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湘 31 刑终 138 号)》(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 认定事实证据材料中提及以下信息: “证实被告人杨胜望收受麻某 190 万元的证据:花垣县双龙镇毛坪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花垣镇洞溪坪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花垣镇长新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 双龙镇桃花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兄弟河引水灌溉隧洞清淤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花垣县 2015 年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花垣县 20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零二二年二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举报核查函的专项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历史沿革的专业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专项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媒体关注的相关事项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转发的审核函〔2021〕
011234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
以及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加审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事项(含加审期间内变动及加审期间前变动但发行人于加审期间内提供资料的情形)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xx,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xx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4、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根据《首发注册办法》或《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6、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举报核查函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历史沿革的专业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问询问题清单专项核查意见》《媒体关注的相关事项情况专项核查意见》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9、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举报核查函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历史沿革的专业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问询问题清单专项核查意见》《媒体关注的相关事项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是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10、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举报核查函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历史沿革的专业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问询问题清单专项核查意见》《媒体关注的相关事项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举报核查函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历史沿革的专业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问询问题清单专项核查意见》《媒体关注的相关事项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11、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1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37
附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47
附件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50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 2:关于业务承揽涉及贿赂
舆情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湖南省花垣县原副县长xxx受贿案判决中,证据列举部分有发行人的分包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
请发行人说明:(1)xxx受贿案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时间、结案时间、涉及的由发行人承揽的环保工程项目(如有)、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等。(2)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的刑事犯罪”的规定。(3)结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设立和执行情况,说明
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有效的内控,保障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xxx受贿案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时间、结案时间、涉及的由发行人承揽的环保工程项目(如有)、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等
1、犯罪时间
根据案号为(2020)湘 31 刑终 138 号的《xxxxx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2014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xxxx担任花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工作,和担任花垣县委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的发展生产脱贫工程协调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力公司总经理xx 1 等人提供帮助和关照,充当“保护伞”,非法收受、索要
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329.385235 万元。
2、结案时间
该案件经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2020)湘
3122 刑初 15 号刑事判决;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审理终结作出刑事裁定书。
3、涉及的由发行人承揽的环保工程项目
根据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具体事实中没有涉及发行人的内容。刑事裁定书中原判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部分提及的发行人的两个项目分别为花垣县 2015 年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花垣县 2015 年污染防治项目”)和花垣县 2016 年度重金属污染重点
防控区综合防治项目(以下简称“花垣县 2016 年综合防治项目”)。两个项目均
为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中标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及 2017 年
02 月 21 日,当时xxx作为花垣县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是两个项目的分管县领导。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上述两项目取得合法,项目取得及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行贿的情形。
4、行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有关事项复函》及公司的说明,刑事裁定书中涉及的行贿人xx、xx 1、xx、xx、xx、xxx、xx一等人中,除xx所在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发行人的分包项目外,其他人均与发行人无关。
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关联方与麻某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麻某所在的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发行人分包的项目,发行人按照进度对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付款,所有付款均为对公支付,不存在对私支付的款项,所有付款均未提前支付,总合同付款不存在超额支付款项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均未与麻某发生往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发行人员工及其实际控制人并未参与xxx案件,未与xxx发生过私人往来,不存在向xxx行贿的情形,xxx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亦在《有关事项复函》中确认在xxx受贿案中,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向xxxxx等违法犯罪的情形;未发现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员工涉及xxx受贿案,该委在办理xxx受贿案中未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员工未涉及该委其他案件被立案调查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属于复函中未发现涉及xxx受贿案,未进行立案调查的范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xxx案件并不涉及发行人违法行为,发行人与案件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案件刑事裁定书提及的发行人项目取得合法,
不存在通过行贿取得项目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员工未涉及xxx受贿案,未被立案调查。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中审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
除《招股说明书》及历次法律意见书中已经披露的风险及瑕疵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业务经营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已于 2022 年 2 月 6 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xxx,经核查公安信息系统及公安档案等相关资料,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未发现其在本市有犯罪记录。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检索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经查
