益不足以支付費用,餘額則會從資本中扣除,因而減低資本增長率。
● 如你對投資子基金的適當性存有疑問,或不肯定完全明白所涉及的風險,我們建議你聯絡獨立的財務顧問。
● 證券、債券、商品、貨幣及其他市場價格之逆市走勢,以及該等工具之投資波幅有任何變動,均可能造成損失。
● 當本基金或子基金清算時,本基金或個別子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此等投資的最初價值,令股東蒙受虧損。此外,任何仍未完全攤銷的開支將從本基金或個別子基金清算時的資本中扣除。
4.3.2 具體風險
適用於本基金之子基金的具體風險因素詳列於附錄-二B 部份,並適用於附錄二C 部份。但股東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所有列於附錄二的風險因素。
附錄二詳述之風險因素指於本公開說明書發行之時確定的風險因素。風險或會於未來產生,並無法事先預見。風險因素或不同程度適用於每一子基金,其影響程度亦將隨時間而發生變化。本公開說明書將定期更新,以反映附錄二所述風險因素的任何變更。
4.4 基金表現
過往基金業績並不代表將來表現,過往表現優異的子基金未來可能表現不佳;過往表現不佳之子基金未來可能有良好的表現。
4.5 指標應變計劃
在相關情況下,截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本基金及子基金使用的指數及指標由指標管理人利用 2016 年 6 月 6 日歐盟議會與理事會條例(歐盟)第 2016/1011 號的過渡安排而提供,上述安排關於用作金融工具及金融合約或用以衡量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標之指數
(「指標條例」)。上述指標管理人尚未登記在 ESMA 的管理人及指標名冊。然而,最新資料將不會遲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公佈。在相關情況下,管理公司將制定指標應變計劃,列明在子基金所用指標出現重大改變或不再獲提供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將採取的行動
(「指標應變計劃」),有關計劃可於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管理公司根據指標應變計劃採取的行動可導致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或投資政策出現改變,而任何有關變動將會按照CSSF 的規定及本公開說明書條款通知投資人及予以實行。
5 股份
根據下述限制,每一子基金各類別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轉換,而每一股份均可平等參與其類別的收益及清算款項。分配規則如下所述。無票面金額及於發行時必須全額支付的股份,將不享有優先認購權,但在所有股東大會或該股份所屬子基金會議中有一票投票權。由本基金贖回的股份將變為無效。
如可能不利於本基金、本基金的大部份股東、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董事局可能限制或防止任何人士、業務或公司持有子基金的股份。尤其是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這將確保董事局認為股權集中度可能對貨幣市場子基金或其股份類別之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的任何人士不得買入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如董事局認為,被禁止持有股份的人士為股份實際擁有者(單獨或與任何其他
人士共同受益),或任何人士的股權可對貨幣市場子基金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則本基金可能就其所持有的所有股份進行強制贖
回。
當股東是或變成美國居民、美國人、或為了美國人的帳戶或為其利益而持有股份、或持有股份屬違反法令、以及有或可能對本基金或股東產生不利管制、稅務或會計後果或不利於本基金利益,股東應立即通知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如董事局知悉股東:(a)是美國居民或美國人或為美國人帳戶持有股份;或(b)持有股份屬違反法令、以及有或可能對本基金或股東產生不利管制、稅務或會計後果或不利於本基金利益,董事局可能根據組織章程條款贖回股份。
股份以記名形式發行,意指股東名稱將記錄於本基金股份登記冊中。所有權的確認書將以郵寄、傳真或透過其他經股東同意的電子通訊管道(限於股東接受基金及/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訂明的任何電子傳送條款)發送予個別股東。倘若及經允許並符合法律的條件下,董事局可全權委託發行記名形式以外的股份(即非物質化形式的股份),並根據組織章程的條件下轉換記名形式的股份至非物質化形式的股份。
無論那種股份類別,每一股份獲允許於股東會前提出的所有事項有一投票權。基金可能發行小至 1/1000 股的碎股(即指小數點後三位),碎股無投票權,但有權根據其比例收取股息、再投資及清算款項。
若本基金收到中介機構的所有必要保證(根據董事局決定),確實經該中介機構收到的投資人交易指示確實於一特定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本基金或其行政代理人仍可在該交易截止時間之後接受該完整指示,如同在該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受的指示。
更多有關於認購、轉換與贖回股份的資料訂明如下。
若董事局認為有必要保護現有股東的利益,董事局可運用其專有處理權保留關閉、撤銷或限制新認購或轉換入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股份類別)的權利(不包括贖回或轉出,除上述另有訂明的情形外)。其中一種可能產生此種情形是當子基金已達到一定規模以至於市場及/或投資經理的接受能力已經達到,及容許更多的資金流入子基金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不利。當董事局認為任何子基金已大致達到限額,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股份類別)可能在未通知股東的情況下被關閉、撤銷或限制新的認購或轉換進入。
由於交易費、稅項以及子基金的資產於該營業日的買入與賣出價之間的任何差價,買入或賣出子基金的資產或投資的實際成本或會與通常用於計算其相關資產淨值的中間市場價格存在偏差。此等成本或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被稱為「稀釋」。為了減輕稀釋的影響,董事可全權委託調整子基金每股的資產淨值,以將稀釋的潛在影響考慮在內。此調整將按照董事不時制定的標準進行,包括在某一個營業日,將子基金的淨資金流入或流出進行投資或撤資的成本,會否產生董事局認為實質的稀釋影響。此調整僅可於對子基金減少稀釋的目的下才可進行。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價格調整(基於子基金投資的特定資產的正常交易及其他成本)不會高於子基金原有每股經調整資產淨值的 2%。儘管預期價格調整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高於 2%,但董事局可於特殊情況下決定調高此調整上限以保障股東利益。由於任何相關價格調整將取決於子基金股份的整體淨交易,因此無法準確預計有關情況會否於未來任何期間發生,以及最終進行有關調整的頻密程度。
5.1 股份認購
股份認購申請須於一特定子基金的任何評價日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進行。書面的股份認購申請須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提出,其地址載於本公開說明書的開始部份。有關部份管轄區,股份認購須向當地天達代表提出。此外,股份認購須於評價日當地營業結束、或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交易截止時間或相關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前(三者之較早時間),由當地天達代表收悉。該申請必須包括所有適用的登記文件或防洗黑錢之身份認證文件。如未能提供全部該等文件,開戶及交易將被延遲至文件收悉為止。
若以傳真提交股份認購申請,為確保有關股份認購獲得妥善收取,投資人/帳戶持有人或以其名義發送電郵的代理/獲授權處理帳戶交易的人士(各為「發送人」),必須在相關交易截止時間或(如適用)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較早交易截止時間之前,以電話聯繫,從而確保股份認購獲得妥善收取。在獲得電話確認後,傳真股份認購方為有效。若發送人並無在交易截止時間或其他適用較早交易截止時間之前獲得電話確認,投資人須承受申請未獲處理的風險,而若認購並無在擬定交易日期進行,本基金(或其代理)並不就任何所招致的損失或投資人錯失的機會負責。
每檔新成立或啟動的類別或子基金的首次發售期(如有)將會由董事局決定,並於天達代表及管理公司發售。每檔新成立或啟動的類別或子基金於該時期的每股最初價格預期為 20 美元或相約等值之經核准貨幣(就其類別或子基金的貨幣單位而定),或由董事局決定,並於天達代表及管理公司發售。
董事局可能決定每一股份類別的最低認購額,且載於以下第 5.2 節內(如適用)。
每一類別的股份應以該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發行。認購數額可能被收取附錄一所載的首次認購費,或由董事局酌情全部或部份免除並支付給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支付給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的首次認購費的全部或部份(如有),可能將支付給並由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機構、經銷商及投資人保留。
支付股份類別的款項須以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由投資人名下的銀行帳戶支付,並於相關評價日由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收妥。但投資人可要求以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以外的貨幣支付。投資人應參閱申請表,以了解目前受理的交易貨幣的最新列表。協調人將定期覆核此列表,並作出相應的修訂。若投資人要求以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以外的其他貨幣收取款項,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為所收受的認購金額向其所屬銀行安排轉換為相關類別股份的貨幣單位。適用上述貨幣轉換的外幣交易將以銀行在轉換日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現行匯率進行(按「現況」指標)。投資人不一定使用本轉換工具,並可從另一家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取得較優惠匯率。投資人將承擔外匯交易之費用及風險。投資人必須知悉在行使認購金額的轉換,其投資的回報可能與根據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的計算有所不同。這可能與投資回報受貨幣市場波動影響有關。
投資人必須於相關交割日(例如相關評價日)以立即可用的相關貨幣現金電匯認購總額(扣除所有銀行移轉成本/費用,如有,後的淨值)至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的指定銀行帳戶。如必要的認購款項未及時收妥,該認購指示可能會被取消,且此認購款項將不附利息退回給投資人。投資人將須負擔遲延或未支付認購總額的成本。在此情形下,董事局將有權贖回全部或部份投資人持有的該
子基金股份以收回上述成本。
董事局可酌情接納實物出資方式作出的任何認購股份申請。在任何此等情況下,被接納資產的種類及形式應由董事局決定,並必須為 2010 年法例及/或貨幣市場基金條例(如適用)下的合資格資產,以及遵守認購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及限制。本基金獨立之簽證會計師必須向本基金提交有關出資資產,特別是其價值的報告。所有與該實物出資相關的成本應由出資股東或經本基金同意的其他第三方負擔,或採用董事局認為對相關子基金全部股東公平的任何其他方法處理。
認購完成的確認將經由傳真、郵寄或其他經股東同意之電子通訊管道(限於股東接受基金及/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訂明的任何電子傳送條款)發送。在接獲本基金或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所發的所有權確認或其他交易確認文件後,股東應核對載於確認文件上的交易是否正確反映發送予本基金的指示。如發現歧異,必須立即通知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並且在贖回情形下,不可遲於支付贖回金額給股東的日期(下稱「確認日」)。本基金(或其代理人)不應就任何因股東未於確認日前執行此等核對所產生的
任何損失負責。並且本基金或其代理人不應為股東於確認日後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董事局保留以任何理由接受或拒絕任何申請認購股份的權利。股份認購的申請一經本基金接納,相關股東將不可撤回(撤銷權適用
情況除外),同時本基金與相關股東之間已確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在特殊情況下,董事局或會容許在股份認購申請獲基金接納後作出撤回,條件為(i)該申請仍未獲處理;及(ii)董事相信允許此等撤回不會損害本基金其他現有股東的利益。董事局並可限制將特定股份類別或子基金的股份分銷於特定國家。當特定類別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之確定被董事局暫停,該類別的股份發行亦應暫停(見以下第 6.7 節)。
本基金及其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將遵守有關隨時可能變更或修改的防洗黑錢法令所給與的義務,或將採取更多程序以確保該法令將符合將來的運作事宜。如本基金或其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認為或獲建議對該股東支付贖回或配息金額可能違反任何管轄權內的防洗黑錢條例或其他法律或規則,董事局亦保留拒絕支付贖回或配息金額給股東的權利,或此等拒絕被認為是必要而適當以確保本基金或其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符合適用管轄權內的任何法令或規則。
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應確認個人認購人的身份(例如以護照或身份證的經認證影印本證明)、非個人認購者的身份(例如以其組織章程或同等文件經認證影印本證明)或金融中介機構的狀況(以最近的營業登記原本證明,或如經要求,以當地主管機構的營業授權經認證影印本證明)須向本基金揭露。如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或董事局認為有需要,會保留要求額外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利,並可能要求確認以核實支付款項或款項支付至任何銀行帳戶擁有人的身份。上述資料只可因遵從法例的理由取得,不應揭露予未經
授權的人士。此外,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管理公司必須確保其認為股權集中度可能對貨幣市場子基金或其股份類別之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的任何人士不得買入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管理公司及/或董事局保留權利,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在申請程序期間及持續要求提供任何資料,以確保認購或現有股權不會對子基金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若認購者本身有延遲或未能提供任何被要求作認證或流動性分析用途的資料,董事局可拒絕接受認購者對相關子基金認購股份的要求,在此情形下,任何已收受資金將無息歸還予原先的帳戶。
本基金已與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訂立協議,同意執行數項協助功能。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與經銷商訂立協議,根據該協議經銷商同意透過其設施(分銷及代名人合約)擔任或為投資人任命代名人進行股份認購。根據此身份,經銷商將以代名人名義為個人投資人執行認購、轉換及贖回,並且要求於本基金股東的登記冊中,以該代名人名義登記。在此情形下,代名人/經銷商仍維持其本身記錄,並向投資人提供其所持股份的個人化資料。
5.2 股份類別說明、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股份類別
董事局可決定在每檔子基金內創立不同股份類別,並按相關子基金之具體投資政策對該類別之資產進行投資:
• 每檔子基金可包含A、C、D、F、I、IX、J、JX、S 及Z 股份類別,每檔子基金適用之最低認購額、最低持股量、資格要求、費用及開支均有可能有異。就收取績效費的子基金而言,董事局可酌情關閉現有股份類別而不接受新投資,及就附錄一的詳情所述,開啟另一系列的股份類別。
• 股份可分為收益股份與累積股份兩類。收益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帶有「收益」二字,而累積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則帶有「累積」二字。持有收益股份的股東,可享有子基金中該股份應有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分配。持有累積股份的股東,無權享有收益分配。累積股份中產生的任何收益,將會每日累計於該股份的資產淨值中。
• 就任何收益-2 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無論其子基金的相關配息政策如何,該等股份類別的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該等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 行政管理人將參照評價時間決定每股資產淨值。
• 每個股份類別在可供買賣的情況下,可以相關子基金之參考貨幣供認購,或以不同的貨幣,包括美元、新加坡元、港元、澳元、加元、英鎊、歐元、瑞士法郎、瑞典克朗、日圓、巴西雷亞爾、離岸人民幣、南非蘭特或紐西蘭元作貨幣單位。
• 每個股份類別可以是避險(進一步詳情參見下文)或不避險。
• 每個股份類別在可供買賣的情況下,亦可有不同的配息政策,其詳情載述於公開說明書第 7 節。
倘某一股份類別的存在被視為不合乎經濟原則,董事局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決定關閉該股份類別:(1) 若於任何評價日,贖回要求相等於該股份類別以發行股份的總數;(2) 若該類股份的資產淨值跌至過低於董事局認為可繼續有效管理該股份類別的水平;
(3) 若基於一不利的經濟或政治變動,導致董事局決定關閉該類股份;或 (4) 在董事局決定整合產品的情況下。就釐定贖回價格而言,計算每股資產淨值需考慮因應相關股份類別終止及清算時所產生的所有債務。
在相同情況下,如上述關閉股份類別描述,董事局亦可決定把該類股份的資產及負債重新分配至本基金一個或多個其他股份類別的資產與負債,並把相關類別的股份重新指定為該等其他股份類別的股份(如有需要,在股份拆細或整合,及向股東支付任何碎股權益的相關金額後進行重新指定)。本基金將發出通知,及/或按適用法律及條例所規定或容許的任何其他方式,把股份重組事宜知會相關股份類別的股東。
假若董事局認為認購任何避險股份類別,會導致任何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之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害,董事局有權限制相關認購。這情況的例子包括,當避險股份類別的資產佔相關子基金重大比重,並接受進一步認購,該避險股份類別在短時間內出現大量淨贖回時,為其他投資人帶來流動風險。
任何以上詳述的股份類別在不同子基金的供應情況可能有差異。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
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貨幣避險股份類別
x基金可為任何子基金提供貨幣避險股份類別。貨幣避險股份類別的目的是降低一種或多種貨幣兌另一種貨幣的匯率波動風險。本基金可提供兩種不同類型的貨幣避險股份類別,分別為「參考貨幣避險股份類別」及「投資組合貨幣避險股份類別」。
參考貨幣避險股份類別
就任何參考貨幣避險股份類別(「RCHSC」)而言,基金經理(或其代表)將透過避險交易,以減低RCHSC 的計價貨幣(「RCHSC 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基金經理(或其代表)將採用有系統、有規則及非任意的方法以達致此目的。基金經理(或其代表)因此而使用的避險交易將會是經本公開說明書第 10 節許可的交易。
無論參考貨幣相對於RCHSC 貨幣是貶值或升值,均將進行避險交易。因此,儘管該等避險交易能在參考貨幣相對於RCHSC 貨幣貶值時,大致上保護相關RCHSC 的股東,這亦同時意味著在參考貨幣相對於RCHSC 貨幣升值時,RCHSC 的股東將無法從中受惠。
由於無法預測未來市值,貨幣避險將不盡完善,而根據RCHSC 貨幣計算的RCHSC 的回報與以參考貨幣為單位並計算的同等股份類別的回報將並不完全相同。
RCHSC 的避險費用及成本將僅對該RCHSC 的股東徵收。基金經理(或其代表)旨在完全避險相關 RCHSC 的資產淨值(資本及收入),儘管因不同的原因,可能未能達致完全避險。因此,RCHSCs 可能無法完全避免RCHSC 貨幣與參考貨幣之間的任何反向波動。
股東應注意RCHSC 的目的是在股份類別層面上降低匯率波動風險,並非在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上對其貨幣風險進行避險(但若投資組合的所有或部份貨幣與子基金的參考貨幣相關,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因此,RCHSC 的股東仍將面對RCHSC 貨幣與相關子基金下相關投資之貨幣(如不同)間之匯率波動風險。以下例子說明投資於 RCHSC 將造成不同之整體避險結果:
(A) 一檔以美元為參考貨幣,而投資組合資產主要以美元計價的單一國家投資子基金(如美國),提供歐元RCHSC。歐元RCHSC 將降低股東以美元/歐元計價股份之間的貨幣風險。此外,由於投資組合貨幣為美元,RCHSC 避險亦緩減投資組合之貨幣風險。RCHSC旨在降低RCHSC 與子基金參考貨幣之間的貨幣風險,亦能有效降低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大部份貨幣風險(即 80%或更高),因此提供一種整體避險。
(B) 一檔以美元為參考貨幣,而投資組合資產包括英鎊、日圓、澳幣、南非蘭特、人民幣及美元,並投資於全球市場的子基金,提供歐元RCHSC。歐元RCHSC 將降低股東以美元/歐元計價股份之間的貨幣風險。此外,RCHSC 亦局部緩減投資組合的美元兌歐元貨幣風險,但不會降低投資組合其他貨幣之間的風險。這是因為 RCHSC 旨在降低RCHSC 與子基金參考貨幣之間的貨幣風險,因此降低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大部份貨幣風險的效能較低,只能局部降低整體貨幣風險(即小於 80%但大於 10%)。
(C) 一檔以美元為參考貨幣,而投資組合資產主要以英鎊計價並投資於單一國家的子基金(如英國),提供歐元 RCHSC。歐元 RCHSC將降低股東以美元/歐元計價股份之間的貨幣風險。此外,RCHSC 避險或會緩減投資組合中美元貨幣部位偏低之風險,但不會降低英鎊兌歐元的風險。這是因為RCHSC 旨在降低RCHSC 與子基金參考貨幣之間的貨幣風險,因此無法降低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大部份貨幣風險,只能提供輕微整體之避險(即小於 10%)。儘管所用例子為投資於單一國家的子基金,但亦同樣適用於投資於全球資產、當地貨幣新興市場資產,或任何計價貨幣與子基金參考貨幣關係不大的其他資產之投資組何組合的子基金。
正如以上例子所示,若大部份相關投資以一種或多種非參考貨幣計價的子基金提供RCHSC(即小於 80%),RCHSC 將維持一定水準的貨幣風險,此貨幣風險可能重大且未能對RCHSC 貨幣進行全面避險。此外,RCHSC 可增加對參考貨幣的看空風險。截至本公開說明書刊登日止,相關子基金為:
環球特許品牌基金、環球動力基金、環球策略股票基金、環球策略管理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股票入息基金、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黃金基金、環球能源基金、環球天然資源基金、新興市場股票基金、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亞洲股票基金、歐洲股票基金、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人應注意,由於投資級別資產的變動及/或因為贖回及認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貨幣風險或會隨著時間改變。在此等情況下,上述子基金的清單或會改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參閱天達環球策略基金股份類別說明指引,以了解如該子基金中大部份投資為以一種或多種參考貨幣外計價發行的 RCHSC(即小於 80%)之詳情。該等已發行 RCHSC 的子基金的貨幣風險將持續受到監控。當一子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貨幣風險被確認為已變更時,導致提供一種全面(即 80%或更高)避險效果之已發行RCHSC 其風險變更為提供部份(即小於 80%但大於 10%)或輕微(即小於 10%)避險效果的避險,該等受影響的股東將會被通知而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和天達環球策略基金股份類別說明指引亦將一併更新。
投資人應注意,子基金資產的貨幣風險及子基金參考貨幣之間的關係將隨著時間變化,貨幣收益及虧損及相對應之報酬或會較同一子基金的其他非避險股份類別更為波動。
因此,股東必須謹記,若RCHSC 貨幣兌子基金參考貨幣上升或下跌,以及若RCHSC 貨幣兌相關子基金部份或所有投資計價的貨幣上升或下跌,投資於RCHSC 將影響其投資的價值。貨幣波動的影響或會導致RCHSC 顯著表現遜於投資於同一子基金的其他非避險股份類別。
投資組合貨幣避險股份類別
就任何投資組合貨幣避險股份類別(PCHSC)而言,投資經理(或其代表)將利用避險交易,旨在減低相關子基金構成投資組合證券的
計價貨幣相對PCHSC 計價貨幣的負面貨幣變動風險。
所採用的避險策略將未能完全消除PCHSCs 的貨幣風險。此外,因無法預測未來市場價值,避險將無法完美,同時亦不保證可達成避險目標。PCHSC 的股東可能仍然須承受貨幣匯率風險。
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將採用系統性、以規則為基礎及非全權委託的方式執行 PCHSCs 的避險策略。所採用的避險交易,將是本公開說明書第 10 節所許可的。
任何PCHSC 的避險交易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執行:
方式 | 說明 |
實際投資組合貨幣避險 | 利用避險交易以達減輕PCHSC貨幣與就構成投資組合證券的計價貨幣之負面貨幣變動風險。 |
比較指數貨幣避險 | 利用避險交易以達減輕PCHSC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比較指數中存在的貨幣之負面貨幣變動風險。 該等以參考比較指數作管理的子基金將可採用此方法(顯示於每一相關子基金的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一般而言,該等子基金將以相對相關比較指數2-10%的追蹤誤差為目標。 |
每一PCHSC 使用的方法將詳述於相關的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
不論相關投資組合證券貨幣相對於PCHSC 貨幣的價值是升或跌,避險交易亦會進行。因此,雖然在相關貨幣相對於PCHSC 貨幣的價值下跌時,該避險擬為相關 PCHSC 的股東提供保障,但亦同時意味著,當相關貨幣相對於PCHSC 貨幣的價值上升時,股東將無法受惠。
基於成本或營運效益的考量,避險交易將不會以「逐一」方式進行。相反,基金經理(或其受委人)將採取「一組貨幣」方式,擬對子基金投資組合的主要貨幣風險進行避險。在符合成本或營運效益的情況下,可採用相關性偏高的替代貨幣以避險若干貨幣風險。採用此等替代貨幣將導致無法完全避險貨幣風險。此外,在無法確定合適替代貨幣的情況下,貨幣風險可能維持無避險。在某一特定時點,任何無避險的總價值可能會相當高。
由於使用的避險技巧,PCHSC 的表現將有別於沒有使用該等避險技巧的對等股份類別。此外,以下子基金投資於導致較大利率差距及避險交易成本的貨幣(如新興市場貨幣)。因此,此等子基金的PCHSC 表現可顯著低於相關投資的當地貨幣表現。子基金的清單或會改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參閱天達環球策略基金股份類別說明指引,以了解詳情:
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興市場股票基金、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亞洲股票基金及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避險PCHSC 的費用及成本只須由該PCHSC 的股東承擔。PCHSCs 可於任何子基金發行。
可就任何子基金發行PCHSC。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亦可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
IRD 股份類別
董事局可全權委託向任何子基金發行IRD 股份類別。
投資人應注意IRD 股份類別預期提供予投資貨幣為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的投資人。因此,IRD 股份類別只會發行給其申購貨幣與相關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相同的投資人。同樣地,IRD 股份類別的贖回款項只會以相關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支付。如投資人採用非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計算其投資回報,應考慮當中的匯率風險。
假若董事局認為進一步認購任何IRD 股份類別,會導致任何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害,董事局有權限制相關認購。這情況的例子包括,當IRD 股份類別佔相關子基金重大比重,並接受進一步認購,該IRD 股份類別在短時間內出現大量淨贖回時,為其他投資人帶來流動風險。
一般而言,IRD 股份類別會每月配發股息。股息將以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配發。如投資人採用非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計算其投資回報,應考慮當中的匯率風險。
每月每股配息非固定不變。在進行有關計算時,投資經理會基於:相關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中歸屬於該IRD 股份類別的預計總年度收益率;及視乎息差為正數或負數,加進或減去該息差。投資經理進行貨幣避險交易而產生的息差是基於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間同業利率的近似差異所致。然而,息差是根據相關IRD 股份類別的配息週期中某時間內的市場利率,其息差不一定等於投資經理進行貨幣避險交易而產生的實際息差。
每 IRD 股份類別的預期收益率均未扣除開支。有關投資經理在進行貨幣避險交易時所產生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均由每一 IRD 股份類別按比例承擔。IRD 股份類別的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投資人應注意,IRD 股份類別以配息而非資本增長為優先,及通常將分配多於相關子基金所收到之入息。IRD 股份類別的股息包含因投資經理進行貨幣避險交易而產生的息差,該股息視作從資本或資本收益支付。因此,股息通常由資本支付,此可導致所投資的資本出現侵蝕。除此以外,投資人應注意,當此股份類別的股利率超過其投資收入時,該股息將從歸屬於相關IRD 股份類別的
資本及已變現或未變現的資本收益中支付。這對某些國家的投資人的稅務而言,可能是沒有效率的。因此,投資人應向他們當地的稅務顧問就其狀況作相關查詢。
董事局保留制定最低股息限額的權利,而低於該限額之股息若作出實際派付將不符合該IRD 股份類別之經濟效益。該等股息之支付會順延至下一個月,或再投資於相同IRD 股份類別之股份,而不直接支付予股東。
投資人應注意利率及外匯遠期匯率可變改的不明朗因素,從而影響IRD 股份類別的回報。倘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之利率相等或低於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利率,很可能會構成負息差。該負息差將從IRD 股份類別的預計總收益中扣減,這將對此股份類別所分配的股息構成影響,最終可導致無股息支付。
由於較頻密的股息分配,以及息差波動,IRD 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之波動可能大於其他股份類別。
分配息差可能不等於或可能低於IRD 股份類別的貨幣單位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之間同業利率的差別。
投資人應注意,因為IRD 股份類別利用貨幣避險交易,所以其同時涉及貨幣避險股份類別的風險。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 5.2 節。
投資資格
A、C、D、F、IX、JX 及Z 股份類別供所有投資人(視乎本 5.2 節下文所述的限制)。除美元貨幣基金及英鎊貨幣基金(G、I 及S 股份(若有)可供所有投資人認購,而非僅機構投資人)外,G、I、J 與S 股份類別僅供機構投資人認購,並按照包括下列的目前盧森堡法律慣例:
