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及科学规范,提高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资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以黄冈师范学院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统一纳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的范围使用。留本基金(限定仅以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由基金会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科学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的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编制,经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负责基金会的经费审批。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财务人员由学校统一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负责业务核算工作,编制年度收支报表。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与资产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由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各级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存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收到捐赠资金后,由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或通过变现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资产管理规定,以购置价格或以市场同类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由基金会办理登记入库及验收后入账核算。资产转赠学校,由基金会向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接受和使用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其他非金融性资产(如物资、材料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台账,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捐赠收入争取的财政配比资金由学校统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基金会与财务处做好资金明细台账登记,对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设专项进行核算与管理。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立项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执行。执行流程:由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基金会秘书长复核签字,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用于与基金会章程规定相符的用途,由基金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执行规范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支出,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的程序。
公益事业支出是直接用于受助方的开支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等。管理费用支出按照财务制度据实、限额报销,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筹资费用包括募款相关活动费、宣传费等,经理事会审批后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因接受捐赠设备物资或依规变卖受赠设备物资而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前者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承担;后者在设备物资变卖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原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基金会有关制度。基金会资金转赠学校,依照捐赠使用范围立项规范管理,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基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制定合理化运作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运作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捐赠协议使用;没有捐赠协议约定的,可适当增补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或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内部奖酬分配等其他用途。
第六章 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是否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基金会监事、黄冈师范学院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提出质询和建议。
基金会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向学校审计部门申请接受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x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及其授权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度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x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2017年4月制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