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期间,发行人、xxx在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无行贿犯罪刑事案件记录。
鉴于谢立案件及xxx案件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项目,本所律师对于上述案件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谢立案件
2019 年 1 月 2 日,xxxxxxxxxxxxxx(0000)湘 02 刑初 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xx(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犯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xx受xxx请托,在艾布鲁承揽郴州市xxx上游xxx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在 2013 年-2018
年期间,xx先后 24 次收受x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 18.9 万元,美元 0.25 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监委”)主管领导,据访谈,省纪委监委确认xx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发行人法定代表人xxx有向xx行贿嫌疑,2018年 4 月,经湖南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怀化市纪委监委对xxx立案调查,2018
年 9 月怀化市纪委监委对其调查正式终结。怀化市纪委监委没有对xxxx发行人作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亦不会再对xxx进行调查和起诉。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关于xxx有关处理情况的
函复》,函复说明:“2018 年 4 月 18 日,我委在办理湖南省环保厅原副厅长xx受贿案件工程中,因办案需要,指定怀化市监察委员会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布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以涉嫌行贿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在留置调查期间,xxx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讲清相关问题,经集体研究并报我委同意,怀化市监察委员会于同年 6 月 17 日对xxx依法解除留置措施,
并于同年 9 月 28 日作出终结对xxx调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xxx案调查终结后,我委及怀化市监委均不再对xxxxxxxxx就原涉案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并追究责任。”
2、xxx案件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湘 31 刑终 138 号)》(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 认定事实证据材料中提及以下信息: “证实被告人xxx收受麻某 190 万元的证据:花垣县双龙镇毛坪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花垣镇洞溪坪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花垣镇长新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双龙镇桃花村机耕道施工合同,花垣县兄弟河引水灌溉隧洞清淤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花垣县 2015 年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花垣县 2016 年度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综合防治项目,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及付款凭证,xx 1
农行账户交易信息,xx 1 建行账户交易信息,麻某农行、农商行账户交易信息,向某农商行账户交易信息,证人xx、xx 4、xx 2、xx一的证言,被告人xxx的供述。”
经审阅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中未显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调查。刑事裁定书提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字属于“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部分”,相关内容并未提及发行人涉案、被调查或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xxx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与xxx发生过私人往来,不存在向xxx行贿的情形。
根据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有关事项复函》,确认在xxx受贿案中,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向xxx行贿等违法犯罪的情形;未发现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员工涉及xxx受贿案,该委在办理xxx受贿案中未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员工未涉及该委其他案件被立案调查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属于复函中未发现涉及xxx受贿案,未进行立案调查的范围。
据此,本所认为谢立案对xxx的调查已终结,不会再追究xxx的责任,xxx案件不涉及xxx,未进行立案调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通过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检索查询,并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结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设立和执行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有效的内控,保障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发行人已制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反舞弊制度》《诚信建设管理规定》《费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明令禁止发行人员工以各种形式贿赂相关人员,明确了业务费用申报及报销的管理,并规定了调查及惩处办法。
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发行人在业务流程设计中,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在岗位设置中,将有相互监督、牵制作用的职责予以分立,确保不同岗位之间在工作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涉及高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发行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对贿赂行为实施有效防范和监督。同时,发行人各管理层严格实施对合规工作的监督责任,对所主管部门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与监督,防止产生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亦明确了财务和审计部门在合规工作中的职责,财务和审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独立监督。
经本所律师实际参与发行人的报销流程,费用报销过程中履行了《费用管理制度》的审核流程,最后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中审华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有效的内控,能够保障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及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4,031.38 万元、49,181.84 万元和 52,175.5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为 37,442.31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中审华已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xxx。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首发注册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 2013 年 2 月 4 日成立的艾布鲁有限按经
审计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艾布鲁有限成立之日起算。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根据中审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中审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①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②发行人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③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
《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中审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
定
1、根据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分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280.53 万元、5,889.90 万元、7,102.8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协议》的签订和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的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的发起人会议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无变更情况。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经营范围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1 | 龙山县水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批发和销售;餐厨垃圾的运输及处理;餐厨垃圾、畜禽粪污、秸秆和农副产品等有机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昆虫养殖、昆虫蛋白饲料生产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xx分公司 |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设 1 家子公司、3 家分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3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湖分公司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4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泸州分公司 |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发行人经营方式