1. 於盧森堡或海外成立的信用機構或金融業的其他專業機構(「PSF」),並根據下列作出投資:
A. 以其名義及以其代表名義;或
B. 以其名義及以代表某一機構投資人之名義
2. (再)保險公司﹕
就單位掛鉤政策而言,在以下的情況下,即使保單持有人並不具備成為機構投資人的資格,保險公司亦可符合機構投資人資格:
– 保險公司為基金的唯一認購者;及
– 保單持有人沒有直接存取基金之資產的權限,即在保單終止時,保單持有人沒有收取基金單位/股份的權利。
3. 退休基金/計劃,但須在該退休基金/計劃的受益人沒有任何對基金提出直接索償的權利的情況下。
4. 集體投資計劃 – 不論於盧森堡或海外成立,即使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人並非機構投資人。
5. 當地官方機構,例如地區、省、州及自治區,以其資金作投資。
6. 列入以下任何一個情況之控股公司或類同公司:
A. 所有股東為機構投資人的控股公司或類同公司;
B. 所有股東並非機構投資人的控股公司或類同公司,而:
– 擁有實質資產、結構及活動,並持有相當的財務權益;或
– 可被視為「家族」控股公司或類同架構,而其家族或家族的分支持有相當的財務權益。
7. 持有相當其他金融投資及獨立於受益人或其收益或資產收受者的基金會。
該等基金會不可為「透明的」,其意即如所有收入再直接配發至受益人,及其控制權由受益人掌管。
8. 金融或工業集團。
9. 上述信用機構、另一PSF 或另一機構投資人以其自身名義,但代表不屬於機構投資人的另一方(「第三方」)(即作為代名人)作出投資:
惟在此情況下,必須符合以下額外的條件:
– 第三方已與上述信用機構、其他PSF 或其他機構投資人為全權管理關係,而後者須持有所屬國家法定官方機構授權其進行全權管理投資組合之專業牌照,及
– 第三方沒有任何向基金直接索償的權利,但僅可向該信用機構、其他PSF 及上述機構投資人索償。
為免生疑問,就上述第 7 項而言,若該投資人並非機構投資人,則沒有權向本基金索償。於某些管轄地區,不同子基金中可供及被授權銷售之股份類別可能不同。
董事局依據任何特定管轄區的法律、習慣或商業常規,保留只提供某些股份類別予當地的投資人認購之權利。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除非於附錄一中特別規定,否則依下列最低首次及其後的認購額規定:
股份類別 | |||||
A/ C/D/F | J/JX | I / IX | S | Z | |
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持股量 | 三千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就任 | 五千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一百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一億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一千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何美國人士而言,視乎本基金董事局決定的最低投資額) | |||||
最低其後認購額* | 七百五十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二十五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二十五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根據投資管理協議 | 二十五萬美元或相當等值之經核准貨幣^ |
*倘子基金的最低首次及其後認購額有別於上述金額,則將於附錄一內指明。
^Z 股份類別的最低其後認購額不適用於本基金的環球動力基金。該子基金的Z 股份類別沒有最低其後認購額。董事局可行使絕對酌情權接受低於正常最低投資額之任何股份類別之申購。
S 類別股份乃預留給訂立個別投資管理協議的機構投資人,董事局可行使絕對酌情權接受或拒絕機構投資人提出S 類別股份之申購。
IX、J 及 JX 股份可分銷予:
a) 一般而言,根據法規要求(如歐洲經濟區,將包括獨立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或投資意見的金融中介機構)不得接受及保存佣金,並已與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簽訂書面協議的金融中介機構;或
b) (i)已與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簽訂書面協議;及(ii)提供非獨立意見及根據與客戶訂立的個人收費安排不得接受及保存佣金之歐洲經濟區金融中介機構;或
c) 在若干國家,透過與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簽訂書面協議的若干大型經銷商及平台分銷(有關協議授權該等經銷商及平台購買該等股份),且該等其他經銷商及平台有與其相關客戶訂定獨立的收費安排。
此外,J 股份類別受到限制,只可由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投資資格標準所述的機構投資人認購。
由於 IX、J 及 JX 股份的分銷權受此限制,董事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或接納IX、J 及 JX 股份的認購申請。
贖回的金額不限,但持股之價值不能低於適用於相關股份類別之正常最低持股量。如持股價值低於該水平,董事局保留在給予股東通知後,強制性贖回股份之權利。
倘因贖回而令股東之I、IX、J、JX 或S 股份價值低於最低持股水平,董事局可全權委託將股東之I、IX、J、JX 或S 股份轉換為A 股份。倘因子基金之表現而令股東持股之價值低於規定之最低持股量,董事局則不會將I、IX、J、JX 或S 股份轉換為A 股份。
董事局可不時決定從上述持股低於規定之最低持股量,而無法符合前述適用的資格要求的股東,強制贖回其所有股份。在此情形下,有關股東將收到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因而能增加其持股量以達致該資格要求。倘相關股東未有就該通知作出董事局合理滿意的回應,董事局可在其後任何時間,強制贖回該持股,並向相關股東支付贖回款項。任何(i)價值為 50 美元 (或其等值貨幣) 或以
下;及(ii)未有指定有效的銀行資料的持股,董事局可向相關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通知,讓相關股東可增加其持股量,以符合相
關的資格要求及/或提供有效的銀行資料。倘相關股東未有就該通知作出董事局合理滿意的回應,董事局可在其後任何時間,強制贖回該持股,並向在董事局專有酌情權下選擇的慈善機構支付贖回款項。
5.3 股份上市
董事可不時決定將任何子基金或類別的股份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就此目的獲CSSF 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倘若任何子基金或類別的股份於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則本公開說明書將更新,並於本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有關此等上市的資訊。更具體的詳情,可向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索取。
就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任何子基金的股份而言,本基金應遵守盧森堡證券交易所就該等股份的規定。
就未來任何股份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其上市代理人將為道富銀行盧森堡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5.4 股份轉換
除暫停決定任何有關資產淨值及上述根據董事局酌情權對股份轉換的限制外,股東有權以與股份發行相同方法申請將全部或部份其所有的子基金任何類別的股份,轉換為其他子基金相同類別股份,或相同或不同子基金的現有不同類別的股份。然而,轉換股份的權利須遵守該類別股份的相關的任何條件(包括任何最低投資額),該轉換方為有效。因此,如在轉換後,股東持有新類別的
股份價值低於上述第 5.2 節或附錄一適當處所載的最低首次認購額,董事局可決定不接受股份轉換的要求。此外,如轉換後,股
東投資於原有類別的股份價值將小於相關最低首次認購額,股東可能會被視為(如董事局決定)要求轉換全部股份。此外,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若轉換將導致一名人士取得董事局認為可能對貨幣市場子基金之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的股權集中度,董事局可拒絕轉換至貨幣市場子基金類別的要求。
任何轉換將與贖回及其後再認購股份的處理方法一致。股東應注意由一子基金的股份類別轉換至另一子基金的股份根據稅務原因
(尤其在英國),可能構成出售。
股東亦應注意,倘股份轉換涉及貨幣轉換,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將向銀行安排該轉換。此等貨幣轉換的外匯交易將根據銀行在轉換日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現行匯率進行(按「現況」指標)。相關股東將承擔外匯交易之費用及風險。
在組織章程許可的範圍內,董事局可 (i) 就某些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之間的轉換的權利及次數設定限制、條款及細則,及 (ii) 決定轉換須支付的費用及佣金的款項。
因轉換而發行的股份數量將根據兩個類別於轉換請求被接受的評價日當日各自的資產淨值計算。
轉換請求必須於同一營業日在特定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前被妥當收受。在某些管轄區域中,轉換請求必須向當地天達代表提出。同時,轉換請求將必須於評價日當地營業結束、或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交易截止時間或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前(三者之較早時間) 或該換入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由當地天達代表收妥。對於股份轉換的書面申請須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提出,其地址載於本公開說明書的開始部份。
若以傳真提交轉換申請,為確保有關申請獲得妥善收取,投資人/帳戶持有人或以其名義發送電郵的代理/獲授權處理帳戶交易的人士(各為「發送人」),必須在相關交易截止時間或(如適用)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較早交易截止時間之前以電話聯繫,確保申請獲得妥善收取。在獲得電話確認後,傳真轉換申請方為有效。若發送人並無在交易截止時間或其他適用較早交易截止時間
之前獲得電話確認,投資人須承受申請未獲處理的風險,而若轉換並無在擬定交易日期進行,本基金(或其代理)並不就任何所招致的損失或投資人錯失的機會負責。
就轉換所發行的股份數量將根據相關股份類別於請求轉換的評價日各自的每股資產淨值並如下計算:
A = [BxCxD]
E
A 指分配於新股份類別的股份數量
B 指於原來股份類別將被轉換的股份數量
C 指評價日將被轉換之原來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
D 指兩股份類別的貨幣於有效交易日適用的匯率
E 指分配於新股份類別的股份於相關評價日的每股資產淨值
股份轉換的要求一經本基金接納,相關股東將不可撤回(撤銷權適用情況除外),同時本基金與相關股東之間已確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在特殊情況下,董事局或會容許在股份轉換要求獲基金接納後作出撤回,條件為(i)該要求仍未獲處理;及(ii)董事相信允許此等撤回不會損害本基金其他現有股東的利益。
轉換後,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將以書面確認通知股東轉換後獲得的新股份數量與資產淨值。此書面確認將經由傳真、郵寄或其他經股東同意的電子通訊管道(限於股東接受基金及/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訂明的任何電子傳送條款)發送。
由不附有首次認購費的股份類別轉換至附有首次認購費的股份類別時,可能須繳付首次認購費。由附有首次認購費的股份類別轉換至附有較高首次認購費股份類別時,可能須繳付首次認購費的差額。各子基金/類別的首次認購費詳情載於附錄一。
董事局在受影響股東的同意下,可決定延遲贖回或轉換申請的結算,其延遲期間會經受影響股東的同意。轉換請求及/或相關的結算可能根據載於以下第 5.5 節的情況下延遲。
當董事局暫停決定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時,該等子基金的股份轉換亦應被暫停(見以下第 6.7 節)。
5.5 股份贖回
任何股東可於任何營業日申請贖回其全部或部份股份。有效的書面贖回申請應不可遲於須進行贖回的該營業日特定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截止時間經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妥當接收。於某些管轄區內,股份贖回的申請須向當地天達代表代表提出。同時,贖回將必須於評價日當地營業結束、或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交易截止時間或特定子基金的相關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前(三者之較早時間) 由當地天達代表收妥。
若以傳真提交贖回申請,為確保有關申請獲得妥善收取,投資人/帳戶持有人或以其名義發送電郵的代理/獲授權處理帳戶交易的人士(各為「發送人」),必須在相關交易截止時間或(如適用)由當地天達代表所指定的較早交易截止時間之前以電話聯繫,從而確保申請獲得妥善收取。在獲得電話確認後,傳真贖回申請方為有效。若發送人並無在交易截止時間或其他適用較早交易截止
時間之前獲得電話確認,投資人須承受申請未獲處理的風險,而若贖回並無在擬定交易日期進行,本基金(或其代理)並不就任何所招致的損失或投資人錯失的機會負責。
有效的股份贖回申請一經本基金收訖,相關股東將不可撤回(撤銷權適用情況除外),同時本基金與相關股東之間已確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在特殊情況下,董事局或會容許在有效的股份贖回申請獲基金收訖後作出撤回,條件為(i)該申請仍未獲處理;及(ii)董事相信允許此等撤回不會損害本基金其他現有股東的利益。
贖回將以書面確認,並經由傳真、郵寄或其他經股東同意的電子通訊管道(限於股東接受基金及/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訂明的任何電子傳送條款)發送。
各類別之股份將以該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贖回。
贖回金額將以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支付,且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將發出支付指示,使其對應銀行通常在不遲於相關贖回請求三 (3)個營業日內支付。然而,投資人可要求贖回金額的支付以相關類別貨幣單位以外的貨幣進行。投資人應參閱申請表,以了解目前受理的交易貨幣的最新列表。協調人將定期覆核此列表,並作出相應的修訂。若投資人要求以相關類別的貨幣單位以外的其他
貨幣收取款項,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向其所屬銀行安排把贖回金額轉換為以相關類別貨幣單位以外的貨幣支付。此等貨幣轉換的外匯交易將以銀行在轉換日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現行匯率進行(按「現況」指標)。投資人不一定使用本轉換工具,並可從另一家銀行或貨幣兌換機構取得較優惠匯率。投資人將承擔外匯交易之費用及風險。當要求贖回金額的轉換時,投資人必須留意,投資的回報可能與以相關類別貨幣單位計算的回報不同。此情況可能與投資回報受貨幣市場波動影響有關。
董事局在受影響股東的同意下,可決定延遲贖回或轉換申請的結算,其延遲期間會經受影響股東的同意。
倘若本基金於某營業日接獲個別及/或集體贖回及/或轉換請求,涉及數額達任何一檔子基金的總資產值之 10%或以上,董事局可在不經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決定 (i) 將請求延遲最長十個營業日;(ii) 將請求的結算延遲最長三十日;或 (iii) 將請求的處理延遲最長十個營業日及將請求的結算延遲最長三十日。在所有情況下,收到具備妥當文件的贖回及轉換請求與結算之間的最長期間,將
為董事局認為對適用之子基金最為有利的期間,但不超過三十日。
因延遲而尚未處理的贖回及/或轉換請求,將於延遲後的下一個評價日被賦予優先權,並會在收到此等請求的十個營業日內完成處理。
結算被延遲的贖回及/或轉換請求將根據於有關贖回及/或轉換請求提出之時的價值按比例支付。此等贖回及/或轉換請求的支付將較其後的請求優先處理。
董事局可能運用酌情權及得到受影響股東的同意,以相關子基金擁有的投資支付全部或部份贖回金額。在任何此等情況下,被移轉的投資的種類與形式應由董事局在公平與公正基礎下決定,且無重大不利於現有股東的利益及採用由獨立簽證會計師以特別報告形式確認的估價。任何此等移轉的成本應由自實物贖回受益的股東或由任何經本基金同意的其他方負擔,並採用董事局認為對全部股東公平的其他方法處理,且該等股東將須額外負擔此等投資移轉相關的風險。
以上提及與延遲及/或贖回請求結算的延遲相關的期限,將不適用於以相關子基金所擁有的投資支付予股東的形式的贖回金額。
本基金及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將一直遵守任何與防洗黑錢有關,或不時修訂或修改的法律、條例及規則所要求的責任,並將進一步採用在可能範圍內可確保他們符合上述的責任而設的程序。董事局亦有權因本基金、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懷疑或獲通知,若向該股東發放贖回款項將涉及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管轄範圍內違反有關防洗黑錢或其他法例或規則,或如認為該拒絕屬必須或恰當以確保本基金、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符合在任何實施管轄範圍的任何有關法例或規則的要求,而拒絕發放任何贖回款項。
當董事局決定或當有必要及以股東最大利益的其他特殊情況下暫停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計價時,該子基金股份贖回亦應暫停(見
「一般資料 ─ 暫停發行、贖回及轉換」)。
本基金可能不時需要短暫借款以支付贖回款項之用。關於基金借款能力的限制,見以下「投資限制」一節。
5.6 股份轉移
註冊股份的轉移應通常以適當格式的轉移文書寄送予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處理,包括所有的防洗黑錢身份證明文件。轉移的文件必須包括股份轉出者或轉入者的指示,但指示可分開提交。於收受轉移申請後,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可在審核簽署文書後,要求核准銀行、股票經紀商或公證人對簽名給予擔保。對於本基金及第三方而言,任何股份轉移需以記錄在本基金的股份名冊內的轉移方為有效。
董事局保留權利,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以確保董事局認為股權集中度可能對貨幣市場子基金或其股份類別之流動性構成重大影響的任何人士不得買入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
建議股東在請求移轉前先與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聯絡以確認所有交易文件為正確。
5.7 延遲交易、過多交易及市場擇時交易
x基金與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將分別盡力防止於本基金股份分銷時發生延遲交易與市場擇時交易。交易截止時間將根據第 5 節簡介段落所載的情況進行監察。因此投資人在提出其認購、贖回或轉換申請時不會知道每股資產淨值。
本基金不允許市場選時或其他交易過多行為。此等交易行為可能會破壞資產組合管理策略及/或損害基金表現。為減低對任何子基金可能造成的損害,董事局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有權代表董事局拒絕接受認購或轉換股份指示,或對任何被認為參與此等交易或具有此等交易記錄的股東,或依據董事局的觀點和獨立判斷,股東的交易對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構成破壞或損害時,向該股東收取最高為交易指示價值之 2% 的贖回費並歸於相關子基金之利益。作出裁決時,董事局可考慮多個共同擁有或控制的帳戶所進行的交易。董事局可要求參與或曾參與過多交易的股東贖回所有其持有的股份。董事局或本基金對因交易指示被拒、所收取的贖回費或任何此等強制贖回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投資人應意識到在決定符合長期投資人之利益的政策,以及實施和執行該政策時存在實際限制。例如,本基金並不能經常識別或合理地查出透過財務中介人進行的過多及/或短期交易,或該等中介人使用綜合帳戶向本基金提交認購、轉換及贖回指示時,更難以作出識別。此外,基金中的基金、資產配置基金、結構性產品及與基金連結型的產品這類投資人可依據其本身投資授權或投資策略,更改其投資於子基金的資產比例。本基金將尋求xx該等投資人之利益,使之與長期投資人利益一致,惟本基金並不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可成功實行。
5.8 資料保護
作為資料管理人,管理公司依(i) 適用盧森堡資料保障法律的規定、(ii)有關保障自然人個人資料處理及有關資料自由流動的 2016年 4 月 27 日條例第 2016/679 號,及(iii)載於以下網址而股東應仔細閱讀的隱私通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以電子或其他形式蒐集、儲存與處理股東
(或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及/或其實益擁有人、及/或代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例
6 一般資料
6.1 組織
x基金最初於 1984 年 1 月 5 日根據 1994 年公司(根西島)法例的條款建立於根西島。本基金於 2008 年 7 月 1 日遷移至盧森堡,沒有存續時間限制,並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律組織為股份公司,同時符合為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本基金為傘型基金,並有多個子基金。本基金組織章程於 2008 年 7 月 21 日在RESA (前稱 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公告。組織章程於 2011年 7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及最近於 2018 年 12 月 7 日進行修訂,並於 2019 年 1 月 7 日刊載於RESA。本基金於盧森堡 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註冊,編碼(B 139420)。
於本基金的遷移至盧森堡當日,資本額為 7,049,137,986.35 美元,相當於 165,546,139.074 股以無面額方式發行,並已認繳完畢。
6.2 會議及通告
除非在會議通知上另有註明,否則年度股東大會將於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四在本基金位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 49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舉行。股東大會通知將向盧森堡商業及公司登記處提交公佈存檔,並在會議前最少十五天於中央電子平台 Recueil Électronique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及一份盧森堡報章刊登。該等通知將在會議前至少八個日曆天前透過普通郵件郵寄至註冊股份持有人登記的地址。此等通知將包括議程,並將指定會議時間、地點及決議的條件。也將指明根據盧森堡法律及 1915
年 8 月 10 日盧森堡法律第 450-1 及 450-3 條針對商業公司(經修訂) (「1915 法例」)及組織章程中對最低法定人數與多數票數的規定。
每一股均有一個投票權。
若任何股東違反本組織章程或其簽訂的任何相關合約安排所述其之責任,董事局可暫停其投票權。
股東可以個人身份決定暫時或永久不行使所有或部份投票權。棄權股東受有關棄權約束,而在通知本基金後,本基金需強制執行該棄權。
若一名或多名股東的投票權根據本組織章程被暫停或一名或多名股東根據本組織章程放棄行使投票權,該等股東仍可出席本基金任何股東大會,但在決定本基金股東大會是否符合最低法定人數及大多數票條件時,並不會計算其持有的股份。
6.3 報告及帳目
年度查核報告將於本基金財務年度結束,即 12 月 31 日後 4 個月內公告,其未經查核的中期報告將於 6 月底後的 2 個月內公告。該等報告為本公開說明書整體的一部份。
年報及中期報告可在上班時間於本基金及保管機構的註冊辦事處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股東亦可免費索取年報及中期報告的列印版本。倘您欲收取列印版本,請聯絡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
本基金的報價貨幣為美元。上述報告將包括本基金以美元表示的綜合帳戶與個別子基金以每一子基金的參考貨幣表示的個別資料。
6.4 子基金之間資產及負債之分配
為將子基金間和股份類別間的資產與負債分配之目的,董事局以下列方式為每檔子基金和股份類別建立資產組合:
(a) 發行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所得的收益、有關收益所投資或再投資的所有資產及該等投資應佔或衍生的所有收入、盈利、利潤或資產,以及有關資產價值的所有增減,將分配至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並記入其帳目中。分配至同一子基金各項股份類別的資產將根據該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政策和策略一併進行投資,根據子基金每一股份類別的特別特徵及發行條款;
(b) 已分配至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資產應佔的所有負債,或就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建立、營運或清算產生的所有負債,將計入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連同有關負債的任何增減,將分配至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並記入其帳目中。特別是(但不限於),
某股份類別某項特點的相關費用及任何權益,將僅會分配至與該特點相關的股份類別;
(c) 不屬於個別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任何資產或負債,可由董事局真誠地和按對整體股東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並一般會分配至所有子基金和股份類別(根據相關資產淨值按比例分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下,董事局可隨時更改早前分配至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資產與負債。
根據組織章程,董事局可決定在每檔子基金內創立一個或多個類別,並按相關子基金之特定投資策略對該類別之資產共同進行投資,但每個類別可能採用特定的銷售或贖回收費結構、費用結構、最低投資額或配息政策及貨幣。每個類別將會因上述可變因素而計算產生不同的各自的資產淨值。若在相同子基金內創立一個或多個類別,則應將以上設定的分配原則適當地應用於該等類別。董事局保留採用適當附加標準之權利。
6.5 每股資產淨值之決定
股份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於每個評價日根據其貨幣單位以每股份類別淨資產除以每股份類別之股份數量而決定,就所有子基金而言,計算所得的數額將會在可行的情況下調整至最少小數點後第二位,而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則至小數點後第四位。零股將計算到小數點後第三位,並根據要求作出分配。
每股份類別的淨資產等於該類別股份的所有資產值減去該類別股份的總負債,並於由董事局所定的時間計算。
如任何股份類別及子基金資產之重要部份,其交易之市場報價有重大改變,為保護本基金及股東之利益,董事局可取消第一次的每股資產淨值並重新計算。
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要求,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將盡可能以市值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如本 6.5 節以下第 1、2 及 4 至 7 段所述。本基金的資產價值應於評價時間依照下列方式決定:
1) 任何流動現金或存款、票據、即期票據、應收帳款、預付費用、已累計但尚未收訖的現金股息、利息及任何其他應收款項的價值應視為資產的名義或帳面全值;除非上述項目不可能全額支付或收回,在此情況下,該項資產的價值應扣除董事局認為合理的折扣以反映其真實價值。
2) 除非下文第 2) 和 5) 段另有規定,否則在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將以有關
證券或工具主要報價、掛牌和交易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於評價時間前最新可用的市場價格或報價進行評價。若證券或工具在多於一家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董事局將釐定有關證券或工具主要報價、掛牌或交易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並以該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的市場價格或報價進行評價。若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無可用或具代表性的市場價格或報價,或並非於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則董事局將使用獲董事局核准的任何評價方法審慎和真誠地估計其可變現價值,以作為評價。
3) 儘管上文第 1) 段有所規定,若適用的法律及法規容許下,貨幣市場工具可利用攤銷法進行評價。根據攤銷法,有關工具以
買入成本評價,並定期就溢價或應計折讓進行攤銷,直至工具到期為止,而毋須理會利率波動對有關工具市場價值的影響。只有在預期相關工具市場價值與根據攤銷法計算的價值之間不會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方會使用攤銷法。
4) 在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將以有關工具主要報價、掛牌和交易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
於評價時間前最新可用的收市或結算價格或報價進行評價。若工具在多於一家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董事局將釐定有關工具主要報價、掛牌或交易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並以該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的收市或結算價格或報價進行評價。若衍生性金融商品並無可用或具代表性的收市或結算價格或報價,則董事局將使用獲董事局核准的任何評價方法審慎和真誠地估計其可變現價值,以作為評價。
5) 於店頭市場「OTC」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將按其公平市場價值每日進行評價,並將根據交易對手提供的評價,該評價將以
獨立於交易對手的形式定期審批和核實。此外,OTC 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可按符合國際最佳慣例及評價原則,並獲董事局核准的獨立定價服務或評價模型進行評價。任何該等評價將以獨立於交易對手的形式定期與對手的評價進行對照,如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將盡促作出調查和解釋。
6) 儘管上文第 1) 段的規定,目標投資基金(包括UCITS 及UCI)的股份或單位,將以該投資基金或代表其報告或提供的最新
可用官方資產淨值,或其最新可用的非官方或估算資產淨值(若其較最新可用的官方資產淨值更新)進行評價,惟就後者而言,董事局須確信有關非官方資產淨值為可靠數據。根據目標投資基金非官方資產淨值計算的資產淨值,可能與在相同評價日根據目標投資基金官方資產淨值計算的資產淨值存在差異。另外,於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報價、掛牌或交易的目標投資基金的股份或單位,可根據上文第 2) 段的規定進行評價。
7) 就上文並無具體提述的任何其他資產價值而言,董事局將使用獲董事局核准的任何評價方法審慎和真誠地估計其可變現價
值,以作為其評價。
若應用上述規則顯得不適當或不可行,董事局可應用其認為合適的其他評價原則或另外的評價方法,以釐定任何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尤其是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在無法使用上述以市值計算方法或市場數據品質不足時,貨幣市場子基金的管理公司可保守地以算術模式方法為資產賦予公平價值。董事局可調整任何資產價值,若董事局認為該調整為有需要從而反映其公平價值。
本基金須就尚未支付的定期或經常性行政及其他開支,按適用期間估計的應計金額作出適當撥備。任何帳外負債須按照公平及審慎原則妥為計算在內。
在並無欺詐、不真誠、嚴重疏忽或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董事局或其就釐定資產淨值而委任的任何代理所作出就有關釐定資產淨值的任何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本基金及所有股東具約束力。
