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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有偿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法律事务服务等并收取报酬的法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等。
第四条 中介机构选聘应依法合规,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牵头组织所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其中:
(一)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选聘资本运作、股权项目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财务顾问(券商)、常年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类)等所需中介机构;
(二)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选聘债权融资、财税类、年报审计等所需中介机构;
(三)其他中介机构由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选聘。
第六条 牵头组织中介机构选聘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选聘、结果上报、资料整理移交、合同签订;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三)负责协调、配合、督促和监督中介机构工作;
(四)负责对全套中介机构选聘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
第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及年度报表审计、注册验资、尽职调查、会计咨询、财务管理服务及其他专项业务等。
(二)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类):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与法律见证、法律咨询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等。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尽职调查、资产管理咨询及建议、其他专项服务等。
(四)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再融资、保荐承销及上市公司投资银行专项服务等。
(五)其他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与利益相对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股权关系、管理
关系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比选;
(四)竞争性谈判;
(五)竞争性磋商;
(六)询价;
(七)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一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流程及管理要求按照《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模式管理办法》、《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能源、货物及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中共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单笔采购金额≥100万元的审计、评
估、金融服务类采购(法定招标的除外),须报经公司集体决策的,按照制度明确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
(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按选聘文件的规定、评标评审报告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二)采取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以及本地区同行业、
同类业务的付费标准和谈判结果等,最终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章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中介机构应按时、按质出具报告或意见,完成委托的中介业务。
(二)中介机构应当为公司在政府或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中介机构赋有保密的义务,非法定或监管要求,不得擅自提供或披露中介业务的信息。
(四)中介机构应为公司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能力等提供中介咨询与服务。
第十五条 选聘部门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公司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选聘过程应当全程留痕,所有选聘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备查。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选聘须根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
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至少”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引用的文件更新或修订后,以最新文件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次修订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本制度的修订与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