经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已披露的相关风险及瑕疵外,发行人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业务经营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拥有的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业务经营许可资质除延期外无其他变化。
2020 年 7 月 27 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函【2020】100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2021 年 12 月 9 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湘建法函【2021】156 号),湖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企业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因此发行人资质有效期延期情况如下:
1、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D243016123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认定发行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自 2021 年 6 月 13 日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2 、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D343038794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认定发行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自 2021 年 5 月 4 日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除上述变化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业务经营许可资质无其他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1、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4,031.38 万元、49,181.84 万元、52,175.52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100%、100%、100%。
据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经营的持续性
经核查,发行人加审期间内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等,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参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xxx。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x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xxx、xxx、麻军。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述。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蓝方合伙、九曲生科、广东中正博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博伦”)。
中正博伦为报告期新增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广东中正博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57CQ7R41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住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广隆工业园兴业 4 路顺联机械城 25 号第 25 栋第 4 层 401-15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1 月 1 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xxx | 1,000.00 | 100.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5、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根据发行人股东确认的调查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不存在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姓名 | 在发行人担任职 务 |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 具体任职及控制情况 | 与发行 人关系 |
xxx | 董事长 | 九曲生科 | 董事长,持股 50.41% | - |
蓝方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8.21%合伙份额 | 发行人 股东 | ||
中正博伦 | 执行董事兼经理,持股 100% | - | ||
xxx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xxx | 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 | - | - |
xx升 | 独立董事 | - | - | - |
xxx | 独立董事 |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 | - |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湖南兴天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 有限公 | 独立董事 | - | ||
xx | 监事 | - | - | - |
xxx | 监事 | - | - | - |
xxx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 |
x x | 副总经理 | - | - | - |
6、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担任董事长 |
2 | 珠海横琴金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升之弟xxx担任执行董事兼 经理 |
3 | 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升之弟xxx担任董事 |
4 | 中汇联(珠海横琴新区)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担任董事 |
5 | 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担任职工董事 |
6 | 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担任副总经理 |
7 |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担任董事 |
8 | 绿传(北京)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子xx担任董事兼经理 |
9 | 湖南凯坤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监事xx的配偶之父xxx持股 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0 | 湖南万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xx的配偶之母黄灵芝持股 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1 | 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建平批发部 | 监事xxx的父亲xxx系经营者 |
12 | 衡阳市大衡科考试培训学校 | 独立董事xxxxx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主要如下: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13 | 衡阳市大衡科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 司 | 独立董事阳xxxx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 |
7、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具体主要如下:
序号 | 名称/姓名 | 关联关系 | 备注 |
1 | 云南坤朗 |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担任董事的公司 | 2018 年 2 月注销 |
2 | 湖南峰玛科技 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麻军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并持股 51%的公司 | 2017 年 6 月注销 |
3 | 湖南泓蓝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xxxx配偶xx持股 100%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公司 | 2020 年 3 月退出 |
4 | 湖南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 司 | 2019 年 4 月离职 |
5 |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 | 2018 年 10 月离职 |
6 | 长沙腾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xxx之女xxx曾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 年 8 月退出 |
7 | 长沙海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xxx之女xxxx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 2018 年 6 月退出 |
8 | 蓝海恒基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xxx之弟xxx曾担任董事的公司 | 2019 年 6 月注销 |
(二)重大关联交易
x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本所认为对发行人经营或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加审期间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77.27 |
(2)关联担保
2021 年 8 月 20 日,xxx、xxx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期间内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
保,保证最高本金 10,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2021 年 10 月 8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xxx签订编号为 “36202119022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提供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
中。
2021 年 10 月 8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xx签订编号为
“36202119022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提供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