由於交易費、稅項以及子基金的資產於該營業日的買入與賣出價之間的任何差價,買入或賣出子基金的資產或投資的實際成本或會與通常用於計算其相關資產淨值的中間市場價格存在偏差。此等成本或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被稱為「稀釋」。為了減輕稀釋的影響,董事可全權委託調整子基金每股的資產淨值,以將稀釋的潛在影響考慮在內。此調整將按照董事不時制定的標準進行,包括在某一個營業日,將子基金的淨資金流入或流出進行投資或撤資的成本,會否產生董事局認為實質的稀釋影響。此調整僅可於對子基金減少稀釋的目的下才可進行。
子基金以非參考貨幣之其他貨幣計算其資產時,應參考計算資產淨值時或約在該段時間的通行匯率。
若於決定一項投資之最後價格及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評價時間發生事件,按董事局的意見,這代表最後價格不能真實反映該項投資之實際市場價格。此時,行政管理人應依據董事局之職權不時採用之程序,對該項投資之價格採用公平價值調整系數。
各股份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可向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及行政管理人及註冊地代理人索取。
6.6 每股資產淨值之發佈
基金將依法律及條例(包括貨幣市場基金條例(如適用))可能提出的要求及其可作出的決定,安排於每一評價日,在主要財經報章及全球網站上,發佈每檔子基金內每一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
協調人亦將會透過其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發佈每股資產淨值。
6.7 暫停發行、贖回與轉換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局可暫停計算及發佈任何子基金的任何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及/或(如適用;)暫停發行、贖回及轉換任何子基金的任何股份類別的股份:
a) 若提供本基金或某子基金資產價格的任何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關閉(除原定假日外),或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進行的交易被暫停、受限制,或無法以可釐定公平價格的數量執行;
b) 若未能取得一般用以釐定本基金或某子基金資產價值的資訊或計算數據來源;
c) 若在任何期間,一般藉以釐定本基金或某子基金資產價格或價值,或需利用其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的通訊網絡或資訊科技媒體發生故障或失靈;
d) 若匯兌、資本轉讓或其他限制使本基金或某子基金無法執行交易,或使該等交易無法以正常匯率及條件執行;
e) 若匯兌、資本轉讓或其他限制使本基金或某子基金無法匯回資產,以支付股份贖回的款項,或使有關資產無法以正常匯率或條件匯回;
f) 若法律、政治、經濟、軍事或貨幣環境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基金無法以正常方式管理本基金或某子基金的資產,及/或無法以合理的方式釐定有關資產價值;
g) 若本基金或某子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基金暫停計算資產淨值,或暫停相關發行、贖回或轉換權;
h) 在本基金或某子基金(作為聯接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或暫停相關發行、贖回或轉換後;
i) 若(就任何其他理由)無法迅速或準確地確定本基金或某子基金的價格或價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以一般方式及/或在不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出售本公司或某子基金的資產;
j) 若向股東發出通知,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處理本基金之解散及清算事宜,或知會其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將予終止及清算,及更概括而言,本基金、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正在進行清算程序;
k) 正就合併、注資、資產或股份分拆,或任何其他重組交易進行確立轉換比率的程序;
l) 若在任何期間,本基金或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股份在其掛牌的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被暫停、限制或終止進行股份買賣;及
m) 在特殊情況下,若董事局認為此舉實屬必要,在符合股東最大利益的公平處理原則下,防止本基金、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蒙受不可逆轉的負面影響。
n) 在適用範圍內,在本基金或其任何子基金(作為聯接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暫停計算每股/單位資產淨值之後。
在適用範圍內,在子基金所投資的主基金(作為聯接基金)暫停發行、贖回及/或轉換後,本基金可暫停任何個別子基金的發行及贖回,以及每個股份類別的轉出及轉入。
在可能嚴重影響股東利益的特殊情況下,或某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接獲大量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的申請,董事局保留權利,僅在本基金就相關子基金或股份類別完成所需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投資或出售有關投資後,才釐定該子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
若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或(如適用)暫停發行、贖回及/或轉換股份,須按適用法律及條例的規定作出公佈及/或知會股東。
任何子基金或股份類別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或(如適用)暫停發行、贖回及/或轉換股份,將不會對任何其他子基金或股份類別計算資產淨值及/或(視適用情況而定)發行、贖回及/或轉換股份構成影響。
被暫停的認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將被視為在暫停期間結束後首個評價日的認購、贖回或轉換申請,除非本基金或其代表在暫停期間結束前收到有關股東撤回該等認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書面通知。
6.8 基金清算
x基金並無存續期間限制,其清算應通常以特別的股東大會決定。該會議特別應根據盧森堡法律召集的:
• 如本基金淨資產跌破法律規定的最低資本(一百二十五萬歐元)的三分之二,以股東會代表股份的多數票決議;及
• 如本基金淨資產跌破法律規定最低資本的四分之一,以股東會出席股份的四分之一決議。
若本基金遭清算,該清算應根據 2010 年法律規定為之,該規定規定了使股東參與清算分配的步驟,以及於盧森堡寄存所託管不可能於清算結束前分配予股東的存款步驟。未於規定時間索取的金額,將根據盧森堡法律規定沒收。各子基金清算金額淨值應根據各股東於該股份類別持股比例分配。當一子基金完成清算而清算款項淨值支付其股東後,倘基金為子基金接收任何與子基金的已清算資產及其營運有關的額外款項,有關款項將依據清算日的相關持股紀錄,依比例分派予子基金之股東。若任何有關金額為每位股東之 50 美元(或其等值貨幣)或以下,董事局保留不進行分派的權利,並將款項付予由董事局全權酌情選擇的註冊慈善機構。
6.9 子基金清算
董事局可決定把任何子基金清算:(i) 若於任何評價日,贖回指示相等於該子基金以發行股份的總數;(ii) 該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跌至低於董事局認為過低的水平,使該子基金難以繼續有效管理;(iii) 若基於不利的經濟或政治變動,董事局進行有關清算的決定屬合理之舉;或 (iv) 董事局決定整合產品。
除非董事局為股東利益,或使股東間公平起見另作決定,否則該子基金股東可無需費用繼續要求贖回或轉換其股份。就釐定贖回價格目的而言,計算每股資產淨值需考慮因應相關子基金終止及清算時所產生的所有債務。
6.10 基金及其子基金合併
董事局可決定把本基金與一檔或多檔其他盧森堡或海外UCITS 或其子基金進行合併(按 2010 年法律定義)。董事局亦可決定把一檔或多檔子基金與本基金內一檔或多檔其他子基金合併,或與一檔或多檔其他盧森堡或海外 UCITS 或其子基金進行合併 (按 2010年法律定義)。 有關合併須受 2010 年法律施加的條件和程序所規限,特別是董事局訂立有關合併一般草擬條款及向股東提供資訊方面。進行有關合併毋須事先取得股東同意,除非本基金為被兼併實體,在合併後將不再存在;在此情況下,本基金須召開股東
大會,以決定是否進行有關合併,以及其生效日期。有關大會將在不設法定人數規定的情況下,以過半數有效投票通過決議案作出決定。
董事局可決定本基金或某一檔或多檔子基金併入 (i) 其他盧森堡或海外UCI(不論其屬哪種形式的基金)的一檔或多檔子基金,或
(ii) 任何根據非企業形式組成的盧森堡或海外UCI。本基金相關股份與被併入UCI 或其相關子基金的股份或單位的轉換比率將根據併入生效日期的相關每股資產淨值計算。
除上述者外,本基金亦可根據 1915 年法律及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律及條例兼併以企業形式成立的另一盧森堡或海外 UCI。
6.11 重大合約
以下為本基金已訂立的重大合約:
(a) 本基金及管理公司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簽訂的管理公司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管理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本協議並無設定限期,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協議的修訂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加入符合歐盟
《通用數據保障條例》(EU) 2016/679 的詞彙。
(b) 本基金、管理公司及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作為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本協議為無期間限制,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根據投資經理(作為RQFII)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於或約於 2015 年 4 月 22 日簽訂的協議(「RQFII 安排」),後方已被投資經理委任為直接合約代理人。RQFII 安排將完全適用於在RQFII 安排下HSBC 履行作為投資經理的直接合約代理人的所有行為。
(c) 本基金與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於 2016 年 5 月 10 日簽訂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經指派擔任本基金資產的保管機構。本協議無期間限制,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惟該通知須於委任接任的保管機構後方可生效。儘管本基金的投資經理直接委任 HSBC,但由本基金與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簽訂的代理人協議,將完全適用於 HSBC 在RQFII 安排下其作為上述子基金資產的次保管機構的所有行為。協議的修訂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加入符合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EU) 2016/679 的詞彙。
(d) 本基金、管理公司及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簽訂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經指派擔任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與註冊地代理人。本協議無期間限制,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協議的修訂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加入符合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EU) 2016/679 的詞彙。
(e) 本基金、管理公司及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簽訂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經指派擔任本基金的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本協議無期間限制,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協議的修訂於 2018年 5 月 25 日生效,加入符合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EU) 2016/679 的詞彙。
(f) 本基金、管理公司及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於 2014 年 12 月 8 日簽訂的協議,並由 2018 年 5 月 24 日的補充文件作補充,據此,該協議後者經指派作為本基金的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本協議無期間限制,且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作出 90 日書面通知後終止。協議的修訂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加入符合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EU) 2016/679 的詞彙。
重大合約的副本,可在正常上班時間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位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供股東免費查閱。
6.12 文件
6.12.1 公開說明書、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組織章程及定期報告
x基金公開說明書、主要投資人資訊文件及組織章程與最新定期報告可在正常上班時間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位於盧森堡註冊辦事處免費取得,或於協調人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該等報告為本公開說明書整體的一部份。
6.12.2 對帳單
對帳xxx所有股份交易或有關定期之股份配息,將經由郵寄、傳真或其他經股東同意的電子通訊管道(限於股東接受基金及/或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訂明的任何電子傳送條款)發送。
6.12.3 投訴處理
倘您欲對本基金的運作提出投訴,請以書面方式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表達意見註明監察部門主管收)。
1. 直至 2019 年 6 月 00 x
XX Xxx 000, Xxxxxxxx X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 Xxxx, Xxxxxxxx, XX0 3QH, Channel Islands; 或
2.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PO Box 250, 1F Dorey Court, Xxxxxxxxx Avenu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2HT, Channel Island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詢,另可在正常上班時間內,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位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6.12.4 最佳價格執行
投資經理之最佳價格執行政策載列投資經理執行交易及就本基金發出買賣指示的基礎,並使管理公司遵守其在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條例第 10-4 號及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通告 18/698 下的責任,為本基金及其股東取得最佳結果。有關投資經理及管理公司之最佳價格執行政策詳情可在任何盧森堡營業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內,於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6.12.5 行使投票權的策略
管理公司擁有決定何時及如何行使本基金的投資的擁有權所附帶的投票權,以達致為本基金的利益為依歸的策略。此項策略的摘要可在正常上班時間內,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關各子基金依據此項策略採取行動的詳情,亦可從上述來源取得。
6.12.6 貨幣市場子基金報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瀏覽:
i. 貨幣市場子基金投資組合的到期日分佈;
i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信用狀況;
ii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WAM 及WAL;
iv.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十(10)大部位資料,包括名稱、國家、期限及資產類型,以及交易對手(若屬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v.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總值;及
v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淨收益。
6.12.7 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
為符合貨幣市場子基金條例條文及補充貨幣市場子基金條例的相關授權法例,管理公司已制訂適用於任何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專設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其考慮工具發行人和工具的特性,以釐定各項貨幣市場子基金投資組合持有的工具的信用品質。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依審慎、有系統及持續的評估方法建立,不會機械化地過度倚賴外部評級。
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應由信用研究分析師(其不會進行或負責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投資組合管理)管理,並由管理公司擔任最終監督。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持續監察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以確保程序維持適用,並準確反映貨幣市場子基金可能投資的工具之信用品質。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的設計具靈活性,可適應評估準則相對重要性的變化,有關準則可能不時改變。
信用研究分析師對貨幣市場子基金投資的行業及有關行業的公司進行基本因素研究。有關分析可能考慮影響每個行業、地區市場或產品類別的趨勢,以及了解新條例、政策、政治及經濟趨勢可如何影響貨幣市場子基金可投資的發行人及工具之信用品質。為釐定發行人及工具的信用風險,信用研究分析師聚焦於評估發行人或其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
透過採用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信用研究分析師根據多項相關的量化及質化因素,評估潛在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及其工
具的償債能力,並於考慮工具的特性後給予發行人(或擔保人)內部評級(「內部信用品質評估」)。
為量化發行人的信用風險及發行人及工具違約的相關風險,內部信用品質評估可以利用(但不限於)以下量化指標,以分析財務數據、識別趨勢及跟蹤信用風險的主要決定因素:
- 與發行人、工具或行業板塊或地區相關的貨幣市場工具定價;
- 信用違約遠期交換合約之定價資料,包括信用違約遠期交換合約相對可比較工具發行人之指數指標及發行人歷史常態間之
x差;
- 與發行人或工具的地區位置、行業板塊或資產類別相關的金融指數;
- 如適用時,股票價格與相關行業及與發行人或工具的地區位置、產業分布或資產類別相關的金融指數走勢比較;
- 與發行人相關的特定行業財務資料,包括盈利能力分析、現金流與流動性分析及槓桿分析;
- 監察環境、永續性及公司治理程度以及主要例外情況,可能透過信譽風險、訴訟及/或監管調查和執法而對發行人的對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在內部信用品質評估就發行人信用風險進行質化分析時,信用研究分析師審視不同的宏觀經濟因素、官方機構研究刊物、行業刊物、第三方研究及新聞報告。質化信用分析考慮影響發行人、行業及國家的當前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狀況,並可能評估(但不限於)以下每個發行人及工具的相關因素(如適用):
- 辨別對全球成長、流動性及信用可行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主要事件風險;
- 全球及當地金融狀況指數;
- 流動性來源,包括但不限於:
i. 央行資產負債表趨勢;
ii. 外匯儲備動態;
- 應對未來市場及發行人或擔保人個別事件的能力,包括但不限於;
i. 全球及當地經濟成長預測;
ii. 財務槓桿及週期動力的趨勢;
- 在經濟體系內發行人行業相對經濟趨勢的實力;
- 就主權發行人而言,應考慮政治穩定性;經濟相對債務及或然負債的規模、實力及多元性,以及外匯儲備充足比率;
- 根據款項償還順序(優先或後償)及次要還款資金來源的工具分類;
- 根據工具的流動性及資產類別的工具分類。應適當考慮工具的資產產權負擔及抵押品再抵押;
- 貨幣市場工具的短期特性,確保所持工具有足夠的短期特性,以降低重大下調評級及受壓市場事件的可能性;
- 就資產抵押證券而言,進行法律及結構分析,以釐清個別資產抵押證券對投資方而言涉及最低信用風險、分析所提供的任何流動性或其他支持及/或視為有需要的任何其他因素。
獲信用研究分析師在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給予良好評估的潛在發行人,將會獲建議納入貨幣市場子基金可投資工具之發行人「核准名單」(「核准名單」)。
就獲良好評估和將予核准納入核准名單的發行人及其工具而言,信用研究分析師必須向專責委員會呈交發行人的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結果以作核准,管理公司將參與有關委員會。若有關委員會核准發行人及其工具納入核准名單,委員會的決定將呈交予管理公司,以作追認。
若信用研究分析師改變內部信用品質評估,亦可能引發上述內部限制的修訂。
核准名單受持續監察,特別是發行人可影響工具現有評估的重大變化。若核准名單的發行人被識別為存在可能不利的特性,會立即就發行人是否保留於核准名單進行正式檢討,若檢討後認為有必要,將就貨幣市場子基金內相關發行人的任何特定工具採取適當行動。
每個獲核准的發行人及工具的內部信用品質評估於每年(或如上述更加頻密地)進行檢討,並將維持最少三年。
7 配息政策
7.1 收益股份
x基金的收益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帶有「收益」、「收益-2」或「收益-3」字眼。
在決定任何收益(收益、收益-2 或收益-3)股份類別的配息政策時,在盧森堡法律的許可下,董事局可決定該股份類別可從其收益及
/或資本帳戶中扣除開支的程度。董事局尤其可決定任何收益股份類別之分配政策為把歸屬於該股份類別之整體收入經扣除歸屬於該收益股份類別之管理費(如第 9.1 節所定義)、行政服務費、經銷費(如適用)、保管機構費用及所有其他開支後分配予股東,或在
未扣除歸屬於該收益股份類別之管理費、行政服務費、經銷費(如適用)、保管機構費用及所有其他開支前,把歸屬於該股份類別之整體收入及部份資本(可能)分配予股東。
董事局亦可決定配息是否包括配發淨已變現及淨未變現資本所得,以及有關撥付金額。倘股份類別配息包括淨已變現及淨未變現資本所得,或股份類別分配未扣除開支的收入,股息可能包括起始認購資本。股東應注意按此方式分配的股息可能被視為應課稅的收入(視乎當地稅務條例而定),並應就此尋求其專業稅務意見。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當產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開支,餘下的開支將由相關股份類別的資本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該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分配長期預計水平的總收入。配息由董事局根據既定期間內(有關期間由董事局全權委託)的預期總收入酌情計算,以在該期間向股東提供持續每月配息。各收益-3 股份類別的
配息率通常每季進行複核(至少每半年一次),但亦可進行更頻密的調整,以反映投資組合預期收益的變動。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並可能包括淨已變現及淨未變現資本所得。此導致該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在盧森堡法律的許可下,董事局可決定任何收益股份類別的股息可包含收益及/或資本分配的程度。任何收益股份類別的配息政策可按董事局的決定不時作出更改。本公開說明書附錄一列出截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的配息政策。投資人應向其慣常聯絡的天達代理,或瀏覽協調人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查詢現行適用於任何收益股份類別的配息政策。
除非股東另有指示及受下列的最低股息限制,否則股息將被自動再行投資於收入所得之子基金收益股份類別之額外收益股份。在適用之情況下,用於再投資之股息可獲豁免繳付首次認購費。用於再投資的股息將支付予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其將代股東將金額再投資於同一類別的股份。新增之收益股份將會於下一營業日,即再投資日分配予股東。
股息將以貨幣單位支付予相關股份類別的股東,但股東亦可選擇以美元或其他經核准貨幣收取股息,並由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向其所屬銀行安排貨幣單位轉換。適用於此等貨幣兌換的外匯交易將按銀行在轉換日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現行匯率進行(按「現況」指標)。有關股東將承受此等外匯交易的成本與風險。
任何在宣佈配息後六個月仍未獲領取之股息,或會為股東再投資於分配股息的子基金的收益股份上。未領取之股息將不獲本基金或相關子基金支付利息。
相等於五十美元(或其等值外幣)或以下之任何股息(「最低股息」),將自動再投資於所收取入息之收益股份類別中。
對其股息作再投資,但希望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從一檔子基金轉到另一子基金的收益股份或累積股份的股東,第一檔子基金應得的股息將以現金形式收取,而非以再投資於第二檔子基金的形式收取。
對其股息作再投資的股東,並在某一子基金的除息日後,將其於該子基金持有的全部股份贖回或轉移,應得的股息將以現金形式收取,而非以再投資於該子基金的形式收取。
每年配息
每年配息的收益股份類別通常每年向十二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仍在股東登記冊上的股東配息,股息通常於一月分配,但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在三月三十一日前分配。
半年配息
每半年配息的收益股份類別通常每半年向十二月及六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仍在股東登記冊上的股東配息,股息通常於一月及七月分配,但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在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分配。
每季配息
除以上所述外,每季配息的每一收益股份類別通常於每季配息給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仍在股東登記冊上的股東,股息於四月、七月十月及一月分配,但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在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前
分配。 每月配息
每月配息的每一收益股份類別的股息通常向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仍在股東登記冊上的股東分配,配息日期為下一個月份的十二號左右,但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在相關宣配股息日後的三個月內分配。
7.2 平穩政策
在本基金的平穩政策下,董事局可透過分配資本,及/或將可分配的收益延後,藉以將子基金中期配息均分,目的是將分配予股東的款額於財政年度內平均攤分支付。財政年度的最終配息通常包括該年度的所有剩餘收益,可能多於或少於該年度所支付的均分中期配息。
就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分配長期預計水平的總收入。配息由董事局根據既定期間內(有關期間由董事局全權委託)的預期總收入酌情計算,以在該期間向股東提供持續每月配息。平均攤分收入的期間可能超過一年,既定年度內的總配息可能超過總收入並包括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相反,既定年度內的總配息亦可能少於既定年度內的總收入,而超額收入可延至下一年度入帳。
7.3 均衡帳
x基金實行平均均衡帳。收益股份之每一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包括均衡付款,反映自上一除息日起所累計之未分配收入。期末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所有子基金之財政年度終結日。
任何收益股份將有相等於收益股份配息期的額外期末日,此日期僅作為均衡之用,例如每月配息的收益股份將在每個曆月月底有僅作為均衡之用的額外期末日。
非股票子基金均有僅作為均衡之用的額外期末日,為六月三十日。期末日六月三十日乃所有子基金之中期會計期。
IRD 股份類別配息包含的息差,均會被視為資本,並不會計算入其股份類別的均衡帳。
就收益-2 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由於配息來自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所得時並不會產生負均衡率,因此均衡率可能會被扭曲。
7.4 累積股份
x基金的累積股份的股份類別名稱帶有「累積」二字。
持有累積股份的股東將不會從子基金中取得收益支付。反而,任何收益將會每日累積,並反映在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中。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累積股份類別而言,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當產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開支,餘下的開支將由相關股份類別的資本帳戶中扣除。
8 管理及行政
8.1 董事局
董事局負責本基金管理與監控,包括投資政策之決定。董事局擁有於任何情況下為本基金行動之最大權限,該權限須受法規明確地授予股東常會之權力限制。
董事局已選出Xxx XxXxxxxxx 擔任主席,她一般將會主持所有出席的董事局會議。倘主席缺席,董事局可按照組織章程委派另一名董事擔任主席。
董事局:
C. Niedner (獨立)乃於盧森堡的 Arendt & Xxxxxxxxx S.A.之合夥人,專注於投資及退休基金之工作。他領導盧森堡投資基金公會(ALFI)之避險基金工作小組,且為同一公會之稅務委員會成員。他亦是Comité pour l’Observation des Marchés(盧森堡金融中心發展局之顧問委員會)的成員之一。他已於 1993 年取得盧森堡律師資格;在此之前,他於Banque Générale du Luxembourg S.A.資本市場部門任職。他亦曾在Université Xxxxxx Xxxxxxx de Strasbourg (France)擔任金融法講師。他於 Université Xxxxxx Xxxxxxx de Strasbourg (France)接受教育,畢業於此並取得法律碩士學位,並且在 Hautes Etudes Commerciales (HEC), Paris (France)畢業取得商業管理碩士學位。他已於 1993 年取得盧森堡律師資格。
G. Cremen (獨立)乃投資公司之獨立董事及顧問。Xxxx 於澳洲及歐洲為金融服務業效力逾 30 年。他曾擔任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包括保誠保險公司(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Legal & General、富達國際(Fidelity International)及國衛資產經理(AXA Asset Managers)等的高級管理職位。近期,他為資產管理公司就在盧森堡、愛爾蘭及澤西島註冊成立投資公司提供專業意見。Xxxx 於澳洲接受教育。
K. McFarland 是天達資產管理之營運總監及執行董事。她於 1993 年加入該公司擔任首席財務總監,管理公司營運及財務增長。在
加入天達資產管理前,Xxx 於兩家南非人壽保險公司擔任財務及營運經理。Xxx 畢業於University of Witwatersrand,取得商業及會計學士學位,其後於 1987 年在Price Waterhouse 取得特許會計師資格。她亦持有開普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Xxx 於開普敦大學商學研究院的理事會擔任理事,並於早前獲授予南非年度商業女性的榮譽。
N. Xxxxx 現任天達資產管理全球市場推廣主管,負責領導全球團隊與各個業務部門合作,以促進和優化與全球客戶的聯繫,此前曾擔任天達資產管理權球產品開發主管。加入本公司前,他在另一家領先全球投資管理公司擔任產品策略董事。Xxxxx 在 1997 年以一級榮譽畢業於英國xx堡大學(Loughborough University),並於 1999 年獲取投資管理證書(IMC)及 2016 年至 2018 年間在哈佛商學院完成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他擔任多個行業委員會和組織成員,包括英國投資協會。G. Cameron 目前為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之董事總經理,負責天達資產管理離岸營運。他為天達資產管理評價委員會及營運盡職審查委員會的主席。他於 1996 年加盟天達集團,並於 2000 年由南非調職到根西島。他於 1988 年加入KPMG 南非擔任核數經理,並於 1991 年調任KPMG位於美國邁阿密的辦事處之金融服務經理。於 1994 年,他轉職到德勤金融機構團隊任高級顧問。Xxxxx 在 University of Witwatersrand 接受高等教育,並於 1987 年獲取商業學位及於 1989 年取得會計學位。Xxxxx 為南非特許會計師學會及南非財務策劃師協會的會員。
M. Xxxxxxx 為英格蘭合格律師,現任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總監兼客戶引導與重組團隊及天達指引團隊的全球主管。擔任該等職位期間,他負責本公司天達資產管理的法律事務,包括基金構建、維護和分銷,以及商業、機構和投資協議進行商討,客戶引導和交易合規。在 2010 年加入本公司前,Xxxxxxx 曾於全球著名的律師事務所的金融服務部門擔任律師。他在 2003 年畢業於英國艾塞克斯大學(University of Essex),持有法律學士學位,並在 2004 年於法律大學(University of Law)完成法律實務課程,以及在 2007年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取得律師資格。Xxxxxxx 於 2015 年在芝加哥大學布思商學院(University of Chicago Booth School of Business)完成行政主管研修課程。
8.2 管理公司
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是一家按照盧森堡法律於 2011 年 7 月 8 日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法文為「société anonyme」) 。該管理公司為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擁有附屬公司。
管理公司的組織章程於 2011 年 8 月 8 日在Mémorial 刊載,並已送交盧森堡地方法院大法官(Greffe du Tribunal d’Arrondissement)存檔。該章程最近於 2018 年 11 月 7 日作出修訂,並於 2018 年 11 月 21 日在RESA (前稱Mémorial)刊載,亦已送交盧森堡地方法院大法官存檔。
管理公司已於受 2010 年法律第 15 章規管的盧森堡管理公司正式名單註冊。
執行人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業務及運作。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xx 及 Xxxxx Xxxxxxxxx 均為天達資產管理盧森堡有限公司(屬天達資產管理集團的成員)的僱員,各人已免收擔任該管理公司執行人的任何費用。
管理公司的董事局成員包括Xxxx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及Xxxxxxx Xxxx。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日常運作。為履行 2010 年法律及管理公司服務協議所訂明的職責,管理公司獲准將全部或部份職能及職責委託予第三方,唯其保留對該等委託負責及予以監察。委任第三方的事宜須獲本基金及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核准。即使管理公司將職能及職責委託予第三方,但其責任不會受此影響。該管理公司已將以下職能委託予第三方:投資管理、過戶登記代理、行政、上市(如適用)、市場推廣及分銷。管理公司亦將永久的內部審計職能委託予天達集團。
除本基金外,管理公司亦可擔任其他UCITS 基金的管理公司及另類投資基金的另類投資基金經理(兩者的定義見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 2011/61/EU)。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日期,管理公司擔任本基金及一項另類投資基金的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亦可根據投資者給予的指示,依個別客戶的情況,以全權委託管理投資組合(包括由退休基金持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向管理公司免費索取。管理公司有意採用符合將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UCITS 指令的薪酬政策。繼盧森堡法律納入UCITS 指令的薪酬規定後,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將始於 2017 年 1 月 1 日。直至有關日期前,管理公司將沿用其薪酬政策,該政策可透過上述連結閱覽。
管理公司的薪酬政策闡明且強化其健全且有效率之風險管理政策及守則。該政策並不鼓勵承擔與本基金的風險概況、規則或組織章程不符之風險。薪酬政策與管理公司及本基金與其股東的業務策略、目標、價值觀和利益一致,且包括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並涵蓋有關如何計算薪酬與福利的說明,以及識別負責發放薪酬與福利者的身份。就管理公司的內部組織而言,評估表現依管理機構所管理UCITS 基金之投資人建議的持有期間所訂之一多年框架設定,以確保評估程序依據本基金的長期表現及其投資風險進行,而且依績效表現評估之實際薪酬支付依同一期間分攤。薪酬政策包括適當配置之定額及不定額薪資,以及酌情發放之退休福
利金部分,定額成份佔總薪酬的高比例,足以容許就不定額薪酬成份實行充份靈活的政策,包括所支付的薪酬可能沒有不定額成份。薪酬政策適用於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承擔人員、控制職能人員以及任何收取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及風險承擔人員(其專業活動對管理公司的風險概況有重大影響)的薪酬等級的僱員。有關最新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如何計算薪酬與福利的說明,負責發放薪酬及福利者的身份(涵蓋薪酬委員會[若有]的組成),可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覽,而列印版本可向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
8.3 投資經理
x基金之投資是在管理公司控制及責任下進行。
為履行各子基金之政策,管理公司及董事局決定在基於其監督及責任下,授權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基金的子基金之資產。投資經理為一系列基金、機構及私人客戶提供投資與顧問管理服務之公司。
投資經理之註冊辦事處在Woolgate Exchange, 25 Basinghall Street, London EC2V 5HA, United Kingdom。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1986
年 7 月 10 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成立。
根據投資管理協議,投資經理有酌情權每日及在管理公司整體控制與責任下,購入及售出證券及其他方法管理相關子基金之投資組合。
投資經理在執行其職務與行使其權力時,應對遵守本基金之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及限制負責。
8.4 次投資經理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下,投資經理可挑選及依賴第三方次投資經理及附屬於其公司集團的次投資經理,就子基金或子基金的部份資產進行投資決定及管理,並可就選擇及管理子基金資產,利用該獲選次投資經理的投資管理、投資意見、研究及投資專長。投資經理有權委任任何次投資經理作其代表,包括任何公司集團的分支機構,惟投資經理就所有委派事項在本基金的責任須不受該委託影響。任何應付該委託代表的費用將不會由相關子基金的淨資產支付,而是由投資經理的管理費支付,金額由投資經理與次投資經理不時協定。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投資經理已根據與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天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及 Compass Group LLC 各自訂立的次投資管理協議的條款,委任彼等為附錄
一內註明的子基金次投資經理,以管理其所有或部份資產(視適用情況而定)。次投資經理名單可能不時改變。股東可向管理公司查詢本公開說明書列明獲委任管理子基金資產的次投資經理名單是否為最新資料。倘次投資經理有任何變動,公開說明書將在下一次可行的機會下作出更新。
8.5 保管機構
8.5.1 一般
x基金的保管機構為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是一家於 1990 年 1 月 19 日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股份合夥有限公司(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註冊辦事處為 49, avenue J.F.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8.5.2 委任
保管機構的委任已根據本基金與保管機構於日期為 2016 年 5 月 10 日的協議完成。
保管機構已獲委任為本基金所有資產的保管機構,包括現金、證券及其他資產,有關資產將由保管機構直接持有或透過其他金融機構持有,例如對應銀行、保管機構的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
8.5.3 保管機構職能
保管機構受託保管本基金的資產。就每檔相關子基金而言,所有可代管的金融工具在保管機構獨立帳戶的帳目登記,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稱開立。就代管金融工具及現金以外的資產而言,保管機構須就每檔子基金核實由本基金持有該等資產的擁有權和保留該等資產的紀錄。此外,保管機構須確保本基金的現金流獲適當監察。
保管機構亦受託履行以下主要職能:
a) 確保為本基金或代表本基金所有的股份銷售、發行、贖回、回購與註銷依照法律與組織章程進行;
b) 確保股份價值依照適用法律與相關公司組織章程計算;
c) 執行相關公司(及其轉授人ACD)的指示,除非與適用法律及組織章程有抵觸;
d) 確保涉及本基金資產的交易,其作價於通常時間限制內結匯;及
e) 確保本基金之收益是依照其組織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下作出的。
8.5.4 保管機構的責任
保管機構在執行其職務時,必須以誠實、合理專業、獨立的態度及只基於本基金和其股東的利益行事。若一項代管金融工具遺失,根據UCITS 指令,特別是UCITS 條例第 18 條而定,保管機構須退還相同類別的金融工具或相應金額予本基金,而且不得出現不當延誤的情況。
若保管機構證實遺失代管金融工具是由於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所致,而即使根據UCITS 指令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後但有關後果仍然無可避免,則毋須承擔責任。
若遺失代管金融工具,股東可直接或透過本基金間接援引保管機構的責任,惟此舉不得導致出現重複糾正或股東面對不平等待遇的情況。
就所有其他因保管機構(或其委任人或代理)的欺詐、疏忽或故意不遵循UCITS 指令或保管機構協議適當地履行其責任而招致的虧損而言,保管機構須向本基金及股東承擔責任。
保管機構概不就因保管機構履行或不履行其職務和責任而招致或與之相關的相應或間接或特別損失或虧損承擔責任。
8.5.5 轉授
保管機構可全權決定把其所有或任何部份的保管職能轉授,但其責任不會因把其保管的部份或所有資產委託予第三者而受影響。任何根據保管機構協議進行的保管職能轉授不會影響保管機構的責任。
保管機構已委任保管機構的間接母公司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為其環球代管人,以保管本基金的資產。保管機構可能根據UCITS 指令的要求變更環球代管人或委任其他環球代管人。
有關已轉授的保管職能及相關轉授人及副轉授人的身份詳情已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5.6 終止協議
x基金與保管機構可在提供 90 個曆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保管機構協議,惟該通知須於委任接任的保管機構後方可生效。在若干情況下,保管機構協議亦可以較短的通知期終止。保管機構須採取所有所需步驟,以確保妥善保障本基金股東的利益,並容許本基金把所有資產轉移至接任的保管機構。
8.5.7 賠償
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程度下,就所有因保管機構根據保管機構協議適當地履行職務而直接蒙受或招致的責任而言,本基金可免除保管機構的責任及向其作出賠償,除非任何該等責任是由於保管機構違反保管機構協議或保管機構或其代理及/或轉授人疏忽、欺詐、不誠實、畜意違約或罔顧結果所致;或遺失其代管金融工具;或該賠償與UCITS 指令強制條文有抵觸;或在代理或轉授人屬分支機構的情況下,保管機構須根據保管機構協議為該等代理或轉授人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
8.5.8 利益衝突
保管機構是一家國際企業與商業集團的一部份,在一般業務運作下,將同時代表大量客戶及其各自的帳戶,故可能導致實際或潛在的衝突。保管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根據保管機構協議或獨立合約或其他安排從事活動,均會招致利益衝突。該等活動可能包括:
(i) 為本基金提供代名人、行政、註冊地代理人、研究、代理證券借貸、財務意見及/或其他顧問服務;
(ii) 作為主事人或基於自身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與本基金進行銀行、銷售及貿易交易活動,包括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本金貸款、經紀服務、市場作價或其他金融交易。
就上述活動而言,保管機構或其分支機構:
(i) 將致力從該等活動獲利及有權以任何形式收取及保留任何利潤或補償,而且毋須向本基金揭露任何該等利息或補償的性質或金額,包括任何費用、收費、佣金、收入份額、息差、加成、降價、利息、退佣、折扣或其他與任何該等活動有關的已收權益;
(ii) 作為主事人按自身、其分支機構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而行事,可能買入、賣出、發行、交易或持有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
(iii) 可能以相同或相反方向進行交易,包括基於其擁有本基金無法取得的資料;
(iv) 可能向其他客戶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務,包括本基金的競爭對手;
(v) 可能行使獲本基金授予的債權人權利。
本基金可能為子基金利用保管機構的分支機構執行外匯、即期或遠期交換合約交易。在該等情況下,分支機構將作為主事人,而非本基金的經紀、代理或受託人。分支機構將致力從此等交易獲利及有權保留及毋須向本基金揭露任何利潤。分支機構須根據與本基金協議的條款與細則進行該等交易。
若屬於任何子基金的現金存入一家作為銀行的分支機構,當分支機構向該帳戶支付或徵收利息(如有)及當分支機構以銀行家而非受託人的身份因持有該等現金而衍生費用或其他權益,便可能構成衝突。
本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經理亦可能作為保管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的客戶或交易對手。保管機構使用次保管機構可能引致的潛在衝突包括四大類別:
(1) 挑選次保管機構引致的衝突及多家次保管機構之間的資產配置受 (a) 成本因素,包括最低收費、費用退佣或性質相似之獎
勵及 (b) 廣泛的雙向商業關係(即保管機構可根據較廣泛關係的經濟價值和客觀評估準則行事)所影響;
(2) 分支或非分支次保管機構代表其他客戶及其自身的所有權權益行事,這可能與客戶利益存在衝突;
(3) 分支或非分支次保管機構與客戶只存在間接關係,並依賴保管機構作為交易對手,這可能鼓勵保管機構代表其自身利益或其他客戶利益行事而對客戶不利;及
(4) 次保管機構可對客戶資產擁有以市場為基礎的債權人權利,若未能就證券交易獲支付款項,則擁有強制執行的權益。
保管機構在執行其職務時,必須以誠實、合理專業、獨立的態度及只基於本基金和其股東的利益行事。
保管機構在職能及架構上把其保管工作與其他可能有所衝突的工作獨立處理。內部監控制度、不同的匯報線、工作分配及管理層匯報能妥善識別、管理及監控潛在利益衝突及保管問題。此外,在保管機構使用次保管機構的情況下,保管機構訂明合約限制以應對部份潛在衝突,並維持次保管機構的盡職審查及監督,以確保該等代理提供高水平的客戶服務。保管機構進一步提供客戶之交易與持有狀況之經常性報告,以及受內部和外部控制審核所限的相關職責。最後,保管機構內部將其履行代管工作與專有活動分隔,並遵從要求僱員為客戶符合道德、合理及透明地行事的操守準則。
有關保管機構、其職務、任何可能出現的衝突、保管機構轉授的保管職能、轉授人清單及任何可能因該轉授而招致的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將可按要求提供予股東。
8.6 行政管理人與註冊地代理人
木基金及管理公司共同委任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為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與註冊地代理人(下稱「行政管理人」)。因此,行政管理人負責執行根據盧森堡法律要求的一般行政管理職務、執行股份發行與贖回、計算資產淨值與每股資產淨值,及維持本基金帳戶記錄。
行政管理人的權利與職責為於 2014 年 11 月 30 日簽署日計,無期間限制的行政管理協議所規範。該協議可由董事局或行政管理人
以 90 天的書面通知終止。
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是根據 1990 年 1 月 19 日盧森堡法律成立為股份兩合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盧森堡 49, Avenue J.F. Kennxxx, X-1855。
8.7 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
x基金及管理公司共同委任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 為本基金的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於 1994 年成立,名為“First European Transfer Agent”。依照 1993 年 4 月 5 日盧森堡法律關於金融服務業的條款取得執照,以從事銀行活動,其專長為保管、基金行政管理及相關服務。
RBC Investor Services Bank S.A.為Royal Bank Holding Inc.全資所有,是加拿大多倫多的加拿大皇家銀行的 100%附屬公司。
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保存記錄了股份擁有人的正式股份登記冊。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獲准可將於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協議第 2 節所界定的職務的履行,委託予相關實體或其他第三者(「分包商」)。用任可分包商不可免除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於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協議下的職責及/或責任。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應根據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協議的條款,維持對任何其分包商的所有行為及疏忽負責。
8.8 上市代理人
有關股份將來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代理人將為道富銀行盧森堡(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更多資料請見上文第 8.6 節。
8.9 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
x基金及管理公司共同委任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為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天達資產管理根西島有限公司於 1980 年 2月 7 日於根西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直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Glategny Court, Glategny Esplanad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3QH, Channel Islands。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1F, Dorey Court, Xxxxxxxxx Avenue, St Xxxxx Port, Guernsey,
GY1 2HT, Channel Islands。
根據本基金、管理公司及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之間簽訂的全球分銷協議,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獲任命為本基金全球經銷商,執行數項協助功能,亦即某些秘書功能,協助會議準備(例如董事局、股東大會等) ,協助準備會議記錄等。
8.10 協調人
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協調人,將支援基金的行政代理人執行其任務,包括但不限於保存帳目、記錄及結帳單以提供一套完整的意見及已進行交易的記錄;與本基金的外部服務提供者聯絡,以確保本基金交易記錄準確;並提供設施及人員協助管理公司及/或執行人履行其職責。
8.11 利益衝突
董事局、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次投資經理、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和天達集團內的其他公司或不時作為其他基金、子基金或其他客戶託管資產(為本基金的競爭對手,因為它們與子基金有著相似的投資目標)的董事、管理公司、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顧問或經銷商。因此,任何上述人士在其業務往來過程中均有可能與基金或個別子基金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或與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存在衝突。各方在進行任何有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投資業務時,將於所有時間專注於有關事件對本基金的責任,以及特別是為股東的最佳利益而行動的責任,並將致力確保有關衝突獲公平處理。具體而言,投資經理及次投資經理在
分配投資機會予本基金時,將真誠地以公平及平等的方式行動。
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次投資經理、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行政管理人及保管機構和其相關分支機構各自可不時作為主事人或代理與本基金交易,惟該等交易如同基於各自獨立利益商議的一般商業條款達成下執行。若(i) 獲取由保管機構(或倘若交易涉及保管機構或保管機構的分支機構,則董事局)核准的獨立及合資格人士就任何該等交易作出的核證評估;或(ii) 交易於有組織投資交易所按照有關交易所規則以最佳條件執行;或(iii) 當(i) 及 (ii) 不切實可行,交易按保管機構(或倘若交易涉及保管機構或保
管機構的分支機構,則董事局)確信為基於各自獨立利益商議的一般商業條款,以及在交易日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條款執行,則交易將視作基於各自獨立利益商議的一般商業條款達成。
如組織章程詳述,任何本基金董事在已提交董事局作核准而與本基金利益有衝突的交易直接或間接擁有財務權益,均必須告知董事局。相關董事不可參與相關交易的討論,亦不可就相關交易進行投票。
管理公司已採納及執行利益衝突政策,旨在識別、預防、管理、監察及揭露利益衝突,以防有關衝突對本基金及其股東利益構成不利影響。董事局及管理公司均須致力確保任何利益衝突獲公平處理,並根據管理公司的利益衝突政策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管理公司確認可能在部份情況下,管理利益衝突的既定機構或行政安排可能不足以確保(具有合理的信心下)本基金或其股東可避免利益受損的風險。若任何該等情況出現,管理公司將以適當方式向股東揭露有關資料,並將於有關揭露中註明有關利益衝突的一般性質或原因。管理公司須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分析已發生的利益衝突事件及潛在利益衝突,並檢討為預防及減少利益衝突而制定的系統及控制措施,以確保措施仍然有效及能夠處理利益衝突情況。
9 管理及基金費用
9.1 管理費
x基金支付之管理費(下稱「管理費」)乃根據各子基金或股份類別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此公開說明書之條款協調及處理基金支付管理費予投資經理及/或其他相關人仕。次投資經理之費用由投資經理從其報酬中支付。
管理費根據各子基金列於附錄一之收費比率,每日累算並於每月事後支付。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應從管理費中支付不屬於本基金負擔範圍的其他開支,包括支付予股東代理人之佣金。
基金之S 類別股份毋須支付管理費。所有子基金目前的管理費已列於附錄一內。董事局及投資經理可同意採用低於載列於附錄一相關部份內的管理費用水平。
當子基金投資於由任何其他公司管理之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之單位,而因此該公司與本基金透過(i)共同管理、(ii)控制、或(iii)就資本或表決權有超過 10%之直接或間接利益而相關聯者,本基金或該其他公司均不可因子基金投資於該其他集體投資計劃而收取認購、轉換或贖回費用,而就投資於該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所收取之管理費將減低至最高 0.25%。
9.2 首次認購費
附錄一所載的首次認購費可能適用於投資人的認購金額,亦可由董事局全權委託豁免全部或部分。目前所有子基金及相應股份類別的首次認購費水平已列於附錄一的相關章節。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首次認購費將支付予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而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回扣部份或全部的首次認購費予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機構、經銷商及投資人。
9.3 績效費
x基金可繳付以其管理的某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計算的績效費用(「績效費」)。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統籌及管理本基金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的條款向投資經理及/或其他相關者繳付績效費。每檔子基金的績效費已在附錄一列明,計算方法則載於附錄三。
9.4 管理公司費用
該管理公司有權由每檔子基金的資產,收取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0.01%的費用(「管理公司費用」)。管理公司費用將每日累計,並於每月月底支付。管理公司費用以相關子基金於每個月的每個評價日的淨資產作為計算參考。
9.5 行政服務費
x基金之行政服務費(「行政服務費」)為相關股份類別每年資產淨值之 0.05%至 0.30%,於每一評價日累算,並於每月事後支付。該行政服務費用與本基金根據有關不同職能及不同秘書事務協助所提供之服務,支付予行政管理人、註冊地代理人、註冊處及過戶登記代理、協調人及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之總費用相關。本基金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支付行政服務費,其將因其職
責的履行而保留向以上各方付款後剩餘之行政服務費的餘額。
9.6 經銷費
向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支付每年為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0.00%至1.25%的經銷費,於每一評價日累算,並於每月事後支付。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酌情支付或回扣部份或全部費用予投資經理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機構、經銷商、金融家或銀行機構及專業投資人。
9.7 保管機構費用
保管機構有權由相關子基金資產收取每年最高為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 0.05%的費用。此費用每日累算,並於每月事後支付。此外,保管機構有權就合理的代墊款項及任何次保管機構或代理(如適用)的支出由本基金發還償款。支付予保管機構的費用將於每月各評價日參照相關子基金的淨資產計算。
9.8 營運及行政費用
x基金負擔其所有正常營運費用(下稱「營運及行政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成立費用,例如組織、重組、重整及註冊開支;以資產為基礎的盧森堡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最高可達下述「稅項」乙節的稅率(下稱「taxe d’abonnement」);董事局所產生的費用及合理代墊款;因執行或維持任何關於本基金及/或其董事的保險所產生的費用;法律及核數費用及支出;與公平價值估價相關的開支;初次及持續的上市費;與於盧森堡外的國家註冊相關的初次及持續開支,尤指註冊費、支付給當地代理人及稅務代表
人的款項;與經紀、顧問和其他專業服務供應商(包括提供稅務計算或其他與稅務相關服務的服務供應商)相關的費用及成本;翻譯費;以及籌備、印刷及分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及其他提供予股東文件的費用及開支。營運及行政費用不包括交易費及特別費用(定義如下)。誠如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通過,並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董事將有權從本基金收取酬金。
建立及發行新子基金相關的費用可被資本化並最多於五年內攤提。新子基金亦將按比例就本基金的整體形成負擔部份費用。
9.9 交易費
各子基金負擔買賣組合證券及財務工具、經紀費及佣金、應付利息或稅項之費用及開支以及其他交易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品管理(下稱「交易費」)。惟所有在避險股份類別獨有目的下進行的避險的相關費用及成本(以及任何獲利及虧損)應由該股份類別承擔。
交易費以現金收付制報帳,並於發生或開立收據時自所歸屬之子基金淨資產支付。
9.10 金錢及非金錢收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瀏覽。有關就本基金投資管理及行政活動(若有)支付或提供的任何費用、佣金或非金錢利益安排的更多資料,管理公司將應股東要求提供。
當為子基金或代表子基金執行有關金融工具的指示,或向其他實體就執行發出指示時,投資經理不會接受及保留任何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或接受任何非金錢利益,而有關利益由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人士支付或提供。投資經理在收取由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人士就向子基金所提供的服務支付或提供的任何費用、佣金或任何金錢利益後,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歸還每檔相關子基金。然而,投資經理可在毋須揭露下接受能提升向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提供服務的品質之小量非金錢利益,而其規模及性質不會被視為損害其以誠實、公平及專業的態度為本基金最佳利益行事的職務。