中。
2021 年 10 月 13 日,xxx、xxx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湘路支
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期间内与光大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
x金 4,000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公允决策的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五)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专利权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时间 | 有效期至 | 权利 限制 |
1 | 一种鲜虫收集装置 | 2021201928889 | 实用 新型 | 2021.01.25 | 2031.01.24 | 无 |
2 | 一种黑水虻养殖棚 | 2021201928874 | 实用 新型 | 2021.01.25 | 2031.01.24 | 无 |
3 | 一种黑水虻卵孵化及 鲜虫养殖池组 | 2021201929133 | 实用 新型 | 2021.01.25 | 2031.01.24 | 无 |
4 | 一种黑水虻鲜虫采收 虫料分离多级振动筛装置 | 2021201929114 | 实用新型 | 2021.01.25 | 2031.01.24 | 无 |
5 | 一种农村污泥处理过 | 2021201925109 | 实用 | 2021.01.25 | 2031.01.24 | 无 |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专利情况进行网络检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6 项专利,该等专利权及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申请时间 | 有效期至 | 权利 限制 |
程中污水分离处理设 备 | 新型 | |||||
6 | 一种黑水虻虫肥结合多级有机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系统 | 2021204596993 | 实用新型 | 2021.03.03 | 2031.03.02 | 无 |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专利权在有效权利期限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商标权
序 号 | 商标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有效期 | 取得 方式 | 质押 |
1 | 第 54374748 号 | 第 40 类 | 2021.10.07 -2031.10.06 | 申请 | 无 | |
2 | 第 54396982 号 | 第 11 类 | 2021.10.07 -2031.10.06 | 申请 | 无 |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的商标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2 项商标权,该等注册商标及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商标权在有效权利期限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子分公司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子公司 4 家,具体情况如下:
(1)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 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7MA49GEPB7Q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武汉市青山区 38 街坊八大家花园 45 号楼(锐创中心)31 层 311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注册资本 | 500 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6 月 1 日 |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生态垃圾处理 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环保 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 设施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管理服 务;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 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地 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 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 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 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2)桃源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名称 | 桃源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25MA4RKUKN5T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000 x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8 月 14 日 | |
经营范围 | 水污染治理;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环保工程施工;环保咨询;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 体废物治理;市政工程技术及咨询服务。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0.00% | |
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3)湖南长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 湖南长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MA7AFP295N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4126 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8 月 26 日 | |
经营范围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工程设计;环境卫生管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活动;环保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 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4)龙山县水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 龙山县水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30MA7B8CPK95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0 月 26 日 | |
经营范围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批发和销售;餐厨垃圾的运输及处理;餐厨垃圾、畜禽粪污、秸秆和农副产品等有机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昆虫养殖、昆虫蛋白饲料生产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续分公司共 28 家,报告期内已
注销分公司共 6 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等,其中,发行人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0.54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87.82 万元,电子
设备账面价值为 37.27 万元,其他设备账面价值为 6.45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购置,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五)房屋租赁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物业位置 | 租赁面积 (m²) | 租赁期限(至) |
1 | 发行人 | 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雨花区劳动中路 491 号 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 11 楼 | 1,136.00 | 2022.2.28 |
2 | 发行人 | 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雨花区劳动中路 491 号 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 10楼 1002、1003、1005、 1006 房 | 379.00 | 2022.2.28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经营相关的主要对外承租房屋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24 日,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核 发 了 《 长 沙 市 房 屋 租 赁 备 案 凭 证 》 ( 备 案 证 书 编 号 为 BA43010020210324000038727)。
202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就上述房屋租赁与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后上述房屋租赁期限延续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根据
《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述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交易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详见附件二。
(2)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1 | 湖南省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 | 衡阳市xx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 | 湖南斯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4 | 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 |
5 | 安徽蔚来东方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重大销售合同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详见附件三。
(2)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1 | 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2 |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农业农村局 |
3 | 衡阳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 | 武汉市xx区农业农村局 |