向投資經理提供的任何第三方研究及研究相關服務將由投資經理從其自身資源支付,不會向子基金收取。
投資經理將確保次投資經理為子基金執行指示時從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人士收取的任何費用、佣金、金錢或非金錢利益不會妨礙投資經理遵守其在適用法律及條例下的責任。
9.11 退佣安排
在適用的法律及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酌情,以協商原則,與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人、經銷商及專業投資人訂立私人安排,使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向該等人士或令該等人士獲益而支付款項,此乃代表本基金支付予投資經理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退佣,包括首次認購費。此外,在適用的法律及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可酌情,以協商原則,與不同的次經銷商、中介人、經銷商及專業投資人訂立私人安排,使全球經銷商及服務提供者有權向該等人士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有關費用。
因此,從上述安排獲益的股東所應付的實際費用淨額,或會低於未從有關安排獲益的股東所應付的費用。有關安排反映本基金以外人士之間私下議定的條款。為免生疑問,本基金不能且沒有責任確保各股東獲得其他實體(包括本基金所委任的服務提供者)的平等對待。
9.12 特別費用
x基金負擔的特別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對本基金或其資產徵收的任何稅務、徵稅、稅款或類似費用的全額,而該些費用將不被視為經常費用(「特別費用」)。
特別費用以現金收付制報帳,並於發生或開立收據時自所歸屬的子基金淨資產支付。
10 投資限制、技術及工具
10.1 投資限制
x 10.1 節第A 至E 段的投資限制適用於所有子基金,惟貨幣市場子基金除外,其受限於本 10.1 節第 AA 至EE 段的投資限制。
A. 子基金之資產可包含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
(1) 於受監管市場上市或交易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於成員國之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3) 取得於一國家之受監管市場或一國家之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許可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4) 最近發行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發行條件包括承諾將於上述(1)至(3)項之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申請上市許可;
- 確保該許可於發行後一年內取得;
(5) UCITS 及/或在第一及第二版UCITS 指令第 1 條第 2 段 a)及 b)點意義下之其他 UCIs 之單位,無論其位於成員國或於一國家中,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該其他UCIs 經授權,並受主管機關認為相當於共同法律的法律監管,且主管機關間之合作已獲確保(目前為美國、加拿大、瑞士、香港、日本、挪威、馬恩島、澤西島、根西島及南非);
- 該其他UCIs 之單位持有人所受之保護相當於UCITS 之單位持有人所受之保護,特別是關於資產區隔、借貸,及無擔保出售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具有相當於UCITS 指令之要求;
- 其他UCIs 之業務載於中期報告及年報上,使報告期間之資產、負債、收入及營運可受評價;
- 被考慮收購的UCITS 或其他UCIs,可根據其組成文件投資累計不超過其資產之 10%於其他 UCITS 或其他UCIs 之單位;
(6) 可要求即時還款或有權撤回,及到期日不超過 12 個月之信用機構的存款,但該信用機構之註冊辦事處須位於成員國或,若信用機構之註冊辦事處位於一國家,則其須受主管機關認為相當於共同法律的嚴謹條例監管;
(7) 衍生性金融商品,特別例如信用違約遠期交換合約、期權、期貨,包括等同之現金交割工具,而其於上開(1)(2)及(3)項所述之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及/或於店頭市場交易之金融衍生性工具,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i) - 相關資產包括本節A 所述之工具、金融指數、利率、外匯匯率或貨幣,而本基金可依其投資目標進行投資人;
- 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為受適當監管之機構,且屬主管機關核准之類別;及
- 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每日受可靠且可檢驗之估價,並可隨時由本基金主動以沖銷交易以公平價值出售、清算或平倉;
(ii) - 無論如何此等操作均不可使本基金背離其投資目標。
(8) 除於受監管市場或一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工具外,該工具之發行或發行人本身就保護投資人及存款目的為受規管的範圍內,及該工具須符合下列條件:
- 由一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或由成員國之中央銀行、歐洲央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一國家、或由組成聯邦之聯邦國的成員之一、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之公共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其證券於上開(1)、(2)或(3)項所述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之計劃發行;或
- 依據歐洲共同法律所定義之標準,由受謹慎監管之組織所發行或擔保,或依據嚴格程度至少相當於歐洲共同法律之規定,由受主管機關謹慎監管之組織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屬主管機關核准類別之主體所發行,而投資於該等工具須受相當於上述第一、二、三版之投資人保護條例規限,且發行人為資本及儲備額至少達歐元一千萬元(10,000,000 歐元)之公司,並依修正版 78/660/EEC 指令編制並發行年報,
於一包含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之集團企業下,專注於為集團融資之公司,或專注為證券工具融資之公司,且其將受惠於銀行流動資金額度。
B. 但各子基金可:
(1) 最多投資其資產淨值之 10%於上述 A 節第(1) 至(4) 及第(8)項以外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以輔助之基礎持有現金及現金等值商品,該限制可於董事局認為對股東具有最佳利益時,特別且暫時被超出。
(3) 除非在附錄一相關的子基金部份特別指明,借貸達其淨資產之 10%,但該借貸須為暫時性。關於賣出期權或遠期或期貨合約之購買或出售之抵押協議,不構成此限制目的下之「借貸」。
(4) 以背對背借貸方式取得外國貨幣。
C. 此外,本基金應就各子基金淨資產符合下列對各發行人的投資限制:
(a) 風險分散規則
基於計算以下第(1)至(5)及第(8)項所述限制之目的,包含在同一公司集團之公司被視為同一發行人。
● 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1) 下列情況下,子基金不可向單一發行人額外購買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i) 若該等購買行為將使其淨資產有高於 10%來自單一發行人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或
(ii)若其投資超過其淨資產的 5%於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則所有相關之投資總值將不可超過其淨資產之 40%。此項限制不適用於受嚴謹監管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2) 子基金可累計投資達其資產淨值之 20%於同一公司集團所發行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3) 對由成員國、其地方政府;任一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成員之公共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之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上述第(1)(i)項所述之 10%限制提高至 35%。
(4) 對註冊辦事處位於成員國之信用機構所發行之合資格債務證券,且依相關法令,其受特定政府管制以保護該合資格債務證券之持有人權利者,上述第(1)(i)項所述之 10%限制提高至 25%。為此目的,「合資格債務證券」是指將其集資所得款項依法投資於提供至該證券到期日債務還款付息回報之資產,且若發行人違約時,將優先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償付。若相關子基金投資其淨資產之 5%以上於由該等發行人發行之債務證券者,該投資之總值不可超過該子基金淨資產之 80%。
(5) 上述第(3)項及第(4)項所述之證券不包含於計算上開第(1)(ii)項之 40%上限。
(6) 即使有上述上限規定,各子基金有權依風險分散原則,將其淨資產之 100%投資於由成員國、其地方政府、其他為 OECD 的國家或 20 國集團(G20),新加坡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為成員之公共國際組織所發行或擔保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但(i)該證券必須至少為六種不同發行之證券,且(ii)其所發行之證券不超過該子基金淨資產之 30%。
(7) 在不違反下開第(b)項所述限制之情況下,當子基金之投資政策為複製主管機關所認可之特定股票或債券指數的組合成分時,就投資同一主體發行之股票及/或債券,第(1)項所設限制在下列情況下被提高至最多 20%:
- 指數的組合成分充分多元化;
- 該指數足以代表其所涉市場之適當指標;
- 其經適當方式公告。
該 20%之限制可提高至 35%當於受監管市場中經特別證明有特殊市場條件使特定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佔有優勢。提高該限制之投資僅針對單一發行人。
● 銀行存款
(8) 一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過其淨資產之 20%於與同一主體存放之存款。
● 金融衍生性金融商品
(9) 於店頭市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中,若交易對手為上開A 節第 6 項之信用機構時,交易對手之風險不可超過子基金淨資產之 10%,對其他交易對手不可超過 5%。
(10) 唯有在對基礎資產之風險累計不超過第(1)至(5)、(8)、(9)、(13)及(14) 項所列之投資限制時,始可投資於金融衍生性工具。若子基金投資於指數型之金融衍生性工具時,該等投資不須合併計算第(1)至(5)、(8)、(9)、(13)及(14)所列之投資限制。
(11) 當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包含於金融衍生性工具時,於適用上開A 節第(0)(xx)x, X x(x)x(1)(i)及 D 節第(1)項,及本公開說明書規定之風險承擔及資訊要求時,應將該金融衍生性工具考量在內。
子基金只會與以下交易對手進行店頭市場衍生性工具交易:專門處理該等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以及受CSSF 嚴謹監管及屬於其核准類別的交易對手。交易對手一般擁有投資級別的公開信用評級(定義為標準普爾的長期海外發行人BBB-級或以上、穆迪的長期評級Baa3 級或以上及惠譽的長期發行人違約評級 BBB-級或以上)。儘管選擇交易對手時並無採用預先界定法律地位或地域準則,但在選擇過程中一般會考慮該等因素。交易對手就相關子基金投資組合的組成或管理,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之資產並無決定權。交易對手的身份將揭露於年報。
根據與相關交易對手或經紀商同意之條款,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或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產生的任何回報或虧損將計入
相關子基金,條款可能包括子基金需要以一套固定或浮動比率支付交易對手或經紀商。與子基金有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或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交易對手或經紀商,在適用法律及條例容許的情況下,上述各方可能與保管機構、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存在關連。除第 9 節「管理及基金費用」所述的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外,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概不會從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或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提取任何費用或成本。每檔子基金因此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
獲得支付相關成本之實體,以及其與保管機構、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相關之附屬機構(如適用),將會在年報揭露。
受到子基金投資政策及第 10 節「投資限制、技術與工具」的限制,子基金可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或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按適用法律、條例及 CSSF 不時頒佈的公告,特別是(但不限於)(EU) 2015/2365 條例的定義及其所述的條件下),以期按總回報基礎投資於子基金在其他情況下獲准投資的任何資產,包括可轉讓證券、核准之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單位、衍生
性工具、金融指數、外匯匯率及貨幣,從而實現投資目標。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的一般說明可參閱附錄一「本基金之子基金的詳細說明」的子基金部份。
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是一方(總報酬支付方)將一項參考債務(例如股票、債券或指數)的總經濟表現轉移給另一方(總報酬接受方)的協議。總報酬接受方繼而須向總報酬支付方支付參考債務任何減少的價值及可能之若干其他現金流。總經濟表現包括利息和費用的收入、市場波動帶來的收益或虧損及信用虧損。子基金可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投資於並不希望自行購買及持有的資產(或其他參考債務)或其他途徑,以獲取利潤或避免虧損。子基金訂立的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可以是融資交換及/或非融資交換。非融資交換是指總報酬接受方於訂立協議時並無支付預付費用的交換合約。融資交換是指總報酬接受方支付預付費用,以取回參考債務的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
若子基金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可投資於該等工具的資產之最高和預期比例將以子基金參與的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的總名義部位除以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之百分比顯示,並載列於附錄一「本基金之子基金的詳細說明」的相關部份。
就投資政策准許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但實際上並無使用的子基金而言,可投資於該工具的管理資產預期比例為 0%。若子基金在本公開說明書發布日並無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但在未來使用,則附錄一「本基金之子基金的詳細說明」的相關部份將會適時更新,可進行該等交易的管理資產之最高和預期比例將於下一個可行情況下揭露。
保管機構將對子基金店頭市場之衍生性工具擁有權進行查核,而保管機構將根據保管機構協議的條款,保留該等店頭市場衍生性工具的最新記錄。
● 開放型基金之單位
(12) 除非在附錄一相關的子基金部份特別指明,否則子基金不可累計投資超過其淨資產之 10%於其他 UCITS 或其他UCIs 的單位或其他子基金。
如在附錄一相關的子基金部分有特別指明,以下各項將適用:
子基金可持有在 10.1A.(5)指明的 UCITS 及/或其他UCI 的單位或股份,但不可投資超過其資產之 20%於單一 UCITS 或 UCI。
就此投資限制應用的目的,於根據 2010 法律第 181 條所定義的多元子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內的每檔子基金,被視為獨立發行人,但不同子基金就第三方的隔離承諾原則須獲確實。
投資於UCITS 以外的UCIs 單位或股份的限額總計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30%。若子基金已持有 UCITS 及/或其他UCIs 的單位或股份,該等UCITS 或其他UCIs 的資產就 2010 法律第 43 條列明的限制將不會合併。
當子基金投資於由任何其他公司管理之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之單位,而該公司與本基金透過(i)共同管理、(ii)控制、或(iii)就資本或表決權有超過 10%之直接或間接利益而相關聯者,本基金或該其他公司均不可因子基金投資於該其他集體投資計劃而收取認購、轉換或贖回費用,而就投資於該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所收取之管理費將減低至最高 0.25%。
如子基金將其大部份資產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就該子基金及有關投資計劃最高可收取的管理費為每年 6%。
在符合下述的條件(可不時根據法律修訂)下,子基金可認購、買入及/或持有由本基金旗下一檔或多檔子基金擬發行或已發行的單位:
- 目標子基金並無投資於正投資該目標子基金的子基金;及
- 預期被買入的目標子基金,其投資於本基金的其他目標子基金的單位合共不可多於 10%的資產;及
- 只要在有關子基金持有期間,並在不損害帳戶及定期報告的適當處理下,相關證券附帶的投票權(如有)被暫停行使;及
-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本基金持有該等證券,為達致核對是否符合 2010 年法律所規定的最低資產淨值要求的目的,在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將不會包括該等證券的價值。
● 綜合限制
(13) 儘管有上述第(1)、(8)及(9)項之個別限制,一子基金不可合計持有:
- 發行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投資;
- 存放之存款;及/或
- 於店頭市場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生風險,不可超過其淨資產之 20%。
(14) 上述第(1) 、(3) 、(4)、(8)、(9)及(13) 項所列之限制不可合併,因此依上開第(1) 、(3) 、(4)、(8)、(9)及(13) 項投資於同一主體發行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存款或與該主體進行之金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總計不可超過本基金淨資產之 35%。
(b) 控制限制
(1) 子基金不可持有具表決權股份之數量致可能使本基金對於發行人之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
(2) 子基金不可持有 (i) 任一發行人超過百分之十之流通在外的不具表決權之股份; (ii) 任一發行人超過百分之十之流通在外的債務證券;(iii) 任一發行人超過百分之十之流通在外的貨幣市場工具,或 (iv) 任一UCI 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流通在外的股份或單位。
若該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總額或已發行之有價證券的淨額於購買時無法計算,則前述 (ii) 至 (iv) 之限制不適用。前述第(1)及(2)項之最高限制於下列情形不適用:
- 由歐盟成員國或其當地主管機關發行或擔保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 由任一國家發行或擔保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 由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作為其成員之國際公共組織發行或擔保之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 公司資本之股票,該公司是依據一國家之法規所設立或組成,x (i) 該公司主要將其資產投資於由該國發行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ii) 依據該國法規,相關子基金僅可能透過購買該國家發行人所發行之證券參與該公司之股權;及(iii) 該公司之投資政策遵守第C 條第(1) 至 (5) 項,第(8)項、第(9)項及第(12) 至 (16)項所列之相關限制;及
- 於股東要求贖回股票時,附屬公司資本之股票,且該子公司僅代表其本身於該子公司所在地經營管理、顧問或行銷之業務。
D. 最後,本基金中各子基金之資產均須遵守下列之投資限制:
(1) 子基金不可投資於包括貴重金屬或其代表權憑證在內的商品。
(2) 子基金不可投資於不動產但可投資於由不動產或其利益所擔保之證券,或由投資於不動產或從中得益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3) 子基金不可以其資產為基礎包銷任何證券。
(4) 子基金不可發行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以認購該子基金之股份。
(5) 子基金不可貸款予第三人或為第三人作擔保,惟此限制不會妨礙各子基金投資於未完全繳足款之如第A 節第(5)項、第(7)項及第(8)項所述的可轉讓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金融工具。
(6) 子基金不可從事第A 節第(5)項、第(7)項及第(8)項無擔保之可轉讓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金融工具之買賣。
(7) 當子基金從事總收益遠期交換合約或其他具相同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 本子基金持有的資產將遵從載於本公開說明書的投資限制;以及
- 該遠期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相關風險須被考慮以計算載於本公開說明書的投資限制。
E. 無論是否與上述矛盾,本段仍應適用:
(1) 當各子基金行使其投資組合中可轉讓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所附屬之認購權時,則前述之最高限制不適用。
(2) 若因認購權之行使或其他子基金無法控制之原因導致超過最高限制,該子基金應採用為補救該情況之賣出交易的優先目標,並應適當考量其股東之利益。
(3) 本基金之風險承擔不可因暫時性之借貸而增加至多於百分之十。
(4) 在成立的首 6 個月期間,子基金在確保遵守風險分散原則下,可由C.(a)(1)–(9)及(12)–(14)中減損。
於符合本基金股份發行或銷售國家法規之必要前提下,董事局有權決議新增投資限制。倘董事局引入額外的投資限制,公開說明書將被更新。
AA. 貨幣市場子基金資產只可包含下列一項或多項金融資產類別,並只可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指明的條件持有該等資產:
(1) 貨幣市場工具,包括由主權實體獨立或聯合發行或擔保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於受監管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或
• 於成員國的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或
• 獲准在一個國家的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或於一個國家的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或
• 除於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貨幣市場工具外,該工具的發行或發行人本身就保護投資人及存款目的為受監管的範圍內,及該工具須符合下列條件:
- 由主權實體發行或擔保或;或
- 由任何證券於本第 1 段上述(a)、(b)或(c)項所述受監管市場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的計劃發行;或
- 依據歐盟法律所定義的標準,由受謹慎監管的組織所發行或擔保,或依據及遵循監管機構認為嚴格程度至少相當於歐盟法律的謹慎規則的組織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屬監管機構核准類別的其他組織所發行,而投資於該等工具須受相當於上述第一、二、三點的投資人保護條例規範,且發行人為資本及儲備金額至少達一千萬歐元(10,000,000 歐元)的公司,並依 1978 年 7 月 25 日 78/660/EEC 歐盟第四號指令(經修訂)編制並發行年報,為包含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公司集團之實體,專注於為該公司集團融資,或專注為證券化工具融資的實體,且其將受惠於銀行流動資金額度;及
• 具短期期限的貨幣市場工具;及
• 貨幣市場工具的發行人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品質獲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給予良好評估,惟本第 f 段不適用於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機構或央行、歐洲央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穩定機制或歐洲金融穩定措施發行或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
(2) 證券化項目及ABCP,惟該證券化項目或ABCP 須具備充足流動性,並獲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給予良好評估及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i. 符合歐盟條例 2015/61 第 13 條定義的「2B 級證券化項目」資格之證券化項目,擁有兩(2)年或更短的發行時法定期限,惟距離下一次利率重訂日的剩餘時間為三百九十七(397)日或更短;
ii. 符合下列條件的ABCP 計劃發行的ABCP:
- 獲受監管信用機構提供全面支持,其擔保所有流動性、信用及重大稀釋風險,以及與ABCP 相關的持續交易成本及持續計劃成本,並在有需要時為投資人提供ABCP 任何金額全數支付的擔保;
- 並非再證券化項目,以及其每項ABCP 交易的證券化項目相關投資並不包括任何證券化項目部位;及
- 並不包括 2013 年 6 月 26 日歐洲議會及委員會有關信用機構及投資公司謹慎規定(「CRR」)的歐盟規則第 575/2013
號第 242 條第(11)點定義之合成證券化項目;或
iii. 簡單、透明及標準化(STS)的證券化項目或ABCP。
iv. 本第 2 段第(ii)及(iii)點所述證券化項目或ABCP 的發行時法定期限或剩餘期限為三百九十七(397)日或更短。
v. 本第 2 段第(i)及(iii)點所述證券化項目應為攤銷工具,而且WAL 為兩年或更短。
(3) 可要求即時還款或有權撤回,及在不多於十二(12)個月內到期之信用機構的存款,但該信用機構之註冊辦事處須位於成員國或,若信用機構之註冊辦事處位於一個國家,則其須根據相當於 CRR 第 107(4)條訂下的程序嚴謹規則監管;
(4) 另一檔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須符合下列條件:
- 該項其他貨幣市場基金並無持有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單位或股份;
- 貨幣市場基金為短期貨幣市場基金;
- 根據其組成文件,預計將買入的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總計不可多於淨資產的 10%;
(5) 於受監管市場或一個成員國或一個國家的其他受監管市場交易,或於OTC 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i.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相關投資包括利率、外匯匯率、貨幣或屬於其中一個類別的指數;
ii. 衍生性金融商品只用作對貨幣市場子基金其他投資的固有利率或匯率風險避險;
iii. 店頭交易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對手為受謹慎條例及監管所限之機構,且屬監管機構核准之類別;及
iv. 店頭交易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每日進行可靠及可驗證之評價程序,並可隨時由本基金主動透過沖銷交易以公平價格出售、清算或平倉;
(6) 回購協議,而就每項回購協議而言
i. 用作暫時性質,在不多於七(7)個營業日有效,並只用作流動性管理用途及不作投資用途,惟以下第iii 點所列情況除外;
ii. 根據回購協議接收資產作為抵押品的回購協議交易對手,未獲本基金事先同意,不得出售、投資、抵押或轉讓有關資產;
iii. 作為回購協議一部份所接收的現金,可:
- 根據第 10.1(AA)(3)節存入存款;或
- 投資於第 10.1(AA)(7)(b)節所述的資產,但不得投資於第 10.1(AA)(1)至(7)節所述的合資格資產、轉讓或另行再使用;
iv. 本基金有權發出不多於兩個營業日的通知,隨時終止回購協議。
(7) 反向回購協議:
a. 就每項反向回購協議而言:
i. 本基金有權發出不多於兩(2)個營業日的通知,隨時終止反向回購協議;
ii.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所接收的資產市值在任何時間均至少相等於所支付現金的價值;
iii.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所接收的資產須為第 10.1(AA)(1)節所述的貨幣市場工具,且不得出售、再投資、抵押或另行轉讓;
iv. 不得接收證券化項目及ABCP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
v.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所接收的資產須由獨立於協議交易對手的實體發行,並預期不會與該交易對手表現存在高相關性;及
vi. 可隨時以累算或市值計算基礎全額收回現金。
b. 儘管上述第(6)段第iii 點有所規定,但貨幣市場子基金可接收第 10.1(AA)(1)節所述以外的流動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的一部份,惟有關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 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機構或央行、歐洲央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穩定機制或歐洲金融穩定措施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並獲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給予良好評估;或
ii. 由一個國家的中央機構或央行發行或擔保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並獲內部信用品質評估程序給予良好評估。
BB. 但各貨幣市場子基金可:
(1) 根據UCITS 指令第 50(2)條持有輔助流動資產。
CC. 此外,本基金須就各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遵循下列對各發行人的投資限制:
(a) 風險分散原則
基於計算本部份以下第(1)、(5)、(6) 、(7)、(16)及(17)項所述限制之目的,包含在同一公司集團的公司被視為同一發行人。
• 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及ABCP
(1) 若貨幣市場子基金購買任何單一發行人的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或 ABCP 之總和高於其淨資產之 5%,將不可購買。倘若貨幣市場子基金將其超過 5%的淨資產投資於單一發行組織,則其所持該發行組織的上述工具之投資總值將不可超過其淨資產之 40%,該上限可增加至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的 10%。
(2) 對註冊辦事處位於成員國之單一信用機構所發行之合格債務證券,且依相關法令,其受特定政府監管以保護該合資格債務證券之持有人權利者,上述第(1)項所述之 5%限制提高至 10%。為此目的,「合格債務證券」是指將其集資所得款項依法投資於提供至該等債券到期日債務還款付息回報之資產,且若發行人違約時,將優先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償付。若貨幣市場子基金投資其淨資產之 5%以上於由該等發行人發行之合資格債務證券者,該投資之總值不可超過該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40%。
(3) 對由符合第 10.1(AA)(1)(f)節或委員會授權條例(EU) 2015/61 第 11(1)條(c)點所列規定的單一信用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包括
可能投資於上文第(2)項所述的資產),上述第(1)項所述之 10%限制提高至 20%。若某檔基金投資其淨資產之 5%以上於該等債券,則本分段及上文第(2)項分段(就其所列限制而言)所述投資之總值將不得超過該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值之 60%。
(4) 即使有本部份第(1)段的上述上限規定,各貨幣市場子基金有權依風險分散原則,將其淨資產之最多 100%投資於由主權實體獨立或共同發行或擔保之貨幣市場工具,但(i)該貨幣市場工具必須至少為發行人發行之六種不同證券,且(ii)其所發行之貨幣市場工具不超過相關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30%。
• 證券化項目及ABCP
(5) 證券化項目及ABCP 的整體投資不得超過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20%,當中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最多 15%可投資於不符合第 10.1(AA)(2)節所述識別證券化項目及ABCP 的準則之證券化項目及ABCP。
• 銀行存款
(6) 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過其淨資產之 10%於與同一信用機構存放之存款。
(7) 對在同一信用機構存放之存款而言,若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註冊地之銀行業並無存有足夠的信用機構以符合上述 10%的限制,而且貨幣市場子基金在另一成員國存款在經濟上亦不可行,則上述第(6)項所述之 10%限制提高至 15%。
• 回購協議
(8) 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接收作為回購協議一部份的現金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 10%。
• 反向回購協議
(9) 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接收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的資產須充份多元化,某單一發行人的投資比重最高為貨幣市場子基金資產淨值之 15%,惟以符合上述本 CC 部份第(4)段所述規定的貨幣市場工具形式作出的資產則除外。
(10) 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份而向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同一交易對手提供的現金總額,不得超過該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15%。
• 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
(11) 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可投資超過其淨資產之 5%於單一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
(12) 貨幣市場子基金於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的投資,總計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之 17.5%。
(13) 若目標貨幣市場基金是由貨幣市場子基金的管理公司或由管理公司透過共同管理或控制或透過重大直接或間接控股而有聯繫的任何其他公司直接或以轉授形式管理,則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可就投資於目標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而收取認購或贖回費用,而就投資於該等單位或股份所收取之適用管理費將減低至最高 0.25%。
(14) 若目標貨幣市場基金為本基金旗下另一檔貨幣市場子基金:
a. 在投資期內,該目標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單位或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將被暫停行使;及
b.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收購貨幣市場子基金持有該等單位或股份,為達符合 2010 年法律所規定的最低資產淨值要求
的目的,在計算收購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將不會包含該等單位或股份的價值。
• 衍生性金融商品
(15) 於符合上開第 10.1(AA)(5)項所述條件的店頭交易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中,同一交易對手之整體風險不可超過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5%。
• 綜合限制
(16) 儘管有上述第(1)及(16)項之個別限制,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可持有:
- 由該組織發行之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及ABCP 投資;
- 於該組織存放之存款;及
- 可對該組織產生交易對手風險的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而有關投資超過貨幣市場子基金淨資產之 15%。若貨幣市場子基金所位處的成員國之金融市場結構顯示市場並無存有足夠的信用機構以符合該多元化規定,而且貨幣市場子基金使用另一成員國的金融機構在經濟上亦不可行,則該貨幣市場子基金可把本第(16)段所述之以上投資類別合併計算,最高上限為其淨資產之 20%。
(b) 集中
(17) 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可持有超過 10%由單一組織發行的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及 ABCP,惟持有由主權實體發行或擔保的貨幣市場工具則除外。
DD. 此外,貨幣市場子基金須持續符合以下的投資組合規定:
(1) 其投資組合的WAM 不可超過 60 日;
(2) 其投資組合的WAL 不可超過 120 日,惟須符合以下本部份第 6 段所列規定;
(3) 其淨資產之最少 7.5%須包括每日到期的資產、可提前一(1)個營業日作出通知而終止的反向回購協議,或可提前一(1)個營業日作出通知而提取的現金。若貨幣市場子基金購入任何並非每日到期的資產後,將導致其投資組合所持每日到期的資產少於 7.5%,則該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得進行該等購買行為;
(4) 其淨資產之最少 15%須包括每週到期的資產、可提前五(5)個營業日作出通知而終止的反向回購協議,或可提前五(5)個營業日
作出通知而提取的現金。若貨幣市場子基金購入任何並非每週到期的資產後,將導致其投資組合所持每週到期的資產少於
15%,則該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得進行該等購買行為;
(5) 就以上本部份第 4 段所述計算目的而言,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持每週到期的資產可包括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單位或股份,上限為其淨資產之 7.5%,而且必須能夠在五(5)個營業日內贖回及結算。
就前述第DD.(2)段的目的而言,在計算證券(包括結構性金融工具)的WAL 時,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採用的期限,應依該等工具直至合法贖回之前的剩餘期限為計算基礎。然而,若金融工具內嵌認售期權,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採用的期限,可按認售期權的行使日取代剩餘期限作為計算基礎,但在任何時間均須符合以下條件:
i. 短期貨幣市場基金可於該認售期權的行使日自由行使認售權;
ii. 認售期權的執行價於行使日仍然接近該工具的預期價值;
iii. 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投資策略意味著期權於行使日被行使的機會甚高。
儘管有第DD.(2)段所述規定,在計算證券化項目及ABCP 的WAL 時,如屬攤銷工具,貨幣市場子基金可改為選用以下任何一項,作為計算期限的基礎:(i) 該等工具的合約所訂攤銷概況;(ii) 產生贖回該等工具的現金流的相關資產的攤銷概況。
(6) 若基於管理公司無法控制之原因,或因行使認購或贖回權利而導致超過本 DD 部份所述的限制,管理公司應以修正該情況為優先目標,並應適當考量其股東之利益。
EE. 最後,各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1) 投資於第 10.1(AA)(1)-(7)節所述以外的資產;
(2) 放空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股份或單位、貨幣市場工具、證券化項目及ABCP;
(3) 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股票或商品,包括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股票或商品相關票據、股票或商品連結之指數,或可藉此投資於股票或商品的任何其他方式或工具;
(4) 訂立證券借貸協議或證券借用協議,或可對貨幣市場子基金之淨資產產生阻礙的任何其他協議。
(5) 借入或借出現金的活動。
10.2 投資技巧及工具
A. 概述
為達到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4 節及附錄一所述之投資組合有效管理之目的,任何子基金可運用可轉讓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相關技術及工具。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這些與貨幣市場工具有關的技術與工具僅限於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子基金不得訂立證券借貸或證券借用協議,或可對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資產產生產權負擔的任何其他協議。本第 10.2 節應據此詮譯。
當該等技術涉及金融衍生性工具之運用時,相關之工具須符合第 10.1 節之相關條文規定,此外,尚須遵守第 10.3 節之條文。
子基金之營運無論於何種情況下均不可背離於本公開說明書第 4 節及附錄一所述之投資政策及目標。
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第 10.1(AA)節,本基金可為貨幣市場子基金,就第 10.1(AA)(6)及(7)節所述的目的及在第 10.1(CC)(a)(9)及(10)
節的限制下,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此外,為了達到投資組合有效管理之目標,本基金根據當時生效的CSSF 公告、ESMA 指引 2012/832 及於遵循下列規則之前提下,可為某檔子基金(貨幣市場子基金除外)進行有價證券之借貸、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如本基金接收的抵押品符合CSSF 不時就有關流通性、評價、發行機構的信用評等、相關性、抵押品的管理風險及強制執行性的標準頒布的相關法例、法規及通告,本基金可用該抵押品於降低其交易對手風險。尤其抵押品須遵守以下條件:
✓ 任何已接收的非現金抵押品,必須是高品質及高流通性及,可於受監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買賣以高透明度定價,並可以接近售前評價的價格迅速售出;
✓ 抵押品必須最少每日進行評價。除非具備適當而保守的扣減率,否則不可接納高價格波幅的資產作為抵押品;
✓ 抵押品發行機構將獨立於交易對手,而且預期不會與交易對手的表現有高度相關性;
✓ 抵押品在國家、市場及發行機構方面須有足夠的多元化分散,持有的單一發行機構,以總額計算並考慮所有已接收的抵押品,最高比例不可超逾基金淨資產的 20% ;
✓ 抵押品須被本基金可於任何時候完整地執行,而毋須牽涉交易對手或經交易對手核准。
● 在任何情況下,證券借貸、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均不可導致子基金偏離其投資政策,或令其承擔任何重大附帶風險。
子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子基金)只會與以下交易對手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及回購與反向回購交易:專門處理該等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以及受到嚴謹監管的交易對手。貨幣市場子基金可與任何類型而信譽可靠的交易對手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而就反向回購交易而言,按照日期為2018 年4 月10 日的委員會授權條例(EU)2018/990(修訂及補充歐洲議會及委員會條例(EU)2017/1131)
第 2 條規定有關簡單、透明及標準化(STS)的證券化項目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ABCPs)、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分的資產要求及信用
品質評估方法,接收作為抵押品的資產須具備充足流動性及品質,以致在有關資產需被清算時,可助貨幣市場子基金實現其目標及履行其責任。若涉及貨幣市場子基金的反向回購交易交易對手不受歐盟法律的謹慎規則限制,或未獲認可為具相等資格,所接收抵押品將面對下文第 10.3 節所述的扣減。目前,子基金並無參與證券借貸交易及回購與反向回購交易。若子基金在未來希望參與該等交易,公開說明書將會在子基金參與前作出修改,並會揭露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來源國和選擇時採用的最低信用評級準則(如有)。
B. 證券借貸 1
證券借貸交易是貸款人將資產擁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借貸人)的合約,第三方就使用借出資產向貸款人支付費用,並同意在交易結束時交回證券。縱使雙方稱為貸款人及借貸人,但資產的實際擁有人被轉移。在一項證券借貸交易下,子基金可作為貸款人或借款人。可進行證券借貸交易的資產類別為證券(債券及股票)。
任何子基金可參與符合下列規則之證券借貸交易(被禁止進行該等活動的貨幣市場子基金除外):
(i) 子基金僅可直接或通過由認可結算機構組成的標準化系統或由金融機構組成的借貸系統向交易對手借出證券,而該等金融機構須遵守CSSF 認為與歐盟法律同等嚴謹的監管規則,且須專長於此類交易。
(ii) 任何證券借貸交易的交易對手必須遵守 CSSF 認為與歐盟法律規定同等嚴謹的監管規則。
(iii) 作為任何證券借貸交易的一部分,子基金必須在轉移借出證券之前或同時,在原則上接收由獨立於交易對手的實體發行或擔保的抵押品。在證券借貸交易下接收的抵押品的價值,在合同締結及持續有效時,必須最少等同借出證券總值的 100%。
該抵押品(現金除外)必需為高品質及在受監管市場或定價透明的多邊交易設施買賣的高流通性資產。就本基金而言,此等非現金抵押品將通常包含:(i)由成員國、OECD 成員國或其當地公共機關或超國家機構及社區性、地區性或全球性的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債券;及/或(ii)由高品質發行人發行或擔保並提供足夠流通性的債券;及/或(iii)在歐盟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或OECD 成員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並獲納入為主要指數成分股的股份。
接收的抵押品必須每日進行評價。除非具備適當而保守的扣減率,否則不可接納高價格波幅的資產。
接收的抵押品應在國家、市場和發行人方面有足夠的多元化分散,並就一個指定發行人的總額不應超過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抵押品應進一步遵守在第 10.1(C)(b)節「控制限制」所述的限制。
接收的抵押品應可被子基金於任何時候完整地執行,而毋須牽涉交易對手或經交易對手核准。
(iv) 子基金僅在下述情況下方可進行證券借貸交易:
- 該等交易量維持在一個適當的水平;
- 此等交易不超過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1子基金目前並無參與證券借貸交易,而本公開說明書將會在子基金參與前作出相應修改。
- 此等交易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 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歸還借出的證券,或終止任何證券借貸交易;及
- 此等交易不會對相關子基金根據其投資政策管理其資產造成負面影響。
(v) 當計算上文第 10.1(C)(a)(9)及(13)所述的投資限制時,必須將因證券借貸交易所產生的交易對手風險合併。
截止本公開說明書日起,子基金未有進行任何證券借貸交易。因此,可進行證券借貸交易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為 0%。然而,若子基金在投資政策准許的情況下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則該等交易不得超過上述(iv)項載列的管理資產最高容許百分比。
依保管機構協議的條款,子基金借出其持有的證券將由保管機構(或代表保管機構的副代管人)代管,存放於保管機構帳目開立之註冊帳戶。
根據與相關借貸代理、交易對手或經紀商同意條款之證券借貸交易所產生的任何報酬或虧損,將計入相關子基金,條款可能包括稅項及交易對手或經紀商、任何代管人或第三方證券借貸代理的任何費用、成本及開支的減免,而在適用法律及條例容許的情況下,上述各方可能與保管機構、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存在關連。該等費用、成本及支出的金額可屬固定或可變性質。除第 9 節
「管理及基金費用」所述的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外,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概不會從證券借貸交易產生的收益提取任何費用或
成本。每檔子基金因此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費用、獲得支付相關成本及費用之實體,以及其與保管機構、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相關之附屬機構,(如適用)將會在年報揭露。
C.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2
除非特定子基金在附錄一所述的投資政策禁止,否則子基金可在相關CSSF 通告及貨幣基金市場條例(如適用)所定的限制內,進行包含買入或賣出證券的回購交易,其中包含保留交易對手或子基金向另一方根據交易合同所定的價格及條款回購證券的權利的條款。
子基金可進一步進行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當中包含子基金或交易對手有責任於到期日回購已出售的資產,而另一方有責任歸還購入的資產的遠期交易。
根據回購合約,一方在交易開始時以某一價格向另一方出售證券(例如股票或債券),同時同意在未來某一日子或在提出要求時以另一個價格從原本買方回購(購回)資產。「反向回購合約」是指從買方角度的相同之合約。
就一項回購合約及反向回購合約,或一系列持續的合約及反向回購合約而言,子基金可作為買方或賣方。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可參與該等合約的資產類別為符合第 10.1(AA)(1)節規定的貨幣市場工具,而對所有其他子基金而言,則為證券(債券及股票)。
然而,貨幣市場子基金參與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須符合其投資政策、第 10.1(AA)(6)及(7)節、第 10.1(CC)(8)、(9)和(17)節,以及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委員會授權條例(EU)2018/990(修訂及補充條例(EU)2017/1131)第 2 條的規定。
所有其他子基金參與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須符合以下規定:
(i) 此等交易的交易對手必須遵守 CSSF 認為與歐盟法律的規定同等嚴謹的監管規則。
(ii) 在具有回購權利的買入交易的有效期內,在交易對手行使回購此等證券的權利或回購條款期限屆滿之前,子基金不可出售交易主體的證券。
(iii) 在任何反向回購交易的有效期內,子基金不可將在該宗交易買入的證券出售或抵押/作為抵押品。
(iv) 子基金必須確保任何回購交易的投資比重可讓其在任何時間均有能力向股東履行贖回責任。
(v) 子基金僅可根據相關的CSSF 通告,可在任何時間召回有牽涉該交易的任何證券、收回全數金額或終止交易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回購交易及/或反向回購交易。
2 子基金目前並無參與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而本公開說明書將會在子基金參與前作出修改。
(vi) 子基金必須確保在此等交易到期時,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如適用)證券償付的協議金額。
(vii) 在回購交易或反向回購交易下購入的證券必須符合相關的CSSF 通告及子基金的投資政策,並且必須與子基金投資組合內持有的其他證券一同遵守子基金適用的投資限制。
(viii) 在計算上述第 10.1(C)(a)(9)及(13)節所指的限制時,必需連同由此等交易所產生的交易對手風險一併考慮。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發布日,子基金並無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因此可進行該等交易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為 0%。然而,如子基金在投資政策准許的情況下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則該等交易不可超過該子基金資產淨值的 50%。
一般而言,任何回購協議或反向回購協議皆有抵押擔保,在任何協議的有效期內,抵押最少為名義金額的 100%。
回購代理(在適用法律及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可能是保管機構、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的相關人士)就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向基金提供服務,可收取所產生的淨收入的 25%作為報酬,當中包括投資由借貸人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所產生的淨收入。此費用為本基金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計劃的直接營運成本。本基金將保留由計劃所得的 75%淨收入,並將以實收形式記入相關子基金。除第 9節「管理及基金費用」所述的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外,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概不會從基金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項目產生的
收益提取任何費用或成本。每檔子基金因此產生的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及費用、獲得支付相關成本及費用之實體,以及其與保管機構、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相關之附屬機構(如適用)將會在年報揭露。
按照保管機構協議的條款,子基金在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中持有的證券將由保管機構(或代表保管機構的副代管人)代管,存放於在保管機構帳目開立的註冊帳戶。
10.3 抵押品管理
作為子基金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證券借貸(如允許)、回購及反回購交易的一部份,子基金可接收抵押品以降低其交易對手風險。子基金接受與該等交易有關的任何抵押品必須符合第 10.2 (A)節所述的準則,惟貨幣市場子基金接收與反向回購交易有關的抵押品則必須符合第 10.1(AA)(1)節或第 10.1(AA)(7)(b)節所述的準則。反之,作為交易對手在子基金進行任何投資的擔保,交易對手可要求(i) 將子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徹底轉讓作為抵押品,或(ii) 就子基金資產為交易對手的利益建立擔保權益作為抵押品。
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管理公司將就第 10.1(AA)(7)(b)節所述符合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委員會授權條例(EU)(修訂及補充條例(EU) 2017/1131)第 2 條規定的反向回購協議,向其所接收的相關流動性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作出扣減。
按照其與子基金所接收的抵押品管理相關的內部政策規定(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僅限於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與反向回購協議(如需要)有關所接收的抵押品),管理公司將可決定:
- 所需抵押品的水平;以及
- 在考慮非現金資產的特性(例如發行人的信用評級、到期日、貨幣及資產的價格波動及貨幣市場基金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因素(如適用))下,適用於接收作為抵押品的非現金資產的評價扣減水平(可能須就與貨幣市場子基金就反向回購協議所接收的流動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在適用法律所訂明的扣減水平之上加入額外扣減)。
「扣減」是指名義上扣除一部份非現金資產之市值,用作緩衝這些資產市值將來可能出現的下跌。
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為止,投資經理通常會接受下列抵押品種類及應用於下列與其有關的扣減(可能須在適用法律,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規例,所訂明的任何強制性扣減之上加入額外扣減):
抵押品種類 | 一般扣減 |
現金 | 0% |
政府債券 | 1%至 10% |
在考慮資產的特徵(如發行人的信用狀況,以及資產的到期日、貨幣、價格波動及貨幣市場基金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因素(如適用))後,在恰當的情況下,投資經理有權偏離上述的扣減水平。此外,投資經理亦有權接受除上述揭露以外的抵押品種類,但如屬貨幣市場子基金,抵押品種類必須符合第 10.1(AA)(1)節及第 10.1(AA)(7)(b)節(如適用)所述規定。
不屬於貨幣巿場子基金的子基金所接收的非現金抵押品可能包含:(i)由成員國-OECD 成員國或其當地公共機關或超國家機構及社區性、地區性或全球性的組織發行或擔保的債券;及/或(ii)由高品質發行人發行或擔保並提供足夠流通性的債券;及/或(iii)在歐盟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或OECD 成員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並獲納入為主要指數成分股的股份。
貨幣巿場子基金所接收的作為反向回購協議一部分的非現金抵押品可能包含:(i)符合第 10.1(AA)(1)節所述規定之貨幣市場工具;及/或(ii)符合第 10.1(AA)(7b)節所述規定之流動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截止本公開說明書日期,所接收的抵押品只包括現金及政府債券。
抵押品將於每個評價日進行評價,利用最新市場價格及考慮根據上文所述扣減政策為每項資產類別釐定的適當折扣。非現金抵押品將以市價評價,且可能受價格變動保證金規範。就抵押品評價而言,上文所述適用扣減水平並無需進行檢討。
在所有權轉讓的情況下,按照保管機構協議的條款,所接受抵押品將由保管機構(或代表保管機構的副代管人)保管。就其他抵押協議類別而言,抵押品可由受監管機構嚴謹監管及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的第三方代管人保管。
即使接收作為抵押品的資產或子基金透過再投資現金抵押品而獲取的資產的發行人有良好的信用評級,子基金仍有可能面對因有關發行人或在再投資現金抵押品的交易中的相關交易對手違約而承受損失的風險。
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如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或適用之法律規定之條款有約定,則與子基金從事該等交易之交易對手,或子基金透過其將交易提交結算的結算會員,會向子基金提供擔保品或從子基金接受擔保品。
一般而言,子基金所接收的擔保品(在符合貨幣市場子基金資格的情況下)由美元現金﹑英鎊現金及/或七國集團(G7)國債所組成,而當該擔保品被計入子基金帳內者為七國集團(G7)國債,其將由保管機構(或其受任人或代理)持有。相關子基金有所收到抵押品的全部合法擁有權。如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未提交結算之交易對手違約或成為無力清償債務時,此擔保品將被用作子
基金抵消由交易對手產生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儘管此擔保品未必可全部抵消由交易對手產生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但此擔保品旨在(當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條文有所指定,及當滿足最低金額的要求時),抵消最少 95%由交易對手產生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的價值。
子基金可向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及/或結算會員提供現金及非現金擔保品。子基金可向交易對手提供作為擔保品的資產類別,及對於未提交結算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對手可能就有關資產類別採用的任何扣減率,將根據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所協定的條款及根據適用法律進行,或對於提交結算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按照相關結算所的規則進行。視
乎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所協定的條款,子基金可透過向交易對手提供徹底轉讓資產所有權,或就子基金資產為交易對手的利益建立擔保權益,作為擔保品。提交結算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向結算會員提供之擔保品,將始終透過直接所有權轉讓進行。若以徹底轉讓所有權作為擔保品,交易對手或結算會員(適何者適用)將擁有此擔保品的全部合法所有權。若就子基金資產建立擔保權益,獲擔保資產將由保管機構(或其代理)為交易對手的利益持有。然而,相關子基金將保留獲擔保資產的合法所有
權。倘相關子基金違約或成為無力清償債務時,對於未提交結算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擔保品將被使用/擔保權益將強制執行,讓交易對手抵銷相關子基金的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
提交結算的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須遵守相關結算所設定的最低原始及變動保證金要求,以及適用法規規定之保證金要求。此外,在交易結算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時,子基金不會直接面對結算所,而係透過結算會員。結算會員通常要求單方面能夠增加子基金對結算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保證金要求,其超出任何可能不會轉交給相關結算所的監管及/或結算所最低限額。在結算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方面,子基金可能面臨結算會員未能履行其對結算所的義務的風險,而結算會員的其他客戶未能履行其義務,而這可能係由結算會員的另一位客戶未能履行其對結算會員的義務而間接產生的。如果結算會員未能履行,則可以將部位及相關抵押品移植到另一結算會員(在某些情況下並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形)或由相關結算所終止,並根據與相關結算所開立的帳戶類型(並不一定所有或相同的資產作為抵押品),執行結算計算以及支付給子基金的任何欠款。
現金抵押品作再投資