5 | 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政府单位或国有企业,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审慎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重大关联交易”已披露的情况外,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
收款的账面余额合计 1,105.03 万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账面余额(元) | 占其他应收款余 额的比例(%) |
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 责任公司 | 保证金 | 5,100,000.00 | 40.41 |
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 保证金 | 1,800,000.00 | 14.26 |
汨罗市财政局其他资金财 政专户 | 保证金 | 1,500,000.00 | 11.88 |
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621,800.00 | 4.93 |
xx | 员工借支 | 452,025.07 | 3.58 |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
付款的账面余额合计 196.18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未发生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了 3 次董事会和 3 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5%、6% 9%、10%、11%、 13%、16%、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 1%、5%、7% |
教育费附加 | 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 2%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 15%、25% |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发行人报告期内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xx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取得换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3000276,有效期三年,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0 年享受 15.00%的所得税
税收优惠。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取得换发的xx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143001447,有效期三年,发行人 2021 年至 2023 年享受 15.00%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xxxxx作为桃源 PPP 项目的运营公司,由于污水处理项目的特殊性,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即以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当年作为第一年,前三年不计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 12.5%计算所得税。xxxx鲁 2021 年至 2023 年享受免税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4、根据财税【2019】13 号文规定,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放宽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将所得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将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1】12 号文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财税【2019】13 号文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长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自行适用相应减免优惠政策。
5、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序号 | 补助项目 | 补助金额 (万元) | 补助依据 |
1 | 环洞庭湖水源地典型区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技术 体系项目 | 50.00 |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度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省份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教 指【2021】26 号) |
2 | “大干一百天实现双过半”竞赛活动 | 10.00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下达 “大干一百天实现双过半”竞赛活动政策奖励兑现资金的通知》(湘新财建指【2021】 19 号) |
3 | 土壤污染植物修复技术科普与宣传 | 10.00 |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湖南省第酒批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长 财教指【2021】67 号) |
4 | 2020 年度建筑业引导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类奖励 | 10.00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示 2020 年度建筑业引导专 项资金获奖企业名单的通知》 |
5 | 2021 年农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 10.00 |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 年农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长财农指【2021】 171 号) |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收到的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上(包含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6 | 长沙市 2021 年技术交易 奖励 | 14.86 |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 2021 年技术交易奖励 资金公示》 |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
1、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xx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税务局未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未接受过该局的税收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环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或本所律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规定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或本次发行上市具有重大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案件。
(一)发行人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发行人是由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不存在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自查,依据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对报告期内的会计处理上的差错进行了更正。2022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相关财务数据进
行了追溯调整。2022 年 2 月 14 日,中审华出具了 CAC 证审字[2022] 0018 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CAC 专字[2022]0047 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CAC 证专字 [2022] 0051 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所律师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数据调整后发行人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是否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调整为 38,034.26 万元、44,031.38 万元、49,181.84 万元和 52,175.52 万元;净利润分别调整为 4,897.03 万元、5,280.53 万元、5,889.90 万元和 7,102.81 万元;净资产分别调整为 18,839.24 万元、24,029.48 万元、30,297.93 万元、37,442.31 万元。因此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相关表述应做相应修改。
除上述变化事项外,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其他变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数据调整后,截至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亦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xxx
x闷然
经办律师:
xxx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分公司
1、存续分公司
序号 | 分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1.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 分公司 | 91530103091322514A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xxx小区 9 号地块独 商 1 幢 1-3 层商铺 9-10 室 | xxx | 2014.02.07 |
2.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醴陵 分公司 | 91430281MA4LKK7F4Y | 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上正街 27 号 | xxx | 2017.04.20 |
3.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慈利 分公司 | 91430821MA4LPLPG7C | 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委会十组(梅梅公 寓) | 张跃文 | 2017.05.25 |
4.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远 县分公司 | 91431126MA4LPPRJ5R |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东溪社区工 业品市场中心街 306 号三楼 | xxx | 2017.05.26 |
5.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阴 分公司 | 91430624MA4PJL921X |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太傅南路东侧 临街 | xx | 2018.05.08 |