現金抵押品可根據相關的CSSF 通告所述的限制及條款作再投資,而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則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非現金抵押品不可作再投資。非現金抵押品亦不可出售或作抵押,而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不可以其他方式轉讓。
再投資的現金抵押品必須遵守上文所述的 20%多元化分散的規定(即不可將多於貨幣市場子基金現金抵押品的 10%投資於單一機構;或不可將多於任何其他子基金現金抵押品的 20%投資於單一機構)。此外,就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而言,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應只根據以下(i)及/或(ii)進行再投資;就店頭交易市場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言,貨幣市場子基金所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應只根據以下(i)至(iv)進行再投資。就任何其他子基金而言,其店頭交易市場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和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和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的技巧所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應只根據以下(i)至(iv)進行再投資。
i. 存入於第 10.1(A)(6)節或第 10.1 (AA)(3)節所述的實體;
ii. 投資於高品質的政府債券,而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必須同時符合第 10.1(AA)(7)(b)節的規定;
iii. 就與受嚴格管制的信用機構進行反向回購交易的目的下使用(若子基金或貨幣巿場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
iv. 投資於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條例(若貨幣巿場子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核准)所界定的短期貨幣市場基金。
子基金以接收的現金抵押品作再投資時可能造成虧損。該虧損可能由於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所作投資的價值下跌而導致。接收的現金抵押品所作投資的價值下跌時,可能減少當完成交易後相關子基金向交易交易對手可供發還的抵押品金額。相關子基金需要補回原來接收的現金抵押品及可供發還的抵押品之間的價值,此時子基金將蒙受虧損。
10.4 風險管理程序
依據 2010 年法律及其他適用的條例,尤其是CSSF 通告 11/512(經CSSF 通告 18/698 修訂),管理公司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可監控及衡量基金所承受的市場、流動及交易對手風險,以及包括營運風險在內之所有其他對本基金具重要性的風險。
天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流動性管理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跨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組織,負責監察每檔子基金的流動性概況,以確保子基金適當及審慎地履行其交易責任和實現投資目標。
流動性管理委員會負責分析所有相關流動性資訊,例如投資組合、股東架構及市場趨勢,並進行合適的壓力測試。流動性管理委員會將根據一套政策及程序(決定及建議董事局)是否需要因應市況執行本公開說明書載列的流動性管理權力,以及執行有關權力所需的步驟。需注意在極端市場情況下,概不能保證子基金股份的交易將不受干擾(若作出干擾被視為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每檔子基金可依據其投資政策及第 10.1 節所規定之限制,投資於金融衍生性工具,惟其資產之總體風險合計不可超過第 10.1 節所規定之投資限制。
當子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為基礎之金融衍生性工具時,這些投資不必包含於第 10.1 節所規定之限制中。
當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內含金融衍生性工具者,在遵守本節第 10.4 節之限制時,必須將後者計算在內。
A. 總體風險
關於金融衍生性工具,管理公司採取精確及獨立衡量店頭市場衍生性工具價值之程序,並且管理公司確保每檔子基金其金融衍生性工具之相關總體風險不超過其資產組合之全部淨值。
子基金的總體風險透過承諾法或風險價值法的方式計算(絕對或相對),如附錄四所示。總體風險之計算將其基礎資產之現有價值、交易對手風險、未來市場變動及可將該部位變現之時間考慮在內。
在金融數學及金融風險管理上,風險價值法被廣泛應用於計算金融資產的特定投資組合內的虧損風險。就一特定的投資組合、概率及時段而言,風險價值被界定為一臨界值,而在一特定的時段內,投資組合上按市值計算的損失超過此價值的概率 (假設在正常的市場狀況,以及投資組合沒有交易的情況下),是該預設的概率水平。
風險價值乃根據單邊的 99%置信區間,以及持有期為 20 個工作日的基礎計算。附錄四的內容或會變更,並將會作定期更新。
總體風險計算法(當使用絕對風險價值法):
子基金的風險價值受根據子基金資產淨值計算所得的絕對風險價值所限制,同時亦不得超過最高風險價值限制,該限額由本基金考慮到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及其風險範圍而設定。
總體風險計算法(當使用相對風險價值法):
子基金的風險價值以參考投資組合之風險價值的 2 倍為限(如附錄四所示)。總體風險計算法(當使用承諾法):
承諾法計算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有關淨額及避險效應的其他有效管理工具的部位額有關的總體風險(其部位額不可超過相關子基金投資組合的總資產淨值)。
在標準承諾法下,每種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位額均被轉換成該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資產的相同部位額的市場價值。
B. 槓桿水平
就利用風險價值法計算其總體風險的每檔子基金而言,計算子基金槓桿水平的方法載於附錄四內。就每檔該等子基金而言,其預期槓桿水平或會在以該子基金資產淨值為基礎的範圍內波動。該範圍在附錄四中另有詳述。
在某些情況下,槓桿水平可能超過上述範圍。
對於無名義價值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言,子基金原則上應根據其相關資產的相同部位額的市場價值,計算其槓桿水平。
預期槓桿水平應計入子基金持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操作所收取的抵押品(現金)的再投資,以及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任何其他操作下,例如證券借貸,任何使用的抵押品。
附錄四的內容或會變更,並將會作定期更新。
11 稅務
11.1 概述
下列摘要是基於截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現行適用於盧森堡之法律及常規,並且受其後提出的法律(或其闡釋)變更之限制,不論是否根據有追溯效力的基礎。投資人應於適當時向其專業顧問諮詢以知曉其擁公民權、居住、註冊地或設立之國家之法律就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買回或其他方式處置股份之可能的課稅後果。
可預期股東於許多不同國家基於稅賦而言為當地居民。因此,本公開說明書無意將每個投資人認購、轉換、持有或買回或其他方式取得或處置股份之稅賦後果予以總結。這些後果將因投資人之公民權、居住、註冊地或設立之國家之現行有效法律及常規和其個人情況而有不同。投資人須注意,在各標題下的居住地概念,僅因應盧森堡稅務評估的目的。此第 11 節中任何提及的稅務(tax)、
稅項(duty)、徵稅(levy)、稅款(impost),或其他費用或相同性質的預扣稅,僅涉及盧森堡稅務法及/或概念。投資人亦應注意,本文
中所提及的盧森堡所得稅,一般包含企業所得稅(impôt sur le revenu des collectivités)、城市商業稅(impôt commercial communal)、工會的附加稅(contribution au fonds pour l’emploi)、以及個人所得稅(impôt sur le revenu)。股東亦可能需要繳納財產淨值稅(impôt sur la fortune),以及其他稅項、徵稅(levies)或稅務。大部分居住於盧森堡的企業納稅人,均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城市商業稅及工
會附加稅。個人納稅人一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工會附加稅。在某些情況下,如個人納稅人從事專業或商業經營管理,則可能需要額外繳納城市商業稅。
11.2 本基金
依據現行法律及常規,本基金不須負擔任何盧森堡所得稅及財產淨值稅,本基金所給付之利息亦不須負擔任何盧森堡預扣稅。惟關於所有類別股份,子基金須於盧森堡負擔其淨資產每年 0.05%之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該稅應每季繳納一次並以各該股份類別於相關季末之資產淨值計算之。淨資產每年 0.01%之減輕稅率適用於僅對機構投資人出售及由其持有的I、J 及S 股份類別。按照 2010 年法律第 174 a)及b)條,淨資產每年 0.01%之減輕稅率亦將適用於美元貨幣基金及英鎊貨幣基金之所有股份類別(當中 I、J 及S 股份類別(如有)可供所有投資人認購,而並非僅限於機構投資人)。該稅每季繳納一次並以該股份類別於相關季末之總淨資產值計算之。
前提稅項不適用於本基金投資於其他盧森堡集體投資計劃之資產部份。本基金於盧森堡就現金所發行股份時,不須繳納印花稅或其他稅項,除於設立時需繳納一次性歐元 1,250 元之稅款。組織章程之任何修訂按照規定將收取 75 歐元的固定註冊稅。
本基金資產之已實現或未實現之資本增值在盧森堡並不課稅。儘管本基金之已實現資本所得,不論短期或長期,一般不會於投資國家成為可課稅者,然而某些國家會徵收該稅項。本基金由其證券所得之定期收益及現金存款所得之利息在某些國家可能須依不同稅率予以扣繳,且可能無法退稅。對於基金是否可從盧森堡雙重徵稅的協定中得益,將根據個別個案而定。
11.3 股東
盧森堡稅務居民
股東將不會僅因持有及/或變賣股份,或行使、履行或執行該股份其下的權利,而成為或被視為盧森堡居民。
所得稅 ─ 盧森堡居民
身為盧森堡居民的股東,在本基金退還其所繳納的股份資本時,無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
盧森堡居民(個人)
盧森堡居民(個人)收取任何因股份而來的股息或其他款項,不論其股份持有是作為管理私人資產,或作為其專業或商業活動,均須繳納按累進正常稅率計算的所得稅。
身為盧森堡居民(個人)的股東,以管理其私人財富的目的,將股份出售、變賣或贖回,其資本獲利無須繳納盧森堡所得稅,惟此出售、變賣或贖回必須在購入股份 6 個月後進行,而該等股份亦不代表重大的持股。在有限的情況下,持有的股份被視為重大
持股,特別是倘(i)股東持有,不論是單獨或與其配偶或伴侶及/或其未成年子女共同,不論直接或間接,在兌現獲利 5 年內的
任何時間,持有 10%以上本基金的股份資本;或(ii)股東免費由一位贈予者(或由多位贈予者在相同的 5 年期內,相繼免費轉移參股至該股東)手上獲得構成重大參股的參股,並在股份轉移的 5 年內。在獲得重大參股的 6 個月後,就該參股所兌現的資本獲
x,須繳納所得稅,並根據半全球稅率方法計算(即適用於總收入的平均稅率,乃根據累進所得稅率計算,而適用於重大參股所兌現的資本獲利,則為平均稅率的一半值)。股份變賣可包括出售、交換、捐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股份贈予。
盧森堡居民(企業)
身為盧森堡居民(企業)的股東(sociétés de capitaux),必須包含任何因股份出售、變賣或贖回所得的利潤及任何兌現的獲利,於其因應盧森堡所得稅評估目的之應課稅利潤之內。因從事專業或商業經營管理,而出售、變賣或贖回股份的個人股東,
倘其屬於盧森堡應納稅的居民,亦同樣需要包含上述的利潤及獲利在內。應課稅獲利按所售或贖回股份的出售、回購或贖回價格,及其成本或帳面值(以其中較低者為準)之間的差額計算所得。
受惠於特殊稅制的盧森堡居民
可享受特殊稅制的盧森堡居民股東,例如:(i)受 2010 年法律管轄的UCI;(ii)受 2007 年 2 月 13 日法律管轄的專門投資基金;
及(iii)受 2007 年 5 月 11 日法律管轄的家庭財富管理公司,於盧森堡均為稅務豁免實體,無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
所得稅-非盧森堡居民
如股東並非盧森堡居民,在盧森堡既無固定居所,亦無歸屬於股份的盧森堡固定代理人,則一般無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預扣、遺產、繼承、資本獲利稅或其他稅項。
非盧森堡居民,但在盧森堡擁有固定存在或歸屬於股份的盧森堡固定代理人的企業股東,必須包含任何因股份出售、變賣或贖回所得的收入及任何兌現的獲利,於其因應盧森堡稅務評估目的之應課稅收入之內。因從事專業或商業經營管理,而出售、變賣或贖回股份的個人股東,倘其於盧森堡擁有固定居所或歸屬於股份的盧森堡固定代理人,亦同樣需要包含上述的收入及獲利在內。應課稅獲利按所售或贖回股份的出售、回購或贖回價格,及其成本或帳面值(以其中較低者為準)之間的差額計算所得。
投資人應向專業顧問諮詢在其擁有公民權、居住或註冊的國家的法律下,就購買、持有、轉移或出售股份可能招致的稅務或其他後果。
適用於德國稅務居民投資人的其他資料股票基金
下列子基金最少 50%的價值永久投資於德國投資稅法第 2(8)節所指的參股:
基金名稱 |
美國股票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變更英文名稱為Investec Global Strategy Fund – American Franchise Fund) |
亞洲股票基金 |
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
歐洲股票基金 |
環球動力基金 |
環球動力股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環球能源基金 |
環球特許品牌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環球黃金基金 |
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
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環球策略股票基金 |
拉丁美洲小型公司基金 |
英國Alpha 基金 |
混合基金
子基金最少 25%的價值永久投資於德國投資稅法第 2 (8)節所指的參股。
基金名稱 |
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環球策略管理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參股是指在被納入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或被納入或包含在另一個有組織的交易市場中的公司的股份;以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協定的另一締約國為居住地,須繳納公司所得稅並不予豁免繳稅的公司的股份;以非成員國為居住地,須繳納至少 15%的公司所得稅並不予豁免繳稅的公司的股份;(i)等於實際投資於上述公司股份並在另一投資基金的每個評價日公佈的價格的配額,或(ii)在其他投資基金的投資條款指定的最低配額金額的其他投資基金的股份。
11.4 財產淨值稅
身為盧森堡居民的股東,及非盧森堡居民,但在盧森堡擁有固定居所或歸屬於股份的盧森堡固定代理人的股東,均須就該等股份繳納財富淨值稅,除非該股東為(i)盧森堡居民或非居民的個人納稅人,(ii)受 2010 年法律管轄的UCI,(iii)受關於證券化的 2004 年 3 月 22 日法律管轄的證券化公司,(iv)受關於風險資本工具的 2004 年 6 月 15 日法律管轄的公司,(v)受 2007 年 2 月
13 日法律管轄的專門投資基金,或(vi)受 2007 年 5 月 11 日法律管轄的家庭財富管理公司。
11.5 比利時淨資產稅
於本公開說明書日期,本基金已為亞洲股票基金、新興市場公司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新興市場股票基金、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歐洲股票基金、目標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動力基金、環球能源基金、環球特許品牌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黃金基金、環球多元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天然資源基金、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環球策略管理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向比利時金融服務及市場管理局(簡稱「BFSMA」)登記註冊。在 BFSMA 註冊的子基金列表可能隨時變更,而本公開說明書將作出相應的更新。現行在BFSMA 註冊的子基金完整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索取。
由於上述註冊,本基金須按年繳納比利時淨資產稅。該稅項依每年截止 12 月 31 日在比利時持有股份的總價值徵收。經比利時金融中介機構所購得的股份,均被視為於比利時所持有的股份。目前的稅率為每年 0.0925%徵收(或保留每年 0.01%予機構或專業投資人的股份類別)。本基金將向在BFSMA 註冊的相關子基金收取此稅項,但只向比利時股東分配此支出並不切實可行,因此,該稅項將由所有相關子基金的股東承擔。該稅項預期將不會超過相關子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 0.025%。在任何階段,如董事局確定稅項對相關子基金造成重大影響,董事局將保留權利向比利時股東,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實行攤銷稅項成本的替代機制。
11.6 增值稅
在盧森堡,本基金因應增值稅(VAT)的目的,被視為應繳納稅項的實體,並無任何增值稅減免權。於盧森堡的增值稅豁免權,適用於符合基金管理服務資格的服務。向基金提供的其他服務可能須繳納增值稅,並要求基金在盧森堡進行增值稅登記,以自行評估就國外購入的應課稅服務(或產品(某程度上)),於盧森堡須繳納的增值稅。
原則上,基金向股東支付的任何款項均無需繳納增值稅,惟該些款項須與股東的股份認購有關,同時亦不構成就提供的應課稅服務而收受的酬金。
11.7 其他稅項
就繼承稅的目的,倘股東並非盧森堡居民,其股份在其去世後轉讓予他人,則無須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倘收錄於盧森堡公證契據中,或是於盧森堡註冊,則股份饋贈或捐贈可能需要繳納盧森堡贈與稅。
11.8 資料自動交換
在 2014 年 12 月 9 日,歐盟理事會採納 2014/107/EU 指令,以修訂 2011 年 2 月 15 日的 2011/16/EU 指令,其內容有關稅務範疇的行政合作。該指令規定歐盟成員國之間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DAC 指令」),包括歐盟稅務儲蓄指令所載的收入項目。從 2016年 1 月 1 日起,採納上述指令將實施OECD 共同匯報標準,並歸納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自動交換資料。因此,前歐盟稅務儲蓄指令規定的合作措施已由DAC 指令取代,在範疇重疊的情況下,亦以DAC 指令為準。
此外,盧森堡簽署OECD 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多邊協議」),將根據共同匯報標準自動交換資料。根據多邊協議,盧森堡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與其他參與協議的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日期為 2015 年
12 月 18 日的盧森堡法律(「共同匯報標準法」)已推行該多邊協議,並納入 DAC 指令以於盧森堡推行共同匯報標準。
1. 共同匯報標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須遵守共同匯報標準法。根據共同匯報標準法,本基金被視為盧森堡匯報金融機構。因此,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以及在不違反其他載列於本公開說明書的適用資料保護條款下,本基金須每年向盧森堡稅務機關匯報以下人士的個人及財政資料,當中包括其身份、持倉及收取付款的資料:(i) 屬須報告人士之投資人投資人;及 (ii) 若干非金融實體(本身為須報告人士)的控權人士。根據共同匯報標準法附錄 I 所詳細列明,有關資料(「資料」)包括與須報告人士相關的個人資料。
此外,本基金負責處理個人資料,投資人投資人有權檢核轉交予盧森堡稅務機關的資料並作出更正(如有需要)。本基金將根據盧森堡於 2002 年 8 月 2 日訂立有關處理個人資料的保障個人條款(經修訂)處理所有取得的資料。
本基金能否遵守其根據共同匯報標準法的匯報責任,將取決於每位股東是否向本基金提供任何所須資料、個人資料及補充文件證據。一經簽署本基金的股份認購或轉讓申請表,即表示各股東同意因應本基金或其代表的要求而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文件。
。在這情況下,股東知悉本基金(作為資料管理人)將就共同匯報標準法所列的目的,處理股東所提供的資料。股東承諾就本基金處理其資料而知會其控權人士(如適用)。
股東亦進一步獲悉,須報告人士(根據共同匯報標準法所定義)的相關資料將就共同匯報標準法所列的目的每年呈交盧森堡稅務
機關。具體而言,須報告人士獲悉有關其對基金的投資的若干資料將透過發行證書或成交單據而向其匯報,該等資料將成為向盧森堡稅務機關進行每年匯報的基礎。盧森堡稅務機關(作為資料管理人)可向外國稅務機關轉交該等資料。
股東承諾若上述證書或成交單據所列的個人資料並不準確,將於收到有關文件的三十(30)天內知會本基金。股東進一步承諾於有關變動出現的九十(90)天內,即時知會本基金並提供有關任何該等資料變動的輔助文件證據。
若股東未能遵守本基金的資料或文件要求,可能須就本基金被徵收、與該股東未能向本基金提供資料相關或因本基金向盧森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而徵收的罰款負責。此外,若股東無法就本基金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滿足共同匯報標準法及上述規則所規定的責任,本基金可行使權利以全面贖回該股東的股份。投資人應了解在盧森堡及其居住國家實施DAC 指令和多邊協議對其投資的影響,並在適當時候尋求意見。
2.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FATCA 規定美國人須就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非美國帳戶及非美國實體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若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可能導致當局就若干美國收入來源(包括股息和利息)、銷售或出售其他可提供美國利息或股息來源的財產的總收益徵收 30%的預扣稅。
於 0000 x 0 x 00 x,xxxxxx簽訂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以助實體例如本基金遵從 FATCA 及避免上述的美國預扣稅。根據跨政府協議,本基金將就其投資人的身份、投資及獲取的收益向盧森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其後盧森堡稅務機關將自動轉交該等資料予美國國家稅務局。
根據跨政府協議,本基金須取得股東資料,其中包括(如適用)揭露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基金股份的美國人的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身份號碼,以及帳戶結餘或投資的價值。
因此,儘管本文件列載的任何其他規定,以及在盧森堡法律容許的情況下,本基金有權:
- 要求任何股東或股份實益擁有人儘促提供本基金酌情要求的個人資料,以遵守任何法律及/或儘促釐定需保留的預扣金額;
- 根據法律或相關機關的要求向任何稅務或監管機關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 就本基金的任何持股預扣法律或其他規定所合法要求的任何稅項或同類開支;
- 預扣向股東支付的任何股息或贖回款項,直至基金擁有充分資料以釐定正確預扣金額;
- 若股東無法提供本基金所要求的資料,以促使本基金遵從任何上述適用法律,本基金可贖回該受影響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我們建議所有準投資人及股東咨詢其稅務顧問意見,以了解FATCA 對其於本基金的投資可能構成的影響。
附錄一:本基金之子基金的詳細說明
第一節:美元貨幣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貨幣市場基金種類
短期可變資產淨值(VNAV)貨幣市場基金
2. 參考貨幣
美元
3.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人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4.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以美元在歐洲貨幣市場零售利率所得的收入。本子基金乃短期可變資產淨值貨幣市場基金,目標為保障資本,但並不獲保證。
本子基金通過投資於在歐洲貨幣市場及有關當地市場(當地所賺取之利息毋須繳付預扣稅)之短期存款及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以尋求實現其投資目標。。存款須以六個月為最高期限及存款證明與其他短期金融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商業票據,流動短期債務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浮動票據及其他債務證券)須以十二個月為最高期限。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到期日將根據投資經理對利率的觀點而有所變動,但將維持不超過一百二十天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不超過六十天的加權平均到期日。。
對於本子基金可存放存款及可持有發行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之每間銀行及機構,均會採用保守及審慎之信用評估取向以及已設定特定之限額。
雖然組成本子基金之投資項目通常以美元計價,亦可以其他貨幣計價,但條件為將相關貨幣風險避險回美元。。本子基金將只獲允許因應避險本子基金其他投資的固有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本子基金可能適合投資人處理其長期現金狀況或短期流動資金。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各股份類別之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A | 每半年 | 0.00% | 0.50% | 0.05% | 0.00% |
C | 每半年 | 0.00% | 1.90% | 0.05% | 0.00% |
D | 每半年 | 0.00% | 0.65% | 0.05% | 0.00% |
F | 每半年 | 0.00% | 0.45% | 0.05% | 0.10% |
I/IX | 每半年 | 5.00% | 0.25% | 0.05% | 0.00%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Z | 每半年 | 3.00% | 0.35% | 0.05% | 0.00%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1.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根據貨幣巿場基金條例徵求貨幣市場子基金外部信用評級。外部信用評級由基金資助。
投資於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股份,並非獲保證的投資。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投資與存款投資不同;您所投資的資本可能會上下波動。投資於貨幣市場子基金,股東須承受資本損失的風險。貨幣市場子基金不會依賴其他人士提供的外部支持,以保證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流動性或穩定其每股資產淨值。
第二節:英鎊貨幣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貨幣市場基金種類
短期可變資產淨值(VNAV)貨幣市場基金
2. 參考貨幣
英鎊
3.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4.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以英鎊在歐洲貨幣市場零售利率所得的收入。本子基金乃短期可變資產淨值貨幣市場基金,目標為保障資本,但並不獲保證。
本子基金通過投資於在歐洲貨幣市場及有關當地市場(當地所賺取之利息毋須繳付預扣稅)之短期存款及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以尋求實現其投資目標。存款須以為六個月為最高期限及存款證與其他短期金融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商業票據,流動短期債務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須以十二個月為最高期限。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到期日將根據投資經理對利率的觀點而有所變動,但將維持不超過一百二十天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不超過六十天的加權平均到期日。。
對於本子基金可存放存款及可持有發行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之每間銀行及機構,均會採用保守及審慎之信用評估取向以及已設定特定之限額。
雖然組成本子基金之投資項目通常以英鎊計價,亦可以其他貨幣計價,但條件為將相關貨幣風險避險回英鎊。本子基金將只獲允許因應避險本子基金其他投資的固有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本子基金可能適合投資人處理其長期現金狀況或短期流動資金。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各股份類別之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A | 每半年 | 0.00% | 0.50% | 0.05% | 0.00% |
C | 每半年 | 0.00% | 1.90% | 0.05% | 0.00% |
D | 每半年 | 0.00% | 0.65% | 0.05% | 0.00% |
F | 每半年 | 0.00% | 0.45% | 0.05% | 0.25% |
I/IX | 每半年 | 5.00% | 0.25% | 0.05% | 0.00%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Z | 每半年 | 3.00% | 0.35% | 0.05% | 0.00%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
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1.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根據貨幣巿場基金條例徵求貨幣市場子基金外部信用評級。 外部信用評級由基金資助。
投資於貨幣市場子基金的股份,並非獲保證的投資。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投資與存款投資不同;您所投資的資本可能會上下波動。投資於貨幣市場子基金,股東須承受資本損失的風險。貨幣市場子基金不會依賴其他人士提供的外部支持,以保證貨幣市場子基金的流動性或穩定其每股資產淨值。
第三節:目標回報債券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行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固定孳息工具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在不論市場情況下,以三年滾動期間取得正總回報,包括收入及資本增長。
儘管本子基金旨在取得正總回報,概不保證可於三年滾動期間或任何期間內達標,而且已投資的資本須承受風險。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一個多元化的固定孳息工具投資組合,以達到其投資目標。這些工具可能 (i) 以任何貨幣計價;(ii) 為存款、票券、票據及債券; (iii) 由全球(包括但不限於新興市場)公司、機構、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發行;(iv) 任何存續期;(v) 屬投資評級及/或非投資評級(包括高孳息證券)。
本子基金於不動產抵押證券、資產抵押證券、應急可轉債及不良債務證券的投資額度總和將不會多於其資產的 20%。
本子基金亦可能投資於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外匯遠期合約及利率、貨幣或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降低風險或提升潛在回報。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單位。
本子基金亦將獲允許因應避險,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參考指標