6.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省xx县分公司 | 91522622MA6H1R4Q01 | 贵州省黔东南州xx县纸房乡向心村一组 | 卢永峰 | 2018.06.07 |
7.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 91510100MA67B4Q27T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xx区盛 | xxx | 2018.08.10 |
序号 | 分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分公司 | 安街 133 号 6 栋 1 单元 9 楼 8 号 | ||||
8.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 省婺源县分公司 | 91361130MA385D7K0T |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太白镇太白村 75 号 | xxx | 2018.09.26 |
9.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 91360983MA386FFD5D | 江西省宜春市xx市筠阳街道南门村伍家 11 号 | xxx | 2018.10.17 |
10.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 市南康区分公司 | 91360782MA386NLB9X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xxx街道办事处金赣 大道 5 号 | xx | 2018.10.22 |
11.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瓮安 分公司 | 91522725MA6HBFRA88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 镇木老坪社区 | xxx | 2018.11.01 |
12.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远 分公司 | 91522625MA6J3JKA2Q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 镇盘龙社区古镇花园 O 栋 2 单元 601 室 | xxx | 2019.11.06 |
13.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化 市中方县分公司 | 91431221MA4Q4CYRXC |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工业集中区 | xxx | 2018.11.21 |
14.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 产品分公司 | 91430100MA4QCEJ103 | 长沙xx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 8 号二期 厂房 608-A 单元 | xx | 2019.04.02 |
序号 | 分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15.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城 分公司 | 91430703MA4QW1961G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 富贵巷 28 号(二楼) | xx | 2019.10.21 |
16.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公司 | 91500112MA60TAXE8C |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 66 号银海北 极星 1 幢 4-商业 2B 区 99 号 | xxx | 2020.03.31 |
17.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津市 分公司 | 91430781MA4REUE49L | 湖南省津市市xxx办事处澹津社区 11 组 2055 号 | xx | 2020.06.18 |
18.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冈 分公司 | 91430581MA4RJAPA0U | 湖南省xx市武冈市武威路 200 号 | xx | 2020.07.28 |
19.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安 区分公司 | 91340706MA2W8BU631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xxx镇顺凤路 116 号 商铺 | xx国 | 2020.09.21 |
20.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县 分公司 | 91340523MA2WBCE52T | 安徽省xxx市和县西埠镇丰乐南街 57 号 | 周理 | 2020.10.21 |
21.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枝 分公司 | 91520203MAAK3P6R74 |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银河国 际 9-5 | 卢永峰 | 2020.11.13 |
22.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 | 91360721MA39TLWXXF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山田村小桥国 | xx | 2021.01.13 |
序号 | 分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市赣县区分公司 | 道旁边 1 楼 102 室 | ||||
23.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首 分公司 | 91433101MA4TG55T0R | 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三岔坪七组(xxx 屋私宅) | 陈大宇 | 2021.06.25 |
24.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繁昌 区分公司 | 91340222MA8N33EF9K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中分村双桥组 9 号 | xx国 | 2021.08.09 |
25.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凰 分公司 | 91433123MA7AQ5EF67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 镇绿城凤凰 1 号楼地下三层 23 号 | 徐向 | 2021.08.24 |
26.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 91420114MA4F3WY75A | 武汉市xx区侏儒山街洪北社区菜场路 27 号 | 陈征西 | 2021.10.26 |
27.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 西湖分公司 | 91430700MA7BMCFB8C | 湖南省常德市西湖区西洲乡新港村一组 | xxx | 2021.11.08 |
28.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泸州 分公司 | 91510504MA6BHDD68U |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 440 号 11 栋附 150 号 | 阳立 | 2021.11.22 |
2、报告期内注销分公司
序 号 | 分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注销时间 |
1.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 91430702MA4L66KL1Q | 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滨湖路交通二支 巷 58 号 1-4 楼 | xxx | 2016.08.30 | 2017.12.25 |
2.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分 公司 | 91522635MA6HQMK376 | 麻江县谷硐镇谷硐村(谷硐政府 旁) | xx | 2019.06.05 | 2019.11.08 |
3.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 91430900MA4M6C9C5F | 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九二五 社区 72 号 | xxx | 2017.10.13 | 2017.12.05 |
4.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 分公司 | 91430802MA4PFLQD8B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 办事处颐乐新村 A2 栋A2-3-602 | 杨波 | 2018.03.30 | 2019.06.20 |
5.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洞庭分公司 | 91430700MA4Q4P729K | 常德国家xx产业开发区西洞 庭生物科技园东北湾社区常蒿路北侧 | xx | 2018.11.26 | 2021.05.31 |
6.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分 公司 | 91360323MA360YBR1K |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九 洲移民小区(4#104) | 翁荣斌 | 2017.06.05 | 2021.09.30 |
附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1. | 湖南典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尾水处理净化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 | 495.71 | 2020.12.13 | 履行完毕 |
2. | 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 阳分公司 | 桃源县 10 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 | 420.00 | 2020.09 | 履行完毕 |
3. | 深圳宏业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 新余前卫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修复项目 | 409.20 | 2020.08 | 履行完毕 |
4. | 湖南省顺益劳务有限公司 | 醴陵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市推进项目 EPC 总承包 | 805.00 | 2017.08 | 履行完毕 |
5.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 司 | 安化县 2018 年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工程 EPC 项目 | 439.70 | 2020.02 | 履行完毕 |
6. | 新余市恒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 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 507.20 | 2019.09 | 履行完毕 |
7. | 常德弘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常德市鼎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 承包项目 | 900.00 | 2019.09 | 履行完毕 |
8. | 宁波益盈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 - | 679.00 | 2019.08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9. | 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 | - | 417.84 | 2019.08 | 履行完毕 |
10. | 北京瑞美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 湖南石门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标段工程 | 400.00 | 2019.06 | 履行完毕 |
11. | 北京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桃源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临时堆放和渗滤液处理站提质改造 工程 | 649.50 | 2019.05 | 履行完毕 |
12. | 江西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 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 640.30 | 2019.06 | 履行完毕 |
13. | 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 | xx(西村-彬江段)沿岸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EPC 项目总承包 | 620.00 | 2018.10 | 履行完毕 |
14. | 湖南湘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 工 EPC 总承包项目 | 757.63 | 2018.09 | 履行完毕 |
15. | 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新余前卫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修复项目 | 634.80 | 2018.09 | 履行完毕 |
16. | 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 | 屈原管理区平xx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 | 850.00 | 2018.06 | 履行完毕 |
17. | 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 | 津市澹水、涔水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EPC) | 560.37 | 2018.07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18. | 上饶市恒业劳务有限公司德兴 分公司 | 上饶市婺源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设计施工 EPC 总承包 项目 | 550.00 | 2018.05 | 履行完毕 |
19. | 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 包项目 | 850.00 | 2017.12 | 履行完毕 |
20. | 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 包项目 | 754.00 | 2017.12 | 履行完毕 |
21. | 石门县三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 湖南石门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第二标段工程 | 400.00 | 2017.11 | 履行完毕 |
22. | 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x化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 | 1,187.30 | 2017.06 | 履行完毕 |
23. | 桑植县唯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 工 EPC 总承包项目 | 607.50 | 2018.05 | 履行完毕 |
24. | 湖南立升工贸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 工 EPC 总承包项目 | 492.14 | 2018.11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25. | 湖南省立升工贸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二标段项目 | 677.71 | 2018.11 | 履行完毕 |
26. | 湘阴县宏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 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 | 451.36 | 2019.03 | 履行完毕 |
27. | 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 2,060.01 | 2018.12 | 履行完毕 |
附件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1. | 龙山县龙元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龙山县乡镇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 竣工结算审计认定的金额下 浮 4.05% | 2021.11 | 正在履行 |
2. | 嘉禾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嘉禾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 11,430.0 0 | 2021.11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3. | xx区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xx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 4,951.15 | 2021.09 | 正在履行 |
4. | 衡阳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 衡阳县原合成药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二期) | 3,517.36 | 2021.08 | 履行完毕 |
5. |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农业农村局 |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2021-2022 年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EPC) | 4,987.21 | 2021.08 | 正在履行 |
6. | 新余市晟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新余前卫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补充调查后 14#19#22#25#34#地(除 1 号基坑)修复项目 | 3,438.86 | 2020.09 | 履行完毕 |
7. | 和县农业局 | 和县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EPC 总承包) | 3,128.72 | 2020.09 | 正在履行 |
8. | 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 华中分公司-湖北省阳新县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 | 5,000.00 | 2020.08 | 正在履行 |
9. |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桃源县 10 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 | 18,852.70 | 2020.08 | 履行完毕 |
10. | 桃源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桃源县 10 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 | 17,000.00 | 2020.08 | 履行完毕 |
11. | xx县农业农村局 | 湖北xx县考田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项目 | 5,050.31 | 2019.12 | 正在履行 |
12. |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常德市鼎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 9,138.88 | 2019.08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13. |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 | 江西省进贤县军山湖钟陵港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 | 3,655.00 | 2019.08 | 履行完毕 |
14. | 进贤县城市管理局 | xxx垃圾堆放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6,218.02 | 2019.06 | 正在履行 |
15. | 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人民政府 | 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 承包项目 | 3,421.50 | 2019.06 | 履行完毕 |
16. | 安化县畜牧水产局 | x化县 2018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EPC 项目 | 5,068.06 | 2018.10 | 履行完毕 |
17. | 汨罗市农业局 | 汨罗市新塘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EPC) 项目(注) | 3,560.06 | 2018.10 | 履行完毕 |
18. | 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 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 项目(注) | 6,860.91 | 2018.05 | 履行完毕 |
19. | 安乡县农业环境监测站 | x乡县澧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项 目(注) | 3,522.90 | 2018.03 | 履行完毕 |
20. |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农业局 | 屈原管理区平xx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 | 3,452.95 | 2017.12 | 履行完毕 |
21. | 常德柳叶湖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 司 |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黑臭水体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 | 20,028.07 | 2017.10 | 正在履行 |
22. |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 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 | 3,870.00 | 2017.09 | 履行完毕 |
序 号 | 合同相对方 | 对应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签署时间 | 履行情况 |
司 | 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注) | ||||
23. | 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 文山市历史遗留砷渣综合治理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 目 | 3,844.26 | 2017.02 | 履行完毕 |
24. | 安化县环境保护局 | x化县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 | 4,736.17 | 2017.02 | 履行完毕 |
25. | 湖南洞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 | 9,598.12 | 2017.01 | 履行完毕 |