本子基金美元計價股份類別的參考指標為Overnight USD LIBOR。
6.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風險因素」一節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中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7.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8.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9.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半年 | 5.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半年 | 3.00% | 2.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D | 每半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季 | 5.00% | 0.50% | 0.25% | 0.50% | 不適用 |
I/IX | 每半年 | 5.00% | 0.50%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半年 | 5.00% | 0.50%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半年 | 3.00% | 0.7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10.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1.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資 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應低於 10%, 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第四節:投資評級公司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多元化的固定利率及浮動利率證券投資組合以提供高收入及資本增長機會。此類證券通常以美元計價,及由發展中或已發展國家的政府、機構及公司發行。惟經適當判斷後,投資組合可包括以美元以外貨幣計價之固定利率證券。相關之貨幣須與美元避險。
子基金持有之證券的品質及市場性獲謹慎注意。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有效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然而,在投資餘下資產於非投資評級債務證券時,子基金不會投資於進行投資時信用評級(若標準普爾、惠譽或穆迪並無提供有
關評級,則按一家知名信用評級機構的同等信用評級)低於 (i) 惠譽或標準普爾的B-級;或 (ii) 穆迪的B3 級(或可能不時修訂的
評級)的債務證券。若子基金所持任何債務證券的信用評級被降至低於有關水平,子基金可繼續持有該等證券最多六個月,但前提是有關部位的總價值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3%。若在該六個月期間屆滿後,有關證券仍未獲調升評級至上述指明的最低信用評級,則其必須賣出,但前提是市場須具備足夠流通性為有關證券提供公平市場價值。
4. 次投資經理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季 | 5.00% | 0.75%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月 | 3.00% | 1.75% | 0.30% | 0.00% | 不適用 |
D | 每半年 | 5.00% | 1.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月 | 5.00% | 0.50% | 0.25% | 0.50% | 不適用 |
I/IX | 每半年 | 5.00% | 0.40%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半年 | 5.00% | 0.40%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季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季 | 3.00% | 0.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的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關特定資產–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程度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資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低於 10%,而比例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子基金透過使用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可能投資的指數為:
1) iBoxx 美元流動投資級別指數
2) iBoxx 歐元企業整體總回報指數
3) iBoxx 英鎊流動企業大型股指數
iBoxx 美元流動投資級別指數(xx代號IBOXIG)的進一步資料,包括指數計算及重整方法的資料可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_XXX_Xxxxxx_Xxxxxxxxxx_Xxxxx_Xxxxx_xxxxxxxxx.x df。有關機構每月編製新系列的指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新系列設有最低交易成本,指數價格反映成份股的任何變動。
iBoxx 歐元企業整體總回報指數(xx代號QW5A)的進一步資料,包括指數計算及重整方法的資料可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關機構每月編製新系列的指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新系列設有最低交易成本,指數價格反映成份股的任何變動。
iBoxx 英鎊流動企業大型股指數(xx代號IBXXGLAT)的進一步資料,包括指數計算及重整方法的資料可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關機構每月編製新系列的指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新系列設有最低交易成本,指數價格反映成份股的任何變動。
11.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五節:歐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歐元
投資人應注意,當投資經理認為合適時,子基金以非歐元為貨幣單位的資產可能會避險至歐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提供長遠超出主要歐洲高收益債券指數的收入及資本回報。本子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一個多元化投資組合,以歐元及英鎊計價,並由環球發行人在歐洲債券、英鎊當地及歐元當地市場發行的高息之固定利率證券(包含投資評級及非投資評級債務證券)及提供投資於該等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組成,以達致其投資目標。貨幣之比例可根據投資經理對匯率走勢之評估而隨時改變。
投資經理在建構投資組合的程序中,將考慮信用評等、流動性、地區及行業風險等因素,旨在分散投資。
任何擔保抵押證券、資產抵押證券、或應急可轉債(CoCos)及受壓債券的合共持有比重將不會超過本子基金資產的 20%。本子基金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
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本子基金所購入之證券將會主要避險至子基金的參考貨幣或以該參考貨幣為單位。
4. 次投資經理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月 | 5.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月 | 3.00% | 2.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月 | 5.00% | 0.65% | 0.25% | 0.60% | 不適用 |
I/IX | 每月 | 5.00% | 0.50%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半年 | 5.00% | 0.50%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半年 | 3.00% | 0.7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 及﹝ii﹞指數、股票及 其他合資格的資產(有限度的) 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 應低於 10%,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11.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六節: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新興市場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例如債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以提供收益及長線資本增值。此等證券將主要以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為單位。
本子基金將投資至少三分之二的資產於包含投資評級及非投資評級債務證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
本子基金亦可能將最多三分之一的資產投資到其他固定利率證券,包括非新興市場之借貸人發行的債券、存款、現金或者近似現金及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
本子基金亦將獲允許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就本子基金採用外匯遠期合約而言,可導致某些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產生淨多頭或淨空頭)。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上述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季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月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月 | 5.00% | 1.00% | 0.25% | 0.60% | 不適用 |
I/IX | 每月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月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季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季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0.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 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 資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應低於 10%,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第七節:新興市場公司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新興市場公司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例如債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以提供收益及長線資本增值。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該等證券可以當地貨幣及硬貨幣(國際交易的主要貨幣)計價。
擔保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合計的持有比重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20%。
應急可轉債的持有比重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10%。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之投資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月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月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月 | 5.00% | 1.00% | 0.25% | 0.60% | 不適用 |
I/IX | 每月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月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月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月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0.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資 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應低於 10%, 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第八節:環球多元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提供收入,並尋求長線資本增長的機會。
本子基金透過固定收益工具、股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其連結之資產為固定收益工具及股票),投資於一分散之投資組合。本子基金的最高股票持有比重通常將不多於其資產的 50%。
持有的固定收益工具可為:(i)全球(包括但不限於新興及邊境類型市場)公司、機構、政府、政府機關或超國家組織;(ii)任何到期日;及(iii)投資評級及/或非投資評級。
應急可轉債的持有比重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10%。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月 | 5.00% | 1.15%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月 | 3.00% | 2.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月 | 5.00% | 0.65% | 0.25% | 0.60% | 不適用 |
I/IX | 每月 | 5.00% | 0.6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季 | 5.00% | 0.5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季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季 | 3.00% | 0.55%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1.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資 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應低於 10%, 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第九節:環球策略管理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積極管理的多元投資組合(包括全球的現金票據、固定利率證券、可換股證券、股票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不同投資組合),提供長線收益及資本增長。在一般情況下,股票投資最多佔本子基金 75%。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
本子基金可將累計最多 30%的資產投資於其他 UCITS 或其他UCIs 的單位或股份,詳情載於公開說明書第 10.1C.(a)(12)節內。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D | 每年 | 5.00% | 2.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節:新興市場多重收益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新興市場投資組成的均衡組合,以達致長線總回報。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在新興市場註冊或在新興市場以外地區註冊,但其經濟活動的主要部份來自新興市場發行人發行的股票、債券、不動產、商品、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存款及其他合資格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2010 年法律第 41 條第 (2)段所准許),以達致其投資目標。任何該等持有可透過直接投資,除不動產或商品外,或間接地透過投資於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持有。本子基金將不會直接投資於不動產及/或商品,但將會透過投資於合資格的 UCIs 及/或UCITS、交易所買賣產品及其他合資格的金融工具(例如上市不動產公司的股份、交易所買賣商品或其他沒有附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商品可轉讓證券)作間接投資。
公開說明書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
在一般情況下,本子基金的股票投資最多佔其資產的 75%。
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半年 | 5.00% | 1.6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半年 | 3.00% | 2.4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半年 | 5.00% | 1.10% | 0.25% | 0. 50% | 不適用 |
I/IX | 每半年 | 5.00% | 0.80%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半年 | 5.00% | 0.80%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半年 | 3.00% | 1.05%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10. 監管揭露
本子基金可使用融資及非融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及具類似特徵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投資於根據子基金的投資政策所允許的相 關特定資產 – 例如一籃子證券或指數。若投資方便及/或成本具效益或當投資經理不願意為或在子基金內買進或持有相關資產時,本子基金可利用這類工具來獲取多頭或空頭部位,從而在(i)某些債券或其他工具(其提供債券相關回報)及(ii)指數、股票及其他合資 格的資產(有限度的)中獲利或避免損失。可能參與總回報遠期交換合約(包括差價合約)的子基金管理資產的預期比例應低於 10%, 而上限為 50%。交易對手將會是專門處理此類交易並信譽良好的財務機構。
第十一節:環球策略股票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在全球投資於相信可提供高於平均的資本回報機會的公司股票,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本子基金最少三份二的投資會用於相信是高品質(即較其資本成本提供高回報潛力的公司)或可提供良好的價值(即在市場中價值被低估),或預期可受惠於盈利預測上調,或目前或未來的投資人需求增加的公司。此外,本子基金亦會尋求投資於預期盈利長遠可受惠於營運及結構改善的公司。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D | 每年 | 5.00% | 2.1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25%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二節:環球動力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以全球股票投資為主,旨在提供長線資本增長。本子基金會時常被管理監控,其中最少三分之二的資金會投資在股票巿場。
本子基金在建構投資組合時,公司的選擇將不會受規模、行業或地區限制。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適用於Z 類股份的正常最低投資額為一千萬美元。可贖回任何金額,但所持有Z 類股份的最低金額不可減至低於三千美元。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D | 每年 | 5.00% | 2.1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三節:環球動力股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以相對環球股票市場較低的波幅及較高的配息率,達致長線資本增長,並此將主要透過投資於世界各地公司的股票而達致。本子基金在建構投資組合時,公司的選擇將不會受規模、行業或地區限制。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25%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
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四節:環球特許品牌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公司的股票,以達致長線資本增值。子基金將會混合多種投資,並不會按規模或行業,或依據投資組合的地區構造,限制其公司的選擇。子基金將會專注投資於通常與全球品牌或特許經營有關、被視為優質的股份。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及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25%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五節:環球股票入息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公司的股票,旨在提供收益及達致長線資本增值。本子基金將會混合多種投資,並不會按規模或行業,或依據投資組合的地區構造,限制其公司的選擇。子基金將專注投資於投資經理認為具高品質的股份。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及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半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半年 | 3.00% | 2.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半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半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半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半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半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繳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止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六節:美國股票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變更英文名稱為Investec Global Strategy Fund – American Franchise Fund)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在美國上市及/或註冊的公司,或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創立但其大部份業務於美國進行的公司,以取得長線資本增值。
本子基金的公司選擇,將不受規模及行業限制。本子基金將會專注投資於通常與強勁品牌或特許經營有關、被視為優質的股份。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 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次投資經理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5.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6.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7.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8.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9.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10.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七節:英國Alpha 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英鎊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英國公司發行的股票,達致長遠的資本增值及提供收入。本子基金將專注投資於相信可提供高於平均的總回報機會的股票。
本子基金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其他合資格的可轉讓證券。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6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八節:亞洲股票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在亞洲(不包括日本)成立及在亞洲(不包括日本)認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以提供長線資本增長。本子基金將主要投資於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台灣、南韓、菲律賓、印尼、中國及印度市場,但亦可投資於區內的其 他市場,例如澳洲和紐西蘭。選股程序將以研究為基礎,以及同時考慮宏觀經濟的發展趨勢和影響個別公司的因素。長期而言,
國家和經濟因素及選股可能是帶動本子基金表現的重要因素。若所投資的資產並非以美元結算,則可採用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的技巧,以減低任何貨幣風險。本子基金將最少把三分之二的資產投放於上述股票。
本子基金可參與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但僅限於遠期外匯合約並僅供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用途。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50%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2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0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0.75%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75%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0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總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資本帳戶中扣除。此導致股份類別的配息(可能需要徵稅)增加,但其資本以同等程度減少。此可能會限制未來資本及收益增長。
9.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本子基金的交易指示截止時間及評價時間如下:
交易指示截止時間 | 評價時間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紐約時間下午 4 時 (通常為盧森堡時間下午 10 時) |
第十九節: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本節之資料應與公開說明書全文一併閱讀。
1. 參考貨幣
美元
2. 股份類別
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下載或可向本基金或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要求索取。
3.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在新興市場組成及/或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新興市場以外地區組成及/或在交易所上市,但其重大部分的經濟活動均在新興市場進行,及/或由在新興市場成立及/或上市的實體控制的公司的股票或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長線資本增值。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典型投資人之概況
本子基金適合期望持有本子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述並願意承擔附錄二所列之風險之投資人。雖然投資人可隨時贖回股份(根據本公開說明書第 5.5 及 6.7 節所述之情況),但本子基金僅適合投資期預期為長期之投資人。投資於任何基金涉及資本之風險,而該風險可能依各種市場狀況可大可小,投資人需了解該波動。
5. 風險警告
投資人應閱讀、注意並考慮本公開說明書第 4.3 節及所有於附錄二所載之所有一般風險因素及概列於具體風險因素列表中的相闗具體風險因素。
6.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量
最低認購額及持股數量如本公開說明書第 5.2 節所述。
7. 費用及配息次數
載列於下表的股份類別可能於此公開說明書日期未有供買賣。完整的現行股份類別列表亦可向您慣常聯絡之天達代理或管理公司索取。
類別 | 收益股份之配息次數* | 首次認購費 %† | 管理費 % (每年)♦ | 行政服務費 % (每年) ♦ | 經銷費 % (每年) ♦ | CDSC |
A | 每年 | 5.00% | 1.75% | 0.30% | 0.00% | 不適用 |
C | 每年 | 3.00% | 2.75% | 0.30% | 0.00% | 不適用 |
F | 每年 | 5.00% | 1.50% | 0.25% | 0.75% | 不適用 |
I/IX | 每年 | 5.00% | 1.00% | 0.15% | 0.00% | 不適用 |
J/JX | 每年 | 5.00% | 0.80% | 0.10% | 0.00% | 不適用 |
S | 每年 | 10.00% | 0.00% | 0.05% | 0.00% | 不適用 |
Z | 每年 | 3.00% | 1.20% | 0.30% | 0.00% | 不適用 |
*就任何IRD 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次數將為每月。就任何收益-2 股份類別及收益-3 股份類別而言,董事局可自行決定應用與上述不同的配息次數。更多有關現行配息頻率的資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向您慣常聯絡的天達代表或管理公司索取。
† 首次認購費以投資人認購金額之百分比計算。
♦ 管理費、行政服務費及經銷費分別以相關股份類別之資產淨值之百分比計算。
8. 配息政策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的發佈日,董事局已決定就任何收益股份類別而言,配息政策為配發淨收入。因此,該股份類別的相關開支將由其收入帳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